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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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设计要求
1. 设计条件
1.1 自然条件
(1) 气温
最高气温:39.0℃(设备按45℃考虑)
最低气温:-6.6℃(设备按-15℃考虑)
(2) 湿度
相对湿度78.9%,最大100%。
(3) 降水
平均年降水量:1305.7mm
最大日降水量:174.72mm
(4) 风况
N向最大风速24.7m/s
NNW向最大风速24.2m/s
(5) 地震
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6) 雷暴
年平均发生日数为27.5天。
(7) 其他气候、环境条件
多雾气、盐雾、矿石粉尘、台风。
2 钢结构工程
2.1 总则
(1) 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应符合技术规格书的规定。
(2) 卖方在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施工前,应编制工艺规程和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应得到监理工程师认可。
(3) 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实行工序检验,当上道工序合格后,下道工序方可施工。
(4)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的规定进行,并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合
格的计量器具,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
(5) 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工作,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2.2 材料
(1) 钢材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如对钢材的质量有疑义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2) 钢材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负偏差值的1/2。
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和除锈等级》规定的A、B、C级。
连接材料和涂装材料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3 钢结构的制作
(1) 放样、号料和切割
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第7章的规定。
(2) 矫正和成型
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第7章的规定。
(3) 边缘加工
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要进行边缘加工时,其刨削量不应小于2.0mm。
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GB 50205-2001”表7.4.2的规定。
焊接坡口尺寸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4) 制孔
应符合规范“GB 50205-2001”之“7.6 制孔”的规定。
(5) 组装
1) 组装前,零件、部件应符合检查合格;连接接触面和沿焊缝边缘每边30~50mm范围内的铁锈、毛刺、污垢、冰雪等应清除干净。
2) 板材、型材的拼接,应在组装前进行,构件的组装应在部件组装、焊接、矫正后进行。
3) 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GB 50205-2001”附录C表C.0.2的规定。
4) 组装顺序应根据结构型式,焊接方法和焊接顺序等因素确定。
5) 构件的隐蔽部位应焊接、涂装,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封闭,完全封闭的构件内表
面可不涂装。
6) 顶紧接触面应有75%以上的面积紧贴,用0.3mm塞尺检查,其塞入面积应小于25%,边缘间隙不应大于0.8mm。
(6) 焊接和焊接检验
均应符合规范“GB 50205-2001”第5章的规定。
(7) 焊接H型钢
应符合规范“GB 50205-2001”之“8.2 焊接H型钢”的规定。
(8) 端部铣平
1) 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GB 50205-2001”表8.4.1的规定。
2) 外露铣平面应防锈保护。
(9) 涂装工程
应符合规范“GB 50205-2001”的第14章的规定。
(10) 钢构件验收
1) 钢构件制作完成后,应按照施工图和规范“GB 50205-2001”的规定进行验收。钢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GB 50205-2001”附录C的规定。
2) 钢构件出厂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a) 产品合格证。
(b) 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的内容应在施工图中相应部位注明。
(c) 制作中对技术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
(d) 钢材、连接材料和涂装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e)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f) 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焊缝无损检验报告及涂层检测资料。
(g) 主要构件验收记录。
(h) 预拼装记录。
(i) 构件发运和包装清单。
2.4 钢结构的安装
(1) 一般规定
应符合规范“GB 50205-2001”中第10~12章的规定。
(2) 基础和支承面
应符合规范“GB 50205-2001”中第10~11章的规定。
(3) 安装和校正
应符合规范“GB 50205-2001”中第10~12章的规定。
(4) 连接
应符合规范“GB 50205-2001”中第6章的规定。
(5) 安装偏差检测
钢结构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
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GB 50205-2001”附录E中表E.0.1~E.0.6的规定。
2.5 钢结构涂装工程
(1) 一般规定
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的防腐涂料(油漆类)涂装和防火涂料涂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2) 钢结构涂装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3) 钢结构普通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构件组装、预拼装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和钢结构普通涂料涂装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4) 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在5~38℃之间,相对湿度不应大于 85%。涂装时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 4h内应保护免受雨淋。
(2)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
1) 主控项目
(a) 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处理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 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 3件。
检验方法:用铲刀检查和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规定的图片对照观察检查。
b) 最低的除锈等级及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钢结构需整体进行喷丸处理,除锈质量达到GB8923-88 Sa2.5级。
除锈后涂二道环氧富锌底漆,干膜厚度35X2μm;一道环氧云母中间漆,干膜厚度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