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孚海峡案——无害通过、国家责任
科孚海峡案
而阿尔巴尼亚并未履行此义务,致使英国两艘驱逐 舰触水雷,造成许多海军人员的伤亡的巨大损失, 故要赔偿英国损失。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
◆国际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Fra bibliotek虽然拒绝接受英国认 为水雷是阿尔巴尼亚本身敷设的看法,但法院在没 有掌握确凿的证据情况下,而仅仅根据所谓"间接 证明"方法推定阿尔巴亚科孚海峡的敷雷一事不可 能毫无所知,并强调
◆当阿尔巴亚政府经获悉在科孚海峡的领海 内有水雷分布,就负有将危险情形通知航行 船只的义务,自然也应告知驰近的英国军舰.然
◆ 1946年5月15日,英国海军部派出两艘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 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时遭到阿尔巴尼亚 海岸炮台轰击,但未被击毁. ◆ 为此,在互换照会中,英国政府认为:它享有通过这个海峡而 不作任何通知或者等候许可的权利.
◆ 而阿尔巴尼亚政府却明确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必须事先通知 并请求阿尔巴尼亚许可.
◆ 1946年10月22日,英国为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派出一队 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又通过该海峡 时,造成其中两艘驱逐舰触雷,死40人,伤42人的巨大损失.
◆(1)根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是否应对1946 年10月22日在其领海内发生的水雷爆炸事件承 担责任?是否应对该事件造成的损失和伤亡负 责和承担赔偿责任? 1、阿尔巴尼亚应对其领海上的水雷爆炸事件 负责,应对事件造成的后果负赔偿责任。
◆ 在和平时期各国军舰对于连接两部分公海的用于国际航 行的海峡具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是获得普遍承认和符合 国际惯例的.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沿岸国无权在和平 时期禁止通过海峡. ◆ 据此,法院认为英国军舰在1946年10月22日的通过是无 害的.法院以14票对2票判决英国的这次行动并没有侵犯 阿尔巴尼亚主权. ◆ 与此同时,法院又一致认为,英国军舰在1946年11月12日 和13日的扫雷活动,这是在阿尔巴尼亚的领水内并违反 其意愿的情形下进行的,这"就破坏了阿尔巴尼亚人民共 和国的主权,并认为法院声明本身已构成对这种破坏主 权的行为的适当的定论". ◆ 因此,英国军舰的这种行动是不能以行使自助权或其他理 由而被说成是正确的.
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
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一﹑国际法院简介海牙国际法庭又称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
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1945年的《国际法院规约》是以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为基础起草的,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国际法院于1946年04月03日宣布正式成立。
同年制定的《国际法院规则》经过了1972年和1978年两次修改。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
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首先,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
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
法官是国际法院的灵魂,他们人数虽少,但还得考虑到地区均衡,尤其是照顾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
据此原则,亚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两名,西欧、北美、大洋洲五名,东欧两名。
二﹑关于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的案例“执行”一词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被解释为“强制服从法律”。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主要在三种情况下发挥作用:一是两国或者多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二是某一国家根据强制管辖,将他国置于国际法院管辖之下,以解决其争端;三是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因此,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诉讼争议案件和咨询案件。
从国际实践来看,尽管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国并未明确声明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实践表明当事国并未“合理”、“善意”的完全遵守国际法院判决,而仅是部分履行。
由于国际法院并无关于遵守执行其判决的标准或定义,使得国家可以通过执行部分判决或者声称会遵守判决来规避最终判决的执行。
科孚海峡案 案例分析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科孚海峡案案例分析1.案例简介☐1946年5月15日,英国海军派出两艘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时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击,但并未被击毁;阿尔巴尼亚政府明确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必须事先通知并请求阿尔巴尼亚许可;☐1946年10月22日,英国又派出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的科孚海峡北部。
其中两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造成舰只严重损坏,死伤82人的重大损失;☐事件发生后不久,同年11月13日,英国海军未经阿尔巴尼亚同意,单方面强行到海峡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去扫雷,英国舰队在科孚海峡阿尔巴尼亚领水内,发现22枚德国制式水雷。
英国海军的单方行动遭到阿尔巴尼亚政府的强烈反对;☐英国认为,阿尔巴尼亚应对其舰只和人员的伤亡承担责任,于是将事件(案件)提交到了联合国安理会,法院于1948年到1949年对该案进行过三次判决,最后英国政府胜诉。
2.案例涉及到的国际法知识☐阿尔巴尼亚是否应该对其领海内发生的水雷爆炸事件负责?(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阿尔巴尼亚应该对这一事件负责,并做出赔偿;原因分析:阿尔巴尼亚政府对科孚海峡有水雷分布一事不可能毫无知情,当阿尔巴尼亚政府经获悉在科孚海峡的领海内有水雷分布时,就有着将危险情况告知通过船只的义务,从而也应该告知通过的英国军舰,这是在国际上普遍获得认可的。
但是阿尔巴尼亚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从而导致英国两艘驱逐舰接触水雷,造成许多无辜海军人员的伤亡。
所以阿尔巴尼亚政府应当负责。
☐英国海军于1946年10月22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的行为和1946年11月13日的扫雷行为是否侵犯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问题)英国海军通过科孚海峡并没有侵犯阿尔巴尼亚的主权,但英国军舰在1946年11月13日的扫雷活动则构成了侵犯阿尔巴尼亚主权的行为;原因分析:科孚海峡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岸之间,是连接希腊科港与阿尔巴纪亚萨兰特港之间的一个海峡。
科孚海峡案 案例分析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科孚海峡案案例分析1. 案例简介? 1946年5月15日,英国海军派出两艘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时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击,但并未被击毁;阿尔巴尼亚政府明确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必须事先通知并请求阿尔巴尼亚许可;? 1946年10月22日,英国又派出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的科孚海峡北部。
其中两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造成舰只严重损坏,死伤82人的重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不久,同年11月13日,英国海军未经阿尔巴尼亚同意,单方面强行到海峡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去扫雷,英国舰队在科孚海峡阿尔巴尼亚领水内,发现22枚德国制式水雷。
英国海军的单方行动遭到阿尔巴尼亚政府的强烈反对;? 英国认为,阿尔巴尼亚应对其舰只和人员的伤亡承担责任,于是将事件(案件)提交到了联合国安理会,法院于1948年到1949年对该案进行过三次判决,最后英国政府胜诉。
2. 案例涉及到的国际法知识? 阿尔巴尼亚是否应该对其领海内发生的水雷爆炸事件负责?(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阿尔巴尼亚应该对这一事件负责,并做出赔偿;原因分析:阿尔巴尼亚政府对科孚海峡有水雷分布一事不可能毫无知情,当阿尔巴尼亚政府经获悉在科孚海峡的领海内有水雷分布时,就有着将危险情况告知通过船只的义务,从而也应该告知通过的英国军舰,这是在国际上普遍获得认可的。
但是阿尔巴尼亚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从而导致英国两艘驱逐舰接触水雷,造成许多无辜海军人员的伤亡。
所以阿尔巴尼亚政府应当负责。
? 英国海军于1946年10月22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的行为和1946年11月13日的扫雷行为是否侵犯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问题)英国海军通过科孚海峡并没有侵犯阿尔巴尼亚的主权,但英国军舰在1946年11月13日的扫雷活动则构成了侵犯阿尔巴尼亚主权的行为;原因分析:科孚海峡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岸之间,是连接希腊科港与阿尔巴纪亚萨兰特港之间的一个海峡。
科孚海峡案
科孚海峡案————————————————————————————————作者:————————————————————————————————日期:科孚海峡案在领海通行问题上的经典案例是“科孚海峡案”。
尽管该案设计的是军舰在国际海峡中通过的问题,但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提到了关于无害通过权的阐述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无害通过权进行发展和编纂的基础。
案件事实:1944年10月与1945年1、2月,英海军在科孚海峡北部扫雷。
该海峡构成阿尔巴尼亚和希腊间的边界线,其最窄部分完全位于两国领海中。
扫雷结果宣布该海峡安全。
1946年5月,2艘英巡洋舰在通过科孚海峡时在阿海岸遭其炮火轰击。
英政府向阿政府提出抗议,声称其船只享有海峡的无害通过权。
阿政府明确回复:外国船只通过其领海必事先通知并取得阿政府的许可。
1946年10月22日,为试探阿政府态度,一支由2艘巡洋舰、2艘驱逐舰组成的英舰队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领海的科孚海峡北部,2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伤亡惨重。
英政府通知阿政府其准备再次到相关水域扫雷遭阿政府强烈反对,11月12、13日,英在科孚海峡阿领水内发现德制水雷。
第一阶段:管辖权英首先将该争端诉诸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决议建议双方将纠纷提交国际法院。
英随后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请,阿就该案的可受理性提出反对意见。
国际法院在1948年作出判决认为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管辖权可通过“延续管辖权”原则建立,可由争端一方单方向法院申请裁决,另一方在此之后明示或漠视表示同意。
阿尔巴尼亚致信国际法院行为即属于此。
第二阶段:实体部分在该判决当天,双方缔结特别协定,要求法院对下列问题作出判决:1.阿是否应对爆炸承担责任?是否有义务对该事件造成损失和伤亡负责?2.根据国际法,英海军在1946年10月22日在阿领海中的行为和其后的扫雷行为是否侵犯阿主权?A法院拒绝了英提出的水雷为阿布设或在阿政府默许或请求下由某外国舰只所布设的指控。
科孚海峡案与拉努湖仲裁案
科孚海峡案(Corfu Channel Case,UK vs. Albania,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1949)KEY WORDS:The Harmless Use of Territory,British warship,Oct.22,1946,mine. PRINCIPLES:Elementary considerations of humanity,even more exacting in peace than in war;the principle of the freedom of maritime communication;and every State's obligation not to allow knowingly its territory to be used for acts contrary to the rights of other States.1946年5月15日,两艘英国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兵的轰击,但没有被击中。
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
阿政府则明白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其许可。
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在1946年10月22日驶入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受损、许多海军人员伤亡的巨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英国通知阿政府,将在其海峡扫雷。
阿政府予以拒绝。
11月13日,英国海军单方面在海峡进行扫雷活动,阿尔巴尼亚予以强烈抗议,谴责英国严重侵犯了其主权。
英国将事件提交了联合国安理会。
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英阿两国接受了这项决议。
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
国际法案例
最后,法院判决,瑞士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评析〗本案是一个由区域性司法机关作出的一国违反人权条约义务的判决。在国际法上,对缔约国遵守和执行人权条约的情况,一般通过设立有关组织或机构加以监督的方式进行。但在欧洲,已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声称其在《欧洲人权公约》下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个人对有关国家政府、包括其本国政府提起的诉讼。显然,这种国际司法制度是有利于人权的保护的。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一、【ussia v. TurkeyCase)
在1879年2月的君士坦丁堡和约中,土耳其同意赔偿俄国国民在俄土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失万土耳其镑。但是一直未偿付。俄国一开始提出支付利息,但未坚持。于是土耳其拒付利息。仲裁院认为,俄国放弃了对延期利息的权利。
海洋法案例——精选推荐
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与丹麦、荷兰)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
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
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
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
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
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
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
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
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
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
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
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什么原则?(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
科孚海峡案
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国际法院194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驻扎在希腊的英国海军舰队经常在科孚海峡通过,科孚海峡是在阿尔巴尼亚大陆和希腊的科孚岛之间,是地中海东部进入亚得里亚海的航道。
第一个争执:阿尔巴尼亚认为这是其沿岸的地方性海峡,外国军舰未经许可不能通过。
英国认为该海峡是连接两面公海的国际航道,任何船舶都可以自由通过。
后英国舰队派两艘军舰通过海峡,受到阿尔巴尼亚炮击1946年英国先后两次派军舰通过海峡,结果触到水雷,伤亡惨重。
英国于是到海峡强行扫雷。
两国发生争执。
此第二个争执。
国际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在和平时期,各国有权派军舰通过连接公海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而不用事先取得沿岸国的许可,如果该通过是无害的话。
这一点是获得普遍承认和符合国际惯例的。
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沿海国无权在和平时期禁止在这样的海峡通过。
”国际法院认为科孚海峡就是这样一种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这一案件所涉及的国际法理论问题:1、领海的法律地位问题。
阿尔巴尼亚对其领海内的危险情况没有尽到“ 妥为公告” 的责任,应负法律责任;英国到别国领海强行扫雷是对别国主权的侵犯。
2、无害通过是否适用于军舰问题。
这是一个历来有争议都问题。
各国学者都看法极不一致。
奥本海认为“外国军舰不受阻碍地通过领海的权利并未获得一致都承认。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没有明确的谷底,一般是由沿岸国以国内法规定。
国际法院虽然做出了肯定的判决,但就在今天看来仍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3、海峡的法律地位问题。
传统国际法上海峡只有领峡和非领峡之分。
国际法院提出了“ 连接两面公海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的概念,后经《领海与毗连区法》第16条接受,公约更将它发展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新制度。
这一方面说明法院的判决是有预见性的,另一方面说明当时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答案汇总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案例分析:科孚海峡案(国际法案例分析)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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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2、英国军舰通过海峡,没有侵犯阿尔巴尼 亚的主权,但英国军舰在11月13日的扫雷 活动则构成侵犯阿尔巴尼亚主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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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 (一)英国海军的行动是否侵犯了阿尔巴尼亚 的主权问题
◆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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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是否应对 1946年10月22日在其领海内发生的水雷爆 炸事件承担责任?是否应对该事件造成的损
失和伤亡负责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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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阿尔巴尼亚应对其领海上的水雷 爆炸事件负责,应对事件造成的后果 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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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据国际法,英国皇家海军于 1946年10月22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的行 为和1946年11月12—13日的扫雷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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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判决
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后,阿尔巴 尼亚向国际法院提出初步反对主张,反对 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国际法院在 1948年3月25日作出第一个判决,驳回阿 尔巴尼亚的初步反对主张,国际法院认为 阿尔巴尼亚给法院的信已表明愿意接受法 院的管辖,尽管阿尔巴尼亚当时不是联合 国会员国,根据默示接受管辖原则 (Forum Prorogantum),法院有权行使 管辖权。接着,阿英双方签定特别协定, 请求国际法院审理下面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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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
1946年5月15日,英国海军部派出两艘军舰通过位
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时
遭到阿尔巴尼亚海岸炮台轰击,但未被击毁.为此,在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
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
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
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
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
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
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
科孚海峡案
科孚海峡案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驻扎在希腊的英国海军舰队经常在科孚海峡通过。
科孚海峡是在阿尔巴尼亚大陆和希腊的科孚岛之间,是地中海东部进入阿德里亚海的航道。
阿尔巴尼亚认为这个海峡只是其沿岸的地方性海峡,外国军舰未经许可不能通过-,英国军舰的通过是构成侵犯其领土主权的行为。
英国认为该海峡是连接两面公海的国际航道,任何船舶都可以自由通过。
两国在这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执。
1946年5月,英国海军部队派出两艘军舰通过海峡,受到阿尔巴尼亚炮击,幸未发生冲突。
1946年10月22日,英国四艘军舰在海峡通过时,其中沙马勒斯号在萨兰特湾外触到水雷,受到严重损害。
沃拉支号对该舰进行抢救时亦触到水雷和受到重伤。
共死亡45人,受伤22人。
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照会阿尔巴尼亚政府,声明英国即将在该海面扫雷。
阿尔巴尼亚政府不同意,认为在其领海内扫雷是侵犯其领土和主权的行为。
英国于是在11月13日出动海空军单方面在该海域进行扫雷活动,扫雷结果发现德国GY型水雷22个。
阿尔巴尼亚政府对此提出强烈抗议,谴责英国严重侵犯了它的主权。
英国将此事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947年4月9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建议英阿两国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英阿两国都接受了这项建议。
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阿尔巴尼亚政府对1946年10月22口英国两艘军舰在科孚海峡触雷的事件承担责任。
阿尔巴尼亚反对英国的起诉,认为英国的单方面起诉是违反《国际法院规约》的,当时阿尔巴尼亚还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也不是国际法院的当事国,认为国际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但阿尔巴尼亚政府还是写信给国际法院声称:“英国的起诉方式不正当,但阿尔巴尼亚政府还是准备出庭应诉,接受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但不能作为先例。
”这就是国际法院成立后审理的第一个案子。
二、案例评析该案是国际法院成立后审理的第一个案子。
其案由本来是关于阿尔巴尼亚的国家责任问题的,因内容涉及海洋法的一些重要问题,成了海洋法的重要案例。
[2017年整理]第八章国家责任教学案例
特莱尔冶炼厂案——跨界环境损害赔偿、国家责任〖案情〗特莱尔冶炼厂是一家由加拿大私人经营的北美最大的冶炼厂,位于美加边界线附近的英属哥伦比亚。
它从1896年开始冶炼锌和锡。
由于所提炼的矿物含有硫磺,烟雾排入大气后变成二氧化硫。
到1930年,每天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达600吨至700吨。
这股有害气体随着上升的气流南下进入美国,在华盛顿州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特别是对庄稼、树木、牧场、牲畜等农牧业损害严重,成为历史上最严重的一起跨界污染事件,从而引起美加之间关于损害赔偿问题的争端。
由于私人提出的索赔多年没有获得满意的解决,从1927年起,美加开始外交谈判,并在1931年达成共识,成立混合委员会解决该问题。
同年,该委员会提出报告说,截止到1932年1月1日,特莱尔冶炼厂给美国方面造成的损失将达到35万美金。
加拿大政府表示同意支付35万美金作为对美方全部损失的赔偿,但这一建议遭到美方拒绝,该争端未能得到解决。
此后,特莱尔冶炼厂采取了一些控制排放的措施,使二氧化硫的排放量逐步减少,到1937年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已下降到不足1930年排放量的一半。
但是,华盛顿州所蒙受的损失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新的污染源也依然存在。
1935年4月15日,美加两国接受委员会的建议,签订了一个特别协定(《渥太华条约》),设立了由比利时人霍斯蒂任主席、美加各自任命一名科学家为仲裁员的特别仲裁法庭,请求法庭裁决以下问题:(1)特莱尔冶炼厂给华盛顿州造成的任何损害是否是从1932年1月1日起发生的?如果是,对此应如何赔偿?(2)如果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是否应要求特莱尔冶炼厂抑制今后对华盛顿州造成损害?如果应抑制,要抑制到什么程度?(3)根据对上述问题的回答,特莱尔冶炼厂应采取什么措施或制度?(4)根据对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的裁决,应支付什么样的损害赔偿?协议还规定,法庭适用的法律是“美国在处理同类问题上所适用的法律和惯例,以及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考虑双方谋求公平解决的愿望。
1帕尔马斯岛案
1帕尔马斯岛案帕尔马斯岛是一个可以居住的小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与印度尼西亚纳努萨岛之间。
当时,纳努萨岛是荷兰的殖民地,菲律宾则是西班牙的殖民地。
1898年12月结束美西战争的《巴黎和约》规定,西班牙将菲律宾和帕尔马斯岛割让给美国。
1899年美国将此条约通知荷兰时,荷兰对割让没有表示反对。
1906年美国驻棉兰老岛司令视察帕尔马斯岛时发现岛上飘扬着荷兰国旗。
美荷在进行外交接触后于1925年1月签订仲裁协议,将该岛主权归属问题交海牙常设仲裁法院解决。
〖双方主张及理由〗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经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行使主权。
因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割让转移给了美国。
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的主权。
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
即使西班牙在某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消失。
荷兰自17世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在《巴黎和约》签订时,该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裁决及其依据〗常设仲裁法院院长胡伯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28年4月4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领土的一部分”。
仲裁员认为,在对某块土地的主权发生争端时,考虑的关键是领土主权是否继续存在而且在争端发生时仍然存在。
在当代国际法上,领土主权的取得构成主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它的持续性,即持续和平稳地行使领土主权。
国际法有关发现和取得无主地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区的权利的规则,到19世纪末发生了变化。
19世纪的国际法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
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
发现的这种权利必须在一个合理期间内通过对所发现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
所谓有效占领就是能对在该地区上的该国及该国国民的权利给以最低限度保护的那种占领。
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马斯岛,但它没有对该岛实行有效占领,也没有行使主权的愿望,后来该岛被荷兰占领。
国际法案例
1.Island of Palmas case(1928)--帕尔马斯岛案例(先占、发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The island of Palmas lies 50 miles south east of the Philippine island of Mindanao. under the treaty of Paris 1898, which brought to an end the Spanish-American War of 1898, Spain ceded the Philippines to the US. In 1906, a US official visited Palmas, believing it to be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the Philippines, and found the Dutch exercising sovereignty. There followed a protracted dispute between US and the Netherlands, which was finally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in1928.US claimed it was successor to Spain, principally on discovery. There are evidence that Spain had discovered the island in the 17th century but there was no evidence of any actual exercise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by Spain.The view of arbitratorMax Huber held that the most that discovery alone could create was an inchoate title, which required completion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by effective occupation. On the other hand, Huber found that the Netherlands had shown a peaceful and continuous and public display of authority over the island from ay least 1700. such authority existed in1898 and had never been the subject of challenge by any other state. On the basis, it was decided that the island of Palmas formed part of Netherlands territory. Arbitration on the Island of Palmas帕尔玛斯岛又称米昂哥斯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与荷兰居地东印度群岛(印度尼西亚群岛)的纳萨岛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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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孚海峡案
——无害通过、国家责任
1946年5月15日,两艘英国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兵的轰击,但没有被击中。
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
阿政府则明白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其许可。
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在1946年10月22日驶入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受损、许多海军人员伤亡的巨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英国通知阿政府,将在其海峡扫雷。
阿政府予以拒绝。
11月13日,英国海军单方面在海峡进行扫雷活动,阿尔巴尼亚予以强烈抗议,谴责英国严重侵犯了其主权。
英国将事件提交了联合国安理会。
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英阿两国接受了这项决议。
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
阿尔巴尼亚则强烈反对英国单方面提出的请求。
〖双方主张及理由〗
阿尔巴尼亚认为,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不符合《国际法院规约》。
因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只有在争端双方都接受了法院强制管辖权时,一方才能单方面向法院起诉,而双方并没有就此达成过协议。
但是它表示,尽管英国的起诉方式不正当,它还是接受法院的管辖权,准备出庭应诉。
同时它强调,它在本案中出庭绝不构成未来的先例。
然而,阿尔巴尼亚在以后的书面审理阶段,对法院的管辖权又提出初步反对意见。
它还提出,英舰必须在通过其领海时先通知并征得其同意,否则它对英舰触雷事件不负责任;英舰的擅自扫雷活动侵犯了它的主权。
英国提出,联合国安理会的建议可以构成法院管辖权的充分依据,英国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不需事先征得阿方同意,因此阿方应对英舰触雷事件负赔偿责任。
英军在事件以后的扫雷活动,其目的在于调查此前的爆炸事件,以收集证据,帮助国际法院;同时这也是一项自保或称自卫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因此,英军在海域内扫雷并未违反国际法。
〖判决及其依据〗
在1948年3月25日的第一个判决中,法院以15票对1票驳回了阿尔巴尼亚的初步反对主张,并决定继续对案情实质进行审理。
法院在判决中声明单方面提出请求书是可以的,不一定在强制管辖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做。
法院认为:“英国政府以递交请求书的方式提交案件,给了阿尔巴尼亚政府接受法院管辖的机会。
阿尔巴尼亚政府在1947年7月2日的信中已表示接受管辖”。
对本案的实质部分,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尔巴尼亚应对1946年10月22日的触雷爆炸事件负责。
它委托一个由海军军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对某些实际情况提供专家意见,并在公开庭审时听取了证人和专家的证词。
1949年4月4日,法院作出了第二个判决。
它指出:造成损害和伤亡的雷区是新近布设的,并且实际证据证明阿尔巴尼亚当局不可能对在其领海中布雷一事完全不知晓。
法院进一步指出:假定阿尔巴尼亚政府知道这种情况,那么,“为了一般航行的利益”,它有义务通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存在雷区”,并警告“正在临近该区的英国军舰它们面临着雷区近在眼前的危险”。
因阿尔巴尼亚没有遵守这项义务,法院以11票对5票判定:根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应对1946年10月22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上发生的触雷事件以及由此事件造成的损害及人命损失负责。
至于赔偿款数的估量,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在同一判决中,法院对海峡的无害通过问题作了重要的说明。
法院认为,“在和平时期,各国不用事先取得沿海国的许可,有权派军舰通过两面公海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假如这种通过是无害的话。
这一点是获得普通承认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沿海国无权在和平时期禁止这样通过海峡。
”
法院认为科孚海峡就是这样一种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并认为英国军舰在1946年10月22日的通过是无害的。
法院以14票对2票判决:英国1946年10月22日的行动没有破坏阿尔巴尼亚的主权。
同时,法院一致(即包括英国法官麦克奈尔的同意票)判定:英国海军1946年11月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的扫雷活动,“已破坏了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并认为法院的该判决本身“已构成了对这种破坏主权的行为的适当的定论”。
法院认为,不能以行使自助权或以其他理由而把这种行为说成是正确的。
1949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了第三个判决。
这个判决解决的是赔偿数目的估定问题。
法院在前一判决中已经判定:英阿特别协议授予法院估定赔偿数目的权限。
法院对赔偿额的估定是以英国的求偿要求和专家报告为基础的。
法院以12票对2票确定阿尔巴尼亚应付出的赔偿款数为843 947英镑。
阿尔巴尼亚政府没有参加诉讼最后阶段的活动,也没有交付这笔赔偿费。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的领土主权及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问题,另一是国家责任问题。
根据国际法,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的主权支配之下。
因此,任何外国船舶尤其是军舰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这是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这一原则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也是国际法的基础。
法院在本案中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判定英舰在阿领海内扫雷侵犯了阿的领土主权,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法院判定1946年10月22日英舰挑衅性地通过阿领海并未侵犯阿的领土主权则是大有疑问的。
对此,连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布朗利也说:“无论如何,英国10月22日的行动终究是用强力来肯定那种设想的权利。
比较好的办法是认为这次海军行动是非法的。
”
同时,国家对领海的领土主权应受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此即外国商船在一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但这种无害通过权是否能适用于军舰,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争议的。
一些西方国家主张外国军舰在一国领海内也享有无害通过权,其他国家却不同意外国军舰享有此种权利。
在实践中,许多国家都要求外国军舰在通过其领海时应事先通知,甚至还要求得到它的许可或批准。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认为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是比较牵强的。
退一步言,即使它能够成立,英舰挑衅性地通过阿领海也不能算是“无害”的,因为它是一种赤裸裸地炫耀武力、以武力相威胁的行为。
正因为如此,本案判决的这一部分长期受到非议。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由于各国对军舰通过领海的实践是完全矛盾的,该条模糊地使用了“船舶”一词,它是否包括军舰,尚有待于一个权威的解释。
另外,由于12海里领海制度的实行,使一些原本不属于一国领海海峡的海峡变成了领海海峡。
为了缓和国际航行的需要和沿海国领土主权的矛盾,《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地位。
当然这与本案无关,但科孚海峡现在就属于这样的海峡。
国家对其领土上发生的损害外国权益的行为应否承担国际责任是该案的另一个中心问题。
法院认为,不能仅仅因为一国对其领土拥有排他控制权的事实就推定该国一定知悉在其领土上发生的一切国际不法行为,并应对此种行为负担责任。
但是,领土国负有适
当注意的义务,从而它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领土被用于损害外国权益,这包括如追诉不法行为人的义务,警告外国其正在面临的危险的义务,即作为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严重的不作为必然导致领土国的国际责任。
法院还运用所谓间接证据的方式认定阿尔巴尼亚的国际责任。
法院认为,排他的领土控制权在事实上往往使遭受不法行为损害的外国无法提出证明领土国负有责任的直接证据,因此,应允许该外国更自由地利用有关的事实和间接证据。
这种做法在国际法上是否站得住脚是有疑问的。
因此,它也招致了许多批评。
此外,法院的第一个判决中包含着一个重要的观点,即认为在国际司法程序中可由当事国默示同意法院的管辖。
〖问题〗
什么是无害通过?哪些情况构成非无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