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及财税条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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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及财税条款分析
【摘要】伊拉克是石油生产大国,国际石油公司十分关注伊拉克石油合作合同模式的变化。

文章分析了伊拉克风险服务合同模式及石油收入分配机制,研究了风险服务合同财税条款的基本特点及其苛刻性,提出了国际石油公司在伊拉克石油合作模式下的投资策略建议。

【关键词】风险服务合同;财税条款;报酬费;政府所得
2008年伊拉克政府启动了以国际石油公司为对象的石油开发招标活动,2009年分别对老油田和新油田的开发进行了两轮公开招标,这两轮招标吸引了全球近百家石油公司的参与。

截至到2010年5月,伊拉克石油部已经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了12个石油合同,其中包括4个老油田的再开发以及8个新油田的开发(Jiyad,2010)。

在这两轮招标中伊拉克政府都采用了风险服务合同这种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

石油合同通常是指石油资源国为了同外国企业合作开发本国石油资源而依法订立的关于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合同(葛艾继、郭鹏、许红,2004)。

在国际石油合作中,石油合同及其财税条款决定了资源国政府对石油资源的控制程度以及石油资源收益如何在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之间进行分配。

目前世界上广泛采用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包括矿税制、产量分成合同和风险服务合同(Johnston,1994)。

就数量而言,采用风险服务合同的国家和地区远远少于采用矿税制和产量分成合同的国家和地区,但是风险服务合同主要集中在中东和南美产油国,因此这种合同模式下所控制的石油储量是相当可观的。

近年来风险服务合同数量增加,尤其是在2008年后,伊拉克、厄瓜多尔等产油国政府放弃了过去的产量分成合同转而采用风险服务合同,反映出风险服务合同这种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正日益得到资源国政府青睐。

与此同时,这种石油合作模式也引起了包括中国石油公司在内的国际石油公司的极大关注。

深入了解伊拉克风险服务合同模式的特点,有利于国际石油公司有效参与伊拉克以及具有类似合同模式的资源国的石油投资活动,在既定财税制度下获取最大收益,实现公司战略和投资目标。

一、伊拉克风险服务合同模式
风险服务合同最重要的特点是资源国政府对资源的控制程度高,合同区块中所生产的油气产量全部归政府所有。

合同者提供勘探、开发和生产所需的全部资金和技术服务,独自承担风险,并从所产油气收入中获得成本回收和一定的现金报酬。

伊拉克第二轮招标采用的开发生产服务合同(DPSC)是针对伊拉克新油田开发而设计的风险服务合同。

合同期一般是20年,合同者由外国石油公司(FOC)和伊拉克政府指定的国家石油公司(ROC)构成。

国家石油公司拥有25%的参与权益,外国石油公司拥有其余75%的权益。

外国石油公司提供油田开发和生产
所需的全部资金,按照合同和开发方案规定完成石油作业服务,并有权从产量销售收入中回收石油成本并获得报酬费。

外国石油公司获得的报酬费需交纳35%的所得税。

此外,外国石油公司还需支付签字费以及其他额外成本。

(一)石油收入分配
伊拉克开发生产服务合同的收入分配模式比较直观清晰。

图1显示了石油产量收入的分配流程,从中可以知晓伊拉克政府和外国石油公司获得收入的主要途径。

首先,产量收入的50%用于支付服务费,包括合同者回收石油成本并获得报酬费,其余50%归政府所有。

如果当期石油收入的50%小于当期应回收的石油成本和应支付的报酬费,未回收的石油成本和应付未付的报酬费可以结转到下期,但不计利息。

如果当期石油收入的50%在回收了石油成本并支付了报酬费后还有剩余,剩余收入归政府所有。

在合同者获得的报酬费中,25%分配给国家石油公司,其余部分按参与权益比例分配给参与合同的外国石油公司。

外国石油公司根据各自的利润向政府交纳所得税。

可以看出,石油成本回收和税后报酬费构成了外国石油公司最终的现金流入。

考虑到所有石油成本均由外国石油公司负担,外国石油公司在项目寿命期的利润或净现金流入实际上就等于其获得的税后报酬费。

因此,合同中设计的报酬费计算机制将直接影响外国石油公司的收益。

(二)投标参数和报酬费机制
伊拉克开发生产服务合同有两个投标参数,即报酬费投标值(RFB)和高峰产量目标(PPT)。

报酬费投标值是合同者在合同期可能得到的每桶报酬费的最大值。

高峰产量目标是合同者承诺在高峰产量期实现并维持的日产量。

高峰产量期最晚在合同生效日后7年内达到。

投标参数直接影响每桶实际报酬费的取值。

在油田生产不同期间每桶报酬费的取值有所不同,每桶实际报酬费是以报酬费投标值为基础,经过R因子和业绩因子调整得到。

R因子=外国石油公司累计收入/累计支出。

累计收入主要包括累计回收的石油成本和报酬费;累计支出主要是外国石油公司累计支出的石油成本,包括开发投资和操作费。

R因子反映了外国石油公司投资回收及投资收益率情况。

当外国石油公司投资完全回收后,随着R因子的增大,每桶报酬费水平在报酬费投标值的基础上逐渐降低。

R因子与每桶报酬费的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在高峰产量期,每桶报酬费还需要通过业绩因子调整。

高峰产量期的每桶报酬费=R因子对应的每桶报酬费×业绩因子。

业绩因子=实际日产量/高峰产量目
标(PPT),但业绩因子不超过1.0。

可见,在高峰产量期,如果没有实现高峰产量目标,通过业绩因子的作用,合同者会遭到每桶报酬费调低的惩罚。

二、合同模式及财税条款的特点
伊拉克政府利用风险服务合同进行国际合作的目的在于:一方面确保国家对石油资源的主权地位,另一方面使伊拉克从石油开采中获得的经济租金最大化。

为此,伊拉克在合同模式的设计上,不仅吸收了其他国家风险服务合同的要素,而且表现出重要的新特点。

(一)充分利用招投标机制,压缩外国石油公司的获利空间
外国石油公司通过投标进入伊拉克油田开发项目。

每桶报酬费和高峰产量目标两个投标参数决定了外国石油公司是否中标,这种招投标机制使参与投标的外国石油公司形成竞争态势,从而达到压低每桶报酬费,提高高峰产量的目的。

同时,伊拉克政府还设置了每桶报酬费投标值的上限,控制了外国石油公司的盈利水平。

例如,BP领导的投标团对鲁迈拉项目的每桶报酬费投标值最初为3.99美元/桶,高于政府要求的2.0美元/桶。

最终BP妥协,接受了政府的条件,获得鲁迈拉油田服务合同。

(二)避免可谈判的合同条款,降低合同条款的灵活性
在其他国家的风险服务合同中,多少会有一些条款是通过合作双方谈判确定。

比如,伊朗的回购合同,合同者的投资收益率、可回收投资上限等条款都是可以谈判的(Ebrahimi和Khouzani,2003)。

但是,伊拉克开发生产服务合同设计了标准的合同条款,除报酬费和高峰产量通过投标确定外,其他条款几乎没有谈判的余地。

从资源国政府角度,这种模式可以降低谈判的交易成本,为同类型项目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

(三)设计苛刻的财税条款,为政府争取最大的利益
伊拉克服务合同财税条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高额的签字费加大了外国石油公司初始融资的负担,但给政府提供了现时的资金来源。

例如,鲁迈拉项目的签字费高达5亿美元。

2.设置服务费支付上限,这个条款限制了外国石油公司投资回收速度,从而保证政府在项目初期能够获得较大比例的石油收入。

3.特殊的政府参与条款,国家石油公司只有按参与权益比例分享报酬费的权利,但没有相应的分担石油成本的义务,这类似于政府从中获得了干股。

4.与常见的由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代付所得税不同,合同要求外国石油公司交纳所得税。

5.在报酬费机制方面,首先,每桶报酬费与油价变化没有直接关系,有效防止了外国石油公司因油价上涨获得暴利;其次,每桶报酬费随R因子的增大而递减,加上业绩因子对每桶报酬费的向下调整,进一步控制了外国石油公司的投资收益。

伊拉克石油合同财税条款的上述特点已经使伊拉克风险服务合同成为世界上最苛刻的财税制度之一。

政府所得指标常用于评价财税条款的苛刻程度,政府所得水平越高,说明该国的石油财税制度越苛刻。

政府所得定义为资源国政府从项目中获得的现金流在项目经济租金中所占的比例(Mian和Aramoc,2010)。

经济租金是指在不施加任何财税制度时油气项目的净现金流量,也即经济租金=油气收入-石油成本。

在伊拉克风险服务合同下,项目的经济租金在政府与外国石油公司之间进行分配。

如前所述,外国石油公司在合同期获得的净现金流就等于其获得的税后报酬费,而政府的现金流则是扣除了外国石油公司税后报酬费之后剩余的经济租金部分,因此,
政府所得=1-外国石油公司税后报酬费/经济租金
上式也可以简化为:
政府所得=1-外国石油公司每桶税后报酬费/(油价-每桶石油成本)
以中石油领导的投标团中标的哈发亚项目为例,每桶报酬费投标值1.4美元/桶。

在扣除了国家石油公司25%的报酬费比例以及交纳35%的所得税后,外国石油公司每桶税后报酬费仅为0.6825美元/桶。

如果再经过R因子和业绩因子调整,外国石油公司的每桶税后报酬费将会更低。

假设该油田的开发生产成本为6美元/桶,按照油价100美元/桶粗略估算,该项目的政府所得高达99%,即使油价跌至50美元/桶,政府所得水平依然超过98%。

伊拉克之所以能够利用如此苛刻的财税制度并吸引外国石油公司参与投资,其优越的资源条件是重要的决定因素。

伊拉克进入招标的项目都是大型油气田开发项目,储量规模大,开采难度相对较小。

优越的资源状况降低了投资风险,在资源国拿走高比例收入的情况下,外国石油公司仍然有机会赚得与其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历史经验表明,在油价低迷、油气区块供应量增加的时期,资源国的财税条款趋于宽松;在油价上涨、油气区块供应量减少的时期,资源国的财税条款则趋于严格。

近年来国际油价持续处于高位,国际石油公司争夺石油资源的竞争日趋激烈,这些因素都使得资源国在与国际石油公司合作中的议价能力不断增强。

一些资源国通过改变合同模式、重新谈判合同条款、实施暴利税等方式阻止外国石油公司从油价上涨中获得超额收益,增加政府所得。

所以,高油价为资源国制定苛刻的财税条款创造了外部环境。

三、伊拉克风险服务合同下国际石油公司的投资策略
国际石油公司参与石油项目投资,最关心的是项目的盈利性,其目标是保证投资收益率与项目的风险以及公司的战略相一致,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Tordo,2007)。

在目前常规油气资源日益稀缺的环境下,伊拉克丰富的石油探明储量对国际石油公司的巨大吸引力是毋庸置疑的。

国际石油公司需要充分研究和认识伊拉克石油合同模式及财税条款的特点,采取相应投资策略,在苛刻的石油合作模式和财税条款下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伊拉克服务合同没有可谈判的财税条款,投标参数值决定了国际石油公司是否中标,同时也直接影响国际石油公司的投资收益。

与其他合同投标采用单一标值的做法不同,伊拉克合同设计了报酬费投标值(RFB)和高峰产量目标(PPT)两个投标参数。

理论上,低RFB加上高PPT应该是最具投标竞争力的标值组合。

但是,过低的RFB可能会导致国际石油公司投资收益率低于其必要收益率;而不切实际的高PPT可能招致业绩因子的惩罚,也会影响石油公司的投资效益。

所以,确定投标参数值是对国际石油公司能力的一种考验。

对油气项目进行充分全面的经济评价是优化投资方案、确定合理投标参数值的前提。

产量、投资、操作费、油价等关键要素决定了油气项目整体的经济性,而合同财税条款则影响到石油公司获得收益的规模和时间。

在对伊拉克油田项目进行评价时,首先需要根据地质和技术条件,编制多个可行的开发技术方案,结合合同财税条款,分析产量、投资、收入和报酬费之间的互动关系。

比如,原油产量增加,石油公司的投资回收速度随之加快,但控制石油公司报酬费的R因子就会提前起作用,致使每桶报酬费在早期下降到较低水平。

这就需要国际石油公司在加速回收和R因子增大之间进行权衡,寻找最佳的结合点。

通过项目经济评价,石油公司可以构建每桶报酬费、高峰产量目标对其净现值或内部收益率等投资效益指标的影响机制模型,模拟在不同条件下石油公司可以承受的每桶报酬费和高峰产量目标的组合范围,以便控制石油公司的经济风险。

在投标阶段,石油公司应该基于经济评价模型,考虑评标标准,投出合理而具有竞争力的投标参数值。

伊拉克油气项目竞标中,标值总分是两个投标参数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标值总分最高者中标。

由于两个投标参数得分的权重不同,标值总分对两个投标参数值变动的敏感性是不一致的。

如果标值总分对RFB的变动更敏感,就应该考虑采用低RFB与适当PPT相结合的投标策略;反之,如果标值总分对PPT的变动敏感性更强,则应该采用高PPT与适当RFB相结合的投标策略。

以哈发亚油田为例,标值总分中RFB的权重为80%,PPT的权重是20%。

中石油的投标参数是RFB1.4美元/桶,PPT53.5万桶/天;得分仅次于中石油的Statoil的投标参数是RFB1.53美元/桶,PPT60万桶/天。

由于标值总分对RFB得分更敏感,低RFB更具竞争力,所以中石油击败Statoil成功中标。

此外,针对目前原油价格远高于伊拉克油田生产成本的情况,通过项目评价可以发现,当投资回收后,成本增加对石油公司的收益影响不大,甚至还能起到
减缓R因子上升速度的作用。

因此在编制开发方案和投资预算时,国际石油公司应该基于保守原则对投资和操作费进行估算,为实现和维持高峰产量目标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四、结论和启示
伊拉克石油合同包含了风险服务合同的基本特点,其财税条款及石油收入的分配模式相对比较简单。

政府一方面通过招投标机制,压低石油公司的每桶报酬费投标值,提高高峰产量目标;另一方面通过高额签字费、服务费支付上限、政府干股参与、所得税交纳要求、每桶报酬费向下调整等财税条款,获取高比例的石油收入,有效限制了外国石油公司投资收益水平,致使伊拉克风险服务合同表现出极其苛刻的财税特性。

伊拉克之所以能够采用这种苛刻的石油合同模式和财税条款,受益于近年来持续高油价及资源市场激烈竞争的环境,但优越的石油资源状况应该是伊拉克得以有效利用风险服务合同的前提和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服务合同模式更适合于储量风险低的油气田开发项目。

但伊拉克服务合同中表现出的财税条款不可谈判性以及标准化等特点,应该反映了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发展的一种趋势。

伊拉克是重要的产油国,其石油项目公开招标必然吸引众多国际石油公司的参与。

国际石油公司应该充分研究伊拉克石油合同模式和财税条款,洞悉产量、投资、收入、报酬费之间的互动关系,把握报酬费投标值和高峰产量目标两个投标参数组合对石油公司投资收益的影响机制,采取相应投资策略,在伊拉克苛刻的石油合同模式及财税条款下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Ebrahimi, S.N. and A. Shiroui Khouzani. The Contractual Form of Iran’s Buy-back Contracts in Comparison with Production. SPE 81547 (2003)Sharing and Service Contract.
[2]Jiyad, A.M. Iraqi Oil Fields Development: Profiles of Production, Depletion And Revenue. MEES, V ol LIII, No.30, 2010.
[3]Johnston D.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Fiscal Systems and 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s. Tulsa: PennWell Books. 1994.
[4]Mian, M. A. and Saudi Aramco. Designing efficient fiscal systems. SPE 130127 (2010).
[5]Tordo, Silvana. Fiscal Systems for Hydrocarbons. The World Bank, 2007.
[6]葛艾继,郭鹏,许红.国际油气合作理论与实务[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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