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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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知识产权出资是指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或作为出资方式之一用于投资或融资的行为。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之一,对于企业来说,能够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不仅可以获得新的资金,还能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然而,知识产权出资涉及的法律、商业等方面问题较多,需要注意一些要点。

首先,明确知识产权的价值。

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之前,应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确保其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评估可以从市场需求、技术先进性、专利权的范围等多方面进行,通过评估获取对知识产权的准确估值,以便在出售或进行出资时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

其次,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

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选择直接转让知识产权,也可以选择进行许可使用、租借、转让使用权等方式。

选择合适的方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战略需求进行,考虑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产权转移、出资回报等多方面的因素,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

再次,合理确定出资的方式和条件。

知识产权出资通常可以选择股权出资、债权出资或以知识产权为抵押进行融资,要根据企业的需要和目标,选择合适的方式和条件。

在确定合同条款时,需明确知识产权出资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充分协商并确定清晰的权益划分、出资回报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的安全,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或侵权问题。

此外,要注意法律合规。

知识产权出资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包括知识产权的产权确权和有效性、要约接受和申报程序、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出资方和接受方都需要确保自身在知识产权出资行为中的合法性,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和纠纷。

最后,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知识产权出资往往需要与其他企业、投资者进行合作,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对于出资行为的成功至关重要。

要对合作伙伴的背景、实力、信誉等进行全面评估,并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规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和出资的安全。

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后的出资方式

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后的出资方式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能够以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企业或个人利用自己持有的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在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并以此作为出资条件,出资到特定企业所开展的投资项目中,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获取相应的回报。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以知识产权权利为出资对象的一种出资形式。

而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后的出资方式,是指在知识产权出资的基础上,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的操作。

1. 知识产权出资的特点知识产权出资是一种新兴的出资方式,与传统的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因素出资方式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1) 高附加值:知识产权是以智力劳动为基础创造的成果,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市场竞争力和利润空间。

2) 长期持续性:知识产权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和持续性,可以为企业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

3) 技术壁垒:拥有特定的知识产权可以形成技术壁垒,阻止其他竞争者的进入,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

4) 风险分散: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将企业的风险分散到不同的投资项目中,降低投资风险。

2. 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的意义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是指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后,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的行为。

这种方式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现资本化: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可以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的资金,实现知识产权的资本化和市场化。

2) 分散风险:通过进行股权转让,可以将企业在特定项目中的风险进行分散,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

3) 提升企业价值:在知识产权出资的基础上,通过股权转让可以提升企业的估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关注。

3. 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的出资方式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的出资方式包括直接转让和二级市场转让两种形式。

1) 直接转让:企业或个人将持有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企业,在转让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合同签订等形式进行交易,完成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的操作。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一再被讨论,尤其是在实践中,外国公司或个人拿着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IP)到中国来,希望以IP出资与中国公司或个人合资成立公司。

笔者基于自己业务上的浅薄积累,试图总结一下IP出资中常遇到的三个问题:即哪些IP可以用来出资、出资的程序以及出资后IP失效应如何处理。

1. 出资的IP类型1.1可出资的IP类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巴黎公约》,IP类型简单概括如下:是否上述所有IP类型都可以拿来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以出资的IP首先得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这样看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转让手续清楚明了办理容易,满足这两个条件,都可以拿来出资。

但对于商号权来讲,指在完全不谈商标情形下的商号权本身能否出资,笔者持保留意见。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中提到了企业名称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提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本文将商号权等同于企业名称权来讨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号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满足IP出资的条件之一。

但笔者认为,完全割裂商标之后的商号权,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能算做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更应该是民商法项下的法律概念。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第一章引言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保护和管理好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在出资方式方面,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出资。

第二章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将资金直接投入研发、创新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中,以获取知识产权并加以保护。

这种方式下,企业需要自行承担研发成本和风险,并购买相关保险以降低风险。

1. 研发团队建设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研发团队,通过自主研发来获得知识产权。

同时,企业也可以与外部研发机构合作,共同研发并分享知识产权。

2. 技术转让企业可以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来获得外部的知识产权。

技术转让可以是单向的,即企业购买或租赁他人的技术,也可以是双向的,即企业与他人共享技术。

3. 专利购买与交易企业可以购买他人已经拥有的专利,或者将自己拥有的专利交易给他人。

通过专利购买与交易,企业可以快速获得所需的技术与知识产权。

第三章外部合作除了直接投资,企业还可以通过与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合作来获得知识产权。

外部合作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________1. 技术许可企业可以与他人签订技术许可协议,获得对方的知识产权使用权。

技术许可常常涉及费用支付和合作期限等具体条件。

2. 联合研发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或研究机构共同进行研发工作,共享研发成果和知识产权。

联合研发可以减轻企业的研发负担,提高研发效率。

3. 委托研发企业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工作,以获得所需的知识产权。

委托研发的过程中需要明确研发目标、合作方式、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

第四章投资并购除了直接投资和外部合作,企业还可以通过投资并购的方式来获得知识产权。

投资并购可以是全资收购、部分收购或持股投资等形式。

1. 全资收购企业可以通过全资收购其他企业的方式来获得对方的知识产权。

全资收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交易谈判等工作,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2. 部分收购企业可以通过部分收购其他企业的方式来获取其某些特定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行股东出资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行股东出资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股东出资我们都知道设⽴公司的时候,各位股东是需要以货币或者是⾦融资产进⾏出资的,对于出资形式法律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有哪些资产或者形式可以出资,哪些资产或者形式不能出资都是很明确的。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股东出资⽅⾯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股东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国⼯商登记实践中已有不少使⽤权出资的企业得以设⽴,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可了知识产权使⽤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可以出资的形式⼀、货币。

《公司法》要求货币出资的部分必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准备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临时账户;⼆、⾮货币财产。

1、实物。

实物的范围⽐较⼴泛,可以是房、车,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实物⼀般都是公司⽣产经营所必需的物品,否则其他股东⼀般不会同意。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商号、专利、实⽤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等。

依照旧《公司法》,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新《公司法》为了⿎励创新,扶持⾼新技术企业,取消了知识产权不得超过20%的限制。

这样,依照新的《公司法》,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最⾼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3、⼟地使⽤权。

我国对⼟地所有权采取公有制,股东以⼟地出资⼊股,只能是以⼟地使⽤权出资⼊股。

在公司成⽴后,股东将国有⼟地使⽤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地登记。

4、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货币财产。

A、股权。

股东以股权出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

⽤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可以转让。

B、债权。

股东对他⼈的债权也可以出资,不过基于债权的风险性,以债权出资的,⼀般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IPR)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发明中所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个方面来探讨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一、专利的出资方式专利是对发明者的技术创新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形式。

在专利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筹资金和寻求风险投资。

自筹资金是指发明者自行投入资金来保护和开发专利。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权,同时也能降低融资成本。

然而,对于一些高成本的技术创新项目来说,仅依靠自筹资金往往难以满足需求,因此还需要寻求其他出资方式。

寻求风险投资是指发明者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寻求资金支持。

风险投资者通常会对创新项目进行评估,并提供资金、资源和专业知识等帮助,帮助专利的商业化和市场化。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能够快速获得资金支持,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

然而,风险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合同条款的协商等都需要慎重考虑。

二、商标的出资方式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独立性和独特性。

在商标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主开发和合作联盟。

自主开发是指企业自行投入资金和人力资源来设计、注册、保护和维护商标。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完全掌握商标的授权和运营权,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的变化。

然而,自主开发也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资金和专业知识,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合作联盟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合作,共同开发、注册、使用或保护商标。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影响力。

与此同时,合作联盟也需要双方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三、著作权的出资方式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权和署名权的保护。

在著作权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己创作和购买版权。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知识产权属于公司中的权利,知识产权是⼀种没有实物的⼀项权利。

知识产权是可以⽤来投资的,可以我⽤货币确定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并且依照评估的价值确定投资者的投资额。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

股东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续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其差额;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公司出资⽅式有哪些出资⽅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式有以下⼏种:第⼀、货币。

设⽴公司必然需要⼀定数量的流动资⾦,以⽀付创建公司时的开⽀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货币出资。

第⼆、实物。

实物出资⼀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业产权和⾮专利技术。

⼯业产权和⾮专利技术作为⼀种⽆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地使⽤权。

公司取得⼟地使⽤权的⽅式有两种,⼀种是股东以⼟地使⽤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使公司取得⼟地使⽤权;另⼀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取得⼟地使⽤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费。

浅议知识产权出资及其评估

浅议知识产权出资及其评估

浅议知识产权出资及其评估【摘要】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以知识产权作价对公司的出资,并取得公司相应的份额的股权。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则是把无形资产转化为有效的公司资本的重要环节,对于知识产权出资起着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一、知识产权出资的基本问题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财产已远远超过了物质财产而成为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形态。

根据国外的一些研究统计,在2000年每6美元的市场价值中,只有不到1美元的价值是由有形资产或金融资产构成,其余5美元(约占总市值的83.3%)的价值由无形资产构成。

在当代,知识产权及高新技术成为各国,包括中国内资、外资公司乃至高科技公司中重要的出资形式。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知识产权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出资人以经过评估的适格知识产权缴纳公司注册资本以获取对价股权的出资方式。

出资人获得的对价是公司的股权,出资者享有基于股权而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我国法律允许知识产权出资,但对于出资标的物的性质为知识产权本身或为知识产品,不同学者存在不同见解。

有学者认为,出资行为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对某项技术成果、作品、商标的产权控制的易手,而非该技术成果、作品、商标原件本身的占有。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用非货币资产出资入股,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质上是以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出资,包括知识产权的出资,而绝非以知识产品出资。

(二)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适格要件知识产权出资属于现物出资的范畴,须先满足现物出资的构成要件。

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不符合出资要件的,不能进行出资。

学术界对“现物出资资格原则”有不同的学说,但各个学说在主要内容方面并无太大差异,这些要件大体包括:第一、确定性,即指现物出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即以什么作为出资标的物必须客观明确,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价值物的现存性,即强调出资标的价值应当是现实存在的。

第三、价值的可评估性。

知识产权出资协议

知识产权出资协议

知识产权出资协议1. 背景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包括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

在某些情况下,创业公司或个人可能需要为了融资或其他目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出资。

此时,知识产权出资协议就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它用于明确出资方和受益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定义•出资方:指拥有特定知识产权并将其出资的一方。

•受益方:指通过出资方拥有的知识产权而获得利益的一方。

•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权益。

•出资:指出资方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给受益方,并且受益方将对该知识产权进行合法、合规的使用。

3.1 出资方式•完全转让:出资方将其所有权益、权利和利益完全转让给受益方。

•部分转让:出资方将其部分权益、权利和利益转让给受益方,双方协商确定转让比例和相关权益。

3.2 出资范围出资方应向受益方详细描述其所出资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号、商标注册号、著作权登记号、工业设计专利号等。

3.3 出资条件出资方与受益方就出资的条件进行协商,并在协议中明确说明。

出资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期限:受益方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期限及延续条件。

•使用范围:受益方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及相关限制。

•协议终止:协议终止后对知识产权的处理方式。

4.1 受益权转让出资方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受益权转让给受益方,受益方有权享受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各种利益。

4.2 受益权保护出资方和受益方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受益权。

双方应配合进行知识产权的注册、维权,同时亦应确保不侵犯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5. 权益分配5.1 收益分配受益方享有从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各种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声誉提升等。

收益的分配方式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5.2 费用分摊出资方和受益方在知识产权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维护费用、注册费用等。

双方应协商合理的费用分摊方式,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知识产权出资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出资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出资注意事项
1、合理使用知识产权
企业出资在知识产权上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并遵循相关规定,且不影响
他人的使用权,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在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时,应
当接受受权人的合法付费。

2、重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对知识产权有相应的法律保护,企业出资在知识产权上也应当严
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
相关规定,对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完善的保护。

3、认真调查知识产权
企业在出资知识产权时,应当认真调查知识产权、比较知识产权价值,以便出资者获得全面的知识产权信息,确保知识产权出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知识产权权利完整无缺
企业出资知识产权时,应当核实所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确保涉及的
知识产权完整无缺。

企业在知识产权出资时,要加强出资时的法律服务,
确保知识产权出资的质量。

5、合理劳动安排
企业出资知识产权时,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的使用、开发情况合理安排
知识产权相关劳动力,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

6、严格知识产权评估
企业出资知识产权时,应当严格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确保所拥有知识产权的真实、合法性。

浅谈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及其强化和垄断

浅谈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及其强化和垄断

于利用它长期获得巨额的垄断利润 。 由于新技术创新有着巨大 然也就等于变相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 从而导致 知识产权制度
的 风 险 性 以及 市场 需 求 不 稳 定性 , 致 开发 者 在开 发 初 期 不光 作 为 一种 利 益 平 衡器 的作 用慢 慢 弱 化 。 导
承担 巨大的风险压力, 还有高额经济成本 。 当辛苦研发出来 的
求, 必将如货币产品一样来换取适当的交 易价格, 或者 通过运
营来 为 企 业 创 益 。 识 产 权 成 为 了企 业 运 营 的 链 条 之一 , 生 知 产
知识产权 出资的特点
经营 收 益性 强 。 识产 权 拥 有 人使 用 知识 产 权 出资 , 就 知 这
了相应 的价格增值 , 企业获得真正的创收, 使 获取对市场 的实 际占有力。 知识产权 出资额在注册资本 中占据着相应 的比例, 充分体现 了智力这种 “ 科技 ” 在公司运营发展中的重要价值。
优势用各种手段遏制其他公司创新的进一步发展 , 例如降低 自
己 的产 品 价 格 、 竞 争者 无 利 可 图等 。 间 长 了, 些 产 权 的 使 时 这
知 识产权 的强化和垄 断
知 识 产 权 的垄 断性 。 识 产 权 指 的是 民事 主体 对 其创 造 的 知
所有者就会从创新者升级成阻碍创新者, 知识产权的激励效用
立设 立 必 须移 交 给 该 公 司 。 公司法 对 出资交 纳 期 限 的灵活 规 作为知识产权 出资。 新 知识产权拥有人在进行知识产 马
要提出相关的申请材料 , 如提交知识产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证 部份 的模 式和技术都被个别企业掌握了。 新企业要进入 时, 就 明材料 。 同时, 相关部门要建立知识产权 出资登记 公示制度 , 需付 出高额代价来获取许可, 或是在商业模式上 自主创新。由

知识产权出资的税务问题

知识产权出资的税务问题

知识产权出资的税务问题知识产权出资的税务问题一、概述知识产权是指由人的智力创造出来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时,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本文将就此进行详细介绍。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税务分类1.企业所得税:知识产权出资所获得的收入需要纳税,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在知识产权转让中,有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税问题,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的知识产权出售所得收入,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税务优惠政策1.创新型企业税务优惠政策:对于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知识产权创造的企业,国家给予一定程度的税务减免和优惠政策。

2.技术转让税务优惠政策:国家对于技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给予相应的税务优惠,降低税负。

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出资方面,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四、知识产权出资的税务事项注意事项1.合理安排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对于知识产权转让,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如整体转让、部分转让等,合理安排转让方式可以最大化地优化税务负担。

2.注意知识产权评估: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评估,确定其价值,以便正确计算税务。

3.协调国内外税务政策:对于涉及跨国知识产权出资的情况,需要协调并满足国内外双重税务政策,以避免重复征税。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由人的智力创造出来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企业所得税: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其全年利润额为计税依据,按税率计征的税金。

3.增值税:指对在增值税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依法征收一定比例税率的税种。

4.个人所得税:指国家对个人从各种来源所得收入依法征收的一种税种。

企业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注意事项

企业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注意事项

企业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注意事项企业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是指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投资的一种方式,将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的一方,通过将其转化为资本,以获得持续的经济利益。

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多赢的合作模式,可以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然而,在进行企业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时,也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企业注意,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企业应明确知识产权的价值。

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前,企业应充分了解并评估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

这包括知识产权的市场潜力、竞争优势以及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等。

只有在明确知识产权的价值后,企业才能更好地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出资方式,以及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定价和估值。

其次,企业应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

知识产权出资入股需要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因此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对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企业应对潜在合作伙伴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并确保其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经验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此外,企业还应与合作伙伴达成清晰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防止后续的纠纷和冲突。

再次,企业应保护知识产权的安全。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财产,因此保护知识产权的安全至关重要。

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时,应确保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知识产权的泄露和侵权。

这包括加强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与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以及与专业的知识产权机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

最后,企业应制定明确的退出机制。

知识产权出资入股通常是一个长期的合作模式,但对于企业而言,也应预先制定明确的退出机制。

这包括合作期限的确定、退出条件的约定以及双方在退出后的权益分配等。

明确的退出机制不仅能够规范双方的行为,还能减少合作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总之,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时,需要注意以上几个方面。

明确知识产权的价值,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保护知识产权的安全以及制定明确的退出机制,都是确保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通过充分考虑这些注意事项,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入股,实现双方的共同发展。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进行投资入股,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用来作投资入股时有没有一些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呢,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公司法》关于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这里所讲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须符合以下法律规定:1、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须以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也就是说,出资人要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确,该知识产权要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可以依法转让。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也就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出资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70%,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与其他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叠加不能超过70%。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非货币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由此,知识产权的出资需要先评估,后验资。

▲三、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履行验资与工商登记等法定手续后,才能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才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投资收益。

股东以自有的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时,应以该知识产权的全部财产权利作价投资入股,并要办妥产权过户、评估、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法定手续,只有这样才可有效避免日后的法律风险,若股东以部分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往往所产生法律纠纷比较多,日后处理起来也颇为麻烦。

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包括专利、非专利的高新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因为这些无形资产虽然有价值,但是无形,在以这些知识产权入股公司时特别容易产生纠纷。

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防范风险:一、确定技术入股的技术人员是否享有该技术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是拥有技术,比如职务发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权利归单位享有。

上新三板的奥特美克就出现了无形资产出资确定为职务发明,技术出资人最后以货币出资置换无形资产,否则就是技术出资人的出资瑕疵,需要补救。

公司确认:“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二、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范围在交易中,不能简单笼统地将出资入股的技术称为“以XX技术出资”,要精确的确定出资入股的技术包括哪些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

曾有这样的例子:某种汉字编码获得了一项方法专利权,再根据专利方法设计出该编码的输入软件(真正在市场上销售的是输入软件而不可能是输入方法)。

发明人以这项专利技术与投资方成立合资公司。

投资方的本意显然是想让合资公司能够销售装有输入软件的电脑、汉卡等产品。

但是双方在技术出资协议书中只是简单地约定:“技术性质为中国国内独占性专利”、“技术内容包括:表形码汉字卡;表形码教材;表形码字典;表形码电脑”。

这份协议书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首先,没有明确是以专利权出资,还是以专利权的独占许可出资?从文字上看似乎更象是后者。

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思考

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思考
重 要 的法 定 出资 形 式 之 一 。 然 而 , 原公 司 法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出 资 的法 律 规 定 , 实践 中 的出 资 需 求 不 甚符 合 , 知 识 产 权 利 用 中 的 一 些 理论 概 念 的 与 对 模 糊认 识 , 影 响 实 践 中 对 知识 产 权 的 正 确 利 用 。2 0 亦 0 5年 l 0月 2 1 7 E十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 8次会议修订的《 司法》( 公 下文称新公 司法) 对股 东 以 知识 产 权 出资 问 题 所 作 的规 定 有 了较 大 的变 化 , 对 于 修 订 前 的 《 相 公 司 法 》 下 文 称 原公 司 法 ) 了一 些 进 步 , 还 有 一 些 不 足 , 文 在 此 作 一 ( 有 但 本 些 粗 浅 的分 析 。 知 识 产 权 出 资标 的 的范 围
本 身不 可转 让 的性 质 不 能用 于 出 资 外 ,一 名 称 在理 论 上不 存 在 出资 的 障 ,商 碍 , 应允 许 作 为 出资 的形 式 。另 外 , 公 司 法 采 用 列 举 方 式 规 定 出 资 标 亦 原
影 响了公 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方面也会对 与公 司交易 的相对 人 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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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识 产权 出 资 问题 的 思 考
王 蕊 王 宇
( 州 大 学 法 学 院 贵 州 贵 阳 5 0 2 ) 贵 5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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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知 识 产 权 出资 是 知 识 产 权 资本 化 的过 程 , 是 知 识 产 权 理 论 不 断 丰 富 和 发 展 的 结 果 。但 是 , 识 产 权 因其 特 有 属 性 而使 知 识 也 知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是什么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是什么

以知识产权投资⼊股的法律相关规定是什么对于股东的⼊股形式有很多的,以及对于⼊股的类型也会因⼈⽽异,那么对于⼊股⼜有哪些相关的知识,以及对于知识产权的⼊股相关知识⼜有哪些,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能够有所了解。

以知识产权投资⼊股的法律相关规定是什么⼀、知识产权投资⼊股法律依据如下:《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

”采⽤知识产权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

该规定意味着知识产权出资最多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知识产权出资⼊股的转让,与知识产权转让是两回事。

出资⼊股是⼀种投资性⾏为,这种将知识产权估价⼊股⽽形成的转让是永久性的,公司如不解散清算,投资⼈不得从公司取回知识产权财产。

但作价⼊股,出资⼈成为股东,可通过每年分红获得经济利益。

但若公司经营不善,出资⼈也可能分⽂不得。

若公司经营不善,公司有权将该知识产权作价变卖,⽤于公司债务清偿。

因此出资⼊股需要承担经营风险。

⽽知识产权的转让,产权⼈可以直接受让相应的费⽤。

⾄于受让公司使⽤该知识产权是否盈利或亏损,与产权⼈⽆关。

知识产权的转让,包括转移知识产权所有权或只转移知识产权使⽤权(“使⽤许可”)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知识产权⼊股的相关知识的具体介绍,以及对于知识产权是可以进⾏⼊股相关的具体介绍,如果对于这⽅⾯的只是还有其他任何的不理解的⽅⾯都是可以随时进⾏相关的咨询,店铺都会进⾏详细具体的解答,希望解除⼤家的疑惑。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要注意哪些问题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出资两种,非货币形式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都是法律允许的,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是不允许作价出资的。

(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的专属权利。

)非货币出资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1、评估已不是必须,但不评估存在诸多风险。

除涉及国有资产需依法进行评估外,其他非货币资产在工商登记时一般不再需要提交评估报告,只要全体股东认可价值即可,这样虽然看起来很美,但是隐患却很大:一方面如果公司一旦涉及债务纠纷或诉讼,出资将由法院委托评估,若发现明显低于章程定价的,将被直接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后期进行新三板、IPO的,虽然有不少案例显示监管机构对主办券商和律师有明确核查过程和结论的,不需要再行评估,但涉及到现实情况若无法形成有效证据和依据,依然会要求企业对相应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

2、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规定两部曲,即过户+交付,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需要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同时需要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其中变更手续即过户是法院认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依据,实际交付使用则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

如某股东将其所有的商标权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始终未办理变更手续,则法院可以强制其在合理期间办理变更,变更完毕后,法院会认定该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但其股东权利是可以从实际交付时享有的,这也是很多个人公众平台会遇到的问题。

对于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如果已经交付土地,仅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出资瑕疵;法院一般会限期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另外最高院判例,股东以房产和机器设备等实物出资,价值总额已经超过其承诺的实物出资价值,且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亦可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实物出资义务,债权人以该股东出资不足为由,向其主张债权的,不予支持。

综上,在进行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时建议还是尽量做评估,同时作为公司方,及时要求股东办理相应非货币出资的过户手续为妥。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

知识产权的使⽤权能否作价出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可以将⾃⼰的知识产权授权他⼈使⽤的,被授权⼈取得知识产权的使⽤权,但需要交纳使⽤费。

⽽知识产权是可以作价出资的,那么知识产权的使⽤权能不能作价出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知识产权的使⽤权能否作价出资知识产权的使⽤权不能作价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的需要具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出资⽅式】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1、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般侧重于4个⽅⾯,即⽤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

2、申请⼈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1)确定性是指⽤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

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种抽象的概念。

(2)现存性是指⽤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3)可评估性是指⽤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货币进⾏具体估价。

如果⽆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法⽤货币进⾏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于出资。

(4)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出资义务,⽤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独⽴、完整的转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知识产权的使⽤权不得出资。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我国专利权出资现状及面临问题分析

我国专利权出资现状及面临问题分析

国际条约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分类比较繁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工商业领域中的无形财产权作了初步的概括,工业产权的范围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之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而根据TRIPS之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

一、专利权出资与其他专利运营模式的区别专利权出资是指专利权所有人以能够依法转让的专利所有权作价,投入新成立的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或者在标的公司增发新股时获得股份的出资方式。

专利权出资与其他专利运营模式的明显区别在于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条件1:出资方、受资企业及专利具备主体、客体;条件2:出资方持有专利及保护的技术方案;条件3:出资方在以专利出资后,在受资企业的股份中有持有比重或按照专利产品的销售量提成。

出资方参与后续的企业生产经营,共同承担风险。

而其他专利运营模式如:专利许可与转让、组建专利池、专利质押融资等都不能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

二、专利权出资现状及主要模式(一)专利入股以专利作为出资,在受资企业占有股份,简称专利入股。

案例一:专利权人为何XX,持有:TiCN基金属陶瓷数控刀具的制造。

何先生在日本研修和工作期间,研发和申请了该项发明,在2013年5月回到国内后,与其他数位出资人,准备共同成立苏州YY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其中何先生的专利及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其余出资人以资金和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出资。

在成立公司前,何先生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对该专利技术进行专利价值评估,经评估在估价时点2013年11月20日的市场价值为48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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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除了以货币、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外,还往往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尤其是以生产高科技产品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更是如此。

由于知识产权相对于货币及土地使用权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有期限性的资产,在实践中的出资情况就显得更为复杂,对公司发起各方来说,如何对待知识产权的出资,既能使技术出资方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又能平衡其他出资方的利益,是出资中必须解决的一对矛盾。

要处理好这对矛盾,则不仅需要了解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规定,还需要了解知识产权出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以便在实践中设计、运用一些法律方案。

一、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范围《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

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

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还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二、有关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知识产权出资的金额需要作价计算,此作价的金额经发起各方认可后即构成不变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

负有限责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最低保证金。

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的整个经营期内,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不能减少。

一般而言,由于技术的更新期越来越短,一项技术要在长时间内保持领先地位是很难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是趋于贬值的,这样,就会形成注册资本实际上的减少。

由于我国技术水平较发达国家相比仍显落后,在合资企业的设立中,外方往往以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而且,他们凭借这方面的优势,要求很高的作价。

由于过高地估价,常常导致注册资本的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为防止注册资本的“缩水”,有些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也进行了限制,即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35%。

此外,“高新技术”应当由国家、省(部、委)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或者认定。

三、有关知识产权出资与知识产权转让的选择新设立公司要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作为股东,以知识产权向公司进行出资;二是由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该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

出资行为和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了解这一点,发起人各方可根据公司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以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首先,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投资行为熗时也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转让行为。

确切地说,是一种投资性的知识产权转让行为。

且这种投资转让是永久性的,公司如不解散清算,投资人不得从公司中提取这部分财产。

作为出资的对价,出资人换取对公司财产的股权,出资人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通过其股权每年带来的分红而实现。

当然,如果公司经营不好,出资人也就可能一分钱也分不到,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公司还有权将该知识产权作价变卖,其价款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

所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行为是需要承担风险的。

而我们一般所说的知识产权的“转让”,严格地说包括转移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和只转移知识产权使用权的“使用许可”。

这种转让不是以投资为目的,当转让方或许可方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给公司后,公司作为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应支付转让费或使用许可费给转让方或许可方。

因此,转让人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获得一定的价款而不是非固定的投资分红实现的。

此转让费或使用费一般地讲是从公司成本中列支,一次或逐次按年由转让方或许可方提取,当企业出现亏损时,公司仍然应当从企业成本中列支转让费或许可费,转让方或许可方在合同条件下(如以销售额、销售数量提成),仍可能获得知识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应得的利益。

如果公司因亏损以至于资不抵债破产,转让方或许可方在未得到按合同应得的全部转让费或使用费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另外,由于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出资人是公司的股东,因此享有股东为公司利益和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共益权,如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对董事的起诉权等。

而知识产权转让人或许可人则不能享有公司股东的这种权利。

了解知识产权的出资与转让的不同以后,公司发起人各方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方案。

如公司为了充分调动知识产权出资人的积极性,以使其在今后的产品研发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可要求知识产权所有人以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加入公司。

由于知识产权所有人已成为公司股东,享受经营成功的收益,承担经营失败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人自然会竭尽全力发挥其技术等方面的作用。

如果知识产权人充分看好自己的技术、市场和其他公司发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将会可能得到比转让知识产权更高的收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是以其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的。

由于技术有随时间的推移发生贬值的特点,技术出资方如以技术作价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固定比例永久性地分配公司的收益,对其他出资人来说,也会造成分配利益的不均衡。

而以技术转让支付的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往往采用收取入门费加提成费的方式,至于提成则有销售额提成、销量提成、利润提成等。

所以,如果技术不再先进或被淘汰,产品在市场上已没有销路,则技术转让人每年应得的提成费就可能无法兑现。

这种把知识产权所有人与公司的经济效益联系在一起的知识产权利用方式,对均衡知识产权所有人与公司的利益,以及知识产权所有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也是很可取的。

因此,企业在实践中若采用这种方式,可更好地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经济利益。

尤其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中,由于技术来源方往往是外方,为了保证注册资本的不变,防止缩水,以及为了维护中方的经济利益,合资合作时,最好要求外方以货币出资,技术的利用可以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作为受让方受让利用。

四、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作价价格应该说,知识产权出资的作价价格,与其他方式出资如实物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相比显得难以确定一些。

实物、土地使用权都有相应的市场价格,即使实物已经使用过,也有统一的固定公式的折旧计算法。

而技术在市场上,没有较为统一接近的市场价。

一技术既然比其他同类技术领先,一商标既然比别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有名气,那么,这项技术或商标就有比其他技术或商标更高的价值,而这部分价值究竟应高出多少,很难用公式精确的计算出。

因此,用知识产权出资时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只是一个供发起人确定其知识产权作价金额的参考数,最终作价金额的确定是发起人各方在评估金额的基础上相互协商的结果。

应该注意的是,我们常常看到媒体报道,某某技术拍卖要价一个亿,某某驰名商标评估价值为几百亿。

其实,这种价格只是该项知识产权理论上的一个参考价值,而其真正的价值应该是这项知识产权在发生交易时所实现的价值,如果没有交易,它的价值就是不确定的。

另外,在用知识产权出资时,还应注意是以知识产权的何种权利出资,即是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

如以所有权出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将转移给公司所有,出资人只对其知识产权享有股权,不再享有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出资人自己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该项知识产权,也不能再将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或许可给其他人。

如果仅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则出资人对该知识产权仍享有所有权,在不违反出资协议的情况下(如公司独占使用该知识产权),出资人还可自己使用或许可给其他人使用该知识产权。

所以知识产权以所有权出资时的作价金额,就显然应该比以使用权出资的作价金额高。

最后,依照《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知识产权的评估应该聘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进行。

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以国有性质的知识产权出资的,其评估报告还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通常是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确认,以防出现低估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权利转移手续依照《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到法定机构办理知识产权的“过户登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仍然没有发生转移,出资人仍然没有完成出资。

因此,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出资的,依照有关专利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到中国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将专利权从专利技术出资人一方“过户”到新设立的公司头上。

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目前法律尚无相应的规定。

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权转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附送原《商标注册证》。

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新设立的公司,并予以公告。

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如果出资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即未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的有关手续,该知识产权从法律上便没有发生转移,这种情况下出资合同仍然有效,知识产权出资人构成对出资合同的违约,公司可追究出资人不出资的违约责任。

最后,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知识产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还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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