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章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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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民事行为
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民事行为的特征
1、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
3、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依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一方、双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达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
双方行为: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一般的合同都是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行为:根据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
2、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可将其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公民之间买卖房屋必须到房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不要式行为: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成立方式的法律行为。如一般的生活用品的买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何种形式。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
无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不需向对方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借用等。
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可以将其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行为:又叫不要物行为,指不需要交付的物,仅有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委托等。
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主行为和从行为
主行为:指不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能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行为:指不能独立存在,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
四、民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5、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