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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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
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本要求 (3)
第三章操作流程 (4)
第四章部门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风险控制. (5)
第六章附则 (6)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再贴现业务,规范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本行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商业汇票,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按约定期限赎回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目的是缓解本行在对商业汇票贴现后出现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本行资金的流动性。
第四条本行只能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且只能以质押式回购方式进行办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本行再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再贴现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
(二)负责对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审批。
(三)负责对本行再贴现业务流程及各级授权审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第六条总行资金营运部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具体事宜,主要包括提请内部审批程序、提交再贴现申请资料、向人民银行赎回票据等。
第七条总行营业部负责再贴现业务的帐务处理、资金汇划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八条用于申请再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合乎法定要式且经过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汇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二)商业汇票承兑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已由本行贴现一定时间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认定可以办理再贴现的商业汇票。
第九条下列商业汇票不得申请办理再贴现:
(一)未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
(二)回购申请日距汇票到期日不足20天的商业汇票;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欠缺法定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不连续或者未按规定签章、金额大小写不符、汇票已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以及其他法定无效或规定不予受理的商业汇票;
(四)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意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其他商业汇票。
第十条票据回购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票据回购期限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给付票据回购资金之日起,至票据回购申请人与中国人民银行约定的票据回购日(不得定为法定节假日),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十二条再贴现金额为商业汇票票面金额扣除回购利息后的余额,再贴现利率按回购合同的利率执行。再贴现到期时,本行按照商业汇票票面金额赎回票据。计算公式为:
再贴现金额=汇票金额-回购利息
回购利息=汇票金额×回购天数×(票据回购月利率/30天)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本行申请再贴现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申请书》及《再贴现回购合同》。
(二)已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有效印鉴的《再贴现凭证》。
(三)背书连续、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复印件。
(四)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五)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六)申请票据回购业务的电子清单。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首次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票据回购申请,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预留印鉴,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预留印鉴;
(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必须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办理,具体按照《XX农村商业银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再贴现后,本行应安排专人携带商业汇票原件签订回购合同并办理再贴现业务手续。
第十七条本行应履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贴现回购合同,在票据回购到期日,主动安排专人持本行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前往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购回商业汇票。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再贴现业务必须经内部审批通过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应适时监控票据到期进度和人行清算账户余额,及时通知资金营运部办理票据赎回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