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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人口迁移的增加,住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境,我国积极推动公租房建设,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以确保公租房的有效管理和良好运营。

一、公租房的范围和目标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公租房适用于城市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新就业者、低收入职工及其他困难家庭。

公租房的建设目标是为这些人群提供经济适用房,以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公租房的申请和配租1. 申请条件公租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合法居民,具备城市户籍或合法稳定就业,同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 申请流程公租房的申请流程应当简化和透明化,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申请和审核机制,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后进入配租程序。

3. 配租原则公租房的配租原则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政府部门应当依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如户籍、收入状况、家庭结构等,合理确定配租顺序,并定期公示配租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租房的使用和管理1. 使用权和维护义务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配租给低收入家庭的公租房属于政府所有,申请人获得的是使用权而非产权。

使用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维护义务,保护公租房的财产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 租金和物业费公租房的租金应当合理定价,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补贴。

同时,公租房的物业费可以由政府或配租单位承担一部分或全部,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负担。

3. 违规处理公租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违规使用公租房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经批准转租、变相收取租金、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等违规行为,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终止使用权和追究法律责任。

四、公租房的监督和评估为确保公租房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投诉处置和信息公开等方式,对公租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事业的发展,规范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租房的管理机构第二条:公租房的管理机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三章:公租房的申请与分配第三条:低收入家庭可向所在地的公租房管理机构申请公租房。

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居民联系明等。

第四章:公租房的配租原则第四条:公租房的配租原则为公平、公开、公正、公认。

第五章:公租房的管理费用第五条:公租房的管理费用由住户支付,费用标准由公租房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告公示。

第六章:公租房的维修与维护第六条:公租房的维修与维护工作由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公租房的违约处理第七条:如果住户未按规定使用公租房或拒不支付管理费用,公租房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第八章:公租房的退出与续租第八条:在特殊情况下,住户可能需要退出公租房,退出条件和程序由公租房管理机构制定并公示。

住户符合续租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机制。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租房申请表格2、公租房管理费用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租房:指由以较低租金或合理分期方式,专门面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可供长期居住的租赁住房。

2、低收入家庭:根据当地相关规定界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公租房管理机构:指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机构。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加强公租房的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和管理的各类公租房。

第三条公租房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配置,使用权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享有。

第四条公租房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分配有序,用途明确,科学管理。

第二章配置和使用第五条公租房的配置应当根据当地的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要进行,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努力提高购房能力。

第六条公租房的使用权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享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一)在本市或者县(市、区)境内无住房或者住房条件不符合居住要求的;(二)住房面积严重不足或者卫生环境严重不达标的;(三)经济拮据、居住困难的;(四)党和国家工作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第七条低收入家庭在申请公租房的时候应当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情况等。

第八条公租房的使用权应当以摇号方式进行分配,分配时应当先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摇出,再确定分配顺序。

第九条公租房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五年,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公租房的使用人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房租和物业费等。

第三章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公租房的管理应当采取权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共享、互相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公租房的管理员应当有充足的协作、交流机制,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十三条公租房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保障住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公租房的日常维修应当及时、公开、公正,保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公租房应当设置服务电话,并建立投诉、建议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住户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公租房的配置、管理和维护应当接受监督,监督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社会群众、专业人士等。

公租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十一号令11页word

公租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十一号令11页word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政府应将公租房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确保公租房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安全规范,满足居民基本居住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章:申请与分配第六条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公租房申请。

第七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和分配。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公租房承租人应遵守公租房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转借或用于非法活动。

第九条公租房的维修、保养由政府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条承租人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或违反使用规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

第十一条承租人搬离公租房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归还房屋。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租房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公租房管理办法的行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24.11.12•【字号】襄阳市市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7年4月26日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4年11月12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襄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腾退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审计、市场监管、统计、医保、行政审批、税务、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购买商品住房、改造存量住房、长期租赁社会房源以及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六条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中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出让时,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配建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等事项。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或者购买,并按照一定管理规则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住房。

为了实现公租房的良好管理和有效分配,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公租房管理办法。

一、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公租房:1. 家庭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限制标准;2. 家庭成员无购房记录或者拥有的住房不符合政策要求;3. 家庭住房条件不满足当地的规定标准;4. 具备稳定的工作或收入来源;5. 其他特殊情况,如因灾害、拆迁等需要安置的家庭。

二、公租房的申请程序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应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填写公租房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

2. 材料审核:政府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其符合条件的真实性。

3. 排队等候:若申请人符合条件,但公租房供应紧张,可能需要进行排队等候。

4. 安排房源:当有适合的公租房出现时,政府部门会根据申请人的排队顺序进行房源的安排。

5. 面谈核实:政府部门可能会对申请人进行面谈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情况符合要求。

6. 签订合同:当房源分配给申请人后,双方将签订租赁合同。

三、公租房的管理规定1. 租金标准:公租房的租金将根据当地政策制定,一般为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并向社会公开公示,确保租金的公平合理。

2. 缴纳租金:申请人每月按时缴纳租金,逾期未缴纳的,将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3. 合理使用:申请人应合理使用公租房并遵守当地的居住秩序,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违反法律法规。

4. 定期检查:政府部门会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申请人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房屋。

5. 退出机制:当申请人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或违反管理规定时,政府部门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如限期补缴费用、解除租赁合同等。

四、公租房管理的意义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促进城市社会公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公租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申请人获得公租房资源,确保资源的合理优先分配。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可持续运行和管 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后期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区是指东湖区 、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里管理局。 第三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政策;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及后期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后期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
(三)申请人的年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和新建区)无房。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政策。
第三章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复核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
异议复核仅限一次,以复核认定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名单及相关电子档案提交市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
公示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重新 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 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在一定条件下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和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公租房管理办法》。

本办法共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管理要求、承租人权利与义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租房的管理,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租房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低收入家庭,承租人必须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入住。

第四条公租房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房屋保养,租金缴纳等。

第五条承租人有义务保护公租房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如有损坏需及时报告管理机构修复。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六条公租房的租金按照政府规定执行,承租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不能拖欠。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私自转租公租房,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承租人有权对公租房内的设施设备提出合理维修要求,管理机构应及时维修。

第九条承租人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公租房的用途,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爱护环境,不得在公租房内乱扔垃圾,保持房屋周边干净整洁。

第三章承租人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承租人有权利要求管理机构按时提供房屋保养和维修服务,保障公租房的居住环境。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保持公租房整洁卫生,不得在房屋内抽烟,不得养宠物。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电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承租人对公租房的设施设备有使用权利,但需合理使用,如有故障需及时报修。

第十五条承租人有权申诉管理机构的不当管理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巡查、维修等工作。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租房租金收缴制度,保障租金按时足额到账。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承租人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承租人的管理意识。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一、概述公租房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而建设的廉租住房。

为了确保公租房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租房的管理,包括租赁、维护、使用和退租等方面的规定。

三、公租房的申请居民可以根据规定条件向相关部门申请公租房。

申请条件包括家庭收入、住房需求等方面的要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享受公租房政策。

四、公租房的签订和管理1.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与相关部门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租期等事项。

2. 居民在使用公租房时要爱护房屋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不得私自改造或转租。

3. 公租房管理部门有权对公租房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五、公租房的退租1. 居民在租期到期或者有特殊原因需要退租时,应提前向管理部门提交退租申请,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退租手续。

2. 退租时需将房屋原样退还,并进行房屋的清洁和维修,如有损坏需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六、公租房管理机构1. 指定的政府部门负责公租房管理的监督和督促,协助解决居民在使用公租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 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公租房租赁信息的准确记录和保存。

七、附则1. 对于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居民,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终止租赁合同等。

2. 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和调整。

以上是关于公租房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居民理解公租房政策并合理利用公租房资源。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纳入当地住房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满足不同区域居民需求。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安全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租房建设,政府可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三章分配与使用第八条公租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公租房分配应公开透明,实行轮候制度,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十条公租房承租人应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租。

第四章租金管理第十一条公租房租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公租房租金收入应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和发展。

第五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公租房的维护责任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五条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或转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公租房管理单位未履行维护管理职责,造成公租房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租房管理制度

公租房管理制度公租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加强公租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租房项目,包括公租房的申请、入住、居住期的管理以及公租房的维护和退租等事宜。

第三条公租房是指由或相关机构建设和管理的、供低收入家庭居住的经济适用房。

第四条公租房的使用权归低收入家庭所有,严禁转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五条公租房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负责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租房的申请与入住第六条低收入家庭可以通过公租房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提出公租房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收入证明,经过公租房管理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公租房。

第八条入住公租房的家庭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租金,并且每年按时缴纳物业费。

第九条入住公租房的家庭应当遵守公租房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规定,保持房屋的整洁、安全。

第三章公租房的居住期管理第十条公租房的居住期为五年,居住期满后,可以续租或退租。

第十一条续租需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续租资格,但同一家庭在同一套房屋的续租期限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公租房的居住期内,家庭发生房屋改造、维修、卫生等问题,应及时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使用公租房的家庭不得将房屋改变用途,不得将房屋内外装修造成损害。

第十四条公租房的居住期内,家庭不得将房屋转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违者将被取消公租房使用资格。

第四章公租房的维护和退租第十五条入住公租房的家庭应自行负责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对房屋内设施设备的损坏应及时维修。

第十六条公租房的退租需要提前三个月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退租。

第十七条退租时,家庭应将房屋内设施设备原样保持,并进行物品清点,如有损坏或缺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退租时,公租房管理机构将根据房屋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如有需要进行装修、维修的,费用由家庭承担。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公租房的管理,保障公租房的发展,加强公租房的管理,确保公租房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对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发放的公租房,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项目、安居项目和社会经济改善项目。

三、管理内容(一)申请条件1.请人必须符合公租房准入标准,尤其是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条件;2.请人需满足《廉租住房信息公开办法》(下称《公开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3.请人可以租用一套或多套公租房,但租赁比例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比例;4.租房的收租标准根据《公开办法》依次计算。

(二)租期和租金1.租房的租期由政府规定,一般不超过10年;2.赁租金根据《公开办法》计算,政府规定的租金上下限不能超出政府的管理范围;3.赁租金可以按月、季度或年付清,但最短按月支付;4.赁期满时,如果租户未按时付清租金,政府有权收回公租房并从租户处追索欠租金。

(三)变更手续1. 一旦租户需要变更租赁合同,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2.地房管部门应在20日内处理并答复;3.果审批通过,需要改变租赁合同的条款,租户需要向当地房管部门签订新的租赁合同;4.果审批未通过,租户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

(四)维修管理1.租房由本单位或物业公司负责维修;2.户在使用公租房期间,应保持公租房的安全和卫生,并及时发现和修复破损;3.租房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果公租房发生严重损坏,租户应重新缴纳租金,以补偿公租房的损失。

四、其他(一)物业管理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应由本单位或物业公司负责,落实公租房的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查和维修公租房。

(二)社会服务公租房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政府应加强对公租房的支持,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住房保障服务和支持。

(三)管理合同政府应与本单位或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合同,规范公租房的管理活动,确保公租房的可持续发展。

五、附则(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租房管理,规范公租房的申请、配租、管理和使用,提高公租房资源的配置效率,确保公租房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租房是指由或相关部门投资建设,在城市和乡村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及困难群体居住的经济适用房。

第三条公租房的管理工作由市县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四条公租房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是本市户籍居民或合法稳定居住在本市的非户籍居民;2. 家庭人口与房屋结构相适应;3. 家庭年收入不超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 无自有产权住房第五条公租房的申请流程如下:1. 填写公租房申请表,提交所需资料;2. 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进入公租房配租系统。

第六条申请材料包括:1. 《公租房申请表》;2. 联系复印件;3. 户口簿复印件;4. 家庭收入证明;5. 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配租与管理第八条公租房的配租原则:1.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按照家庭人口、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3. 具备优先配租权的群体享有适当的优先权。

第九条公租房的配租程序:1. 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和住房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纳入配租范围;2. 依据配租原则,通过公租房配租系统进行配租;3. 配租结果将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公租房的管理工作包括:1. 租金的收取与管理;2. 日常维修与保养;3. 安全管理;4. 退租与续租管理。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公租房的租期为5年,租约到期后,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续租。

第十二条租户在使用公租房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违规转租。

第十三条租户在居住期间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房屋及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租房的产权单位、承租人以及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公租房的范围和分类第三条公租房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政府建设的公租房;2.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租房;3.房地产开辟企业提供的公租房;4.其他经济合用住房纳入公租房管理的;5.其他类型经适房纳入公租房管理的。

第三章公租房的租赁申请与资格审核第四条公租房的租赁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该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且税款清缴满2年;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前三年内持续在该市就业,或者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

第四章公租房的承租与租金收取第五条公租房的承租人必须经过租赁资格审核,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六条公租房的租金收取必须按照像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七条承租人有责任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接受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公租房的维修与管理第八条公租房的维修责任由产权单位负责。

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房屋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九条公租房的管理团队应负责管理公共设施设备,保障公共秩序和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六章公租房的违规处理与纠纷解决第十条承租人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产权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公租房纠纷应当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公租房违规处理与纠纷解决的具体办法由相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公租房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于产权单位,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租房租赁申请表2、公租房租赁合同模板3、公租房维修报修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关于住房领域的法律。

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租金的收缴和使用行为,保障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安居需求,提高租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缴与使用第二条公租房租金收取方式分为按月收取和按季度收取两种方式。

低收入家庭租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租金。

第三条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应当有公平、合理的原则,租金金额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市场价以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合理定价。

第四条公租房租金收取的范围包括房屋租金、公共设施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等。

其中,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划分并由低收入家庭租户缴纳。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的租金缴纳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刷卡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确保租金的流转可追溯。

第六条公租房租金的使用主要包括房屋维护、服务设施建设、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

租金收入应在合理范围内用于相关费用的支付。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公租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记录和核查租金收入和使用情况,确保管理的透明性和可信度。

第八条公租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专门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定期对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公租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进行受理和处理。

第十条违反公租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四章典型案例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公租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曝光,提高社会监督的效果,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根据公租房规模、政策调整等实际情况,相关管理办法可以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补充和完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卫生院公租房管理办法

卫生院公租房管理办法

卫生院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文档旨在规范卫生院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住户权益,并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卫生院所属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及其使用人员。

第二章公租房申请与分配2.1 申请条件及程序- 称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向卫生院提出公租房申请:a) 年满18周岁;b) 家庭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c) 没有其他拥有自己产权或者享受优惠购买商品性质安置型廉价经济适用户等类型保障性住宅情况。

- 详细说明了如何提交并审批该类别下各种材料以供参考。

2.2 分配原则和方式- 根据家庭实际需求、社会评估结果等因素来确定分配顺序;- 配套设施完善度高先行选择;等内容都做了具体描述。

第三章公寓日常维护3.1 安全管理- 对公租房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制定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方案,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

3.2 环境卫生- 卫生院要求每个住户对自己所居住区域进行日常清洁维护;具体了各种环境卫果。

第四章秩序与纠纷处理4.1 居民行为规范- 详细说明了在公租房中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等不良行为;4.2 纠纷解决机制- 提供多样化的途径来解决因使用权益引起的争议或者其他问题。

给出具体操作步骤以作参考。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列明所有相关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最低工资标准:指当地发布并执行的最基本劳动报酬水平。

2) 廉价经济适用户: 指由购建或委托开发商按一定比例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住房。

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公租房的管理,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公租房的申请、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学院公租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院成立公租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公租房管理的具体细则和操作流程。

2. 审核公租房的申请资格。

3. 组织公租房的分配工作。

4. 监督公租房的使用和维护。

5. 处理与公租房相关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申请与分配第六条学院教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公租房。

第七条申请公租房需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申请表。

2. 身份证明文件。

3. 学院工作或学习证明。

4. 其他管理办公室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核,按照既定的分配原则和程序进行分配。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公租房使用者应遵守以下规定:1. 按时缴纳房租和其他相关费用。

2. 爱护房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3. 遵守学院及公租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租房的维护由管理办公室负责,使用者发现房屋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管理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收回公租房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政策变动,应及时修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租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公租房的分配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公租房的申请与分配应通过公开摇号、评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平性。

第九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条公租房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房屋成本、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租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公租房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法律条款、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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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申请、配租、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审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供应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危旧平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经济、科技、产业等园区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寓、宿舍等);(四)各类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等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五)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七条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小高层、高层住房可以适当增加5平方米。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认真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收费减免及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保障方式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基本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户籍不在本地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且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二)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人均收入标准的1.3倍以下,二人户为标准的1.1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引进人才的收入标准按政府确定相应标准核定;(三)基本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以包含多个基本家庭。

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离异一年以上人员、满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或父母(子女)不在当地的未婚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

符合条件的单身人员可以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收入标准按第九条第二项核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当是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第十一条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家庭资产是指基本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

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

第十二条家庭无现住房的,其基本家庭为无住房家庭。

有现住房的家庭含两个以上基本家庭的,其无现住房的基本家庭,为准无房家庭。

其住房困难程度,按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总面积除以全部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

有现住房的基本家庭,按现住房面积除以基本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其住房人均面积低于保障保准的为现住房困难家庭。

现住房包括自有产权(含共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2004年12月31日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

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

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可租赁数量、住房需求状况等情况,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等因素排序轮候的原则,拟定当年或当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无住房、现住房困难和准无房等各类住房困难群体的具体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预登记、申请与核准第十四条对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实行预登记制度。

申请人持户口薄(暂住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收入证明、劳动聘用合同、资产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核发预登记证明。

取得预登记证明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据人均住房面积、家庭结构、人口数量、户籍年限和收入水平等因素,按不超过当年或当批可供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数量120的比例确定预租赁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房源供应数量,首先保障无住房家庭,再分别确定现住房困难及准无房家庭的供应数量。

现住房困难类预租赁对象应当按基本家庭现住房人均面积计算确定;准无房类预租赁对象根据房源及申请人的数量情况可以按家庭现住房人均面积计算确定,也可以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

被公布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购房申请;对逾期未申请的,取消预登记资格。

取消资格后,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重新预登记。

第十五条预租赁对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口簿(暂住证)、身份证;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三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五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和资产申报材料;六劳动聘用合同书;七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对预租赁对象提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

(一)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及初审公示; (二)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复审;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三)除市中心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四)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收入和资产。

第十七条初审单位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初审单位应当进行查证。

公示期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收入审核单位。

初审单位可以组织居民委员会从事公共租赁住房初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收入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同级审核(复审)单位。

第十九条复审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审核单位。

第二十条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和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审核单位应当会同收入审核单位和初审(复审)单位进行查证。

公示期满,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明。

符合租赁条件的申请人数量低于公共租赁住房可租赁套数时,空额部分可按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排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各受理和初审、复审、审核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规范、补全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对本地常驻户籍申请家庭的审核,按以上程序执行。

对有暂住户籍证明的外来家庭,可由审核单位受理、审核、公示,其中收入及资产由收入审核单位负责。

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核准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情况复杂、租赁房屋数量较大的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符合条件的家庭,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明选择住房,办理租赁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明持有人的数量多于当批房源时,按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排序,或采取摇号等方式确定租赁人,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其办理租赁手续。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职工居住。

因可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数量限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明而未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直接租赁下批公共租赁住房。

一年之内未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原审核程序进行复查。

已列入当期或当批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因个人原因而不办理租赁手续的,取消租赁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预登记。

第二十四条配租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要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等。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样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租赁人申请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市、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审核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再进行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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