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2019年度拟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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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近年来,随着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攀升、地方债务逐渐增加,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发展,在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高风险甚至违规经营行为。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标准,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为整顿不良资产市场秩序,防止盲目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规范流程,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等有关规定,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从严把握,并对公司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全方位论证,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银保监会。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事前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3•【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7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部门规章外,由银保监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行政相对人等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下列公文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一)组织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公文;(二)党务、纪检监察公文;(三)发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四)落实上级文件、未提出新的实质性内容的转发性公文;(五)不作为监管依据的事务性公文;(六)涉及行政相对人有关具体事项的决定、批复、监管意见、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现场检查文书;(七)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等(下称“上位法规”)关于立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

银监会派出机构2011年拟录用人员名单.

银监会派出机构2011年拟录用人员名单.

5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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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 局
陈亮 包越 曹楠 武晓敏 牛建伟 申璞 郭静 张丹东 张晓坤 张亮 李彬 薛琨 田野 李剑 高放 王丽 董肖 付锦泉 翟江涛 谷磊 王建伟 金瑞霞 任义涛 郭晓明 李挺 李晓丽 刘学杰 高朋帅 聂雅丽 李俊义 李鹏伟
男 768171221009 中国人民大学
周鹏
男 770221171225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10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 管局
刘长城
男 770214450514 山西财经大学
Hale Waihona Puke 10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 管局
张晨旭
男 770261164318 西安邮电学院
1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 管局
俞念
女 770250110217 西南政法大学
女 768235652630 集美大学
男 768213111302 河北大学
女 768215153002 内蒙古财经学院
男 768271271201 南开大学
男 768271280727 中国人民大学
女 768270662215 长城保险经纪公司
男 706243076010 安邦财险湖南分公司
男 768213078310 河北大学
3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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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 局
3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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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 局
3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 局
3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 局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1•【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5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会管单位:为贯彻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工作,现就《办法》实施后涉刑案件信息(包括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事件信息,以下统一简称为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案件报送主体(一)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报送案件信息,其法人机构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法人总部不另向银保监会报送案件信息;银行保险机构异地分支机构报送案件信息,其法人机构由银保监局监管的,法人机构监管局不另向银保监会报送案件信息。

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案件报送主体的确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是银行保险机构总部人员或总部在分支机构兼职人员,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案件的,应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作案时的身份和业务落地机构等因素,将与案件联系最紧密的机构确定为案件报送主体。

二是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等长期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服务并接受其日常管理的人员发生案件的,原则上由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的银行保险机构报送案件信息。

(三)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主要涉嫌在原任职银行保险机构工作期间作案的,现任职机构应以案件风险事件信息形式报送。

原任职银行保险机构也应按属地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案件信息。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银保监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7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现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2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所称上级管理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对拟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的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事项实施管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应审慎评估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是否与其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情况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第六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8•【文号】银保监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0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1月28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第四条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国银监会派出机构2018年度拟录用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名单(第一批)

国银监会派出机构2018年度拟录用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名单(第一批)

招录机关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0.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现场检查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履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7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一条为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

本规定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依法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的领导下,履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

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0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0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0号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保监局单独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银保监会备案审查。

银保监分局单独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银保监局备案审查。

第三条下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改革发展政策和工作部署提出监管要求的文件;(二)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规范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提出监管要求的文件;(三)银保监局制定的规范监管行为的文件;(四)配合地方政府发布的就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出监管要求的文件;(五)其他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一)规范内部机构、组织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公文;(二)党务、纪检监察公文;(三)发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四)落实上级文件、未提出新的实质性内容的转发性公文;(五)不作为监管依据的事务性公文;(六)涉及行政相对人有关具体事项的决定、批复、监管意见、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现场检查文书、情况通报;(七)年度工作方案、会议纪要等内部适用的文件;(八)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有关具体事项的决定、批复及事务性工作的通知;(九)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提高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一)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合理配置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

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结合各自特色和优势,探索创新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

(二)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回归本源,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充分发挥了解当地市场的优势,创新信贷产品,服务地方实体经济。

(三)银行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加强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服务。

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四)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五)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支持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加快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六)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将继续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发展,推动其明确市场定位,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签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封银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
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 七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五十七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被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三)拟作出处罚的理由、依据; (四)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六)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陈述和申辩 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充分收集证据。
行政处罚立案前通过现场检查、调查、信访核查等方式依法获取的证明材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可以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但应当在调查报告中载明上述情况。
第二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 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并由银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度人员录用考试

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度人员录用考试
1802117029
王艳
1802118006
张海洋
1802118008
黄宇
1802118010
张晓航
1802118016
夏一宁
1802118025
林瑶
1802119005
赵雪
1802120001
孙忠侣
1802120010
杨建宇
1802120015
王杨
1802120018
梁宇
1802121005
王旭菲
张悦
1802084017
郑雅馨
1802084019
高琪
1802085019
吴昕彤
1802086023
梁雪
1802087008
郑丽慧
1802089005
袁希
1802089029
李世伟
1802090023
翟文鹏
1802091014
吴桐
1802092005
宋海红
1802092013
韩雪
1802092021
1801035015
窦小东
1801035017
陈庭宇
1801036006
王宁
1801036023
兰强
1801037010
丁嘉楠
1801037020
冯博
1801037025
马晨语
1801037027
樊达琦·
1801037029
阮鑫
1801038012
吴清涵
1801038016
由梓
1801038020
杜婧
杨怀石
1802138015
武文睿
1802138019
邵晓

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2017年拟录用参公人员名单

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2017年拟录用参公人员名单

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110.5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助理岗位 (220001004001)
114.5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助理岗位一 (220001005001) 检察官助理岗位三 (220001005003) 检察技术岗位 (220001005004)
性别 民族
女 仫佬族 男 壮族 女 壮族 男 壮族 男 女 男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男 女 男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壮族 壮族 壮族 壮族 壮族 壮族 壮族 壮族 壮族 壮族 壮族 汉族 壮族 汉族 壮族 汉族 壮族 壮族 汉族 汉族 瑶族 汉族 瑶族 壮族 汉族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 检察官助理岗位二 院 (220001006002) 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 检察技术岗位 院 (220001006003)
104.8 114.4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来宾市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助理岗位一 (220001007001)
97.7
男 瑶族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一 (220002005001)
105.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116.2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
科员一 (220008001001)
110.6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0月28日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市场行政许可和备案行为,明确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条件和程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保险中介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

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中介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本办法所称备案事项包括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相应机构。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相应机构。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照宏观审慎原则,结合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4•【文号】银保监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现将《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4日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恢复等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依法、科学、高效、稳妥地应对和处置。

第三条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客观、真实、全面地报告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办公厅作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银保监会机关相关工作。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2•【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2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7月12日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权托管服务,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不少于两年的登记托管业务经验(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除外);(二)具有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具有便捷的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安全要求的线上服务能力;(三)具有熟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保证股权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灾备能力;(六)具备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和相关资料的条件与能力;(七)能够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八)与商业银行股权托管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公允;(九)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负面案件;(十)银保监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3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3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3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现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11月25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长期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指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及自保公司。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突出重点等原则。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方法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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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银保监分局监管部门主任科员及以下400144009001
付水莲

15424201032326
大学本科
黄冈师范学院
/
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深圳银保监局监管部门主任科员及以下400144001004
蒋雅洁

15414401014422
硕士
研究生
华南师范大学
/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2019年度拟录用
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名单(第二批)
序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报考部门
拟录用职位
姓名
性别
准考证号
学历
毕业
院校
工作经历
备注
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邯郸银保监分局监管部门主任科员及以下400144017002
刘烨

15421301053602
大学本科
河北金融学院
/
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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