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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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攻防网络培训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学校的审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南昌市教育委员会、南昌市人社局、南昌市经发局、南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东华理工大学软件楼二楼201、203教室;
东华理工大学图书馆三楼西侧。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一)专业范围:计算机行业专业技能培训(二)学制:非学历学校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
年;校董事会成员为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董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董事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
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董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董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董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担任本学校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三条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 启动筹建注资由江西攻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
(二) 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三) 日常运行费管理费由学校财务系统负责;
(四) 学校积极推进学员的招收及培训工作以产生学费;
(五) 积极争取各类示范工程项目经费支持;
(六)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科研及工程项目经费支持 (七) 教师实验研究成果和解决方案及产品的转化,通过市场销售收入作为学校经费来源;
(八)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四条本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董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已经首届董事会全体董事通过2019年 6 月 20 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