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主体是多个人2、主观的共同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过错3、行为的共同性: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4、结果的同一性:共同过错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5、责任的连带性: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XX帮助行为:XX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办法使被XX着接受XX意图,进而从事某种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XX 人出于故意;被XX人实施了侵权行为;XX人与被XX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人。
要件:帮助人出于故意;帮助人实施了帮助行为(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人实施的帮助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
特征:数人实施危与他人的行为;数人之间具有共同过失;各个共同危险行为大多都具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同一性;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部分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要件: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损害;虽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但必然是共同危险行为人造成的;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抗辩事由
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
只是因为行为偶然结合致同一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
特征:各行为人无共同过错;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在责任后果上,采用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点: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不存在共同过错;造成同一损害的结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
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特点: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没有共同过错;造成同一损害的结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不足以单独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5: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等形态的侵权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侵权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具有法定性,连带性,强行性。
连带责任的内部效力:连带责任的内部承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依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分担数额,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要实行均摊。
不真正连带责任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
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相似性,但两者也存在区别:产生原因不同。
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过错不同。
是否可以全部赔偿不同。
是否存在终局责任人不同。
换言之,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内只有一个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没有内部的责任分担,只有一个人承担100%的最终责任。
数人侵权的按份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特征:是责任人对于超
出自己份额的责任无清偿义务的责任形态。
按份责任是赔偿义务人对外所负的责任。
按份责任是各个行为人按照份额承担的责任。
按份责任是一般责任形态。
按份责任的效力1、责任总额由两个以上责任人按照确定的比例分担2、赔偿权利人只能请求责任人就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对于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则无权请求其对自己清偿3、按份责任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
6: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判断基础。
要素:以过错为首要责任要件;以过错为归责的基础;以过错作为区分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适用: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侵害行为都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通常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证明,加害人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决定应否承担责任,责任范围取决于损害的大小。
精神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
责任的免除与分担。
过错推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需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被推定的过错是可以反证的;是以过错作为归责依据的责任;法定的特殊侵权责任。
适用:第32条(监护人责任;第34条(单位责任)第35条(雇主责任)第38条(教育机构责任)
第81条(动物园责任)第85-91条(物件致害责任);医疗侵权、机动车侵权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论(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特征:无过错责任的基础在于风险活动或者风险物;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无过错责任对赔偿数额一般有最高限额。
适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即不问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被告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损害发生因而可以免除致害人侵权责任。
7: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加以反击,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侵权抗辩的正当理由,被各国所接受。
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合法利益而对非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其基本思想是“合法不让非法”,“正当”体现于“合法”之中,所以,正当防卫阻却了行为的XX性。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对象条件。
②目的条件。
③时间条件。
④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正当防卫造成侵权人损害的,防卫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果防卫过当造成他人的损害也得以防卫行为抗辩而免除或减轻责任。
紧急避险1.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以与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
紧急避险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也是被各国法律所确认的,其法理基础通说认为也为行为合法。
2. 构成要件:①须有急迫危险,包括行为和事件。
②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③须避险行为属于必要,即需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
④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限度的标准是避险行为所要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要保护的利益。
3.对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
一般情况下,因紧急避险属于合法行为,所以,对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但引起险情的原因具有复杂性,避险人并非绝对得为抗辩。
不可抗力(一)概念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
.
法律中,不可抗力是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普遍理由。
不可抗力一般可以分为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两类。
(二)不可抗力的认定1、关于不可预见的认定应依现有的技术水平和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依据。
2、关于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一事件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三)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两者的区别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
8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指负有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因违反其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特点:是不作为侵权责任;责任人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它是普通的过错责任.构成要件:1违反所负安全保障义务2受害人遭受了损害3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
责任承担(一)不存在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二)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在第三人侵权时,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第三人没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相应的补充责任。
9: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与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损害纠纷法律制度是由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结构。
称谓双轨制: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
赔偿标准双轨制:分别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赔偿。
责任鉴定双轨制: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
连带责任类型:①狭义的共同侵权(第8条)②XX、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第9条第一款)③共同危险行为(第10条)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第11条)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36条第二款)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36条第三款)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第51条)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第74条)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第75条)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86条)
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第8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与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第85条)(86条后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