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税收解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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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税收解读
1、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税。
(缴费时不计税,领取时计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暂不缴税。
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当期计税(由单位代扣代缴)。
2、企业账户作为未分配利益(公共账户缴费)暂未计入个人账户,在分配至个
人账户前无法明确纳税义务人及应纳税所得额,不具备个人所得税征缴的基本要素。
税务部门对此征税缺少政策依据。
3、根据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
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缩短缴费周期更有利于节税)
4、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退休领取时,按月领取,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6、退休领取时,扣除2013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部分,之后的缴费按照标准扣
税;分期领取时,按照2013年12月31日前缴费占所有缴费的百分比减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减计后的余额,按照规定扣税。
7、因出国定居或死亡导致的一次性领取,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本金法:根据缴费基数来计税
历史余额法:根据缴费基数和收益来计税
一次性支付应纳税额:
本金法:支付时总金额-所有缴费中税后缴费的部分
历史余额法:总金额-所有缴费中税后缴费-2013年12月31日的账户收益
全余额法:总金额-所有缴费中税后缴费—所有税后缴费在支付节点的收益分期支付应纳税额:
本金法:以所有税后缴费占所有缴费的百分比减计
历史余额法:以所有税后缴费+13年12月31日账户收益占领取时账户金额的百分比减计
全余额法:以所有税后缴费+所有税后缴费在领取时的收益占领取时账户金额的百分比减计
(余额法支付金额大于本金法,但不是所有银行都支持余额法。
如选择余额法支付,需企业出具待遇支付说明)
计税规则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只不过无个税免征额。
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七级超额累进制)
起征点是3500,计算方法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
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 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
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