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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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要点
1 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现场检查相关事宜。
本要点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不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安全评价、检测岗位人员的日常巡检和防火巡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要点的条款。本要点所依据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时,应按更新后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当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严于本要点时,按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201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3 内容
3.1 系统设置
*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1.2条)。
*3.1.2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控制室和分控制室。主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及分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及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控制和显示装置之间可以相互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3.4条)。
3.1.3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3.1.6条)。
*3.1.4 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应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明显的标识(《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6.8.1条、6.8.2条、6.8.4条)。
3.1.5 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3.1.7条)。
3.1.6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3.1.8条)。
*3.1.7 系统设备及组件应按规定周期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标定,并留存检测、标定记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7.1.1、9.2.2条)。
*3.1.8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6.2.1条)。
3.1.9 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10.2.1条):
a)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b)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3.1.10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11.2.2、11.2.5条)。
*3.1.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主电源断电及恢复供电时,应能自动转换,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状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10.1.1、.10.1.2、10.1.4、10.1.5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5.2.1条)。
3.2 消防控制室
*3.2.1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应包括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3.1条)。
*3.2.2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3.4.5条)。
*3.2.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有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3.4.6条)。
3.2.4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3.
4.7条)。
*3.2.5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c)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d)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e)与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之
间有明显间隔。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 3.4.8条)
*3.2.6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a)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
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b)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的消防设施一览表;
c)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d)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e)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志愿消防人员等内容的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
f)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h)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4.1条)
*3.2.7 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24h有不少于2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值班;
b)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c)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
d)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
e)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
(接通)位置。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4.2.1条)
3.3 图形显示装置
*3.3.1图形显示装置应能用同一界面显示建(构)筑物周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情况;
*3.3.2 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系统各类消防、报警及其控制设备的名称、位置和运行状态、故障信息和相关联动反馈等动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