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豁免中的限制豁免理论
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而 平 等 者之 间是 没有 管 辖 权 的 。
目前 ,许 多 发 展 中 国 家 仍 坚 持 绝 对 豁 免 论 。
亦 即一 个 国 家 能 否在 外 国法 院被 诉 的 问 题 以及 国 家
财 产 能 否在 外 国法 院作 为 诉 讼 标 的 的 问题 。 国家 及 应 该 提 出 ,绝 对 豁 免 理 论 对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豁 免 原 则 在 国 际 法 上 的 确 立 发 挥 了 巨大 的 作 用 ,它 是 一 些 社 其 财产 豁 免 问题 可 能 在 下 列 情 况下 提 出来 : 会 主 义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家 在 国 际 民商 事 交 往 中用 来 () 国 在 外 国 法 院直 接 被 诉 。 1一 ( ) 国 虽 然 在 外 国 法 院 没 有 直 接 被 诉 ,但 在 保 护 自 己 ,反 对 强 权 和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的 武 器 。但 绝 2一 某 民事 诉 讼 中涉 及 该 国 ,该 国为 了维 护 其 权 利 而 主 对 豁 免 论 在 提 法 上 欠 科 学 ;而 且 ,把 国 家 本 身 同 国
际组 织提 起 民事诉 讼 的 豁 免 ,作 了原 则 性 的规 定 。
限 制 豁 免 权 理 论 产 生 于 1 世 纪 末 ,但 由于 当 9 时 国 家 参 与 民商 事 活动 的 情 况并 不 多 见 ,所 以 ,
例如 ,后 者 第 2 9 规 定 ,对 享 有 外 交 特 权 与 豁 免 3条 的外 国人 、外 国组 织 或 国 际组 织 提 起 的 民事 诉讼 ,
何 ,也 不 论 该 国 家 的 财产 位于 何 地 ,为 谁 控 制 ,该
是 指 在 国 际 交往 中 ,一 个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未 经 其 同 意 国 国家 本 身 及 其 财产 都 享 有 豁 免权 。 除非 该 国家 自 愿 放 弃 这 种 豁 免 。享 有 国家 豁 免 的主 体 包 括 国家 元 免 受 其 他 国 家 的 管辖 与执 行 措 施 的权 利 。就 司法 范 围 而 言 ,一 个 国 家及 其 财 产未 经其 同意 ,其 他 国 家
关于国家豁免理论的思考
维护 国家主权和利益 ,加快推进 国内立法进程 ,我国应该顺应这 一趋 势,使我国在 国际社会各领 域交往 中获得更
大 的利 益 。
…
家豁 免 是相 对 的或 受 限制 的 ,只 有 国家 主 权 行 为 ( 也称 统 治权 行 为 ,公法 行 为或 非 商业 行 为 )和 用
家豁免理论的历史演变过程 ,以及历代法学家的 归纳总 结和 国际社会 司法 实 践 , 在理 论 j, 二 存在 “ 治
外 法权 说 ”、 “ 尊严 说 ” 、 “ 国际 礼让 说 ”、 “ 主 权 平等 说 ”等 诸 多学说 ,而其 中 “ 主权平 等说 ”最 终 得到 国际社 会 的承认和 支 持 ,成为 各 国在 国际交 往 中坚 守 的基 本 原则 。具体 理 由分析如 F: 先, “ 主权平 等理 论 ”正确 反映 了国 际社会 中国家 的地位 以及 国家之 间的基本 关系 ,因而 也为 困家豁 免原 则的适 用提供 了客观依 据 :其 次 , “ 主 权 等 理论 ”能够 从法 律意 义上 正确 解释 国家豁免 黝存在 原 因;再 次 , “ 权 平等理 论 ”还 能 说 明国 主 家之 间: 胡且给 予豁 免 的原 因, 因为 国家豁 免 正是主
国家立法相继采取了限制国家豁免主义,形成 了国 际法 理论 一般接 受 的态势 ,一些 国家 的强 势 ,使世
界各 国无法 规避 这 一事 实 。我们 可 以这样 认 为 ,从
绝对国家豁免主义到限制 国家豁免主义的转变,切 实的 体现 了 国际社会 的进 步 。虽 然世 界各 国发 展不 平衡,政治体制 ,经济实力 ,军事力量以及 自 资 然 源 千 差万 别 ,但是 限制 国家豁免 主义 却 已成为现 代 国际社会不可逆转的同一趋势。 ( )我 国对 国家豁 免理论 的 认识和 态度 三 我 国 对 国 家豁 免 理 论 问题 的 原 则 持 审 慎 保 守
绝对豁免原则与有限豁免原则
绝对豁免原则与有限豁免原则绝对豁免原则在绝对豁免的情况下,国家⾏为不分主权⾏为与⾮主权⾏为,⼀律享有豁免。
有限豁免原则在有限豁免的情况下,国家⾏为分为主权⾏为与⾮主权⾏为,只有主权⾏为可享有豁免,⾮主权⾏为不能享有豁免。
有限豁免原则:它是相对于绝对豁免原则⽽⾔的。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除⾮经过⼀国同意,该国的⾏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管辖豁免),其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和强制执⾏(执⾏豁免)。
易错点提⽰⼀国派驻他国的使馆是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即使馆的⾏为属于派遣国的国家⾏为,因此与使馆发⽣纠纷时,要考虑国家豁免权的问题。
1.国家也可以⾃愿地对其某个⽅⾯或某种⾏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这种放弃是国家的⼀种主权⾏为,必须是⾃愿、特定的,表现为:(1)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放弃和默⽰放弃两种形式,明⽰的⽅式主要是指国家通过条约等明⽩的语⾔⽂字表达⽅式放弃豁免。
默⽰⽅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为表⽰放弃豁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介⼊诉讼等,但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出庭阐述⽴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放弃。
(2)国家在外国领⼟范围内从事商业⾏为本⾝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
(3)相关纠纷适⽤某国法律解决,不意味着接受该国法院的管辖。
(4)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法律⼈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
(5)放弃豁免是针对个案进⾏的,不能因在某⼀案件中放弃了豁免就视为在所有以后的案件中都放弃了豁免。
(6)管辖豁免与执⾏豁免是两个程序,放弃管辖豁免并不等于也放弃执⾏豁免。
也就是说,即便⼀国接受了他国法院管辖,他国法院也不能当然的对该国财产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执⾏措施,执⾏豁免权的放弃必须另⾏明⽰作出。
2.国家豁免的两个理论:限制豁免主义理论主张将国家⾏为分为商业⾏为(管理权⾏为、⾮主权⾏为)和⾮商业⾏为(统治权⾏为、主权⾏为),认为国家的商业⾏为没有管辖豁免权,从⽽将传统上对国家⼀切⾏为和财产的豁免原则称为绝对豁免主义。
浅谈限制豁免论的意义与缺陷
浅谈限制豁免的意义与缺陷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种主张:即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
与绝对豁免主义认为的主权国家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不同,限制豁免主义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虽然限制豁免是随着历史发展日益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的观点,但是不得不说万事都有利有弊。
从国际友好交往和国家尊严方面讲,国家豁免是有必要的,这样避免了一个国家的行为在他国受到过分的掣肘,从而影响两国往来,造成国际间交往的困境,而且,限制豁免又避免了绝对豁免那种给予一个国家过度的行为自由,从而影响本国社会安定与发展的窘境。
当然,限制豁免主义也存在着划分标准的问题,在现实中,各国采用的标准不尽相同,造成它们对国家的某些行为属于主权行为抑或是非主权行为的理解偏差,这也是持绝对豁免原则的学者反对限制豁免的理论依据之一。
从我个人来讲,我赞同限制豁免的观点,因为过犹不及,万事都要讲求平衡,在国与国交往过程中,既不能给予他国过多的限制也不能给予他国过分的自由,而现实中限制豁免的划分标准等问题,我相信随着日后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加深以及国家间摩擦的不断产生,终会逐渐被完善成为大家都能接受的共识,限制豁免是当前既保证两国友好交往的进行,又最大程度上维护本国权益的观点。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俩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4、识别: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5、反致: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制度。
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一种制度。
7.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 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9. 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
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中,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10.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
12.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论国家豁免制度
论国家豁免制度作者:胡晓宁杨华娟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3期摘要:国家豁免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在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国家豁免主要有两种主张,即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
随着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紧密,经济往来不断增多,纠纷也随之而来,绝对豁免显得不适合社会的发展潮流,而限制豁免则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于是则产生了由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转变的趋势。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一、国家豁免的概述(一)国家豁免的概念国家豁免,又称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管辖,也就是说一国的国家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审判,一国的财产同样也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除非该国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是默示的,也可以是明示的。
(二)国家豁免的理论基础国家豁免是基于19世纪西方国家的审判实践而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治外法权最早出现在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是作为外交豁免的理论根据被提出来的,是指外国人在所在国内,不受该国的法律约束,而是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的法律对该外国人的行为行使管辖权。
[1]作为国家豁免根据的这一理论被一些学者所批判,19世纪时一些国内法院的判例也基本不认可治外法权理论。
国际礼让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礼貌和善意,国际礼让说主要是从维护一国的政治或者外交关系的角度来思考国家豁免的问题。
由于国际礼让以政治因素为基础,而政治因素是不断变化的,而且礼让不具有强制力,如果国家违反了礼让原则,国家也未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二、国家豁免范围的历史发展(一)绝对豁免主义绝对豁免主义认为,国家及其财产在他国法院享有豁免权,不管一国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是什么,也不管一国的财产在哪里,除非该国自愿放弃,包括明示的放弃和默示的放弃。
绝对豁免理论于19世纪普遍获得国家的认可,这一理论立足于国家主权独立和平等原则,此时期的司法判例也确认了这一理论,比如英国的比利时国会号案。
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之间徘徊
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之间徘徊作者:袁韶浦来源:《消费导刊》2012年第01期引言国家豁免关系到一国财产甚至一国经济主权,奉行绝对主义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奉行限制主义的大多数发达国家。
同时,国际话语权的争夺,也使得豁免问题的讨论不仅仅存在于学术界,更多的被赋予了国际政治经济意义。
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是一般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但如何豁免却是一个难题。
面对众多国家在一桩桩国家管辖的案件中求法无门、外交失败,中国将何去何从?一、绝对豁免主义(一)绝对豁免主义的概念绝对豁免主义的定义国际上一般说法是: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
它贯彻严格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包括:1.司法管辖豁免。
2.诉讼程序豁免。
3.强制执行豁免。
(二)绝对豁免主义的意义绝对豁免主义建立在严格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上,曾对维护世界稳定发挥过重大作用。
1发展中国家依靠这个理论在国际事务中据理力争,为争夺国际话语权提供了理论与法律支撑。
2绝对主义的发展与限制主义的对抗,其实是促进了今天国家管辖理论的发展,避免了西方国家的规则垄断,促进多边关系的发展。
3从主权论说,由于持这个理论的国家大多数为实力不太高的发展中国家,他们在国际交往中往往会处于劣势地位,国家的经济主权甚至政治主权可能会在不经意间遭受侵犯。
绝对豁免理论使发展中国家在形式上保护了国家主权。
(三)绝对豁免主义的缺陷绝对主义的缺陷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逐步暴露出来的,绝对豁免主义的缺陷可以作如下总结。
120世纪以后这种绝对性使得一国对于另一国的任何行为都无法制约,造成经济纠纷无法管辖,甚至引起报复。
2绝对主义拒绝了司法途径。
面对经济纠纷,外交成为了唯一的办法,容易引发国力比拼,助长了强权主义。
3采用绝对主义的国家由于没有合理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在引进外资的时候,很容易引起投资商的顾虑和担忧,从而阻碍了国际经济的发展。
二、限制豁免主义(一)限制豁免主义的概念限制豁免主义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
从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之原因分析
免 与 限制豁 免之 间不存 在 多大 差别 。二 战后 , 资本 主义 国
家的经 济 职能 日益加 强 , 它们 将 私人 无力 经 营的基 础工 业 收归 国有 , 由国家经 营 , 始从 事 许 多 传 统上 被 认 为 是 私 开 人 从事 的 民商事 活动 。 同时 , 次世 界大 战后 出现 的社 会 两 主义 国家都 实行 公有 制 , 企业 基 本上 是 国营 的 。在 西方 国 家看来 , 国营 企 业 代 表 国 家 从 事 经 贸 活 动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 战后摆 脱殖 民统 治 获 得 独 立 的 国家 有 一 百 来 个 , 二 它
执行豁 免 , 经 一 国同 意 , 何他 国法 院 不得 受 理 以该 即非 任 国的行 为或 财产 为标 的 的诉 讼 , 不得 对该 国 的财 产采 取 亦
查封 、 扣押 等强 制 措施 。 国家豁 免制 度 形 成 于 1 9世 纪 一些 欧美 国 家 的 判 例 法 。从 一开 始就 出现 了 “ 绝对 豁 免 论” “ 制豁 免 论 ” 与 限 之
在1 9世 纪 8 O年 代 末 以前 的 国 际法 学 理 论 界 , 持 支 “ 绝对 豁免 论” 的学 者 居 多 。 1 9世 纪 9 o年 代后 , 持“ 支 限 制 豁免 论” 的学 者逐 渐增 多 , 一战 后 , 取得人 数上 的优 到 已 势 。一 些 国际法学 术组 织 和团 体 先后 编纂 了 几 个 关 于 国 家 管辖 豁 免 的 草 案 , 采 纳 了 “ 制 豁 免 论 ” 例 如 : 1 均 限 , () 19 年 , 8 1 国际法 学会 的 “ 于外 国 国家 及 其君 主 的法 院 管 关 辖 权 问题” 案 ; ] 2 1 2 草 C ( ) 9 6年 , 际法 协 会 的“ 际 法 上 s 国 国 关 于豁 免 的条约 草 案 ” ( ) 9 2年 , ; 3 13 哈佛 大 学 法 学 院“ 关 于对外 国国家 的法 院管 辖 权” 的条约 草案 。 [ 4
论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
论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摘要] 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确立的国家豁免原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习惯法原则。
根据国家豁免范围的不同,主要有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理论。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区别,从限制豁免在各国法律与实践中的表现,进一步挖掘其发展的原因,以论证限制豁免为什么能逐步取代绝对豁免成为国家豁免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 国家豁免发展限制豁免绝对豁免一、国家豁免概述国家豁免,也叫“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和执行。
国家豁免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本质上仅意味着国家在外国法院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同时免除了该国在实体法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豁免范围的不同,学术上先后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一个是绝对豁免,一个是限制豁免。
绝对豁免认为,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或者是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否则不论一个国家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如何,该国家在他国就其一切行为和财产都应享有豁免。
限制豁免理论主张把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对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给予豁免,对其商业行为不给予豁免。
二、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区别从各国的判例实践来看,二战之前,持绝对豁免立场的国家相对较多,像美国、英国、德国、奥地利、荷兰等比较有影响力的欧美国家在其有关国家豁免的判决中都认定被告国家享有管辖豁免权,除非出现该国自愿放弃豁免权或者提出反诉的情形。
二战后,美英等西方国家纷纷转向限制豁免。
并制定了国家豁免的专门法律。
可见,这两种理论在当时都得到了理论上支持和实践上的贯彻。
比较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二者的理论基础不同。
绝对豁免认为国家主权是绝对的,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应该是绝对的,而限制豁免的理论基础则要将外国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
主权行为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以国家主权者资格从事的行为,而商业行为,则主要表现为国家直接与个人或法人进行经济、贸易等商业性活动的行为,和个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商业行为。
国家豁免理论问题的研究
国家豁免理论问题的研究作者:李盛聪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5期摘要:国家豁免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其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限制豁免理论主要有四种理论基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出台明确将限制豁免论确立下来。
近年来我国学界在此问题的研究上有一些新的发展。
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相关立法在《公约》制定后也应当有所转变,方能进一步适应国际趋势。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一、国家豁免的内涵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其含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国家豁免是一国的行为与财产免受另一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约束的多种情况;包括国家本身、国家代表和有关的行为者的某些行为不受他国惩罚的多种可能,比如国家元首的豁免、外交与领事的特权和豁免。
狭义的国家豁免则仅仅指国家及其财产的诉讼豁免,是国家在跨国的诉讼中享有优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权。
①在国家豁免理论方面,长期存在两大相互对立理论。
一种是基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理论而主张的绝对豁免,即任何国家间相互平等,一国不得向另一国主张管辖权。
此理论在早期得到绝大部分国家的支持。
然而随着国家间交往日益增多,国家以私主体身份与他国进行商业性行为也越来越频繁。
传统绝对豁免论受到的挑战也越来越大,后来逐渐发展出限制豁免论,即国家如以私主体出现,其豁免将受到一定限制,尤其是商业性行为。
《公约》也确立起限制豁免原则,因此传统绝对豁免理论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变窄,限制豁免论成为主流。
二、限制豁免的理论根据19世纪绝对豁免理论在国际法理论界一度占据支配地位,到后来支持限制豁免理论的人越来越多,逐渐与之前理论分庭抗礼。
限制豁免确立明显优势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主要表现在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协会两个重要世界性国际法学术团体在战后对限制豁免理论的一贯支持。
时至今日,限制豁免理论已经成为学界主流,绝对豁免理论日益被动摇瓦解。
对于限制豁免的理论依据,通常包括国家双重行为理论、领土管辖例外论、当事人平等论、以及法的支配原则论。
相对豁免论
相对豁免论作者:王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在国家豁免理论上,有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两种学说,前者是认为只要是国家从事的行为都应理所当然的享有豁免而不论其行为的性质、目的为何;后者则认为只有国家从事的主权行为才能享有豁免,而商业行为则不能享有豁免。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限制豁免以保障私人利益。
本文在说明限制豁免权的含义和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回顾了该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并总结了公约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说明限制豁免论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限制豁免;含义;形成;规定一、限制豁免权的含义和理论依据限制(相对)豁免主义认为国家主权豁免是相对的或受限制的,应该根据国家行为的性质,将其区分为享有豁免的“统治权行为(有的国家称为主权行为、公法行为、非商业行为)”和不享有豁免的“管理权行为(有的国家称为商业交易行为、私法行为)”。
同时,将国家财产依据其用途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
只有国家的统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才享有豁免,而国家的管理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权。
[1]说到限制豁免主义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国家双重行为论、领土管辖例外论、当事人平等论和法的支配原则论四种学说。
[2]国家双重行为论最早是由意大利的学者詹扎纳提出[3],詹扎纳认为国家的行为应当划分为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前者享有国家豁免权,后者则不享有国家豁免权。
领土管辖例外论是指外国在别国时受到别国的管辖是原则,若该外国要获得国家管辖豁免必须有适当的理由,即国家享有国家管辖豁免是例外。
当事人平等论是从私法当事人平等原则出发,认为国家如果与私人或法人产生了民商事法律关系,就应当按照民商法基本理论调整,从而否定了国家享有国家管辖豁免。
法的支配原则认为既然国家的商业行为在本国境内受到本国法院的管辖,那么为了使不同国家法院之间平等,就应当使国家的商业行为在其他国家法院同样受到管辖。
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的限制豁免主义
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的限制豁免主义作者:程秋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摘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限度历来有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之争。
二战后限制豁免主义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接受,但其中的行为区分标准仍存在着问题。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通过对限制豁免主义有了新的发展,在此种国际环境下,中国也应当调整自己在国家豁免这个问题上的立场。
关键词管辖豁免限制豁免行为区分标准联合国国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作者简介:程秋婧,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74-03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就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免受另一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
通常来说主要是司法方面的,即国家的行为和财产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共同问题。
从长期的理论发展和国家实践来看,不可否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已经成为了国际法上的普遍原则。
但是关于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度问题历来是有争议的,主要有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之争。
其中限制豁免主义从兴起到现在不断发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一、限制豁免主义的兴起(一)限制豁免主义的兴起过程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随着国际交往过程而产生的。
18世纪前,国家间的交往主要限于外交使者和君主个人之间,因此这方面的制度主要表现为外交使节、君主的特权和豁免。
后来随着资本主义制度逐渐建立和发展,政府的职能有所扩张,国家间的交往也涉及到经济和其他领域,因此构成了国家管辖豁免问题产生的直接契机。
1812年美国法院在“斯库诺交易号帆船案”中的判决被认为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正式缘起。
后来英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比利时国会号案”以及法国法院判决的“巴尔盖里诉西班牙政府案”都坚持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限制豁免主义是伴随着国家豁免原则而存在的,意大利、比利时、瑞士等一些国家一开始就采用限制豁免原则。
简论国家主权豁免
能以官方身份行事时,才能享有国家主权豁免。而 以私人身份或者是以个人名义所从事的一般社会活 动都不能享有豁免权。
2、政府机关和各部门 各国政府作为国家主权豁免主体,不仅长期得 到国际上 实 践 的 承 认,也 有 国 家 的 相 关 立 法 规 定。 如《英国国家豁免法》第 14 条 1 款的规定: 凡提及 外国国家支出,应理解为包括“该国家政府、政府的 任何部门”。 三、国家主权豁免冲突的解决 ( 一) 主权豁免理论与属地管辖权的冲突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任何一国国家行为和财产都 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主权平等的引申和体现及 属地管辖权的例外。当然也是对国家属地管辖权的 排斥,当然也就存在着冲突。 首先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在涉及一国国家行为被 自然人、法人和某一组织或者国家认为不合理或者 不合法而起诉时,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财产免受 所在国法院的执行,这是一种习惯法规定,也是一种 强行性规范。这样国家就可以基于国家主权豁免而 超越一国的属地管辖权,免予被管辖。 其次,众所周知,国家的管辖权分为属人管辖、 属地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权。属地管辖权 是在一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 全和排他的管辖权,所以在涉及另一国家的管辖中 当然适用属地管辖权。而国家主权豁免却是属地管 辖权的这种对内最高、排他权利的例外,是对一国国 内统治权的侵犯和凌驾。 于此同时,属地管辖权不能够对一外国国家在 其领土上的主权行为进行管辖,就造成了无法针对 这种“非法”行为做出处理和惩罚,也就无法对其公 民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容易造成民心混乱,对其本 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丧失信心。 ( 二) 国内司法管辖与国家主权豁免的冲突解 决 国家主权豁免的本质是处理好法院地国领土管 辖权与外国国家主权豁免之间的冲突,既要防止国 家或政府机关利用豁免特权任意逃避与外国私人或
国际法的主体(思维导图)
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主权豁免现状:国际主权绝对豁免①含义: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管辖②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权,国家行为可被他国法院管辖③备注: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同时放弃了执行豁免理论:国家主权限制豁免①国家的管理行为:享有管辖豁免权,但可以放弃②国家的商业交易行为:无管辖豁免权③备注: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同时放弃了执行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的主体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①新国家:被承认对象经历了领土的合并、分离、分立、独立等领土变更②新政府:被承认对象没有经历领土变更,只是既有领土范围内的政权更迭承认的方式(1)明示承认(2)默示承认①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使馆)②缔结政治性条约③正式接受领事④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承认的性质①法律上的承认:永久、正式、不可撤销的承认②事实上的承认:临时的、可撤销的承认承认的后果①对新国家的承认无法撤回②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国际法上的继承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领土划界有关的条约财产继承(协议优先)①不动产:随领土转移一并转移②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档案继承(协议优先)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债务继承①合并:全部转属继承②分离、分立:协议优先,否则公平地按比例继承③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不予继承,除非有协议联合国体系联合国的组织机构联合国大会①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②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③关于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束力,其他决议只有建议性质安全理事会(1)构成5个常任(中法俄英美)+10个非常任(2)职能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②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均具有约束力③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3)表决制度①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②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4)决议性质①须采取行动的、推荐秘书长的、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实质性决议②安理会表决国际法官人选为程序性决议③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关于国家主权豁免两个基本理论的研究
关于国家主权豁免两个基本理论的研究作者:张静宜来源:《现代交际》2010年第03期[摘要]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是当代国际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从各国的实践看,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为各国普遍承认,成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包括绝对豁免原则和有限豁免原则两个理论。
应利用此原则充分协调不同观点和立场,尽力平衡主张豁免国家和给予豁免国家之间的主权冲突,维护世界各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
[关键词]主权豁免绝对豁免有限豁免[中图分类号]DF[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549(2010)05-0096-02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未经其同意,免受另一国法院的管辖;外国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
国家主权豁免包括他国的司法、行政、立法管辖的豁免,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司法方面的豁免,即一国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
一、国家主权豁免的理论在经济全球化以及各国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背景下,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能单纯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必须兼顾其他主权国家的需要、利益和意志,尊重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
从这一原则出发,平等主权国家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任何国家不得强行对他国行使司法、行政的管辖,否则就构成对他国主权的侵犯。
《国家管辖豁免公约》第二条第一款(b)项规定,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在历史的沿革中出现两种不同的理论——绝对豁免和有限豁免。
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产生了“有限豁免原则”。
浅析国家主权限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
人 和 法人 的利 益 ,国家豁 免 呈现 出由最初 的 绝对豁免 向限制豁 免发 展 的趋 势 ,享有豁 免权 的 国家行 为的 范围
逐 渐受到 限制 。 限制豁免 的理论依 据 和其 所 涉及 的 国家行为 划分标 准在 国际法 学术界 还未 有定论 ,但在 实践
中 “国家双 重行 为论” 和 “混合标 准” 已经 为大部 分 国 家所接 受。为适 应 国际社 会新 形势 的发展 ,一 些 曾主
发 展 趋 势 ,对 限制 豁 免理 论 的产 生 、发 展 以及 各 国
也 有 学 者 将 国家 主权 豁 免 的 内容 分 为 两 部分 ,
对 该 理 论 的相 关 实 践 进 行探 讨 , 同时对 我 国在 主权 即 “司法 管 辖 豁 免 ”和 “执行 豁 免 ” 。此 种分 类 方
豁 免 问题上 的立 场提 出一 些建 议 。
式是 将上 述 的 “司 法程序 豁免 ”和 “执行 程序豁 免 ”
一 、 国家 主权 豁免 的基 本理 论及 其产 生
合 并称 为 “执行 豁免 ”,而 “司法 管辖豁 免 ”就 是 “管
由于 在 国 际法 上 各 国居 于 平 等 的地 位 ,因此 , 辖 豁 免 ” ,二 者 在 内容 上 并 没有 太 大 区 别 。笔 者更
பைடு நூலகம்
2004年 ,联合 国大会通过了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 得 对 该 国财 产 采 取诉 讼 保 全 措施 ,除非 得 到该 国 的
管辖豁免公约 》并采用了限制豁免原则 ,对 国家不 同 意 。第 三 ,执 行 程 序豁 免 。是指 一 国 国家财 产 不
享 有 豁 免 权 的行 为 进 行 了规定 。 限制 豁免 理 论 正 在 得被采取扣押 、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除非得到其
国际私法之国家豁免
1、有限豁免理论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是什么?是否合理?有什么样的优点和缺点?(1)背景:在19世纪末,国家开始直接参与商业活动,造成私人与外国国家之间的商业纠纷经常发生,所以一些西方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私人的利益,开始实行“限制豁免理论”,把国家的行为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对于外国国家公法上的行为给予豁免,私法上的行为则不给予豁免。
(2)合理。
为了绝解决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商业交往的顺利进行和有关争议的迅速解决,应该对自己的主权进行一些限制,当国家以“私”的身份进行活动时,应接受他国法院的管辖。
所以是合理的(3)优点与缺点:优点:发生纠纷时,对于私人当事方可以把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更好地维护私人的利益。
缺点:有限豁免理论与国家主权原则不太相符。
2、在国家豁免权的问题上,我国当前应当采用什么样的立场?首先,我认为我们必须从当前的国家豁免制度的意义和我国的国情上来看待。
国家豁免制度的理论存在的目的也就是要维护国家主权的平等。
但是这种目的却没有必然的合理性,因为即使国家没有豁免制度来保障,国家之间依然是平等的。
其次,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正在逐渐建立和健全。
实践中,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建立国家赔偿制度。
这就意味着,在国家事物上,国家要为其行为承担起责任。
如果国家承担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责任成为可能,那么国家豁免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当然,国家豁免制度从产生到消亡必定是一个长期的、漫长的过程,限制豁免制度是一条必经的之路。
从我国政府处理涉及国家财产管辖豁免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国初期的立场是坚持绝对豁免的原则,随后转而采取具体规则上的灵活处理的态度。
随着《公约》的签署和限制豁免的统一化进程,我国态度已经十分明确,我国政府已逐渐从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转向了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
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这一行动可以说意味着我国从绝对豁免主义向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向已经完成。
浅议国家主权豁免的限制豁免
限制豁 免理论是进步 的, 合理 的, 也是可 以采纳 的, 问题只在于用 一个什 么样 的标 准来限制一个什么样
的 范 围 , 准 的客 观 性 决定 了这 一 理 论 的 可操 作 性 和 合 理 性 。 标
【 关键词 】 国家主权 主权豁免 限制豁免 绝对豁免 【 中图分类号 】 G 0 . 36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7— 4 72 0 )1 09 0 62 0 0 (0 91- 5 — 1
国家主权又简称主权 , 的是一个 国家独立 自立 处理 自己 指 内外事务 , 管理 自己国家 的最高权力。主权 是国家区别 于其他 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 , 国家的固有权利 。这表现为 : , 内 是 一 对 最高权 , 即国家对它领土 内的一切人( 享有外交豁 免权的人除 外) 和事物以及 领土外 的本 国人实行管辖 的权力 , 有权 按照 自 己的情况确定 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 。二 , 对外独立 为是否属于商业行为 , 例如 国家为救灾 目的而购买的粮食就应 排除这种属于商业交易行为 , 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主张此说 。最
性质 , 但如果合 同或 交易 的当事方 已达成一致 , 或者根据法 院
权 , 国家完全 自主地行使权力 , 即 排除任何外来 干涉 。三 , 自卫 权 , 国家为维护政 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 即 行防卫 的权力 。主权是 国家作为国际法 主体所必备 的条件 , 互 相尊 重国家主权是现代 国际法确认 的一条基 本原则 。丧失 主
力0镌 sI NR'BIG 0 年1月 o删 O' RDE29 1 I l l 0
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作者:王好李剑段庆来源:《中国经贸》2010年第24期摘要: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是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特殊权利的原则,同时也是解决国家间经济争端的重要原则。
目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种理论。
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立场,比较分析两种理论的区别,尝试探索着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立法取向和在新形势下应当采取的对策,促进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理论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中国;发展;对策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
经过漫长的发展历史,该原则从传统的绝对豁免理论发展到限制豁免理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国际上涉及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问题也日益增加。
为使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问题上有更深刻的认识和发展,进一步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讨论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内涵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
格老休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
可以说当格老秀斯提及主权“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隐含着主权国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的意义了。
自18世纪后期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国家政府的职能向经济方面扩大,在国际关系上具体来说是逐渐从传统的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当在国家与私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纠纷,出现了私人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起诉外国政府的情况时,于是就产生了主权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豁免问题。
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豁免的形成主要体现在从19世纪开始的各国判例的积累过程之中。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指出“各国主权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共同的利益促使他们互相交往并和平相交,由此产生的某种情况,即各主权国家放弃行使各自具有的一部分完全排他的属地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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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权豁免中的限制豁免理论
发表时间:2010-01-11T16:56:44.340Z 来源:《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8期下供稿作者:李娟[导读] 国家豁免权是几个世纪以来国际法公认的一项原则,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
李娟(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064)
摘要:国家豁免权是几个世纪以来国际法公认的一项原则,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
自国家豁免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确立以来,就备受各国的关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对国家豁免原则也有着越来越多的争议。
从20世纪30年代起,限制国家豁免权的理论即已兴起,逐渐被很多国家所采纳。
关键词:国家豁免;限制豁免;展望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6-0193-01
一、国家豁免的概述和分类
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及其财产免受他国的管辖。
第59届联合国大会第65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条规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在传统国际法学中,关于国家豁免的有较大影响的理论学说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绝对豁免理论、限制豁免理论和废除豁免理论。
绝对豁免理论主张,一个国家,不论其从事何种行为、财产用于什么目的都享有豁免权,除非国家自己放弃豁免。
到了20世纪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开始强调国家豁免的例外,而不是强调豁免原则本身,由此提出了“限制豁免理论”,主张外国国家只能在实现国家权利主体的职能时,即在执行所谓“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时,才能享有豁免权;反之,如果外国国家参加“私法行为”,那就应该同一般外国商人一样,不能享有豁免权,不管该外国政府是否同意,都应该受当地法院的管辖。
而第三种废除豁免理论在根本上否定了国家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下面,笔者将具体讨论国家主权豁免中的限制豁免理论。
二、限制豁免理论
限制豁免理论,也称限制豁免主义,是19世纪末产生的一种理论。
限制豁免理论首先将一个国家的行为分为两类: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行为和国家的经济、商业、贸易行为。
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行为对应的用语是“主权行为”和“商业交易行为”;在大陆法系则对应“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19世纪末,由于国家直接参与商业活动,私人与外国国家之间的商业纠纷经常发生,一些西方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私人的利益,开始实行“限制豁免理论”,主张把国家的行为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对于外国国家公法上的行为给予豁免,私法上的行为则不给予豁免。
面对变化,各国当然坚持国家豁免的主权平等依据,但是为了商业交往的顺利进行和有关争议的迅速解决,应该对自己的主权进行一些限制,当国家以“私”的身份进行活动时,应接受他国法院的管辖。
因而,如果还固守“绝对豁免论”,是不合时宜的。
到了20世纪70年代,有关主权豁免的规定又有了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接受有限豁免原则。
如欧洲17个国家于1972年5月签订了《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美国于1976年通过了以有限豁免主义为宗旨的《外国主权豁免法》。
英国继美国之后,于1978年也公布了《国家豁免法》。
这种法律变革引起了在世界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确认限制豁免主义的国际公约的需求,这就是《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第一个全面规范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的普遍性国际公约,也是第一个确认国家及其财产限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
《公约》所确立的限制豁免主义的国家豁免制度标志着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制度的重大转向。
三、对国家豁免制度的展望以及我国的态度
首先,国家豁免制度的理论存在的目的也就是要维护国家主权的平等。
但是这种目的却没有必然的合理性,因为即使国家没有豁免制度来保障,国家之间依然是平等的。
其次,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正在逐渐建立和健全。
实践中,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建立国家赔偿制度。
这就意味着,在国家事物上,国家要为其行为承担起责任。
如果国家承担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责任成为可能,那么国家豁免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当然,国家豁免制度从产生到消亡必定是一个长期的、漫长的过程,限制豁免制度是一条必经的之路。
从我国政府处理涉及国家财产管辖豁免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国初期的立场是坚持绝对豁免的原则,随后转而采取具体规则上的灵活处理的态度。
随着《公约》的签署和限制豁免的统一化进程,我国态度已经十分明确,我国政府已逐渐从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转向了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
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这一行动可以说意味着我国从绝对豁免主义向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向已经完成。
但是,我国在立法实践方面还是比较落后,这方面的立法寥寥无几。
随着国家和国家财产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已为我国所重视,相信我国的立法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 古祖雪.国际法学专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社,2007.
[2] 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