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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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论法人的本质

专业: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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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1页

一、法人的背景………………………………………………………… 2页(一)法人的含义……………………………………………………… 2页(二)法人本质的几种解释…………………………………………… 2页(三)法人出现的背景…………………………………………… 2页二、法人本质各学说…………………………………………………… 3页(一)法人拟制说……………………………………………………… 3页(二)法人否认说……………………………………………………… 4页(三)法人实在说……………………………………………………… 5页三、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5页(一)法人设立的社会作用…………………………………………… 5页(二)法人在本质上与自然人的区别………………………………… 6页四、法人人格制度的价值目标………………………………………… 6页(一)法人人格制度的经济价值目标………………………………… 6页(二)法人人格制度的公平价值目标………………………………… 7页

五、法人仅是自然人实现其目的的工具……………………………… 7页

六、扩展的结论………………………………………………………… 8页(一)法人本质理论分歧……………………………………………… 8页(二)透视法人主体性………………………………………………… 8页(三)法人具体制度设计意义………………………………………… 8页

(四)关于三种法人本质……………………………………………… 9页七、结论…………………………………………………………… 10页

注释……………………………………………………………… 11页参考文献………………………………………………………………… 1页论文摘要………………………………………………………………… 1页

引言

民事主体是民事领域中的主体。从现象看,民事主体表现为享有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的载体。从本质看,民事主体表现为具有民事意志,是民事意志的载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种形式。其中,关于法人和法人的本质问题,学术界分歧较大。传统的说法一直认为,关于法人的本质,法学史上曾有三种观点:“否认说”、“拟制说”和“实在说”。国内学术界一般否定“否认说”和“拟制说”,同意法人实有,但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实在说”的一些具体说法。下面来具体介绍下法人的本质。

一、法人的背景

(一)法人的含义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第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第四,作为监督机制根据法人的性质不同可介入的机制不同,在这一点上,公益法人与公司法人形成严格与宽松的两极对照。第五,在享受税制优惠方面,公益法人以绝对享受为原则,营利法人以基于政策部分享受为原则。第六,作为准入机制,以准则主义为基本原则,以许可主义为特别原则。第七,特殊法人不做规定或做授权规定,即特殊法人由特别法规定。

(二)法人本质的几种解释

作为社会组织,法人何以与自然人一样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此问题的解释也即对法人本质问题的探讨。关于法人的本质,学界有三种解说:拟制说、否认说和实在说。拟制说认为民事主体以自然人为限,法人之为民事主体纯出于法律之拟制。此说强调了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立法技术性,但未能揭示作出此拟制的原因。而且该说将意思能力作为权利能力的基础,难以说明无意思能力之婴儿与精神病人亦为权利主体的客观事实。

法人否认说则无视法人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巨大作用及法人在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学理上的解释取代客观实在,为学界所不取。

法人实在说则认为法人为社会之客观实在。

(三)法人出现的背景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单个自然人进行生产和交换不能满足需要,产生了大量运用资本进行分工和协作的要求,民事主体制度对此做出了反应,形成了由自然人向法人发展的量变。

“法人”这一用语最早被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在此之前,尽管立法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但法人的实际形式早已存在。第一次以立法形式

给法人下定义的是1927年的《苏俄民法典》,该法典第13条规定,“一切享有取得财产权利和能够承担义务,并且能够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法人。”1964年修改后的《苏俄民法典》第23条规定,凡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取得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并承担义务,可以在法院仲裁署或公断法庭起诉和应诉的组织,都是法人。1991年底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于1994年10月21日制定了新的民法典,该法典第48条规定,凡是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或业务管理权,以这一财产承担自己的义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组织都是法人。

在我国,早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的行政法规中就开始使用了法人一词。改革开放以来更是大量使用这一概念,但在很长的时期内,立法上没有给法人下明确的定义,直到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才正式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法人的定义,该法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

法人为什么能够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是否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其本质是什么,这是18世纪以来一直为西方法学家所注意的问题。对法人本质的看法,在民法上涉及法人的民事权利,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方面的问题,在刑法上涉及到法人的犯罪能力问题,在宪法和行政法上涉及到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独立人格问题,所以,讨论法人的本质是不无意义的。2

二、法人本质各学说

(一)法人拟制说

萨维尼对法人本质的观点体现了法人拟制说的基本主张。他认为自然人为权利主体是法律当然承认伦理人的结果;法人之为主体,取得人格,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体类比自然人拟制的结果。法人是“纯粹的拟制物”,其实体基础是“人为创造的组织”。也即法人仅在观念上具有人格,并不是社会现实中的实体。法人性质上为法律所拟制之人。坚持法人拟制说,虽然可以认可法人的权利能力,但却因为否认团体的意思能力,而不能承认法人的行为能力,进而法人的行为只能由充任法人机构的自然人代理或代表。法人和法人机构并不是一体的关系,而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由机构来代表法人,与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其方式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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