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计划流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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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目录

(一)开业申请书

(二)拟任职董事、监视、董事长和高级治理人员情况讲明(三)筹建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草案

(五)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六)有关事项的决议

1、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2、部门设置、职责及要紧治理制度

(七)公司治理和要紧治理制度

(八)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要紧负责人名单

(九)组织结构图

(十)进展规划

(十一)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二)三方监管协议

关于*****************有限公司申请开业的请示

*******人民政府:

按照《吉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吉政办【2010】34号)和《吉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吉金【2010】12号)的要求,、、、、、、、、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完成了相关开业预备工作,现申请开业。

开业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股本结构:

业务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服务;资产治理;财务咨询;房产中介服务。

营业场所:

筹建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选举董事:

选举董事长:

聘任高级治理人员:

部门设置、职责及要紧治理制度: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

出资:

三方监管:

申请人:*******************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年、、月、、日

拟有关人员的情况讲明

拟任职董事、监事、董事长和高级治理人员的情况讲明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拟任公司董事,****

任监事,为董事长,拟聘任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情况如下:

拟任董事:

拟任董事:

拟任董事:

拟任董事:

拟任董事长:

拟任总经理:

附:以上人员有关证件复印件,筹建工作组对拟任的综合鉴定,个人承诺书。

************************公司筹建小组

日期

个人承诺书

本人担任公司总经理,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大额负债。

2、本人没有任何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

3、本人承诺担任公司监事之后,将严格

遵守《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吉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及有关治理制度等,对公司股东负责,做到老实守信,公正履职。

所提供材料及承诺均真实,若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签名:

期:

综合鉴定拟任董事、董事长同志:

拟任董事同志:

拟任董事同志:

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日期

投资担保公司章程草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吉政办【2010】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地址:

第三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宗旨:坚持依法经营,扶持优质企业,实现企业科学进展。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明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融资性担保公司

治理暂行方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融

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吉政办【2010】34号)有关规定,自觉同意市、县区监管部门的监管,不从

事非法金融行为,坚持合规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

亏。

第五条公司坚持以扶持企业进展为宗旨,与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在进展中共赢。

第六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

其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自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正式成立运营。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服务;资产治理;财务咨询;房产中介服务。

第九条需要调整经营范围时,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并经监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第十一条股东自愿以自有货币资金入股,具体出资额及比例为:

第十二条每股元,能够法人入股,也能够自然人入股。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四条公司配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单位名称和住宅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日期。

第十五条股东之间能够转让其全部和部分出资。

股东能够向股东意外的人转让其出资,但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

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购买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授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将授让者在股东名册除名。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有与其出资额相应的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表

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6、经审查合格,优先获得公司担保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八条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公司办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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