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业评价制度QC-0707-07-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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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
作业指导书
编制:教务处
批准:
版本:C/0学生学业评价制度
编号:QC-0707-08
页数: 3
生效日期:2011年9月8日
1 目的
为规范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与管理,保证教师评定学生成绩公平、公正、客观,严格控制学生成绩评定过程,确保学生学业成绩有效。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院中技、高职各学科学生成绩的评定与管理。
3 方法与要求
3.1任课教师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学生公平、公正、客观地予以评价,教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并接受学生的咨询,处理学生的投诉。
3.2 学生理论课程成绩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总评成绩等,实训课程成绩包括平时成绩、课题测量成绩、总评成绩等,必要时,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学科成绩的组成部分可以改变。
3.3学生学科平时成绩评定
3.3.1学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学科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录入教务管理软件系统中,成绩归入学生档案。
3.3.2教师要注重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与学业的进步,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与刻苦精神、课堂提问与课堂练习、平时作业与实习(实验)报告、单元测验等。
3.3.3学生单次平时成绩采用分级评定,一般分A、B、C、D四级,具体规定如下:A(95~100)、A-(90~94)、B+(85~89)、B(80~84)、B-(75~79)、C+(70~74)、C (65~69)、C-(60~64)、D(59分以下)。
3.3.4每学期内,每门课程的单次平时成绩数量规定如下:总课时为32节以下的课程,单次平时成绩不少于4次,总课时为32~64节的课程,单次平时成绩不少于6次,总课时为64~96节的课程,单次平时成绩不少于8次,总课时超过96节的课程,单次平时成绩不少于10次。
3.3.5任课教师要及时将学生单次平时成绩登入学生学科成绩册,学生学期平时成绩为单次平时成绩的平均值,学期平时成绩转化为百分制。
3.4学生学科期中成绩评定
3.4.1考试课程必须进行期中考试,任课教师在教学班级理论教学周一半时,参照期末考试试卷要求自行出题,随堂进行考试。
3.4.2考查课程可以有选择地进行期中测量,测量成绩可以视为期中成绩,也可视为单次平时成绩,任课教师自行处理,将成绩填写在成绩表上相应的位置。
3.4.3教学周较短的考试课程,经专业科和教务处批准后亦可不设期中考试。
3.4.4任课教师要及时将学生期中考试成绩记录在学生学科成绩册中,期中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3.5学生学科期末成绩评定
3.5.1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课程考核的各项规定。考试作弊、违纪或旷考者,按《考场规则》处理。
3.5.2考查课程在班级理论教学最后一周内随堂安排考试,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时间由学院统一安排。
3.5.3期末考试结束2天内,任课必须完成学生期末成绩评定,期末成绩采用百分制。特殊情况时,按教务处规定执行。
3.5.4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体育课为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记,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未经批准擅自参加考核者,成绩不予记载。
3.6学生学科总评成绩评定
3.6.1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按比例计算得出,它们所占比例分别为20%、20%、60%。没有期中考试的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以30%的平时成绩与70%的期末成绩计算得出。
3.6.2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由40%的平时成绩与60%的期末成绩计算得出。
3.6.3体育课、音乐课的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项目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3.7学生课程补考
3.7.1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学院一般给予两次补考机会:学期补考、毕业补考。必要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另行安排补考。
3.7.2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补考安排情况表》,于学期末的学生家长会前发给各班主任。班主任负责通知班上补考学生按规定时间回校参加补考,不按时参加补考的视做自动放弃。
3.7.3学期补考:教务处在新学期开学1个月内组织完成上学期各课程不合格学生的补考工作,学期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补考,并按《广州省技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州市交通高级技工学院学生管理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3.7.4毕业补考:教务处在学生毕业前2个月内组织完成学生的毕业补考工作,毕业补考仍不合格的学生不能毕业。
3.7.5补考的组织和要求与正常考核相同,任何教师不得私自安排学生补考。
3.7.6补考结束后,阅卷教师应在2天内评完补考试卷并将试卷和学生成绩一起送教务处,教务处专人负责将学生补考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中,学生补考成绩超过60分者均为60分。
3.7.7学生课程补考费用的收取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第一次补考不收取补考费,第二次补考时,理论课程20元/门,实践课程40元/门。
3.8学生缓考
3.8.1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核者,应事先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考前未经批准(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请假者例外),考后补假者无效,以旷考处理。
3.8.2学生缓考课程的考试与学生补考同时进行,其考试成绩视做期末考试成绩,按规定计算总评成绩,若不及格仍需补考。
3.9其它事项
3.9.1因教学改革需要而采取别的学生学科成绩评定方案的需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3.9.2实践课程的学生成绩评定参照此方案执行。
3.9.2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