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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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契约理论出发,明确关于所以权的基本概念的定义,在此基础上主要研究的了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这些代理关系进行分类,主要支持从公司的所有权的分散程度上对公司现存的双重代理关系的分类。最后,借助托普软件的案例,指出在股权集中的所有制下,如何防止处于优势地位的控股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代理问题仍然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难题。
关键词:企业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控制权共享收益;控制权私有收益
1契约理论
由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被称为“企业的契约理论”(the contractual theory of the firm)(Coase,1937),这个理论的要义可以用以下三句话来概括:(1)企业的契约性(the con- 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2)契约的不完备性(the incom- pleteness of the contracts);(3)以及由此所导致的所有权的重要性(relevance of ownership)。
(1)对契约理论的扩展研究。
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种若干契约的结合”。虽然学者们对企业的性质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这一观点看法一致。但是,对契约理论研究的重点又有所不同,其中影响最大的、被普遍接受的是交易费用理论和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企业的契约关系中对他方的行为承担一定的风险而获得监督他方的权利的一方,被定义为委托人;而由委托方授权的另一方,被定义为代理人。通常情况下委托人一般是资产的所有者,代理人是资产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委托人将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权以契约的形式转让给代理人,代理人负责保管和经营资产,以使其增值。委托人在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契约安排使得代理成本最小,代理效益最大;通过一定的激励制度使得代理人的目标与自己的目标相一致。但是,代理人受一定利益的驱动在完成代理责任的同时也同样的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得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并不能完全一致,代理人不能完全的忠实于委托人。
(2)基本概念的区分。
所有权(ownership),在经济学文献中,是指对某种财产(asset)的所有权,也指对企业(the firm)的所有权,但把财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the asset)与企业所有权(Ownershipof the firm)区别开来对理解企业制度的安排是非常重要的。
财产所有权与“产权”是等价的概念,是指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企业所有权是指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是指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企业的剩余索取者也即企业的风险承担者,因为剩余是不确定的、没有保证的,在固定合同索取被支付之前,剩余索取者是什么也得不到的。剩余控制权是指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但Grossman&Hart(1986)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严格的讲,对企业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什么状态下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这中间存在一定的分歧,但这些分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从Knight(1921)开始,经济学家认识到,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控制权的安排要相互对应(matchmg)(Milgorm&Ro- berts,1992,P191-193),可以说这种对应是理解全部企业制度包括企业治理结构的一把钥匙。
(3)在明晰这些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现在我们来讨论契约理论的三个要点,现代企业理论的基本命题是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nexus of contracts)。将企业解释为契约至少有两个
重要的含义:第一,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产权(财产所有权),即明确的产权是企业存在的前提。第二,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的,企业的所有权是交易的方式和前提,显然不等于财产所有权。
(4)企业是一个不完备的契约(an incomplete contract)。
一个完备的契约(如市场)是指这样一种契约,这种契约准确地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the state of the world),以及每一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对比之下,不能准确描述上述关系的契约就是不完备的、存在“漏洞”的契约。企业就是一个不完备的契约,因为当不同类型的财产所有者作为参与人组成企业时,每个参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干什么、得到什么,是没有明确说明的。
因为企业面临的未来世界是不确定的,进入企业的契约就是不完备的,所以要使所有成员获得固定的合同收入是不可能的,这就是剩余索取权的由来。又因为这种不确定性,当实际状态出现时,必须有人决定如何填补契约中存在的“漏洞”,这就是剩余控制权的由来(Grossman&Hart,1986)。
经济学家们将剩余所有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称为企业的所有权安排。问题是:什么样的企业所有权安排是最优的呢?这就引出了我们下一个话题,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
(5)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狭义的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的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让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的一些问题(Blair,1995)。
研究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优,就不得不涉及到代理理论,其重点研究的是企业的内部结构与企业中的代理关系。2委托代理关系
在现代的企业结构中存在着多种委托代理关系,划分的角度不同,得到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类型也不同。下面我们从两个角度来划分,
(1)从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来看,我们发现企业中存在以下三种委托代理关系: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它不能直接管理企业,因此,股东大会便选举出一些股东组成董事会来管理企业。所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便形成了企业的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为委托人,董事会为代理人。董事会受全体股东的委托来管理企业,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②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受全体股东的委托指导、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是董事会一般也不直接的管理企业,而只是负责制定企业一些重大项目决策。董事会成员不一定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因此董事会会聘任具有管理才能的人直接管理企业,负责企业日常事务的管理。管理当局受董事会委托来具体的管理和经营企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独立执行决策计划,负责日常管理。这就形成了企业中第二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是委托人,管理当局是代理人。③管理当局和各部门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管理当局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的经营管理企业,为了完成代理责任,管理当局会聘任各部门经理具体负责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并且赋予一定的权利。因此,管理当局和各部门经理之间就形成了企业中第三层的代理关系,管理当局是委托人,各部门经理是代理人。
企业中主要存在以上的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网络,股东大会处于网络顶端,各部门经理处于网络底端。
(2)从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度来划分,我们得到以下两种委托代理关系:①企业在分散所有权结构下,公司治理问题要面临的核心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司的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在分散股权的条件下,经理人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双方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