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监视居住”
新刑诉法监视居住条文是什么
If you think that you have forgotten a person, then you are not so stupid as to mention her with forgett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刑诉法监视居住条文是什么刑诉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生活中,执法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和=的时候,为了更好的办案,有时候会对和案件有关的一些人进行监视,对其住所也进行监视。
但是,在行驶监视权的时候,执法机关也必须遵循国家的法规,是不能随便行驶的。
对于新刑诉法监视居住条文是什么的问题,将为大家做出详细介绍。
新刑诉法监视居住条文是什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其住处或指定的区域,不准其擅自离开,并对其行动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诉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足的;(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要求。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在现实⽣活中很多时候⼈们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那样的话根据法律规定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且很多时候为了案件正常实施,公安机关可以实施强制措施。
那么关于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什么呢?⼀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1、⼀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2、拘传: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种强制⽅法。
取保候审:⼈民法院、⼈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刑事被告⼈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保证随传随到的⼀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
监视居住:⼈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为加以监视、限制其⼈⾝⾃由的⼀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犯或重⼤嫌疑分⼦,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民检察院、⼈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的⼀种,在⼀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由并解送到⼀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民法院依法决定;⼈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原判决、裁定的执⾏。
第六⼗六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种⽅式,其中包括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在符合⼀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分析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分析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一、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立法者的目的除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降低羁押率以外,还在于给予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相比于一般强制措施更强的控制力,其出发点是为了贯彻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这一诉讼理念。
现行立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第一,适用对象的法定性。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只适用于两类人,一类是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另一类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种重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第二,明确了有权决定机关。
在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第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这些内容反映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同于住所型监视居住,也不同于拘留、逮捕这两种羁押性强制措施。
有学者认为其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类型,而且这样的定位能帮助我们更好的执行这项制度。
笔者认为,现行立法的规定不够具体,给司法机关留下了过大的裁量空间,并且这种措施本身带有秘密性和不确定性,很难受到有效的监督,由此极易引发权力的滥用和犯罪嫌疑人人权得不到保障。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背后的人权问题(一)现行立法存在的隐患1.适用对象存疑,存在适用扩大化倾向,立法规定了两类对象,对于这两类对象是否适宜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
首先,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对“固定住处”的规定极为简单,仅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这样极易把外来务工人员等流动性人口纳入进来。
其次,对于立法所规定的三类重罪,理解不一。
有学者认为这三种重罪的共同特性是社会危害性大且可能人身危险性也很高,如恐怖活动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的叛逃罪等,如果仅仅采取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留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活动空间,未必能够防范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犯罪和扩大社会危害性。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编码:7104301课程学分:4课程学时:64学时适用专业:法学《刑事诉讼法学》(Criminal Procedure Law)教学大纲1.课程性质与任务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法学专业基础必修课程。
授课对象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是法律专业学生专业必修的课程。
对于全面培养学生熟悉掌握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刑事证据、刑事程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部门法和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学将系统地、科学地讲授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原则、管辖、辩护与代理、刑事强制措施等总则部分,以及刑事证据制度、刑事程序等相关的原理、原则、制度和程序。
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使学生熟练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和程序,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活动运行情况,运用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刑事司法目的。
2.课堂教学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一章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一、诉讼二、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二)刑事诉讼的特点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目的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一、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当了解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区别,掌握刑事诉讼法的渊源,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目的、任务、价值。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教学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一、弹劾式刑事诉讼的特点二、纠问式刑事诉讼的特点二、现代刑事诉讼的特点第二节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区别一、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特点二、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特点三、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区别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当了解刑事诉讼历史类型,理解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区别,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及特征。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解读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12.2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决定”要有依据“执行”要讲规范——解读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借助修改后刑诉法正式落地后,一直存在着“是否会被滥用”的担忧。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就加强和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作出可操作性规定,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检察机关为什么要专门发布《规定》司法实践中,谁可以“动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答案是公检法三家都有权力作出这一决定:公安机关可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可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法院可对被告人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及面覆盖公检法,检察机关为何要就此专门发布《规定》呢?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
这名负责人表示,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赋予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
为落实这一规定,最高检将“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纳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
“发布《规定》更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需要。
”这名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相关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积极作用,比如推动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等,但是也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本着强化自我监督的理念,最高检出台《规定》,这是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
”不能随意“决定”不可胡乱“执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人曾担心“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变相羁押嫌疑人、被告人等弊端”。
刑诉主观题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
刑诉主观题一、管辖经典提问:(级别管辖)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重点法条:《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答题模板:本案中,某县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二、回避经典提问:(回避的对象与理由)xxx是否应当回避?xxx申请xxx回避是否正确?重点法条:《高法解释》第23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与完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与完善谢一鸣;汪少飞【期刊名称】《江淮法治》【年(卷),期】2014(000)022【总页数】2页(P56-57)【作者】谢一鸣;汪少飞【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新刑事诉讼法保留并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将其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明确了其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
监视事色的居强制住制度作措。
为施新我之《国一刑刑,事事是诉诉一讼讼项法法具》第中有7五中2种国条刑特至第77条的规定,将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适用的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做了细化,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从新刑诉法第73条新设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特殊型指定监视居住做些思考,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一)适用的条件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不少学者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出台是“风险立案”的依据,因而认为其适用不需要符合逮捕条件。
本人认为对刑诉法73条的解读应当建立在第72条关于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即监视居住是在符合逮捕条件的前提下而适用的强制措施,也即应同时具备前提条件、选择性条件和特别条件方可适用。
第一,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是指符合逮捕条件,逮捕须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这三个条件。
第二,选择性条件。
选择性条件是指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的5项选择性条件,及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第三,特别条件。
即“……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有碍侦查”的理解“有碍侦查”主要是指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自残、自杀或者逃跑;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实施打击报复。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种强制措施,可能我们有的读者朋友听说过,但是并不知道监视居住到底是怎么回事。
那么“监视居住”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店铺⼩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帮助。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种强制措施,与“偷窥”、“偷拍”、“秘密跟踪”、“窃听”等⾏为毫⽆关系,⽽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限令犯罪嫌疑⼈、被告⼈不得离开固定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及遵守法定义务,并通过电⼦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式对其进⾏有效监视,并具有⼀定限制期限的⼀种强制措施。
作为介于和逮捕之间的⼀种缓冲机制,监视居住可以起到对取保候审的补充作⽤和对逮捕的替代作⽤,有利于减少逮捕措施的适⽤,保障犯罪嫌疑⼈、被告⼈的权利。
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及其家属,只有在正确认识何为监视居住的前提下,才能最⼤限度地保障被监视居住⼈的合法诉讼权利。
监视居住的适⽤条件⼈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三)系⽣活不能⾃理的⼈的唯⼀扶养⼈;(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被告⼈不能提出保证⼈,也不交纳保证⾦的,可以监视居住。
上⾯就是⼩编为⼤家介绍的关于这⽅⾯的法律规定,相信⼤家都有了⼀定的了解。
店铺⼩编提醒⼤家在⽇常⽣活中,对于纠纷的⾏为,⼀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些意外,导致双⽅都受到伤害,如果处理不了可以采取法律⼿段进⾏解决,还可以向我们店铺的律师咨询。
解除监视居住的七种情形
解除监视居住的七种情形“解除监视居住的七种情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被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监视居住的,在监视居住期满或者到达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由原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解除监视居住:一是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已经悔改、纠正行为;二是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整改;三是公安机关查明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的涉嫌犯罪行为不属于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四是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已经接受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五是已经收集到足以证明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本案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六是其他情况,应当解除监视居住的。
七是根据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的行为特点,经公安机关研究后认为可以解除监视居住的。
1、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已经悔改、纠正行为被实施监视居住的人员,如果他们真正悔改、纠正行为,表现出正当的改正意愿,不再犯罪,可以被解除监视居住。
这一点也可以从第四十条第一款看出:“被实施监视居住的人悔改、纠正行为,且违法行为本身可以消除的,应当解除监视居住。
”2、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整改如果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整改,可以被解除监视居住。
3、公安机关查明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的涉嫌犯罪行为不属于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如果公安机关查明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的涉嫌犯罪行为不属于刑事案件管辖范围,而该行为也不能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被解除监视居住。
4、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已经接受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已经接受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可以被解除监视居住。
5、已经收集到足以证明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本案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如果已经收集到足以证明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本案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可以被解除监视居住。
6、其他情况,应当解除监视居住的如果存在其他情况,应当解除监视居住,例如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所在的地方出现突发性自然灾害,被实施监视居住人员需要返回原居住地以及其他类似情况,都属于可以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
什么是监视居住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一、有权监视居住的主体: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二、可以【非必须】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包括两种类型:1.符合逮捕条件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前提条件】,具有5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是指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才可以监视居住;(2)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指自己养育的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对取保候审补充作用】:A.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B.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A.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B.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住处、居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2.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五、监视居住类型: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A.[公安规定]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B.[公安规定]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中明确了指定监视居住的指定程序及条件和监督责任等内容。
该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时,不得妨碍侦查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第二章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第五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二)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三)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四)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说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有些特殊原因现在不再对其进⾏逮捕⽽实⾏监视居住,但是这个案件并没有结案。
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或者是监视居住的条件不符合时,公安机关还是会执⾏拘捕的。
监视居住最后会不会坐牢还是要看当事⼈所犯案件的具体审查结果,然后根据具体的审查结果来执⾏。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
第五⼗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扰证⼈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的现实困境及破解进路
监视居住的现实困境及破解进路作者:秦俊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由于执行困难,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在实践中这一强制措施与修改前基本上没多大变化,反而面临不少困境与尴尬。
本文认为明确“住处”和“指定居所”的范围,并根据案件情况及被执行人社会危险性作出区分;普遍采用“电子手铐”;严格监视居住适用条件,加强法律监督,无疑能使监视居住面临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关键词监视居住破解进路电子手铐作者简介:秦俊才,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46-02单从法律规定上来看,监视居住也是比取保候审更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约束也更大,因此,将二者的适用条件进行区分也更科学合理。
然而,根据笔者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近两年时间来,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在实践中与修改前基本上没有任何变化。
不但没有达到最初的立法预期效果,反而在实践中面临不少困境与尴尬。
一、监视居住的现实困境(一)“固定住处”和“指定的居所”的空间范围在实践中理解混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可以看出,根据执行场所的不同,监视居住可以分为“固定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前者是原则,后者是补充。
但是,即使有了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关于监视居住的“固定住处”和“指定的居所”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着混乱的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这里“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既包括“固定住处”,也包括“指定的居所”。
但“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具体空间范围该有多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让居民在特定地点居住并进行监视,是政府或其他机构以法律形式对嫌疑者或罪犯施加的一项处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某些文明中,其目的在于为保护社会免受其害。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也不断提高,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产生了多种不同的形式。
比如,英国法律允许警察设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便有效地控制罪犯行为。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机制,这可能根据法律规定,也可能根据国家当局的政策来定制。
在中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政策是交给当地政府实施的,由政府机关监督,实施期限可以更长,甚至可以指定居住一生。
由于政府机关是办理的,因此更注重安全性,确保当事人不会逃逸,也确保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他的利弊。
从利方面考虑:首先,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全,有助于防止犯罪;其次,它允许政府有效地控制嫌疑犯和罪犯的行为,可以防止一些恶劣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可以有效地抑制犯罪活动。
第三,政府机关可以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对犯人进行更有效的惩戒。
从弊方面考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惩罚有时会让犯人失去所有的隐私,无法安心生活,因此可能会对犯人的精神和身心造成很大影响。
此外,由于政府机关监督过严,这样一种刑罚可能会让犯人感到更加恐惧和抑郁,而不是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总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重要的刑事惩罚,但必须谨慎考
虑,以免给当事人带来太多负担。
在采取这种刑事惩罚前,应该详细考虑相关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以确保政府的司法机构能够在犯罪的惩罚上更有效地对社会起到保护作用。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意思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意思是什么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
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
▲一、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什么意思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
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
由于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强于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需要,也可以直接适用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遵守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处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五)实施其他违反来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条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2022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
2022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使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阶段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刑事诉讼法》固定的主要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使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
考试内容: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内容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实行诉讼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实行诉讼的基本内容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个原则的规定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基本要求: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一、学习重点、难点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第一,掌握教材里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因刑诉法2012年3月已经修订,但是教材还是以旧的刑诉法编写的基础,所以在教材更新之前同学们的学习还是以教材为主);第三,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多余同学老师讨论案例,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问题的解决之中;第五,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形成对比,可以加深记忆。
第一章绪论1.刑事诉讼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2.在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之前,需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哪些重大问题?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何关系?2.当我们评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时,需要运用何种刑事诉讼范畴?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何意义?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4.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是何关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6.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哪些?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3.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4.什么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范围包括哪些人?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什么是被告人?6.什么是辩护人?什么样人能担任辩护人?7.什么是证人?证人的条件是什么?第五章管辖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2.职能管辖发生交叉时应当如何处理?3.级别管辖能否变更?如何变更?4.地区管辖确定原则是什么?5.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如何确定自己的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6.指定管辖包括哪几种情形?7.几类特殊案件审判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第六章回避1.什么是自行回避?2.什么是指令回避?3.什么是申请回避?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何要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增加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的主体?4.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5.回避的理由有哪些?6.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对侦查人员提出了回避要求,正在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第七章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1.什么是辩护?辩护有哪些种类?2.什么指派辩护?指派辩护的情形有哪些?4.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5.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6.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7.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有何异同?8.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不同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何不同?第八章刑事证据1.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2.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包括哪些?3.什么是物证?物证具有哪些特点?4.什么是书证?书证具有哪些表现形式?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包括哪些?6.什么是证人证言?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素有哪些?7.什么是鉴定意见?8.什么是视听资料?9.什么是电子数据?10.什么是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1.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2.什么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3.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4.如何理解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15.如何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6.如何理解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第九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特征和适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2.拘传和传唤、留置盘查的区别是什么?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4.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5.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这两种强制措施的异同点?6.拘留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7.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8.公民扭送的性质是什么?适用的情形有哪些?9.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十章期间、送达1.什么是期间?期间有哪些种类?2.什么是送达?送达的种类有哪些?第十一章附带民事诉讼1.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2.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被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有哪些?5.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何实施?6.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7.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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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监视居住”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朱洁清
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与“偷窥”、“偷拍”、“秘密跟踪”、“窃听”等行为毫无关系,而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固定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及遵守法定义务,并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方式对其进行有效监视,并具有一定限制期限的一种强制措施。
作为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一种缓冲机制,监视居住可以起到对取保候审的补充作用和对逮捕的替代作用,有利于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及其家属,只有在正确认识何为监视居住的前提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一、监视居住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中“抚养”的含义。
包括:1.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的抚养;2. 子女、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3、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抚养。
由上述两个条文可看出,监视居住适用于两类人:符合逮捕条件的人和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但这两类人需同时满足相关条件,并不允许在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三种强制措施之间任意变更。
这体现了监视居住可以起到对取保候审的补充作用和对逮捕的替代作用,是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一种缓冲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二、监视居住的机关
监视居住的机关可以分为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和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一)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二)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为:公安机关。
三、监视居住的地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之规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一般要遵循“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为原则,以指定居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
由于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一般有固定住处监视居住不同,其状态更类似于“羁押”,为了防止办案机关滥用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更应从严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一)《高检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有碍侦查”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居所条件:1. 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2. 便于监视、管理;3. 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的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费用承担:《高检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四、监视居住的监控手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手段可采取:
(一)电子监控;
(二)不定期检查
(三)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五、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技术侦查措施,故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的内容,其实是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为:(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高检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三)实施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六、监视居住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七、监视居住的变更
(一)申请变更的主体:根据《高检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根据《高检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监视居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且监视居住的监控手段包含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甚至是通信内容,这些手段在适用时,极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造成不当的侵犯,如何在监视居住与合法权益之间相互协调,是司法工作者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对于被监视居住人而言,在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之后,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方为上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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