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教育与教育法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政策法规概论》体系

第一讲:《教育政策法规概论》概述

第二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教育政策法规概论》概述

一、教育与法律的关系

二、国内外教育立法的沿革与展望

三、我国教育法的法源

四、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五、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关系

六、学校有关法律关系

七、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与法律的关系

教育法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历史的产物。教育法并非自古就有,它是伴随着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二、国内外教育立法的沿革与展望

1、国外教育立法发展的一般趋势

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义务教育立法。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是围绕着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大主题来进行的。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教育进行立法的国家,也是最早研究教

育法的国家。继德国之后,欧美等国家先后仿效,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先后颁布法令,以立法的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义务教育的年限一次次延长,职业教育的比重不断加强,高等教育出现了大众化的趋势,教育的立法也得到更大规模的发展,渗透的领域也越来也广泛。各国都把教育法制看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制工程,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教育基本法或具有基本性质的学校总法。

教育法制是现代国家教育发展的重要特征。当教育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时,它们都要求诸法律,法律就成了保证、巩固、促进和发展教育的一项基本措施。各国的教育法都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国家调整教育的原则。

教育的发展不断提出了新的法律要求,法律大规模地向教育的各个层次渗透,一些原来不属于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开始运用法律调节手段。众多的调节教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逐渐构成了若干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教育的基本制度|。

2、中国教育立法的发展历程

1949年解放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教育立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国家立法机关没有专门为教育领域立过什么法,只是用教育政策或教育规章代替教育法律。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教育立法进入了春天的阶段。自80年《学位条例》的出台到03年《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经历了一个时间不

长但成果累累的发展阶段。应该说,我国的教育事业已初步形成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了。

3、对教育功能的态度

当然,在教育立法功能的发挥上,教育工作者和政治家都存在着矛盾性。教育工作者希望有一个有效的管理,但同时又不想在教育自由方面受到来自管理的干预;政治家追求的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的成果,因此在教育投资方面常常态度冷漠,但同时又寄希望于教育的社会化功能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特别是希望下一代认同现存的社会秩序。这就是教育法功能的矛盾性。

三、我国教育法的法源P10

对于法源的理解,往往有各种不同意义的看法。我们所讲的法源,是从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这一意义上去理解的。也就是说,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教育法源主要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秩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这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协定等。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也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基本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如教育指导思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教育平等、语言文字规定等。

2.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如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父母的教育义务、教育管理的权限等。

(二)教育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这种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根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普遍性的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的一类法律。而在教育法律方面则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或部门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是全国人大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对教育的全局性问题作出原则性规范的、调整教育内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如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教育方针和教育基本制度、学校的法律地位、教育与社会的关系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它是教育的母法或教育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的,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教育方针、体制和教育活动的基本

原则、教育的基本制度、政府、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其家长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是我国教育基本法律。

2.教育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教育单行法或部门教育法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教育单行法至今已出台了六部。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把学位的层次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对授予各级学位的条件、学位的评定、学位授予机关、授予程序和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学位条例》在名称上不规范。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人大制定的,对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形式、学制、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义务教育法》在立法机关上不规范。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主要对教师的职业性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考核、教师的待遇、教师的奖励以及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它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发展方针、职业教育的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