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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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新政文[2017]156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5
【实施日期】2017.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7年11月15日新政文[2017]156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6号)要求,对2016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批转市民政局〈关于烈士陵园骨灰存放范围的请示报告〉》(新革〔1980〕59号)等441份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5〕16号)等54份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整治载货汽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新政〔2009〕26号)等283份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本决定予以保留,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作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本决定规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形成修改草案,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在重新公布前其应修改内容应当停止施行。
本决定规定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41份)
2.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4份)
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3份)
4.规范性文件修改的相关条款
附件1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4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