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财产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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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最初占有的角度讲,自然界的所有物品都归人类所共有

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的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维持他们的生存的自然供应物品,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存和舒适生活的。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土地自然自发地生长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

2.从私有产生的角度讲,自然共有物的某些部分成为人们的私有财产,并不需要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

人类所共有的东西,既然是供给人类使用的,那么就必须通过分给个人使用来实现。如果任何个人都不把某种共有的东西变为己有,使之成为自己的一部分,结果将是自然状态的任何东西都不可能为人类所享有,从而人类也就无法存在下去了,所以这种私有化是全体世人所默示而不需要经过明确协议的。

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排的状态,也就形成了财产权。3.从个人私有的角度讲,个人通过劳动使自然共有物转变为私人财产

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也就是人身权,同时每个人的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劳动作为个人支配自己身体和行动的产物,理所应当的为这一个体所有,所以任何人对自己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具有所有权,自然状态的任何东西为一切人所共有,只要有人对共有的物施加劳动,使之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他对该劳动产品也具有所有权,那就是他的财产。

因此,在洛克看来个人正是通过在自然共有物中渗入自己的劳动才确立起了对分离物的私人财产权的。

4.从私有程度上讲,个人通过劳动把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变为私有的东西是有条件的

洛克认为财产的获取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存在两个条件:第一,“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第二,“取得的财产数量以够享用为限度”

对于第一个条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世界上自然物资丰富,消费者很少,所以有给别人留出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的可能,这时,你和别人对你确定的财产发生争执或纠纷的机会减少。

对于第二个条件,洛克主张把人类共有变为个人私有应有一定限度,这就是以供人们享用为度,满足生存,因为人们对自然,状态下的任何东西的共有正是出于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超过此限度就不是他们的应得的,因而也就不是正当的,而人类理性和自我控制也使之可能。

5.从私有效果上讲,私人财产不仅不减少反而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

洛克认为:“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能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将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要收获更多。”所以从全人类所有财富总和的角度看,私人财产的出现不仅不会减少人类的总财富量,反而会使得财产总量增加。

在这里,劳动所产生的财产权是由人们对自己人身的所有权推导出来的,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如果他在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中,掺进他自己无可争辩的所有物———劳动,那么对于这一被掺入了他的劳动的自然物,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因而它就成了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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