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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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领事渠道来实施。
3、通过司法部同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联系。
4、有关国家司法部之间的直接联系。 5、中心机构的直接联系。 6、提出请求的法院同接受请求国的中心机构之 间的直接联系。 7、有关国家的法院之间直接进行交往。
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含义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6)还相当广泛地接受了协议管辖,规定:①涉外合同或
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 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 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1)在级别管辖上,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为 中级人民法院,而且各海事法院都具有审判涉外海事案件的权 力。
(2)作为国际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或普通管辖,采 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其有一项例外,即对不在中国领 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3)就涉外经济案件的一般管辖而言,凡是被告在我国 境内有住所、营业所或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被告在我国 境内有非争议财产的,我国法院均可管辖。
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2、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3、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已发生效力; 4、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6、外国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 适当的准据法;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 共秩序。
(7)我国也是许多涉及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条 约参加国
四、诉讼期间
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和答 辩期都是30天,但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 诉讼行为,则可以在法定期间到期前,向受理的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及具体 时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7—250条,252条。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268条又对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
国法院判决的问题作了规定: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
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 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在接到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裁定的申请或请求后,应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 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以裁定方式承 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裁 定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 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20日批复指出:在李雪未撤回 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第20条第1款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作出裁决, 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该批复还 进一步明确: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 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 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因我国领域
(三)我国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
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 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六、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 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代对方在本国内进行一定的 诉讼行为,包括提供法律情报资料,代为送达文书, 调查取证,以及承认和执行对方的法院判决和仲裁 裁决。
传递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途径: 1、请求法院和被请求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 并在各国国家司法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联系。
(4)就特殊地域管辖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①因合同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 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 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
1、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
[案例分析]
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李雪,为与居住在中国天津市的中国 公民张明离婚,向我国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向其 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受理后还未审结前,美国法 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了判决。就这种情况下我国受诉法院是否 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 示。
五、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对在我国境内 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我国法院可采用以下方式向其 送达诉讼文书:(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 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 人所在国使领馆向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 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 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 达;(6)若受送达人所在地国法律许可,以邮寄方 式送达;(7)公告送达。
第十二讲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 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者引起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国际 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外国。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 国家主权原则
1、司法管辖权 2、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涉外主体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 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在中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使用中国通 用的语言文字
(5)还就专属管辖作了规定,即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④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 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我 国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依法裁决。
提问:
1、旅居国外的华侨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离婚,应 到何处提起离婚诉讼?
2、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应如何解决?
2、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3、我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及实践
(二)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三)平等原则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一)概念源自文库相关知识点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涉外民事 案件的审判权限。确认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法 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在 设法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 约,规定了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它们包括:(1)属地 管辖(也叫领域管辖);(2)专属管辖;(3)选择管辖。
3、通过司法部同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联系。
4、有关国家司法部之间的直接联系。 5、中心机构的直接联系。 6、提出请求的法院同接受请求国的中心机构之 间的直接联系。 7、有关国家的法院之间直接进行交往。
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含义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6)还相当广泛地接受了协议管辖,规定:①涉外合同或
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 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 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1)在级别管辖上,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为 中级人民法院,而且各海事法院都具有审判涉外海事案件的权 力。
(2)作为国际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或普通管辖,采 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其有一项例外,即对不在中国领 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3)就涉外经济案件的一般管辖而言,凡是被告在我国 境内有住所、营业所或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被告在我国 境内有非争议财产的,我国法院均可管辖。
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2、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3、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已发生效力; 4、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6、外国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 适当的准据法;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 共秩序。
(7)我国也是许多涉及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条 约参加国
四、诉讼期间
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和答 辩期都是30天,但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 诉讼行为,则可以在法定期间到期前,向受理的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及具体 时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7—250条,252条。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268条又对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
国法院判决的问题作了规定: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
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 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在接到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裁定的申请或请求后,应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 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以裁定方式承 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裁 定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 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20日批复指出:在李雪未撤回 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第20条第1款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作出裁决, 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该批复还 进一步明确: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 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 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因我国领域
(三)我国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
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 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六、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 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代对方在本国内进行一定的 诉讼行为,包括提供法律情报资料,代为送达文书, 调查取证,以及承认和执行对方的法院判决和仲裁 裁决。
传递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途径: 1、请求法院和被请求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 并在各国国家司法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联系。
(4)就特殊地域管辖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①因合同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 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 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
1、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
[案例分析]
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李雪,为与居住在中国天津市的中国 公民张明离婚,向我国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向其 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受理后还未审结前,美国法 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了判决。就这种情况下我国受诉法院是否 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 示。
五、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对在我国境内 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我国法院可采用以下方式向其 送达诉讼文书:(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 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 人所在国使领馆向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 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 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 达;(6)若受送达人所在地国法律许可,以邮寄方 式送达;(7)公告送达。
第十二讲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 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者引起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国际 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外国。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 国家主权原则
1、司法管辖权 2、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涉外主体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 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在中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使用中国通 用的语言文字
(5)还就专属管辖作了规定,即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④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 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我 国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依法裁决。
提问:
1、旅居国外的华侨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离婚,应 到何处提起离婚诉讼?
2、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应如何解决?
2、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3、我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及实践
(二)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三)平等原则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一)概念源自文库相关知识点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涉外民事 案件的审判权限。确认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法 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在 设法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 约,规定了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它们包括:(1)属地 管辖(也叫领域管辖);(2)专属管辖;(3)选择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