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职责考核制度

安全职责考核制度
安全职责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职责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保证公司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有单位、租赁承包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劳务输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奖惩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与安全生产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相当。

第五条有关奖罚均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和收缴,罚款通知单由安全部门开出交给财务处,被罚单位和个人应在开票当月缴纳罚款,否则在工资加倍扣除。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能按规定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有计划、有检查、有评比,能确保全年一切事故为零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凡全面完成安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指标,年终获安全先进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成绩的个人,年终获安全先进的个人给予100-500元奖励。

第九条发现事故预兆,果断采取措施,避免发生设备、交

通、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100-1000元奖励。第十条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给予100元奖励。

第十一条在事故抢救中,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者,给予100-1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在劳动安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者给予500-1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对生产单位领导不注重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职业卫生,可能造成职业病和慢性中毒等危害,有检举揭发者给予100-500元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十四条工伤事故

1.对发生工伤事故,逾期不报,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者,弄虚作假出具各类工作票造成重大未遂事故以上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事故责任人及单位第一责任人承担事故责任及受伤者的一切费用,并对事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按事故性质)。

2.发生工亡事故单位,除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外,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全部奖金和效益工资以及年终奖。3.发生重伤或恶性中毒事故,除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外,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和效益工资的15-25%(100人以下扣25%,

100-200人扣20%,200-300人扣15%)。

4.两个月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轻伤,或中毒事故的单位罚款500元。

5.超控指标或无指标发生轻伤或一般中毒事故一起,罚款200元。

6.由于“三违”所造成的人身,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费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由责任者全部承担。

费用在100-500元(含500元)由责任者承担50-80%。

费用在500-1000元(含1000元)由责任者承担20-40%。

费用>1000元者,由责任者承担10-30%。

同时有几个责任人时,以责任大小按比例分别承担。

7.独立核算单位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罚款500元,发生重伤事故一起罚款1000-5000元。

第十五条“三违”行为

1.违章作业、不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的、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的、在禁烟区吸烟、不按规定佩戴各类防护用品(如不佩戴安全帽、着装不规)、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区或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通讯器材的、作业场所未履行监测监护职责的,每发现一例罚款100元。

2.工作期间,不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发生迟到、早退、睡岗、

脱岗、干私活、串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3.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每查明一起除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罚款500元。4.对破坏生产和生产设施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报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施工场地、劳动场所不注重文明卫生,或乱摆乱放(如库房区摆放自行车、摩托车等),库房物品不按规堆放整齐,每发现一例罚款100元。

6.凡本公司员工(包括外包工、临时工)当班期间一律不得饮酒,凡因饮酒所引起的后果及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追究相关的连带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酒后上班者,扣罚当月奖金和效益工资,当天按旷工论处,并罚款200元。

对饮酒上班现象查处不力的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第十六条隐患整改

1.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安全部门安全指令的;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的有毒有害场所,经过努力能解决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的单位及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对一些屡禁不止的事故隐患给予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对生活、生产场所控电、配电设施有缺损或未按规安装及私拉乱接者,每发现一例罚款该单位电工班200元,并扣除当月全班人员效益工资。

(2)对库房等重点禁火部位,每发现一起抽烟、打手机、机动车进入不装防护罩等行为,罚款100元。

(3)对应持证上岗工种无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次罚款责任单位和管理部门各100元。

(4)管理部门对所属管理畴隐患整治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力、扯皮、拖拉、延误时效而造成事故按事故大小追究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

1.每发生一起轻微交通事故,按事故责任(次要、同等、主要、全部)扣罚单位50-200元。

2.发生一般交通按责任扣罚单位200-500元。

3.交通事故责任人除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罚外,责任人将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全部责任:

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承担经济损失的5-15%。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者承担经济损失的5-10%。

费用在10000元以上者,承担经济损失的3-8%。

同等及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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