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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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1【实施日期】2022.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2年2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六)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豫环文〔2013〕201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豫环文〔2013〕201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省环保厅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准备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四章实行后评估制度第五章附则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修订。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省环保厅依法定职权做出的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章和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事项。

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环保部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全省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

(四)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功能区划、环境保护目标、总量控制目标及完成情况。

(五)重大敏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六)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措施、重大行政复议等事项。

(七)重大资金的分配使用,重大环保工程的确定,重要环保设备的采购,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大额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

(八)环境保护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九)重大专项环保执法检查和整顿整治工作。

(十)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章决策准备第四条有关处室、单位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社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部门的意见,并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社会风险评估情况经厅长专题会审议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以“法治”强“监管” 河南省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显成效

以“法治”强“监管” 河南省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显成效

以“法治”强“监管”河南省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显成效 ◎韩吴玲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责任 明晰化、考核评议科学化——这是河南省开封市市 场监管局在制定行政职权清单目录和行政职权运行 流程图过程中贯穿的原则。

2020年以来,开封市市 场监管局坚持把法治思维贯穿于市场监管工作始终, 把各项工作纳人法治化轨道,依法履行部门职能,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提升拟职能力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成立了法治政府建设领导 小组,定期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出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 制度,对市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先由法制 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党组集体讨论研究 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该局稳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根据职能调整,及时梳 理核准权力清单769项,并制定了行政职权清单 目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确保依法行政工作 扎实开展。

为提升履职能力,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举办了领 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全市系统综合执法能力提升 培训班等,邀请省内外知名专家、教授莅临授课;先后举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产权保护、食品 安全监管等专题培训班13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 省市各类法律知识培训560余人次;借助全市行政 执法证换发工作之际,组织系统473名行政执法人 员参与了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测试工 作,考试合格率100%。

此外,该局还组织执法人 员参加鼓楼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活动,不 定期参观学习市局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市廉政教育58责任编辑/施京京基地,通过学习教育,有效提升了执法人员的法治 素养和依法行政水平。

强化执法监督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实施细则》《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等 文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制度。

系统 各直属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报送 市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 过不得下达处理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郑政办〔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23〕50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系列重大部署,省委、省政府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是我市强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郑州建设进程,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助于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意识,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全面提升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助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经过一个时期的不懈努力,市、区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建立健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推进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我市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7•【字号】郑政[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郑政〔201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对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和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国发〔2010〕3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和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要求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

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33号文件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纲要》、国发〔2008〕17号和国发〔2008〕17号文件的实施力度。

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坚持标准、持之一恒,全面推动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确保到2014年完成《纲要》确定的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

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

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为宗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执法有保障、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行政管理体制,以《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导规范(试行)》为基本内容,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核心,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和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为抓手,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和经济发展大局,努力促进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为郑州都市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操作规程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操作规程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濮政办〔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操作规程的通知濮政办〔2018〕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操作规程》《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濮政〔2014〕25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制度的通知》(濮政办〔2014〕34号)精神,制定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操作规程如下。

一、议题申报(一)申报时间每周五由市政府办公室各专业科分口提交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汇总拟定议题计划报市政府秘书长。

如有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议题,以及市长批示(或口头指示)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随时补充。

(二)申报范围符合《濮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濮阳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制度》规定的事项,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1.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3.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4.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5.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6.市政府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申报程序主办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按照以下要求履行程序。

1.材料准备。

主办部门负责议题申报材料准备工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汇报材料(原则上不超1500字)、协商会签意见表、征求意见表和与议题有关的领导批示等。

河南省开封市《公共综合基础知识》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国考真题

河南省开封市《公共综合基础知识》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国考真题

河南省开封市《公共综合基础知识》事业招聘考试(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面的整理归纳备考公考之用。

)一、单选题1. 在德育过程中,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能动性,一般称为()。

A、道德情感B、道德意志C、道德观念D、道德行为【参考答案】B2.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

A、受孕B、出生C、年满16 周岁D、年满18 周岁【参考答案】B3. 教唆不满()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A、14 周岁B、16 周岁C、18 周岁D、20 周岁【参考答案】C4. 从北宋末年开始,中国的经济和文化中心就一直分布于()。

A、中原地区B、关中地区C、江南地区D、燕京地区【参考答案】C5. 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A、公开B、不公开C、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D、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参考答案】D6. 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这是由学生的()决定的。

A、人格尊严权B、人身自由权C、隐私权D、名誉权【参考答案】B7. 判断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是()。

A、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B、“三个有利于”C、是否受到人们的赞成D、工作进展是否顺利【参考答案】B8. 所谓行政执法文书内容完备,指按格式规定的要求,把所有的(),具体、明确、周全地予以写明。

A、事项和要素B、要素C、事项D、人物【参考答案】A9. 答复上级机关的查询、提问,汇报执行上级机关某项指示、意见的结果的报告,是指()。

A、情况报告B、随文报告C、工作报告D、答复报告【参考答案】D10. 时下几乎所有的西方博物馆都处于虚拟化的完成或进行当中。

当然,大多数虚拟博物馆仍处在2D 的传统网页模式,“文字+图片”的初级阶段,更多是对实体博物馆信息的发布与补充,数字化储存做到了,但在网上浏览的方面远远不够。

真正的虚拟博物馆应该是能模拟人们的观展体验的,强调观众是展览的核心,为他们营造出更富想像力与互动性的空间。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安政〔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6日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市委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的准则。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精编版

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精编版

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2012]5号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3月5日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任何领导成员不得擅自决定。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四条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体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二)务实高效:从实际出发,及时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三)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四)保守秘密:对会议未通过的事项、限定范围内的事项、属于企业秘密的事项,不得泄露。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新政文〔2022〕 35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2022年3月23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8日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基本原则和决策作出程序、调整程序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约监督行政权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就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过程。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决策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经过充分论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三)坚持全面监督原则。

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与审计机关的监督。

决策承办单位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一)研究论证决策事项建议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在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前,应经研究论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豫政[2004]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豫政[2004]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豫政[2004]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作如下通知:一、认真贯彻执行《纲要》,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印发的《纲要》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纲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力争经过10年左右的分步骤推进,基本实现国务院确立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转变政府职能,坚持职权法定(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行使,主要应限定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

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正确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

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3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3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和项目,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

河南省南阳市《公共综合基础知识》事业招聘考试真题

河南省南阳市《公共综合基础知识》事业招聘考试真题

河南省南阳市《公共综合基础知识》事业招聘考试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课程目标的依据是()。

A、对经济的研究、政治的研究和文化的研究B、对学校的研究和国家政策的研究C、对学生的研究和教师专业的研究D、对学生的研究、对社会的研究和学科的研究【参考答案】D2. 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的政策是()。

A、和平赎买B、国家资本主义C、限制D、剥夺【参考答案】A3. 真理的客观性与价值性的关系是()。

A、坚持真理的客观性必然否认真理的价值性B、坚持真理的价值性必然否认真理的客观性C、客观性是真理的根本属性,价值性要以客观性为基础D、真理的客观性与真理的价值性是等义的【参考答案】C4.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 4 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这一规范属于()。

A、授权性规则B、任意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D、刑事规范【参考答案】C5. 法理学界有许多学者主张法律规则还可以分为(1)确定性规则,即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2)委任性规则,即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3)准用性规则,即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

按此种分类,下列条文表述的法律规则属于确定性规则的是()。

A、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B、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C、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则D、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参考答案】B6. 当炫耀式旅游成了目的,扎堆往知名景点挤,也就在意料之中。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豫政办[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4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1.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扭亏脱困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研究拟订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原中共河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1.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河南省2025届高三政治阶段性考试试题三

河南省2025届高三政治阶段性考试试题三

河南省2025届高三政治阶段性考试试题(三)第I卷(选择题共48分)一、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題,每小题2分,共48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19.67万亿元,同比增长21.1%。

人民币成为全球第五大支付货币,跨境人民币客户已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

2024年一季度,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升到2.02%,创历史新高。

这意味着①中国企业对外贸易交易成本下降②中国对外资吸引力增加③人民币国际购买力提高④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2.新疆某贫困县引进木耳产业,随着种植技术的不断提升,2024年木耳产量大增,但销售渠道狭窄。

某援疆干部了解这一状况后将木耳推介到消费扶贫电商平台,受到消费者欢迎,实现了“量价齐升”。

下图中(S、D.分别表示供应曲线和需求曲线)能正确反映这一现象的是3. 2024年上半年,我国玉米市场购销趋旺,玉米价格持续上涨。

某伺料厂在生产中削减玉米用量,增加小麦用量。

由此可见①供求变更干脆形响商品的价格②玉米价格受其自身需求弹性影响较大③价格变动调整生产要素的投入④玉米价格受其替代品价格变动的影响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4.下表为我国2015~2025年服务业发展状况:由此可以推断出①服务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②我国居民的生存资料消费支出不断削减③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限制力日益增加④我国居民发展型、享受型消费不断增加A.①②B. ①④C.②③D.③④5.边际消费倾向是消费增减量与支配收入增减量的比值,表示每增加或削减一个单位的可支配收入时消费的变动状况。

与低收入群体相比,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实力更强;与高收入群体相比,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意愿更强。

不考虑其因素,下列图示能够正确反映中等收入群体(E)和高收入群体(F)边际消费倾向的是6.某村建立农户土地托付流转、农户土地入股、联合经营等土地流转方式;依据“业主+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合作社、农户按股比安排产业收益,推动了农夫增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0]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0]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0〕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201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四日201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2010年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任务,继续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为主线,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加大规范行政执法力度,促进行政执法效能提高,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努力落实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为加快中原崛起提供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发展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和依法规范行政审批。

继续创新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制,做到一个机构对外、一个机构履职、一枚印章审批。

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

第四条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为民的原则;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政府办公机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全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共同做好省政府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审查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机构负责做好本部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的审查机构、司法所按照职责做好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本条规定的负责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行政合法性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

第二章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第八条行政机关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斐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六)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1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1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18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新时期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督促检查工作是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方面,是确保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长效机制,为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和部门仍满足于通过会议贯彻会议,通过文件贯彻文件,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产生的效果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重决策轻落实、重布置轻检查的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对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确保党委、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努力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突出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以及三大国家战略(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实施等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
序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2.08.30
•【字号】豫水政[2022] 7号
•【施行日期】2022.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的通知
豫水政[2022] 7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8月5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豫水政资[2011] 24号)同时废止。

.
河南省水利厅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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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2年2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六)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八条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第二章决策启动第十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排部署或者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研究论证;(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案办理单位研究论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一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各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形成分析预测报告。

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四)听证参加人名额和产生办法;(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平公开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和听证参加人的总体情况,宣布听证会内容;(三)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四)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二十五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

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

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完善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聘任、使用、考核和退出等机制。

专家库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和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五章风险评估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三十一条风险评估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就下列风险进行评估:(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损失、形成重大地方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二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抽样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三十三条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评估结果及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三十五条决策草案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内设机构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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