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联盟于卓诉苹果终审判决_
上诉人南京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吴立湘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吴立湘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75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廉【审理法官】沈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京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吴立湘【当事人】南京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吴立湘【当事人-个人】吴立湘【当事人-公司】南京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岳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陈国亮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岳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陈国亮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岳蕊陈国亮徐怡【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南京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吴立湘【本院观点】法人享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
【权责关键词】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微信截图、腾讯公司调查回函、公证书、网络文章截图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小娱科技公司发表涉案文章是否侵犯了南京果酱公司的名誉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
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边界研究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边界研究目录一、内容描述 (2)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3. 研究内容与方法 (4)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概述 (5)1.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定义与特点 (6)2.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领域 (7)3.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与责任 (8)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边界 (9)1.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 (11)2. 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12)a. 技术缺陷导致的侵权 (13)b. 用户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 (15)c.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责任 (16)3. 服务提供者免责事由的探讨 (17)a. 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 (18)b. 法定免责事由 (18)4. 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9)a. 赔偿损失 (20)b. 停止侵害 (22)c. 恢复名誉 (22)d. 返还非法所得 (23)四、案例分析 (25)1. 国内外典型案例回顾 (26)2. 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步骤 (27)3. 案例分析结果与讨论 (28)五、完善建议与展望 (30)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31)2. 加强技术监管与审查 (32)3. 提高用户侵权意识 (34)4. 促进产学研合作与创新 (35)一、内容描述本文档主要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边界研究”展开。
内容首先会概述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概念、特点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广泛应用,进而阐述在此背景下,服务提供者所面临的侵权责任问题的重要性。
文章将深入探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边界问题,包括其理论基础、法律原则以及实际案例研究。
文章还将分析在何种情况下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的具体范围与认定方式。
本文也会考察现有的法律体系和监管环境,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影响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边界。
还将探讨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和未来发展趋势。
高通和苹果同意放弃一切诉讼 专利成为击倒巨人的石子
·关注·高通和苹果同意放弃一切诉讼专利成为击倒巨人的石子在此次337调查后,苹果产品很可能难以避免被禁售。
337调查程序的快速推进以及严格的标准使得苹果不得不做出和解决策,这使高通获得了重大成功。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王雷2019年4月16日,苹果发布“高通和苹果同意放弃一切诉讼”(Qualcomm and Apple agree to drop all litigation)重要声明。
声明中有两个要点:第一是双方同意停止一切正在进行的诉讼,包括对苹果合同供货商的诉讼;第二是高通和苹果达成全球专利许可以及提供芯片的协议。
和解后,高通股价飙升22%,高通表示,预计与苹果达成的协议将增加每股2美元的增量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和解协议是在3月26日高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中获得对苹果产品禁止进口的初步裁定(Initial Determination,ID)后迅速达成的。
矛盾产生和专利诉讼的过程从2017年开始,高通和苹果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开始通过在中国、德国、美国的专利诉讼来迫使对方让步。
可以说,双方的矛盾主要来自于市场利润。
通常,苹果同一部件有几个供应商,而iPhone手机统治性的市场地位和巨大的采购量,对于零部件采购商拥有压倒性的议价权。
一旦苹果宣布不再采购某一公司的产品,这家公司从股价到业绩都会出现不可接受的损失。
但手机的核心部件基带芯片似乎是个例外。
高通从2011年开始独家为苹果提供基带芯片,2013年和苹果签署了独家供货换取专利费折扣的协议,该协议持续到2016年。
高通通过给苹果供货基带芯片在2016年共收入21亿美元,占年度总收入的13%,而苹果2016年给高通的专利授权费在打折之后仍高达28亿美元。
为了保证控制力和话语权,苹果从2017年开始在部分地区推出的iPhone7手机上使用英特尔提供的基带芯片。
2018年,iPhone手机70%的基带芯片交由英特尔提供,以便苹果从2019年开始逐渐完全放弃使用高通基带芯片。
南京玄武区法院悦聊诈骗案判决书
南京玄武区法院悦聊诈骗案判决书案号:*****审判庭:南京玄武区法院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案件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其中,悦聊诈骗凭借其伪装成社交平台、骗取用户信任的手法,对广大用户的财产形成严重威胁。
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南京玄武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悦聊诈骗案。
二、案情综述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悦聊平台的功能,冒充一位富豪,在与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一段时间的网上交流后,以投资理财为名,诱导杨某某支付巨额款项。
经查明,李某某事实上并不具备所声称的投资项目,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三、证据分析本案中,法庭提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
经证人证言和物证佐证,被告人利用悦聊平台及其他手段,实施了诈骗行为,故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进行处罚。
五、判决结果经法庭依法独立审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六、裁判意义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悦聊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威胁到了社会和谐稳定与个人财产安全。
此次判决使得犯罪分子受到明确处罚,提醒广大市民要保持警惕,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七、结语南京玄武区法院悦聊诈骗案的判决结果,强调了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性。
广大市民应该加强对网络安全的认识,提高自己的防范能力,共同营造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悦聊诈骗这样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3号指导案例
23号指导案例
【最新版】
目录
1.指导案例概述
2.案例分析
3.案例结论
正文
一、指导案例概述
23 号指导案例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该案例涉及到著作权侵权问题,具体来说,是关于某网络小说作者指控另一网络小说作者抄袭其作品的情节、人物设定等要素的侵权行为。
此案的审判结果对网络文学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网络小说作者主张被告抄袭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具体表现为:被告作品中的人物设定、情节、对话等与原告作品高度相似。
为了证明这一主张,原告提供了专家鉴定意见以及详细的相似性对比。
被告则辩称,其在创作过程中借鉴了其他作品,但并非抄袭。
被告强调,网络文学创作中,许多作者都会借鉴已有作品的元素,这并不构成侵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主张进行了充分审查。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构成侵权行为。
具体分析如下:
1.被告作品中的人物设定、情节等与原告作品存在明显相似性。
2.被告作品的相似程度超过了合理借鉴的范围。
3.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创作过程的独立性。
三、案例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承担诉讼费用。
23 号指导案例的审判结果明确了网络文学创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对于维护网络文学产业的公平竞争和作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苹果公司侵犯中国著作权案
龙源期刊网
苹果公司侵犯中国著作权案
作者:
来源:《出版广角》2013年第11期
美国苹果公司三起侵犯中国著作权案4月23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苹果公司赔偿北京磨铁经济损失52万元,赔偿作家麦家20万元,于卓1万元。
原告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麦家、于卓分别起诉称,其享有《明朝那些事儿》《风语》《风声》《暗算》等作品的著作权。
美国苹果公司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AppStore,在线销售并为iPhone、iPad用户下载涉案作品。
原告代理律师称,此案对过去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而言有所突破。
李凡与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凡与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5【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46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继红【审理法官】顾继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凡;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凡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凡【当事人-公司】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凡【被告】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掌小门公司发布公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李凡的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赔礼道歉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掌小门公司发布公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李凡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众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掌小门公司发布的公告系出于管理目的,主观上并无以损害或贬低李凡的人格为目的而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李凡名誉的恶意。
此外,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通常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单纯受害人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根据现有证据,李凡并无证据证明掌小门公司的公告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也未因此给李凡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李凡以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本案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李凡负担。
电商直播模式下用户弹幕交互行为的驱动机制研究
电商直播模式下用户弹幕交互行为的驱动机制研究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4)1.3 文献综述 (5)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6)2. 电商直播模式概述 (7)2.1 电商直播发展历程 (9)2.2 电商直播平台特点 (10)2.3 直播模式对用户行为的影响 (11)3. 用户弹幕交互行为特点 (13)3.1 弹幕互动的历史与发展 (14)3.2 弹幕互动的特征 (15)3.3 弹幕与用户情绪表达 (16)4. 电商直播模式的互动机制 (18)4.1 直播间的互动环境 (19)4.2 主播与用户的互动策略 (21)4.3 直播内容与用户互动的关联 (22)5. 用户弹幕交互行为的驱动因素 (24)5.1 用户心理动机 (25)5.2 电商平台的影响 (26)5.3 直播营销策略 (28)5.4 技术支持与用户体验 (30)6. 用户弹幕互动行为的案例分析 (31)6.1 典型直播案例介绍 (32)6.2 用户弹幕互动模式分析 (33)6.3 互动效果与用户转化研究 (34)7. 电商直播模式下弹幕交互行为的优化策略 (36)7.1 提高直播互动性的策略 (37)7.2 改善用户体验的建议 (39)7.3 促进用户忠诚与复购的方法 (40)8.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41)8.1 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43)8.2 研究的实际应用前景 (44)1. 内容概括本研究聚焦于电商直播环境中用户弹幕(戾狠狠mndn,一个中文社交平台上流行的弹幕创新的代表形式)交互行为的驱动机制,旨在解析为什么用户在电商直播平台致力于发送弹幕消息的深层心理和行为特点。
作为直播电商的重要附属品,弹幕不仅是一种实时评论和社交互动的方式,更是继用户点赞和评论之外利用社交互动增强购物体验的关键手段之一。
研究首先从用户心理层面入手,分析了寻求社交归属感、表达个人意见差异化、追求社交对话实时性以及互动性的心理动机,并指出直播的形式特有的是满足这些需求的理想媒介。
果小云法律分析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果小云法律分析案件是一起涉及网络购物、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法律领域的典型案例。
案件源于2018年,果小云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电商平台宣传其产品具有减肥、美容等功效,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出现不良反应。
随后,消费者纷纷投诉,要求果小云公司退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果小云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电商平台宣传其产品具有减肥、美容等功效,声称产品成分天然、安全、无副作用。
2. 消费者购买果小云产品后,在使用过程中并未达到预期效果,部分消费者甚至出现皮肤过敏、头晕等不良反应。
3. 消费者向果小云公司提出退款要求,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4. 消费者将果小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果小云公司退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的医疗、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等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
果小云公司在宣传其产品时,含有虚假的宣传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果小云公司在其产品宣传中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
3.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果小云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未履行退款义务,构成违约。
4.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果小云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苹果iPad侵权案二审难胜诉 或巨额罚款
律师:苹果iPad侵权案二审难胜诉或巨额罚款2012年02月14日20:01 财经网我要参与(49)丁金坤认为苹果二审“难以胜诉”,因“iPad”商标的转让必须要深圳唯冠签订转让协议,法院不可能判决要求一个单位强制签订协议。
如果苹果败诉,将被停止使用iPad产品销售,且面临深圳唯冠的天价索赔及工商机关的巨额罚款。
【《财经网》记者霍莉】近日,因涉嫌商标侵权,石家庄工商局对苹果iPad产品进行了没收,石家庄当地商家多数也已下架iPad,这也是苹果同深圳唯冠出现商标侵权纠纷以来,iPad首次遭“下架”处理。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在接受《财经网》邮件采访时称,依据《商标法》第54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但苹果案件尚在上诉期,未最终确认商标归属,行政执法要合理,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他建议工商执法机关可调查取证,但暂不处罚,在二审判决后再决定是否处罚,如此进退有据。
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商标之争深圳唯冠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唯冠国际”)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2001年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iPad”两个商标的注册。
2001年到2004年,唯冠国际在台湾子公司台湾唯冠分别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和地区共计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9年12月23日,英国IP公司和台湾唯冠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台湾唯冠以3.5万英镑的对价向英国IP公司转让旗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共10个商标。
2010年2月,英国IP公司与苹果签订一份《权利转让协议》,将相关“iPad”商标的所有权利转让给苹果。
2010年6月,苹果公司在深圳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2011年底,一审判决苹果败诉。
随后苹果上诉,案件目前还在审理过程中。
同属于唯冠国际旗下的两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商标使用权到底归谁所有?对此,丁金坤律师表示,台湾和大陆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在大陆使用iPad,需遵守中国《商标法》,即只有在完成ipad商标登记转让,IP苹果二审难以胜诉2011年12月,苹果一审败诉后不服并提起上诉。
邱志均与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邱志均与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21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凌捷蒋辉霞翟从海【审理法官】凌捷蒋辉霞翟从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邱志均;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当事人】邱志均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邱志均【当事人-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戴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润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戴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润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戴月刘润泽【代理律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邱志均【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足的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产品责任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足的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邱志均以其所购买的苹果手机“无服务”为由,要求被上诉人苹果公司免费为其维修及赔偿损失是否有相应的依据。
根据已查明事实,邱志均称其购买手机后进行过一次换机,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
即便换机属实,其提供的手机经苹果公司检测并不符合“无服务”免费维修计划中的机型要求,在其未能提交其他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该手机属于苹果公司“无服务”免费维修计划范围的情况下,其要求苹果公司免费为其维修手机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院亦同。
鉴于苹果公司曾通知邱志均取回该手机,邱志均对此亦予以知晓,但并未将手机取回,故因无法使用手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邱志均自行承担。
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侵权索赔超千万
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侵权索赔超千万
佚名
【期刊名称】《金融科技时代》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侵权一事已正式立案。
这次立案涉及9位作家37部作品,索赔金额共计1191万元。
【总页数】1页(P11-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
【相关文献】
1.作家维权联盟诉百度案宣判:关闭文库诉求被驳回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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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家联盟向苹果维权正式立案索赔金额高达1200万 [J],
4.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侵权索赔超千万 [J],
5.作家联盟起诉苹果侵犯版权9作家索赔1200万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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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葛优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葛优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0【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7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葛优【当事人】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葛优【当事人-个人】葛优【当事人-公司】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彩红【代理律所】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葛优【本院观点】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1:22:26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葛优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4民终79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7楼西塔719房。
法定代表人:卢晓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商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优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491民初2443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著作权法律真实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王子》是法国作家安托万·德·圣埃克苏佩里的代表作,自1943年首次出版以来,便在全球范围内广受欢迎。
该书插图精美,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
然而,在2017年,我国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引发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案件经过1. 插画师侵权行为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包括制作明信片、T恤、杯子等商品。
这些商品在互联网上销售,累计销售额达到数万元。
2. 著作权人维权《小王子》的著作权人发现插画师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插画师的行为侵犯了《小王子》的著作权,判决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件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插画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小王子》插图用于商业活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插画师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和发行,具有明显的侵权性质。
(2)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行为导致《小王子》的著作权人遭受经济损失。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插画师在侵权行为中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插画师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启示1. 提高版权意识本案提醒广大创作者和经营者,在创作和经营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加强版权保护著作权人应加强对自身作品的版权保护,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版权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1)陕民终392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1.08.31裁判规则市场主体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而发布的测评类短视频属于比较广告,其对他人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评论或者批评时,无视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采取片面的,以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为主的直接比较方式,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的实际品质产生误解,损害其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
正文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来库,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代伟,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妮,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单宝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峰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星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山果园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彩虹星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代伟、闫妮,被上诉人雪山果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峰昊、罗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彩虹星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李瀛等与徐安妮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瀛等与徐安妮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17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立新汤平杨磊【审理法官】陈立新汤平杨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瀛;徐安妮;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瀛徐安妮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瀛徐安妮【当事人-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汪世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某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世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某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世龙张某某张永宜【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瀛【被告】徐安妮;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结合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徐安妮主张的涉案侵权文章是否与李瀛有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直接证据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徐安妮主张的涉案侵权文章是否与李瀛有关。
一、关于徐安妮主张的涉案侵权文章与李瀛的关联问题。
事实已查明,博讯网文章一、二均未直接显示文章作者或“爆料人"主体信息,但通过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和云南省电视台发布的涉案336号、103号文件及《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李瀛诽谤案的通报》可知,涉案文章的消息源为“知情人爆料",而李瀛又存在“积极关注和收集省级某领导的相关信息,把饭桌上、社会上和一些道听途说的传闻讲给杨某。
网络主播账号纠纷的解决:理论基础与裁判路径
网络主播账号纠纷的解决:理论基础与裁判路径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研究背景 (3)2. 研究意义 (3)3. 研究目的与方法 (4)二、网络主播账号纠纷的理论基础 (5)1. 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8)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 (9)2. 知识产权法 (10)著作权法 (11)商标法 (12)专利法 (14)3. 合同法 (15)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6)5. 网络直播行业自律规范 (17)三、网络主播账号纠纷的裁判路径 (19)1. 协商和解 (20)2. 行政投诉与调解 (21)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22)参与行业调解组织 (23)3. 仲裁解决 (24)4. 诉讼解决 (25)提起民事诉讼 (2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7)5. 公益诉讼 (28)6. 跨境纠纷解决 (30)四、典型案例分析 (31)1. 网络主播名誉权纠纷案例 (32)2. 网络主播著作权纠纷案例 (33)3. 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例 (34)4. 网络主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例 (35)5. 网络主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 (38)五、结论与展望 (38)1. 主要结论 (39)2. 研究不足 (40)3. 未来展望 (42)一、内容概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网络主播作为新兴职业群体,逐渐崭露头角,成为传播网络文化、引领网络舆论的重要力量。
在网络主播账号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却面临着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网络主播账号纠纷的理论基础,并提出相应的裁判路径,以期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本文从网络主播账号纠纷的概念和类型入手,详细分析了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了当前网络主播账号纠纷解决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难题,包括管辖权争议、证据规则不明确以及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等。
在裁判路径方面,本文主张综合运用多种裁判方法,包括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行为保全的适用以及民事赔偿范围的确定等。
袁志敏、三卓韩一精密制造(安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志敏、三卓韩一精密制造(安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皖02民终3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利民肖珍陈勇【审理法官】王利民肖珍陈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志敏;三卓韩一精密制造(安徽)有限公司【当事人】袁志敏三卓韩一精密制造(安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袁志敏【当事人-公司】三卓韩一精密制造(安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袁志敏【被告】三卓韩一精密制造(安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阅原审卷宗及询问当事人,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争议焦点为,三卓韩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袁志敏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工资以及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法条看,我国法律并不提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袁志敏与三卓韩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关系也划转到三卓韩一公司,故应当认定袁志敏与大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与三卓韩一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而根据在卷证据,袁志敏从三卓韩一公司离职前,其工资均正常发放,袁志敏在上诉时也予以认可,虽然工资支付主体系大昀公司而非三卓韩一公司,但足以认定袁志敏的工资已经足额发放。
苹果“混淆说”
苹果“混淆说”
佚名
【期刊名称】《21世纪商业评论》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为苹果和IP公司做代理的是国内相当知名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其任务就是千方百计证明当初IP公司和台湾唯冠签署的iPad商标转让合同,对同为唯冠控股于公司的深圳唯冠也具有约束力。
他们找来了IP公司当初与惟冠谈判商标转让的当事人出庭作证;一审判决中被认为无法与某个自然人对应的Hui Yuan,在二审中的面目也更加清晰,中文名是袁辉,且是深圳唯冠的员工。
【总页数】1页(P30-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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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高民终字第2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苹果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库比蒂诺市因非尼特环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诺琳·克拉尔,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林,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卓,男,汉族,1 9 6 1年4月1 1日出生,作家,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管道局9区3 0栋5单元602室。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 iTunes S.a.r.1.),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2763圣兹特路31-33。
法定代表人吉恩·来沃夫( Gene Levoff),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甜,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苹果公司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2)二中民初字第5 2 8 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 0 1 3年7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 01 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苹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辉、吴林.被上诉人于卓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原审第三人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艾通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挂职干部》由作家出版社出版,该书的版权页显示:作者于卓,2007年5月第1版,2009年1月第3次印刷,字数为22万字,定价为23元。
《首长秘书》由文汇出版社出版,该书的版权页显示:于卓著,2009年8月第1版,2009年8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32万字,定价为元。
(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 08号公证书显示,2012年1月17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简称中闻律师所)丁意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购买了1台Ipod touch并开具了发票。
2012年1月1 7日下午和1 8日上午,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丁意使用上述购买的Ipod touch进行了如下操作:开机后点击App store,在搜索栏中输入“官场风云”并点击搜索,出现搜索结果页面,显示出多条搜索结果,其中包括“官场风云”、“¥”,开发人“perfectbooks”。
点击进入“官场风云”页面,点击“安装”,Ipod touch进入安装界面。
全部下载结束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Ipod touch澍存,封口处粘贴封条并加盖“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业务专用章”后,交由申请人的代理人丁意保管。
庭审中,于卓将上述封存的Ipod touch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经各方当事人核验确认包装完好后,当庭开封。
打开Ipod touch,内含名为“官场风云”的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涉案应用程序”)。
打开涉案应用程序,内含部分涉案作品的内容。
后经勘验比对,涉案应用程序中包含涉案作品《挂职干部》,但并未包含于卓主张的涉案作品《首长秘书》,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涉案应用程序中与涉案作品《挂职干部》相同的字数为万字,但并未包含涉案作品《首长秘书》。
苹果公司为证明涉案应用程序系案外人开发,提交了应用程序商店的后台信息,其中记载:涉案应用程序“官场风云”的开发者为“perfectbooks”。
于卓为证明App Store系由苹果公司经营,提交了(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774号公证书,其中截屏了百度百科对于App Store的描述,具体内容包括:“App Store是一个由苹果公司为iPhone和iPod Touch、iPad以及Mac创建的服务,允许用户从iTunes Store或mac app store浏览和下载一些为了iPhone SDK或mac开发的应用程序。
”“App Store是苹果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之一。
App Store+iPhone是增加苹果收益的关键路径之一。
苹果公司推出App Store的主要原因可以从两方面来解读:、一是苹果公司由终端厂商向服务提供商转型的整体战略定位;二是苹果公司拟通过App Store增加终端产品iPhone的产品溢价,从而实现以iPhone提升苹果公司收益的战略意义。
”“苹果在线商店App Store年收入近2 4亿美元。
根据调研机构AdMob的最新报告,每位iPhone(iPhone玩家论坛)用户从苹果AppStore在线商店平均每月下载个应用程序,iPod Touch用户平均每人每月下载的则更多,达到个。
苹果从App Store中每月平均收益近2亿美元。
”“App Store的产业链简单明晰,共涉及三个主体,即苹果公司、开发者、用户,此外还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但只是作为收费渠道,不是产业链的主要参与者。
”“App Store建立了用户、开发者、苹果公司三方共赢的商业模式,各自在产业链中的角色与职责表现如下:苹果公司:掌握App Store的开发与管理权,是平台的主要掌控者。
其主要职责包括四点:一是提供平台和开发工具包;二是负责应用的营销工作;三是负责进行收费,再按月结算给开发者。
此外,苹果公司经常会公开一些数据分析资料,帮助开发者了解用户最近的需求点,并提供指导性的意见,指导开发者进行应用程序定价、调价或是免费。
开发者:应用软件的上传者。
其主要的职责包括三点:一是负责应用程序的开发;二是自主运营平台上自有产品或应用,如自由定价或自主调整价格等。
用户:应用程序的体验者。
用户只需要注册登陆App Store并捆绑信用卡即可下载应用程序。
App Store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实用程序,良好的用户体验及方便的购买流程。
”另查,苹果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网址为: Store审核指南》中记载:“作为一个应用商城的应用开发者,你要受你和APPLE,之间的该计划许可协议、用户界面规约和其他许可或者合同的条款的规约。
使用受保护的第三方资料(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其他的专利内容)时需要一个文件式的权利证明书,此证明书必须按要求提供。
”“11, 11通常你的应用越贵,我们就会审核的更彻底。
”“11. 12提供订阅的APP应用程序必须使用IPA,如同前述《开发者计划许可协议》.中规定的一样,‘APPLE’将和开发者按照3比7的比例分享此类商品的订阅收入。
”《App Store审核指南》下方标注有“@APPLE,2011”等字样。
网络用户在注册苹果网络账户时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关于应用程序商店的条款和条件,如用户同意可以选择点击“同意”。
条款有关于:“您使用APP STORE…….以及从有关商店购买……,许可的行为受您与ITunes S.A.R.L.之间的本法律协议的管辖”;“ITunes是有关商店的提供商’’;“ITunes从其在卢森堡的办公地点运行”等记载,该条款的署名处记载为苹果公司的英文名称即“Apple,Inc.”。
APP STORE中供用户购买的应用程序有两种来源,一是苹果公司自行开发、二是第三方应用程序开发商开发。
第三方应用程序开发商要开发应用程序并在APP STORE销售,首先须在苹果公司官方网站( Apple. com)注册开发商账号并与苹果公司签订《已注册的APPLE 开发商协议》,取得开发商注册账号。
随后须在苹果公司的官方网站同意并签署《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包括附表1)》,并填写含有信用卡账号、电子邮箱地址、申请人签名等内容的《订购表格》,并将其传真至:苹果公司在美国的指定传真电话,经过苹果公司从开发商信周卡中扣款99美元并须经开发商在线同意并签署《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附录2)》,方可获得在App store发布收费应用程序的资格。
并通过iTunes Connect上传和设定应用程序的发布情况。
《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协议》抬头处标有“Apple inc.”字样,《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协议》中记载:“以下是阁下与Apple Inc.(“Apple”)之间的法律约定,规定了阁下参与成为已注册的Apple 开发商应当遵守的条款。
”“阁下理解并同意,成为一名已注册的Apple 开发商,并不意味着阁下和Apple之间在法律上构成任何合作或代理关系。
”“在注册完成并获得Apple开发商资格后,阁下有机会自苹果公司获得开发技术支持服务,包括参加Apple开发商大会、技术讲座等”;获得苹果公司提供预发布内容(包括预发布软件和/或硬件)并藉此测试和/或开发某项设计用途为与预发布内容的设计操作系统联合运行的产品;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获得使用Apple软件/硬件兼容测试实验室和/或开发技术支持服务,并有机会自苹果公司获得包括代码片段、示例代码、软件等技术支持资料;在获得苹果公司的开发技术支持的同时,开发商承担的义务包括同意并确认双方不存在合作代理关系、就获得的开发技术支持内容保密、就开发技术支持内容的使用遵循苹果的使用政策、不得随意转让技术许可,实施反向工程等、为某些技术资料或技术支持支付相应的费用。
《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在首部记载有:“在下载和使用Apple软件之前,请,仔细阅读下列许可协议条款与条件。
这些条款与条件构成阁下与Apple之间的法律协议。
”其正文中记载:“ Apple 是指Apple inc.,是一家加利福尼亚州企业”,“Apple子公司是指其已发行股份的至少50%是有Apple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且涉及与App store的运营或在其他发面与App Store有所关联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艾通思公司( ITunes S.A.R.L.)、Apple Pty Limited”;“一旦阁下认为阁下的应用程序已完成了充分的测试并已完备,给下可以通过App Store将其提供给Apple分销”;“ Apple选择分销,阁下理解并同意,Apple可独自酌情:a)确定阁下的应用程序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文档资料或计划要求;b)以任何理由拒绝分销阁下的应用程序,即使阁下的应用程序符合文档资料或计划的要求”;“8.撤销阁下理解并同意,Apple可随时终止分销阁下的获许可应用程序、获许可应用信息,或撤销任何阁下的应用程序的数字证书。
”此外,苹果公司许可iOS开发商使用苹果公司的软件编写、测试可运行在iOS环境下的应用程序,苹果公司许可使用的软件包括软件开发工具包(SDK)、iOS操作系统、供开发商就与其应用程序编写和测试相关的配置等;软件开发工具包指供开发商使用的文档资料、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应用程序、示范代码、模拟器、工具、应用程序库存、API、数据、文件和资料、以及这些软件的更新;苹果公司给予开发商的为有限的、非独家的、个人的、可撤销的许可,并对开发商使用软件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开发商有提交自行编写的应用程序以供APP STORE分销的权利;如果开发商要通过APP STORE交付免收费的应用程序;则要在分销之前与Apple予公司另行签署协议,对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应用程序该Apple子公司是指艾通思公司(ITunes .R.L.):开发商承担的义务包括使用苹果公司许可的软件进行应用程序开发、测试应符合协议的规定、开发商编写的应用程序应符合技术的或其他的规格或文件等文档资料要求、符合关于API与功能、用户界面、数据收集、内容与材料,蜂窝网络,预览版等30多项技术或者兼容性要求、不得开发任何可能用来进行或帮助侵权的应用程序、不得违反,盗用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版权或合法权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