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当事人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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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当事人(练习)

一、【案情】顾经权外出打工,2000年10月外出以后,一直杳无音信。两年多后,顾经权的姐姐顾经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顾经权失踪。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于2005年底宣告顾经权失踪,并指定顾经霞为顾经权的财产代管人。2006年3月,王秀荣找到顾经霞,拿出顾经权在2000年8月借款1万元的借款条,要求顾经霞偿还,顾经霞以顾经权已经失踪为由拒绝偿还。于是王秀荣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顾经霞在顾经权家中发现了王秀荣借款给顾经权却以顾经权两台6千瓦的电动机为抵押担保的凭据,凭据写明还款必须返还电动机。顾经霞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原告返还电动机。

【问题】1.本案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

2.本案反诉能否成立?应由谁提出?为什么?

二、【案情】2005年4月,某市公交公司司机张某在营运途中不慎将路边一电线杆撞倒形成短路。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打电话告之市供电局,要求组织抢修,但供电局没有及时出车排障,致使事故状态持续3小时,损坏了45户居民的电视机45台。45户居民推举王某为代表,与公交公司和供电局交涉,但没有结果,5月4日王某等45户居民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问题】1、本案中谁是被告?为什么?

2、在诉讼中,王某处于什么地位?他与其他受侵害居民是什么关系?为什么?

3、王某进行哪些诉讼行为须经被代表的居民同意?为什么?

三、【案情】刘向华居住在甲市A区,有一幢祖遗楼房共5间。2005年11月,

刘向华去南京女儿处探亲,临行前将房屋交由自己的大儿子文学代管。2006年1月,文学家的邻居陈平向文学介绍了工商局干部王初存,并以居间人的身份要求文学将5间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初存。文学认为有利可图,便与其弟文才商量,同时征得文才的同意将其母所有的房屋5间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初存。王初存购得房屋本欲住人,后发现房屋出租更为合算,又以每间房租2000元的价格出租给陈丰收,租赁期限5年。2006年10月,刘向华从女儿处探亲归来,文学、文才向其母叙说房屋买卖经过,刘向华表示坚决不同意,于同年11月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该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陈平、王初存、陈丰收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为什么?

四、【案情】2002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2003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鲁共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2002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菜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即将韩某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刘某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刘某列为第三人。

【问题】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1、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讲,法院对本案纠纷应如何立案处理?为什么?

2、韩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3、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为什么?

4、刘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5、鲁某等6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五、【案情】王虎(15岁)初中毕业后跟随其姑父在外跑生意。1999年5月,王虎以自己的名义与张亮签订药材购销合同,约定王虎提供5万元的优质药材,货到付款。王虎提供药材后对方未付货款,于是王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法院受理诉讼后,查明王虎为未成年人,因此通知王虎的父亲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王虎的父亲认可王虎的买卖药材的民事行为及起诉行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王虎的父亲忽得重病住院治疗,授权王虎可以为一切诉讼行为。王虎在庭审过程中经过举证、辩论后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规定对方在19天内支付王虎3.5万元。

王虎之父出院听说此事后,以王虎为未成年人、其所为诉讼行为未经其追认为由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法院的审判人员则不同意,认为王虎已经被授权,其所为诉讼行为有效。

【问题】1、王虎买卖药材的民事行为及起诉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虎与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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