故意杀人案证据审查要点
张俊岗故意杀人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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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俊岗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俊岗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本案缺乏关键的物证—作案工具(凶器),对被告人张俊岗故意杀人的指控证据不足。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郝小龙系被锐器切割颈部造成左右颈总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郝三毛系被锐器刺破左肺下叶和左心耳后壁而致急性心包填塞和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但被告人供述用来杀害两名被害人的水果刀(被告声称作案后把水果刀扔在一个公厕里),虽经侦查人员大力搜寻却未找到。由于致死被害人的作案工具(凶器)未找到,无法就被害人的致命伤口与凶器作比对认定,同样也无法通过凶器上的指纹鉴定与被告人作一同认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俊岗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
此案件虽然作案工具未能找到,由公安机关出具了证据遗失的原因,其他证据充分证实了张俊岗故意杀人的事实。故判处张俊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有学者认为,因为死刑执行的不可变更性,所以决定了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把握区别于其他案件,必须执行更加严格的证据裁判标准。对于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或交由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对根据其加以定罪的证据达到确实。
张俊岗故意杀人案评析
[摘要]
[关键词]
引言
一、本案基本情况
(一)基本案情介绍
2013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张俊岗租车去了保德县林遮峪乡郝家庄村其岳父家附近下车,步行至其岳父家后,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其妻弟郝小龙、妻妹郝三毛杀害,然后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鉴定:郝小龙系被锐器切割颈部造成左右颈总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郝三毛系被锐器刺破左肺下叶和左心耳后壁而致急性心包填塞和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例】故意杀人案中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分析与应用
![【案例】故意杀人案中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分析与应用](https://img.taocdn.com/s3/m/0a9f8d0b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a1.png)
【案例】故意杀人案中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分析与应用【按】在故意杀人罪案件中,法医学鉴定意见作为核心证据之一,在案件事实认定以及对行为人定罪量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精细化的辩护过程中,不仅需要从法医学尸检鉴定意见搜寻辩点,更要挖掘法医学尸检鉴定意见中的死亡原因,从医学角度深入分析被害人的死因,以进一步剖析案件的定性及是否存在罪轻辩护的空间。
正文故意杀人罪作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系我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且法定刑较高,属典型的重罪。
正是由于死刑案件的重大性、复杂性和死刑的不可撤销性,使得刑事辩护在死刑案件中更是具有重义与价值。
特别是在死亡结果出现的情况下,准确定罪、量刑尤为重要,此时刑事辩护的价值也更加明显。
此种情况下,如何通过在案证据,特别是通过对死亡原因的分析论证改变定性或者以此展开量刑辩护,是实现该罪有效辩护的重要途径。
目前对该罪作罪轻辩护的辩护方法有:(一)改变定性辩护,一般分为两种辩护方法:(1)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为过失致人死亡罪;(2)客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特殊体质情况下成功改变定性。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辩护,如介入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出现情况下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辩护等,以此展开罪轻辩护。
对于此类案件的辩护,一般是通过主观性证据,即言词证据证实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人身危险性。
通过客观证据分析致死原因,进一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展开有效辩护。
在该类案件中,法医学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系鉴定人员通过对尸体检验,并运用法医学及医学自然科学的相关知识,对伤病等死亡发生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论证死亡的形成原因与死亡机制,形成专业意见,为案件判定提供依据的核心证据,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该类案件的辩护过程中,不仅需要从尸检等鉴定意见搜寻辩点,更要从医学角度分析被害人的死因。
因死亡原因在相当程度上能客观反映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所以辩护工作应当重视死亡原因的分析,再进一步分析案件的定性及是否存在罪轻辩护的空间。
故意杀人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故意杀人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461a323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c2.png)
第1篇案由:故意杀人案件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被告人X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起诉书及相关证据,现将案件基本情况概述如下:1. 被告人XXX,男,XX岁,汉族,XX市XX区人,无业。
2. 被害人YYYY,女,XX岁,汉族,XX市XX区人,与被告人XXX系夫妻关系。
3. 被告人XXX与被害人YYYY于XX年XX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4. 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YYYY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XXX持刀将被害人YYYY杀害。
5. 案发后,被告人X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法律分析1.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3)犯罪客观方面: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2. 关于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本案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被告人XXX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被害人YYYY的生命权利。
(3)犯罪客观方面:被告人XXX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YYYY杀害。
(4)犯罪主观方面:被告人XXX在争执过程中,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YYYY的生命。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案件辩护意见1. 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XXX,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XXX与被害人YYYY系夫妻关系,犯罪动机源于家庭琐事,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杀人案件现场勘验操作规程
![杀人案件现场勘验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a6003116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58.png)
杀人案件现场勘验操作规程一、到达现场前的准备。
咱要是去勘验杀人案件的现场呀,那可得做好准备。
就像出门旅游得带齐东西一样。
要带上各种工具,像相机,这可是记录现场的好帮手。
还有测量的尺子,各种小标签啥的。
而且去之前得先了解个大概情况,就像你要去朋友家做客,先知道他家住哪儿,周围啥环境一样。
是在室内还是室外呀,大概的地理位置得心里有数。
这能让咱们到了现场不那么手忙脚乱,心里有个底儿,知道从哪儿开始着手。
二、现场保护。
到了现场,可不能乱踩乱碰哦。
现场就像一个特别脆弱的宝贝,咱们得保护好它。
要是把现场破坏了,那可就像把拼图打乱了还想拼回去一样难。
所以呢,要设置警戒线,把无关的人都拦在外面。
那些爱凑热闹的人呀,得让他们离得远远的。
现场的一草一木,一点灰尘都可能是重要的线索。
咱们保护好了现场,就像是给破案的路铺上了平坦的石头。
三、初步勘验。
这时候呀,咱就可以开始初步看看了。
先整体瞅一瞅现场的布局,是一个小房间还是很大的一片地方。
看看有没有什么特别明显的东西,比如说血迹,要是看到一大滩血,心里肯定“咯噔”一下,但这也是重要线索呀。
还有尸体的位置,姿势啥的。
这就像你在找宝藏,先大致看看宝藏可能藏在哪个方向。
然后再看看周围有没有打斗的痕迹,东西有没有被翻动。
要是有个桌子倒了,椅子歪了,那可能就是发生过激烈的情况。
四、详细勘验。
接下来就是详细的勘验啦。
从尸体开始说起吧,要仔细检查尸体的伤口,这伤口就像是一个故事的结尾,它能告诉我们很多事儿呢。
是刀伤还是枪伤,伤口的大小、深度、形状,这些都能推断出凶器是什么样的。
就像从脚印能猜出一个人的鞋子大小和走路姿势一样。
再看看尸体上有没有什么遗留物,一根头发,一点纤维,都可能把凶手和现场联系起来。
除了尸体,现场的其他地方也不能放过。
墙壁上有没有抓痕,地上有没有可疑的脚印。
这脚印可有意思了,能看出这个人的身高、体重,甚至走路习惯。
要是有个奇怪的脚印,那可就像在黑暗里看到了一丝曙光。
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
![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https://img.taocdn.com/s3/m/849519d6c8d376eeaeaa31c9.png)
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刑事侦查中的杀人案件,主要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即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杀人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多样,但总的来说杀人案件一般都具有下列特点:A. 多有预谋准备过程。
B. 有尸体或伤残者存在。
C. 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
D.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较深的矛盾冲突。
故此,对于杀人案件而言,我们也就可以通过它的这些特点来展开案件的侦查。
『案件的侦查步骤』第一步:认真仔细的做好现场勘查(解读现场)就通常而言,杀人案件的侦查都是从现场勘查开始的。
所以,搞好现场勘查是侦破案件的关键。
Ⅰ 认真勘验尸体现场(以尸体为中心,全面的对现场进行勘验,注意对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并认真的进行分析):1、凶犯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交通工具痕迹,以及抵抗搏斗痕迹等。
2、杀人凶器。
(要注意在犯罪现场以及现场周围仔细寻找,发现后,不要随意触摸。
涉枪案件,还必须设法找到弹头和弹壳)3、血迹。
4、凶犯的衣着和用品。
(主要是指凶犯在作案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物证)5、尸体附着物。
Ⅱ 仔细地检验尸体:1、衣着检验。
2、尸表的一般检验。
3、检验尸体现象。
4、尸体各部检验。
另:尸体解剖检验。
Ⅲ 深入开展调查访问:1、发现案件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条件;当时现场的情况、后来现场是否发生变动、以及变动的情况和原因;发案后,有哪些人到过现场,他们的言行表现如何。
2、死者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政治态度、经济情况、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与人是否有私仇或者婚姻、恋爱纠纷,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死者的性格特点和思想作风,有无奸情关系和自杀因素,以及平时生活起居规律等。
3、死者在发案前的活动情况,当时的行动去向,是否有人搭伴,携带何种财物,有无反常表现。
4、在发案时间内,是否有人听到撕打、呼救的声音或看到有人进出过现场,发现什么可疑情况。
5、对于谋财杀人的案件,应详细了解损失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体积、重量、价值、新旧程度、特征,以及这些财物原来的存放、保管的情况等。
命案中犯罪主体责任能力的证据审查
![命案中犯罪主体责任能力的证据审查](https://img.taocdn.com/s3/m/9ba35d4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63.png)
命案中犯罪主体责任能力的证据审查作者:田勇李子枫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4年第04期摘要:重罪检察中对于命案的审查办理,往往围绕认定犯罪的客观行为是否有证据证明以及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据此架构起“清楚的犯罪事实”,进而拟制继续侦查方向、作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的决定。
可以说,这样的“以犯罪事实为中心”的审查模式贯穿于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上诉抗诉直至死刑复核等重罪检察诉讼全流程,在绝大多数命案中能够让办案人对犯罪事实作出准确判断或对案件处理作出正确决定。
但遗憾的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在批捕、起诉甚至是判决后,行为主体被鉴定为精神病人的“尴尬”局面,给坚不可摧的追诉体系带来“毁灭性”的打击,造成行为主体因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导致不构成犯罪的“错案”发生。
检察官应绷紧审查主体责任能力这根弦,将其贯穿整个诉讼全流程,做到应查尽查,尽早排查可疑痕迹,有效避免因无刑事责任能力导致的“无罪”案件发生。
关键词:命案责任能力证据审查实践中,命案的证据链条相对较为完整,证据标准相对较高,证据体系在侦查阶段已经较为完善,除封闭空间、零口供且客观证据较为薄弱的极特殊情况外,命案办理的难度和需要检察官投入的时间、精力较于其他重罪案件相对较小,但也容易导致检察官在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具体决定时,一定程度上忽视对犯罪动机、起因、主体、对象、环境、发案背景等其他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其中就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这一关键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评估。
诚然,解决此问题并非难事,只要在作出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清单”中加之“责任能力鉴定”即可,但此种一刀切、粗犷式、极其浪费司法资源的对策并不“高明”,尤其是对于依赖极短侦查期限的审查逮捕案件更不具备可行性。
故笔者结合实践中两起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所犯命案的审查办理,为广大重罪检察同仁办理此类案件明晰审查重点、找寻评估线索、排查可疑痕迹,进而提出有效工作思路、完善审查方向,以期规避办案风险,力求尽早发现并有效避免因无刑事责任能力导致的“无罪”案件发生。
法律杀人案件的分析报告(2篇)
![法律杀人案件的分析报告(2篇)](https://img.taocdn.com/s3/m/2424f086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32.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某市“12·15”故意杀人案案件时间:2021年12月15日案件地点:某市某区某小区案件性质:故意杀人案件简要情况:被害人张某(男,45岁)被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2岁)杀害。
经侦查,李某因与张某有经济纠纷,怀恨在心,于2021年12月15日凌晨持刀将张某杀害。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动机分析1. 经济纠纷: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李某认为张某欠其钱款,且多次催讨未果,导致其对张某怀恨在心。
2. 暴力倾向:李某平时性格暴躁,有过多次斗殴经历,具有一定的暴力倾向。
3. 法律意识淡薄:李某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对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其在作案时无所顾忌。
(二)犯罪手段分析1. 持刀行凶: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持刀对张某进行攻击,手段残忍。
2. 预谋作案:李某在杀害张某前,对作案地点、作案时间进行了周密安排,具有一定的预谋性。
(三)犯罪现场分析1. 杀人现场:张某被发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现场无挣扎痕迹,表明被害人可能被突然袭击。
2. 作案工具:李某作案使用的刀具已被警方查获,现场未发现其他凶器。
(四)犯罪心理分析1. 愤怒:李某因经济纠纷对张某怀恨在心,作案时表现出愤怒情绪。
2. 冷静:李某在作案过程中,表现出冷静的心态,表明其具有一定的心理素质。
三、案件启示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2. 关注弱势群体:关注社会矛盾,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3.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加强心理辅导:关注有暴力倾向的人群,及时进行心理辅导,预防犯罪发生。
四、案件处理1. 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
2. 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3. 审判结果: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五、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法律讲堂凶杀案件(3篇)
![法律讲堂凶杀案件(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871f688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18.png)
第1篇一、引言凶杀案件是我国刑事案件中的一种,其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凶杀案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标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凶杀案件进行解读,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凶杀案件的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1.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凶杀案件即指故意杀人案件。
2. 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的人。
(2)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三、凶杀案件的法律处罚1.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凶杀案件中的自首、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邻里纠纷引发的凶杀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死。
分析:本案中,李某故意非法剥夺张某的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案情,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无期徒刑。
2. 案例二:激情杀人案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因感情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女友刺死。
分析:本案中,王某在激情状态下,故意非法剥夺女友的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案情,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3. 案例三:防卫过当引发的凶杀案案情简介:被告人赵某在遭遇抢劫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持刀将抢劫者刺死。
分析: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防卫过当,导致抢劫者死亡。
刑侦方法
![刑侦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7ce2b71eff00bed5b9f31d38.png)
侦查学案例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事侦查中的杀人案件,主要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即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杀人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多样,但总的来说杀人案件一般都具有下列特点:A. 多有预谋准备过程。
B. 有尸体或伤残者存在。
C. 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
D.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较深的矛盾冲突。
故此,对于杀人案件而言,我们也就可以通过它的这些特点来展开案件的侦查『案件的侦查步骤』第一步:认真仔细的做好现场勘查(解读现场)就通常而言,杀人案件的侦查都是从现场勘查开始的。
所以,搞好现场勘查是侦破案件的关键。
Ⅰ认真勘验尸体现场(以尸体为中心,全面的对现场进行勘验,注意对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并认真的进行分析):1、凶犯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交通工具痕迹,以及抵抗搏斗痕迹等。
2、杀人凶器。
(要注意在犯罪现场以及现场周围仔细寻找,发现后,不要随意触摸。
涉枪案件,还必须设法找到弹头和弹壳)3、血迹。
4、凶犯的衣着和用品。
(主要是指凶犯在作案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物证)5、尸体附着物。
Ⅱ仔细地检验尸体:1、衣着检验。
2、尸表的一般检验。
3、检验尸体现象。
4、尸体各部检验。
另:尸体解剖检验。
Ⅲ深入开展调查访问:1、发现案件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条件;当时现场的情况、后来现场是否发生变动、以及变动的情况和原因;发案后,有哪些人到过现场,他们的言行表现如何。
2、死者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政治态度、经济情况、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与人是否有私仇或者婚姻、恋爱纠纷,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死者的性格特点和思想作风,有无奸情关系和自杀因素,以及平时生活起居规律等。
3、死者在发案前的活动情况,当时的行动去向,是否有人搭伴,携带何种财物,有无反常表现。
4、在发案时间内,是否有人听到撕打、呼救的声音或看到有人进出过现场,发现什么可疑情况。
5、对于谋财杀人的案件,应详细了解损失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体积、重量、价值、新旧程度、特征,以及这些财物原来的存放、保管的情况等。
法律咨询凶杀案件(3篇)
![法律咨询凶杀案件(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2bf185c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89.png)
第1篇一、引言凶杀案件,是指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凶杀案件属于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本文将针对凶杀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旨在为广大民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2. 客体: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利。
3. 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 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生命,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凶杀案件的侦查与起诉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开展侦查工作。
侦查机关应当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询问证人、提取物证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
2. 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凶杀案件的法律适用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应当考虑以下情节:(1)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恶劣的,从重处罚;犯罪动机一般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2)犯罪手段:手段残忍的,从重处罚;手段一般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3)犯罪后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造成较轻后果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4)悔罪表现: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凶杀案件的辩护与代理1. 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可以参加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 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代理人可以依法行使代理权,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六、结论凶杀案件的法律问题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个方面。
杀人案件法律讲堂(3篇)
![杀人案件法律讲堂(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74578ab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cf.png)
第1篇一、引言杀人案件,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历来都是法律关注的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杀人案件的审理往往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杀人案件进行剖析,以期为大家提供一定的法律知识。
二、杀人案件的犯罪构成1. 客观要件杀人案件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外部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具体包括:(1)非法性: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行为性: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包括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过失杀人等。
2. 主观要件杀人案件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包括:(1)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杀人案件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杀人案件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几种:(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年满18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未满18周岁,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未满14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 刑事责任承担杀人案件的刑事责任承担,主要依据以下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共同犯罪原则:对于共同犯罪的,应当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罚。
故意杀人案证据审查要点
![故意杀人案证据审查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a5e9f054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e1.png)
故意杀人案证据审查要点一、就是否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故意杀人得事实1.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法医活体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现场勘查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明发生非法剥夺她人生命权利得行为得证明。
2.证明非法剥夺她人生命权利得行为出于故意得证据。
3、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发生得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证据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实施得证据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得视听材料。
2.故意杀人未遂、中止得被害人得指认。
3.犯罪嫌疑人得供认。
4、证人证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得供述。
6.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衣物上得指纹,足迹、血迹等所做得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得鉴定。
7、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及故意杀人得动机、目得得证据。
8、其她能够证明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得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得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得证据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得视听资料。
2.其她证据能够印证犯罪嫌疑人得供述。
3.其她证据能够印证被害人得指认。
4.能够相互印证得证人证言。
5.能够与其她证据相互印证得证人证言或同案犯供述。
6.其她查证属实得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故意杀人罪案件中得证据收集与审查一、由于故意杀人犯罪就是重刑犯罪, 所以要求得证据标准特别严格。
无论就是大陆法系国家还就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就是如此。
在我国得司法实践中, 一些故意杀人案件, 之所以会造成存疑不诉或无罪判决,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就是在证据得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下面, 笔者对此作一些初步探讨。
二、故意杀人罪案件得证据收集(一)在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中, 各种言词证据、物证与鉴定结论、勘验结论比较多, 证人证言也不少,应迅速及时地做好故意杀人案件中得证据收集与调查工作。
(二)要客观、全面地发现与收集证据1.收集证据得目得在于查明与证实案件事实, 在于将已发生于过去某一特定时间段中得事实予以认识上得真实再现。
法律案例分析故意杀人(3篇)
![法律案例分析故意杀人(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66e1172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d9.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李某的前同事。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张某与李某曾在同一公司工作,两人关系较为密切。
然而,在李某升职后,张某因未能晋升而心生怨恨。
2019年11月某日,张某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案发后,张某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动机:张某因未能晋升,对李某心生怨恨,认为李某的晋升是靠关系和运气,自己付出更多努力却未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2. 犯罪过程:2019年11月某日,张某在酒后决定报复李某。
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前往李某家中。
到达李某家后,张某以李某欠钱为由,要求李某还钱。
在遭到李某拒绝后,张某情绪失控,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挣扎中,张某继续行凶,最终导致李某死亡。
3. 犯罪结果:李某被张某杀害,张某被捕。
三、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客体:李某的生命权。
-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杀害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李某的死亡结果,张某应当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根据张某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害人过错: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的矛盾并非李某单方面引起的。
李某在升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不足以减轻张某的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意杀人罪讯问提纲、询问提纲
![故意杀人罪讯问提纲、询问提纲](https://img.taocdn.com/s3/m/a31ea588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4d.png)
故意杀⼈罪讯问提纲、询问提纲
夜观警事
故意杀⼈罪讯问提纲
1.问动机、⽬的:与被害⼈是否相识,有⽆恩怨或其他利益上冲突。
2.问雇佣:是否受雇于他⼈,雇主的情况,雇主对杀⼈⾏为有⽆具体要求,接受他⼈多少佣⾦。
3.问犯罪准备:在杀⼈之前,有⽆踩点、跟踪被害⼈。
4.问犯罪⼿段:凶器的名称、形状、特点,伤害的部位、次数,伤害过程中有⽆停顿,停顿后是否继续伤害,为何要继续实施犯罪⾏为。
5.问主观恶性:杀⼈后,有⽆救助被害⼈,有⽆报警,有⽆分⼫等⾏为。
6.问同案犯:在犯罪中如何分⼯,犯罪后如何潜逃,何⼈提供潜逃经费。
故意杀⼈罪询问提纲
1.问杀⼈动机和⽬的:与被害⼈是否相识,有⽆恩怨或其他利益上的冲突。
2.问雇佣和同案:有⽆接受他⼈雇⽤,接收多少佣⾦,事先做了哪些准备,有⽆同案犯。
3.问犯罪⽅法,同时佐证主观⽅⾯:作案使⽤的⼯具、伤害的部位、次数,是否知道被害⼈死亡。
4.问主犯从犯:同案犯的情况,在犯罪中如何分⼯,赃款、赃物如何分配。
5.问责任:在聚众⽃殴中,冲突双⽅的⼈数、各⾃所处的位置、持有的凶器、击打的部位。
6.问现场:犯罪现场有⽆变动,现场的物品有⽆增加或减少,增加或减少物品的名称、特征。
法律凶杀刑事案件分析(3篇)
![法律凶杀刑事案件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db40872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0c.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凶杀案,被害人系某公司经理,嫌疑人系该公司财务人员。
被害人因涉嫌贪污被公司调查,嫌疑人因不满公司调查而心生报复,持刀将被害人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法律凶杀刑事案件。
二、案件分析1.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件嫌疑人持刀杀害被害人,明显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该案件性质为故意杀人罪。
2.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嫌疑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条件。
(2)犯罪客体: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符合犯罪客体条件。
(3)犯罪主观方面:嫌疑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条件。
(4)犯罪客观方面:嫌疑人实施了持刀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符合犯罪客观方面条件。
3.案件证据分析(1)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被刺死在办公室内,嫌疑人持刀行凶后逃离现场。
现场无他人目击,但根据现场痕迹,可判断嫌疑人作案手法熟练。
(2)证人证言:公司同事反映,案发前嫌疑人情绪激动,曾多次表示不满。
被害人亲属证实,案发前曾接到被害人的求助电话,称公司有人要对其不利。
(3)物证:现场提取到一把血迹斑斑的凶器,经鉴定,与嫌疑人所持凶器一致。
(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死于刀伤,死因符合故意杀人罪。
4.案件审理(1)起诉书: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嫌疑人犯故意杀人罪。
(2)庭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嫌疑人当庭认罪,表示悔罪。
(3)判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嫌疑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案件启示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范犯罪行为。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员工因不满而实施犯罪。
2.提高员工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企业应加强员工法律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3.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
![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https://img.taocdn.com/s3/m/23528463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e7.png)
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一、侦查步骤:1.接警和警情核实:接到杀人案件的报警后,警方应及时赶到现场核实警情,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确认案件性质,确定警力和资源分配。
2.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杀人案件侦查的重要环节,包括外勘、内勘和技术勘查。
外勘是指勘查现场周边环境的状况,包括街道、楼栋、人员流动等情况;内勘是指勘查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遗留物状况和血迹等;技术勘查是通过现场取证,使用先进科技手段进行物证提取和分析。
3.调查取证:包括对案发现场周边的视频监控进行调取和分析,对案发现场的周边人员进行询问,收集案发现场附近居民的证言和线索等。
此外,还可以通过对被害人的调查取证,了解被害人的生活和社交圈,找出潜在的嫌疑人。
4.嫌疑人侦查和讯问: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的结果,确定嫌疑人,并对嫌疑人进行侦查并讯问。
这其中需要注意采取合法合规的侦查手段,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5.证据固定和分析: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固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固定的证据进行分析比对,了解案件的蛛丝马迹,并借助科技手段进行进一步分析和印证。
6.嫌疑人追踪和抓捕:在初步确定嫌疑人身份后,进行嫌疑人的追踪,掌握其行踪和活动,为抓捕做好准备。
在抓捕过程中要注意场所和时间的选择,确保行动的顺利进行,并确保人身安全。
7.口供和鉴定:对嫌疑人进行口供讯问,并配合进行鉴定、检验等相关工作。
在口供取证过程中,要注意讯问的方式、语言和时间,不得使用虐待、威胁和欺骗的手段。
8.案件总结和移送:在侦查工作完成后,对案件进行总结,如有必要,移送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起诉和审判。
二、策略:1.高度重视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基本环节,相关警务人员要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特别要注意保护现场,防止证据的破坏和丢失。
2.运用科技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侦查人员可以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DNA检验、指纹鉴定、视频监控等,对案件进行更加精确的侦查和分析。
杀人案件现场勘查重点
![杀人案件现场勘查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a4d636d3647d27284a735153.png)
杀人案件现场时指犯罪嫌疑人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时候,实施杀人、碎尸、隐藏掩埋、抛散尸体、尸块以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场所。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鉴于故意杀人行为严重侵犯被汉人的生命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将其规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且规定了包括死刑在内的较严重的刑罚。
杀人案件现场通常呈现出以下特点:1.绝大多数现场上有被害人的尸体、尸块、尸骨或者血迹,现场痕迹、物证较多。
2.犯罪分子实施杀人行为一般是有目的的,有的甚至是有计划的。
3.杀人现场很容易遭到破坏。
杀人案件现场勘查时指侦查人员使用现场访问、实地勘验的方法,依法对与杀人案件有关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活动。
杀人案件的侦破通常从现场勘查开始,勘查人员应及时进行杀人案件的现场访问和实地勘验,全面收集与杀人案件有关的各种信息证据材料,尽可能地实现以下目标,也是杀人案件现场勘查的重点:1.查明事件性质实践中,自杀、他杀、老死、病死意外事故死亡等均可能造成死亡结果。
在上述死亡原因中,他杀的非法他杀属于刑法中界定的犯罪行为,侦查部门应该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如果某处发现尸体,侦查人员一般应赶往现场进行勘查。
通过勘查,根据现场情况,结合证人证言,判断事件性质。
2.查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在同样的事件性质中,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却可能不同。
侦查人员要通过现场勘查,尽快查清死者死亡时的具体原因,如果是窒息死亡还是中毒死亡、锐器损伤死亡还是钝器损伤、脑部损伤死亡还是心脏损伤死亡或失血过多死亡等。
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
![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https://img.taocdn.com/s3/m/3abe8fd0f61fb7360b4c659a.png)
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一、案件当事人状况和案件审理过程抗诉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有康,又名杨钊,男,31岁,1971年8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平市丰仪乡新庄村四组,1999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XX年元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杨有康有父杨振武,73岁,农民。
母杨会珍,68岁,农民。
女杨欢欢,6岁。
被害人邱美鸽,女,死年28岁,系被害人杨有康之妻。
1999年11月9日晚被害身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永康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曾于二OO一年一月八日作出(20XX)咸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有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有康不服,提出上诉。
经陕西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1、被告人杨有康故意杀人的原因不清。
2、对被告人杨有康有无作案时间应彻底查清。
3、对被告人杨有康作案时衣着情况予以查清。
4、被告人之女杨欢欢的证言,因杨欢欢当时年仅3岁2 个月,系无行为能力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4个问题,于二OO一年五月二十日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于二OO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XX)咸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宣告杨有康无罪。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向陕西高院提出抗诉,陕西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案件判处情况和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一)案件判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11月9日中午,被害人邱美鸽骑三轮车带其女儿杨欢欢(3岁)回丰仪乡东温坊村娘家。
当晚7时40分许,邱的女儿杨欢欢一人哭着回到杨家。
次日早发现邱被杀后并被焚尸。
经法医鉴定,邱美鸽系被多齿(具有平行排列特征)工具(如顺耙)多次打击头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害人邱美鸽被杀的事实是真实的,对被告人杨有康故意杀人犯罪的手段和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杨有康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为证。
刑事案件法律审核要点(3篇)
![刑事案件法律审核要点(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6ebb912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ad.png)
第1篇一、概述刑事案件的审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法律审核是确保刑事案件审理质量的关键步骤,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刑事案件法律审核要点。
二、证据审核1. 证据合法性审核(1)审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合法程序收集。
(2)审查证据收集、提取、固定、保存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审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2. 证据真实性审核(1)审查证据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情况。
(2)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是否存在矛盾、矛盾点。
(3)审查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 证据关联性审核(1)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
(2)审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3)审查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程序审核1. 审查案件受理程序(1)审查公安机关是否依法立案。
(2)审查检察机关是否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3)审查审判机关是否依法受理案件。
2. 审查侦查、起诉、审判程序(1)审查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审查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审查侦查、起诉、审判期限是否合法。
3. 审查辩护、代理程序(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依法享有辩护权。
(2)审查辩护律师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3)审查审判机关是否依法保障辩护人、代理人诉讼权利。
四、事实认定审核1. 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完整(1)审查案件事实是否与证据相符。
(2)审查案件事实是否与法律条文相符。
(3)审查案件事实是否与法律规定的事实构成要件相符。
2. 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矛盾(1)审查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2)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3)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3. 审查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充分(1)审查案件事实认定是否依据充分。
【第343号】王某故意杀人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证据不足”应当如何理解
![【第343号】王某故意杀人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证据不足”应当如何理解](https://img.taocdn.com/s3/m/69320fe9f705cc17552709fc.png)
【第343号】王某故意杀人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证据不足”应当如何理解?一、争议焦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证据不足”应当如何理解?二、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
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03年10月18日被逮捕。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游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父亲王某某因家庭矛盾不合,两人多次发生争吵。
2003年7月25日,王某某用斧头将王某的手臂砍伤。
同年8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起子、木柄U形火叉潜入王某某住房楼上藏匿。
当晚11时许,当到村民家看电视的王某某回家人睡后,王某悄悄下楼,用火叉叉住王某某的颈部,用起子从王某某左耳处刺人大脑,致王某某当场死亡。
王某随后将此事告知其妻游某某,并要求游某某帮助转移尸体。
王某与游某某将王某某的尸体装入麻袋后,携带手电筒、铁线、胶钳等工具,用竹排、木艇将王某某尸体运至峻山水库,用铁线将麻袋口扎住,并把石头捆绑在麻袋上,后将尸体沉入水库。
2003年9月8日,王某某的尸体从水底浮起,被村民发现。
王某得知后,于次日晚再次移动尸体,并将尸体重新沉人水库。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游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王某、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王某从公安侦查、检察审查起诉至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中均作有罪供述,王某之妻也对此有供述,二人供述在一定程度上有证据佐证。
但是,原判认定王某杀死其父亲后沉尸灭迹,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表现在:虽然王某、游某某曾分别供述,王某用起子杀死王某某后装入麻袋内,后用竹排和木艇运到峻山水库刀板界沉尸,证人周定某、周丽某、孙万某证实,曾在峻山水库刀板界岸边见到过一个用麻袋装着的尸体,但尸体和作案工具均未找到;孙志某、周敏某不能证实是谁移动了自己的竹排和木艇;证人周定某、周丽某、孙万某不能证实所见麻袋中的尸体就是王某某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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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证据审查要点一、是否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故意杀人的事实1、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法医活体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现场勘查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明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的证明。
2、证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出于故意的证据。
3、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证据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据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视听材料。
2、故意杀人未遂、中止的被害人的指认。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衣物上的指纹,足迹、血迹等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鉴定。
7、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及故意杀人的动机、目的的证据。
8、其他能够证明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证据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被害人的指认。
4、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5、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同案犯供述。
6、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故意杀人罪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由于故意杀人犯罪是重刑犯罪, 所以要求的证据标准特别严格。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是如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一些故意杀人案件, 之所以会造成存疑不诉或无罪判决,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下面, 笔者对此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故意杀人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在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中, 各种言词证据、物证和鉴定结论、勘验结论比较多, 证人证言也不少, 应迅速及时地做好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调查工作。
(一)要客观、全面地发现和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和证实案件事实, 在于将已发生于过去某一特定时间段中的事实予以认识上的真实再现。
因此, 收集证据务必要客观、全面和真实, 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 从客观存在的事实中发现和收集证据, 而不能以主观的臆猜取代客观事实。
同时, 收集证据还应建立在对存在事实的客观分析上, 根据客观事实所反映出的证明需求去收集证据, 而不能以主观需求代替客观的证明需求, 人为设定证据收集方向, 更不能弄虚作假、伪造证据。
一个案件发生以后, 往往会留下一定的、有时还会相当多的痕迹式物证, 对案件的侦办往往是建立在对这些痕迹物证的认识、收集、审查、判断之基础上。
在刑事侦查阶段, 对证据的收集就要自觉地考虑到提起公诉、法院开庭以及开庭审理时的有效综合运用。
因此, 收集证据应着眼于案件的全部事实而力求全面、周密, 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够证明所有案件事实要素的全部证据, 既不能只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不收集证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据, 也不能只收集支持某事实主张的证据而不收集否定该事实主张成立的证据。
这一点反映在刑事案件上, 就是要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等要素的所有证据材料, 不能只注重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 而不注意收集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在证据收集上的任何粗疏都是要力求避免的。
故意杀人案件的情况相对来讲比较复杂, 许多证据不易发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一般都采取隐蔽的形式和狡猾的手段进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 往往又伪造现场、毁灭罪证、制造假象,千方百计地掩盖罪行, 力图欺骗、迷惑侦查人员, 阻挡他们发现犯罪证据。
同时, 随着时间的流逝, 犯罪现场和其他场所留下的能反映犯罪活动的痕迹、物品也会发生变化, 知情人也可能因时间久远而记忆不清。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要针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及时、深入、细致的工作, 做到善于发现证据, 全面收集证据。
1.要十分重视实物证据的提取。
物证是故意杀人案件最重要也最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
因此, 办案实践中, 要十分重视实物证据的提取。
要善于发现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证, 如痕迹、血迹、分泌物、凶器等。
对于已提取到的物证, 还应及时作出进一步的鉴定, 以确定物证的证明价值。
切不可在被告人招认的情况下, 就放弃了对物证的进一步提取, 更不可对已提取的物证放弃进一步的鉴定, 否则, 极易形成“悬案”、“疑案”。
由于杀人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 在收集物证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注意收集杀人现场的物证。
有些故意杀人案件, 不仅有第一现场, 而且还有第二现场, 第一现场往往是作案现场, 而第二现场往往是抛尸现场, 有时第二现场又有好几处, 所以针对不同的杀人现场应有重点地收集不同的物证。
一般来讲, 有第一杀人现场的应收集下列物证:①作案工具。
杀人案件有不同的杀人工具, 如刀、枪、棍棒、石块、砖头等。
很多情况下, 这些凶器都是留在现场的, 所以在勘验现场时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工具, 也可与被害人身上的伤痕进行印证。
②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 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有关的辅助物品, 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衣服、帽子、首饰, 凡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一切物品都应收集。
③收集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痕迹, 如擦干过的血迹(压痕、撞痕、碰痕等), 现场留下的血迹、脚印、指纹、唾液痕迹, 这些痕迹多是比较细微的, 需要仔细分辨才能收集。
④收集现场留下的其他物品, 如毛发等物品。
在第二现场要收集的物证主要就是尸体。
第二现场大多比较偏僻,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不会被别人发现的地方, 如河底、水底、沟底、树林里, 甚至用土埋藏、用硫酸毁尸等。
在发现了第二现场之后, 应立刻把尸体保存好, 以便作勘验和鉴定。
(2)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或其他场所内的物证。
对这些地方收集证据的重点, 应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工具, 作案后所得到的财物,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如血衣、血裤等。
2.要客观全面准确地收集证人证言。
在很多情况下, 故意杀人案件都有证人证言, 包括目睹者证言, 知情人证言, 扭送人证言, 被害人亲朋好友证言, 被害人单位的知情人的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朋好友、邻居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证言, 这些证言都是证明案件有力的证据。
目击证人证言的收集应突出以下内容: ①故意杀人案件案发的时间、地点; ②犯罪者的人数, 各自的长相、身高、口音、手拿的凶器, 身上明显的生理特征等; ③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搏斗的过程, 被害人身上有无创伤, 伤势怎样, 犯罪嫌疑人身上是否受伤,伤在何处; ④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 ⑤目睹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
对见证人的证言应重点询问下列内容: ①见证人的自身情况, 如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认知能力、精神状态等; ②见证人与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③见证人是在何种情况下被邀请作见证人的;④见证人所见到的搜查、扣押、勘验的全过程; ⑤司法机关在进行上述司法活动时, 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等等。
对犯罪嫌疑人亲友证言主要询问以下内容: ①在杀人的案件发生之前, 犯罪嫌疑人有何异常的举动; ②在杀人案件发生时, 犯罪嫌疑人在哪儿, 在做什么; ③在杀人案件发生后, 犯罪嫌疑人在身体衣着上有何变化, 在精神上、情绪上有何异常的表现;④犯罪嫌疑人一贯的表现怎么样, 等等。
3.被害人陈述的收集要真实、有据。
在被害人未死亡的情况下, 应尽力收集被害人的陈述, 为了确保其陈述的真实性和判断的准确性,询问时主要应收集以下内容: ①案发的时间、地点;②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特征, 如身高、相貌、口音、明显生理标志; ③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凶器; ④犯罪嫌疑人实施杀害行为的全过程及自己反抗的过程; ⑤在犯罪嫌疑人为多人的情况下, 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杀害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所处的地位, 谁是领导者、组织者; ⑥犯罪嫌疑人受伤的情况, 伤在何处, 是否明显, 伤有多重; ⑦故意杀人行为持续的时间; 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如何未达到杀人既遂目的的, 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罢手, 还是听到有人来了而逃走, 还是自动中止了杀人行为, 等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收集要客观、合法。
主要应讯问以下内容: ①杀人的目的动机是什么; ②为杀人做了哪些准备活动; ③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 是如何形成意思联络的, 在共同实施杀人行为时, 各自所用的凶器是什么, 各自所起的作用是什么;④讯问杀人的全过程; ⑤讯问被害人有无反抗, 反抗的程度如何; ⑥讯问是如何达到把人杀死的目的的,是自行中止的, 还是被迫中止的; ⑦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如何逃离现场的, 是如何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的; ⑧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杀人凶器、尸体、涉案其他物证的去向和细目特征; 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等等。
5.鉴定结论的运用要有相关证据佐证。
主要是对被害人的伤情的鉴定结论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
经鉴定是轻伤,还是重伤, 是致命伤还是非致命伤等, 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有影响;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神状态的鉴定, 主要是指看其是不是精神病患者, 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或者是无行为能力人, 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与责任大小有重大关系。
(二) 要依法收集证据鉴于证据收集的质量与数量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诉讼走向和最终处理, 因此, 对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守法律设定的程序和方法。
之所以特别强调“依法”, 就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可信度与证明力, 通过程序性要素的设定, 设置一种公开、公正、抗衡的取证机制, 保证当事人得到平等的对待, 保证其供述的自愿和真实。
同时, 对司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及个人偏私也可以起到严格的控制作用。
只有认真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证据, 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与客观公正, 才能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则会侵犯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也容易带来司法人员主观性的扩张, 给非法利益的掺入造成可乘之机,使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进而导致证据法律效力的降低或失效。
(三) 要迅速及时、深入细致地取证与其他客观存在一样, 时间在证据收集工作中具有特别的意义。
证据自身存在不断运动变化的现象, 也容易受到外界事物的影响而改变自身的形态,经历的时间越长, 证据变动的可能性就越大, 对案件的证明力就会直接受到影响。
同时, 在证据收集时间上的拖滞也给犯罪嫌疑人毁灭相关证据、伪造证据、胁迫他人作伪证提供了充裕的时间, 由此也增加案件侦破的难度。
因此, 在收集证据工作中, 一定要迅速及时, 要尽快奔赴案件现场, 及时控制现场, 并进行勘验、检查、扣押、询问受害人、证人, 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展证据收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