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孚海峡案——无害通过、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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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孚海峡案
——无害通过、国家责任
1946年5月15日,两艘英国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兵的轰击,但没有被击中。
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
阿政府则明白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其许可。
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在1946年10月22日驶入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受损、许多海军人员伤亡的巨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英国通知阿政府,将在其海峡扫雷。
阿政府予以拒绝。
11月13日,英国海军单方面在海峡进行扫雷活动,阿尔巴尼亚予以强烈抗议,谴责英国严重侵犯了其主权。
英国将事件提交了联合国安理会。
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英阿两国接受了这项决议。
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
阿尔巴尼亚则强烈反对英国单方面提出的请求。
〖双方主张及理由〗
阿尔巴尼亚认为,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不符合《国际法院规约》。
因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只有在争端双方都接受了法院强制管辖权时,一方才能单方面向法院起诉,而双方并没有就此达成过协议。
但是它表示,尽管英国的起诉方式不正当,它还是接受法院的管辖权,准备出庭应诉。
同时它强调,它在本案中出庭绝不构成未来的先例。
然而,阿尔巴尼亚在以后的书面审理阶段,对法院的管辖权又提出初步反对意见。
它还提出,英舰必须在通过其领海时先通知并征得其同意,否则它对英舰触雷事件不负责任;英舰的擅自扫雷活动侵犯了它的主权。
英国提出,联合国安理会的建议可以构成法院管辖权的充分依据,英国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不需事先征得阿方同意,因此阿方应对英舰触雷事件负赔偿责任。
英军在事件以后的扫雷活动,其目的在于调查此前的爆炸事件,以收集证据,帮助国际法院;同时这也是一项自保或称自卫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因此,英军在海域内扫雷并未违反国际法。
〖判决及其依据〗
在1948年3月25日的第一个判决中,法院以15票对1票驳回了阿尔巴尼亚的初步反对主张,并决定继续对案情实质进行审理。
法院在判决中声明单方面提出请求书是可以的,不一定在强制管辖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做。
法院认为:“英国政府以递交请求书的方式提交案件,给了阿尔巴尼亚政府接受法院管辖的机会。
阿尔巴尼亚政府在1947年7月2日的信中已表示接受管辖”。
对本案的实质部分,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尔巴尼亚应对1946年10月22日的触雷爆炸事件负责。
它委托一个由海军军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对某些实际情况提供专家意见,并在公开庭审时听取了证人和专家的证词。
1949年4月4日,法院作出了第二个判决。
它指出:造成损害和伤亡的雷区是新近布设的,并且实际证据证明阿尔巴尼亚当局不可能对在其领海中布雷一事完全不知晓。
法院进一步指出:假定阿尔巴尼亚政府知道这种情况,那么,“为了一般航行的利益”,它有义务通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存在雷区”,并警告“正在临近该区的英国军舰它们面临着雷区近在眼前的危险”。
因阿尔巴尼亚没有遵守这项义务,法院以11票对5票判定:根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应对1946年10月22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上发生的触雷事件以及由此事件造成的损害及人命损失负责。
至于赔偿款数的估量,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在同一判决中,法院对海峡的无害通过问题作了重要的说明。
法院认为,“在和平时期,各国不用事先取得沿海国的许可,有权派军舰通过两面公海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假如这种通过是无害的话。
这一点是获得普通承认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沿海国无权在和平时期禁止这样通过海峡。
”
法院认为科孚海峡就是这样一种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并认为英国军舰在1946年10月22日的通过是无害的。
法院以14票对2票判决:英国1946年10月22日的行动没有破坏阿尔巴尼亚的主权。
同时,法院一致(即包括英国法官麦克奈尔的同意票)判定:英国海军1946年11月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的扫雷活动,“已破坏了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并认为法院的该判决本身“已构成了对这种破坏主权的行为的适当的定论”。
法院认为,不能以行使自助权或以其他理由而把这种行为说成是正确的。
1949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了第三个判决。
这个判决解决的是赔偿数目的估定问题。
法院在前一判决中已经判定:英阿特别协议授予法院估定赔偿数目的权限。
法院对赔偿额的估定是以英国的求偿要求和专家报告为基础的。
法院以12票对2票确定阿尔巴尼亚应付出的赔偿款数为843 947英镑。
阿尔巴尼亚政府没有参加诉讼最后阶段的活动,也没有交付这笔赔偿费。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的领土主权及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问题,另一是国家责任问题。
根据国际法,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的主权支配之下。
因此,任何外国船舶尤其是军舰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这是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这一原则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也是国际法的基础。
法院在本案中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判定英舰在阿领海内扫雷侵犯了阿的领土主权,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法院判定1946年10月22日英舰挑衅性地通过阿领海并未侵犯阿的领土主权则是大有疑问的。
对此,连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布朗利也说:“无论如何,英国10月22日的行动终究是用强力来肯定那种设想的权利。
比较好的办法是认为这次海军行动是非法的。
”
同时,国家对领海的领土主权应受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此即外国商船在一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但这种无害通过权是否能适用于军舰,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争议的。
一些西方国家主张外国军舰在一国领海内也享有无害通过权,其他国家却不同意外国军舰享有此种权利。
在实践中,许多国家都要求外国军舰在通过其领海时应事先通知,甚至还要求得到它的许可或批准。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认为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是比较牵强的。
退一步言,即使它能够成立,英舰挑衅性地通过阿领海也不能算是“无害”的,因为它是一种赤裸裸地炫耀武力、以武力相威胁的行为。
正因为如此,本案判决的这一部分长期受到非议。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由于各国对军舰通过领海的实践是完全矛盾的,该条模糊地使用了“船舶”一词,它是否包括军舰,尚有待于一个权威的解释。
另外,由于12海里领海制度的实行,使一些原本不属于一国领海海峡的海峡变成了领海海峡。
为了缓和国际航行的需要和沿海国领土主权的矛盾,《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地位。
当然这与本案无关,但科孚海峡现在就属于这样的海峡。
国家对其领土上发生的损害外国权益的行为应否承担国际责任是该案的另一个中心问题。
法院认为,不能仅仅因为一国对其领土拥有排他控制权的事实就推定该国一定知悉在其领土上发生的一切国际不法行为,并应对此种行为负担责任。
但是,领土国负有适
当注意的义务,从而它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领土被用于损害外国权益,这包括如追诉不法行为人的义务,警告外国其正在面临的危险的义务,即作为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严重的不作为必然导致领土国的国际责任。
法院还运用所谓间接证据的方式认定阿尔巴尼亚的国际责任。
法院认为,排他的领土控制权在事实上往往使遭受不法行为损害的外国无法提出证明领土国负有责任的直接证据,因此,应允许该外国更自由地利用有关的事实和间接证据。
这种做法在国际法上是否站得住脚是有疑问的。
因此,它也招致了许多批评。
此外,法院的第一个判决中包含着一个重要的观点,即认为在国际司法程序中可由当事国默示同意法院的管辖。
〖问题〗
什么是无害通过?哪些情况构成非无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