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 副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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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攀枝花市西区千平商务大酒店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千平商务大酒店的大厅临大门处租给乙方作为烟草售卖点,面积共5m2。
二、租赁期限及相应条款:
1、租期暂定为三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
2、甲方将出租的场地按现状交给乙方。
3、租赁期内安全事故、治安、雇佣(劳务)、计划生育、人身损害赔偿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5、甲方确保该出租场地没有其他纠纷。
如有,由甲方出面处理。
三、租金及费用支付
该房屋租金商定为25元/m2.月,每半年支付一次。
即每半年租金为750元,该租金为税后实收。
乙方须于租赁期(半年)的第一个月6号前支付该租期内的房屋租金。
本租金不包含有线电视、物业管理、水、电等与房屋使用有关的其他
费用,租金以外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合同解除:
1、租赁期间,如政府旧城改造、拆迁、甲方自用等确需收回房屋,甲方需提前60日通知乙方,租金据实结算,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解除并终止。
2、乙方无故拖欠租金或者拖欠其他费用达30日,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五、其他:
1、乙方须自行办理相关证照,确保经营合法。
2、租赁期间不得有偷水电等行为,如经查实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六、违约
违约责任:所有条款,双方均需遵守。
否则视为违约。
一方违约,须支付未违约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总金额的30%计算;并赔偿相关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比照本合同的可收益、代理费、交通费等)。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附:1、甲方房产证复印件
2、乙方营业执照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