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专项练习之危害公共安全罪(17)-fashu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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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泄愤,开车向人群乱撞的行为,该定什么罪?沈某原是上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2001年10月14日晚,他驾驶出租车因违章被交通巡警处罚。沈某十分气恼,产生了对社会报复和轻生的念头。10月15日早晨6点40分左右,沈某将汽油、机油洒在身上和出租车内,在明知南京东路步行街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强行驾车驶入,由东向西呈“S”形急驶,在河南中路路口、上海中联商厦等繁华路段先后撞倒7人,其中2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沈某随即在车内点火自焚,及时赶到的公安人员和周围群众将火扑、灭,并将沈某抓获。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律评析:根据《刑法》第115条第l款的规定,沈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首先,要明确危险方法的含义。

刑法中虽然没有指出它的具体形式,但从整个条文的立法精神来看,应当是指那些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具有同类的性质,即一旦实施,将会造成人们包括行为人自己也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者受伤的结果,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危险方法,其根本标准就是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离开了危害公共安全这一根本,就无法判断和认定什么是危险方法,什么不是危险方法。还需明确的是,危险方法必须是刑法的现有规定中所没有容纳的行为,如销售假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有专门的销售假药罪,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中则不包括销售假药的方法。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

案中,沈某因为违章被交通巡警处罚后,产生对社会不满和轻生的念头。将汽油、机油洒在身上和出租车内,在繁华路段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2

向饮用水井中投放农药,没有毒死人也构成犯罪吗?1993年,因为修建高速公路,余某和另外两户人家共有的晒坝被政府征购,并得到赔偿一千三百余元,由此引起了三家对这笔赔偿费的争执。2002年,余某听说自已嫂子张某把其孙子的户口落在自己户头上,便向嫂子索要“养老费”数万元。遭到拒绝后,余某觉得朋友和家人都对不起自己,对社会产生不满,决定在嫂子六十大寿之机在村中的5口水井下毒,毒死所有村民。2004年1月4日晚,余某将11瓶农药水胺硫磷分别倾倒在供村里十余户人家饮用的4口水井当中,当他正在往第5口水井中倾倒农药时,被人发现。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只是由于发现及时,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5年。法律评析:本案涉及的罪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

《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刑法并没有把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一般人会认为,像本案这样投放农药但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就可以了。其实这些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向饮用水井中投放农药,尽管没有造成毒死人的后果,但却造成了一种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一旦成为实际损害,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所以,向饮用水井中投毒,造成毒死人的危险,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这种行为,就应当用刑罚手段进行打击。当然,如果行为已经实际上造成

了致人伤亡的后果,行为人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所以,虽然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因被及时发现而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人民法院仍然按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了他的刑事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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