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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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一、诉与诉权

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即请求说。

2、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积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

●消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例如:请求给付货款、赔偿金、租金等>

(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者消灭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3、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一个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已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1)反诉的构成要件:

①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③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审理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诉法第4条规定>

(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诉法第3条规定>

(3)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4)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多大领域内发生效力。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生部分。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诉讼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规定>

基本内容:(1)诉讼地位平等(2)诉讼权利平等

2、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规定>

基本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2)即可以对实体问题,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辩论。

(3)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辩论

(4)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简答or论述

辩论原则和辩护原则的比较?

1、概念:(1)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2)辩护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2、区别:(1)民事诉讼对的辩论原则建立在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刑事诉讼的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相分立的基础上。

(2)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相同或对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仅可以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且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从而使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

3、诚实信用原则<民诉法第13条规定>

4、处分原则<民诉法第13条2款规定>

基本内容:(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处分权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3)处分原则是受法律限制的,当事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5、诉讼调解原则<民诉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6、支持起诉原则<民诉法第15条规定>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者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是,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或者不得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1)法定的回避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注:前三款规定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的法定程序: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是提出。回避事由在案

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批委员会决定。审批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

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但案件需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1)公开审判的例外: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案件> 注:判决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四、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原告就被告)

●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1)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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