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国家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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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当今社会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竞争的实质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由于科学技术在现代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各国经济竞争的焦点已经从产品竞争发展到生产要素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而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则是这场竞争的制高点。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创新能力的强弱已成为国际竞争成败的主导性因素,科技创新能力将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未来世界竞争格局中的命运和前途,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增进民族凝聚力的关键所在。强化国家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有效降低科技创新的风险,促进科技创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
一、国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现状
在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是国家创新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的创新政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有明显扶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建设,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已较为完善,满足了各国(地区)中小企业在技术支持、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资金融通等方面的需求,保证了这些国家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和持续的发展。
1、美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现状和特点
美国是私有制为主体的联邦制国家,政府在科技创新服务过程中的作用是相对有限的,但美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推进科技创新服务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刺激科技创新活动的发展。
美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使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具有较完备的法律支撑,推进了科技创新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小企业投资法》、《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美国联邦技术创新法》和《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实施,为中小型企业的创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美国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大致可分为三个类:一是政府设立的综合性服务机构,负责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如1953年成立的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 负责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BTTR)等政府计划的执行与监督,确保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能够得到SBIR的资金支持,满足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资金需求。其服务几乎包括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共建立了700余个面向中小企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和950个小企业发展中心,共有13000多名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职业经济人随时为创业者提供包括从商业计划的制定、融资、企业管理到市场营销的全方位的免费咨询服务。二是行业协会,它们大多是某个行业的企业按照市场的需求和自身的需要而自发组织起来的如。三是民间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这是纯粹的市场需求的产物,其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活动可分为四类:一是信息和咨询诊断服务。通过遍布全国的咨询服务机构和个小企业发展中心,及时为创业者提供各种政策、技术、
市场等方面信息和各种咨询及技术支持等服务。二是为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成果的商品化,推动非赢利机构向高技术中小企业转让科技成果。三是为科技创新提供场所和设备等硬件服务。四是培训服务。美国在许多大学设立了中小企业学院,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
2、日本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通过实施“科学技术创造立国”战略,经过短短的的几十年时间,从一个经济、技术落后的战败国,迅速发展壮大,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经济、科技强国,其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在日本的崛起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日本有关科技创新服务的法律体系比较健全,从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建立到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职能和所提供的服务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可遵循。
在日本现有各种形式和规模的社会化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不下千余家,大体上可归纳为三类。一是国立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如日本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JST)和日本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JASMEC)等;二是行业协会;三是民营和私营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如关西TLO公司和东北技术使者公司等。其中,国立的研究机构、高校的研究机构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等是日本国家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主体。
二、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状
我国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是在国家改革开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为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科技体制的改革应运而生的。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合同法》等,保证了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具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已经达到了701个,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480余家,各种形式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6万多个,从业人员约为110万人。
我国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按其主要功能主要可分为四类:一是直接参与服务对象科技创新过程并提供全方位、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等;二是主要利用技术、管理和市场等方面的知识为创新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机构,包括情报信息研究中心、科技咨询公司、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三是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等硬件服务的创新服务机构,如高科技园区、科技创业园、孵化器和开发区等。四是主要为科技资源的有效流动和配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如技术市场和人才中介市场等。
2、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相比,无论是在服务质量上还是在机构数量上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①政策法规不完善:现有的有关科技服务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科技创新服务这一特殊产品市场化的要求。有些法律法规的适用面过宽,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只规定了经纪人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法律责任,却未就其地位、作用、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运作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经纪人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