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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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篇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XX]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篇二: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XX]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篇三:工龄计算第三部分工龄计算及下乡知青76.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其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吉劳险字[1982]28号文件规定,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7.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落户期间可否计算工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计划经济时期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案例

计划经济时期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案例

计划经济时期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2018-01-03 22:14案例3计划经济时期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案件案情要点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农民劳动合同制时期、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历史阶段,每个阶段的劳动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所适用的政策法规和劳动关系管理的理念也不同,计划经济时期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单独认定为连续工龄,只有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经历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案情王某系蓝田县村民,1971年以前,经蓝田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招用为临时工,用工单位为蓝田县经贸局下属的集体企业解放厂,并签订有用工合同。

1992年前后,因年龄等原因,离厂返回农村生活。

离厂后,企业先后给予王某一定的生活补助。

2014年11月起,王某多次要求蓝田县人社局为其办理退休,该局答复不符合政策规定,无法办理退休。

2015年6月25日,蓝田县经贸局向蓝田县人社局发函,就王某能否按劳动部劳险司(1989)21号和1990年4月12日劳动部办公厅给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复函办理退休手续。

2015年7月7日,蓝田县人社局向蓝田县经贸局作出答复称,王某不符合办理退休政策。

王某得知该答复后,向西安市人社局提出复议申请,经书面审理,该局作出维持决定。

王某不服复议决定,向西安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宣判后,向西安铁路中院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系1971年以前从农村招用到原蓝田县解放厂的临时工,原蓝田县解放厂系蓝田县经贸局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2年王某离开企业,返回农村。

在此期间,王某的身份一直是临时工,离厂之前并未被企业转为固定工。

对于《关于计划内长期临时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险司函字[1989]21号)的文件,是针对计划内临时工招用为正式职工之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工龄的确认问题。

本案中,王某所在企业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身份一直是临时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

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颁布日期】:1994-12-1
【法律文号】:劳办发[1994]376号【执行日期】:1994-12-1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发[1994]37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4年12月1日劳办发[1994]376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豫劳便[1994]49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结束——。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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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

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

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工龄有关规定目录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2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2 三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 ..................................................................... .. (2)四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3 五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3 六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员考入农业院校毕业后分配做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4 七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 ........ 4 八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高原地区工龄计算及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 5 九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 .... 5 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6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 6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7)十三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 7 十四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五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集体职工大学毕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六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七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9十八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 ................................ 9 十九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工应征入伍复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10 二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 10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 .. (10)二十二 ........................................... 劳动部关于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11二十三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被判处徒刑以后又撤销原判或改变了处分,其已“服刑”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 .. (11)二十四 ..................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私营企业职工和小商贩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1二十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12 二十六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 (12)(劳社厅函〔2002〕323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1]1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1]1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
题的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
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1]122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1]10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原则同意你厅的意见,即:转制前已经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转制前当地已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尚未参保,在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参加工作的,自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参加工作的,自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2001年4月30日
——结束——。

试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怎样计算

试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怎样计算

辽宁省劳动局辽劳字[1986]150号文件《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四个实施细则”中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计划内的临时工在工作期间被本单位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需补交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时间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之日算起。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17.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据1953年颁布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有关定义:“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而我们平时所在地说的“总的工龄”也可称为累计工作年限。

而且本企业工作年限,则指工人或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三、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工作年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的工作年限,到其他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就业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

试点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怎样计算?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量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量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量问题的复函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合同有效期:至工龄计量开始日期:_______工龄计量结束日期:_______工龄计量依据:_______工龄计算标准:_______相关法律法规:_______补充说明:_______合同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鉴于乙方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在甲方工作,为了明确工龄的计量问题,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工龄计量开始日期: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工龄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开始计量。

工龄计量依据:工龄计量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______条及甲方制定的相关工龄计算规则。

工龄计算标准:乙方的工龄将依据其在甲方工作的实际服务时间进行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劳动合同期内的全职工作时间;经甲方确认的其他符合工龄计算标准的工作时间。

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制定和执行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补充说明:如在工龄计算期间出现特殊情况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署。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______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同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确认上述条款。

如有需要,双方可在签署前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量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量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量问题的复函哎呀,说到这个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量的问题,很多人都觉得有点头疼。

特别是像我们这些在单位里忙碌了这么多年,突然之间发现自己的工龄怎么算,心里那个焦急劲,真的是能把人急得抓耳挠腮的。

说实话,这种事情没个明确的说法,往往让人摸不着头脑。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看看这个工龄到底是怎么算的,哪些事儿能算,哪些不算,能不能按年算,能不能按月算,能不能随便给自己加上个几个月。

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背后其实蕴藏了不少“学问”呢。

首先呢,咱们得弄清楚,工龄这玩意儿到底是啥。

你看工龄,其实就是你在一个单位工作了多久的时间,不管你是在哪个岗位上,反正只要在这个单位上混过,就是算工龄的。

就像你在饭店当服务员,几年了,工龄就是几年;你在办公室里做文员,做了多少年,工龄就是多少年。

至于那些不太“正儿八经”的工作,啊哈哈,也不必担心,按理说只要你跟单位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按理说就得算工龄了。

接下来说说劳动合同制这个事。

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是临时合同、短期合同或者是试用期就不算工龄,这就大错特错了。

合同长短不一定跟工龄挂钩,关键在于你和单位的劳动关系是不是成立。

如果你签了合同,无论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能证明你是在为单位提供了劳动,那工龄就得算上。

换句话说,就是你每个月的工资发放、保险缴纳、福利待遇,等等,这些都能体现出你和单位的劳动关系。

理论上讲,只要合同没断,工龄就得按着算。

当然了,大家也别想着去钻空子,自己偷个懒,把自己的工龄报得长长的,结果公司查了才发现,你做的那几年根本就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

咱们得尊重这个制度。

再说了,瞎报工龄也没啥好处,毕竟工龄长了,退休金可能会多些,养老金也可能会多些。

可是,人家说得好,“诚实做人,光明正大”啊,工龄是你认真工作岁月的见证。

你看,那些认认真真、踏踏实实的工作人员,哪怕合同期短,工龄依旧被当作一种荣誉,值得炫耀一番!对于那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有些人可能在单位待了几年,但因为换过岗位,或者跳槽了好几次,合同也换了好几次,这种情况咋办呢?也别慌!很多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你实际工作的时间来评估工龄。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合同制干部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琼人劳保函[2005]298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合同制干部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琼人劳保函[2005]298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合同制干部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
合同制干部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琼人劳保函[2005]298号)
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
你行《关于要求确认我行合同制干部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函》(工银琼函〔2005〕5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合同制(或聘用制)干部,聘用期间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国家承认的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

你行合同制干部养老保险待遇按上述原则处理。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结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劳社部函[2002]9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劳社部函[2002]9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2]9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贯彻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甘政函[2002]4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实际执行中,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请你省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结束——。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篇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这听起来可真是个超级“高大上”又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的东西呢!我就先来讲讲我家里发生的一件事儿,你就会慢慢明白这工龄计算有多重要啦。

我有个叔叔,他就是劳动合同制职工。

叔叔年轻的时候就进了一家工厂工作。

他可努力啦,每天都是早早地就到工厂,晚上又很晚才回家。

他就想着多干活,多挣钱,以后的日子能过得好一点。

叔叔刚进工厂的时候,签的劳动合同可简单了,就那么几张纸,也没太详细说工龄的事儿。

那时候,叔叔还不太懂什么是工龄呢。

他就觉得只要自己在这个工厂一直干下去,肯定不会亏待自己的。

可是呀,后来发生了一些事情,让叔叔不得不重视起这个工龄计算来。

有一年,工厂说要给老员工一些福利,像是提高退休金呀,还有优先分房子之类的。

这时候,大家就开始讨论工龄了。

有个和叔叔一起进厂的伯伯,他的工龄计算得很顺利,一下子就拿到了好多福利。

可叔叔呢,就遇到了麻烦。

叔叔的劳动合同中间有过一次续签,而且续签的时候有些小变动。

工厂说他的工龄可能不能从最开始进厂的时候算。

叔叔可着急了,他说:“我在这厂里干的活儿可一点没少啊,怎么工龄就不算了呢?这就好比我种了一棵果树,我天天浇水施肥,到果子成熟的时候,你告诉我这果树不是我的,这哪行呢?”叔叔就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到处找人问。

这时候我就想啊,这个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可真是个大问题呢。

就像我们玩游戏的时候,规则一定要清楚,不然玩家就会觉得不公平。

叔叔他们的工龄就像是游戏里的等级一样,等级高了就能得到更多的奖励。

如果这等级计算错了,那叔叔的努力不就白费了吗?我又听叔叔说,还有一个阿姨,她也是劳动合同制职工。

阿姨年轻的时候换过几个工作,她的工龄计算就更复杂了。

阿姨说:“我每一份工作都是认认真真做的,我在每个厂子里流下的汗水都应该算数啊。

怎么到算工龄的时候就这么难呢?”阿姨还说,她感觉自己就像一个漂泊的小船,在各个工作之间换来换去,现在想停靠下来,却发现自己的“航程”记录得乱七八糟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
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11.30
•【文号】劳社厅函[2000]143号
•【施行日期】2000.11.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c29019--010227xjk。

文敏与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复议纠纷上诉案

文敏与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复议纠纷上诉案

文敏与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9【案件字号】(2019)川01行终14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静熊文蒋娜娜【审理法官】刘静熊文蒋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文敏;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当事人】文敏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文敏【当事人-公司】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向洪春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周克虎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洪春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周克虎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洪春沈朝斌周克虎【代理律所】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文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被告】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院观点】1989/【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第三人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6 21:17:16文敏与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复议纠纷上诉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川01行终1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敏,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向洪春,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合同制职工工龄认定的复函

关于合同制职工工龄认定的复函

关于合同制职工工龄认定的复函大家好呀,今天咱们聊个大家都关心的话题——合同制职工的工龄认定。

嗯,听上去是不是有点正式?别急,咱们慢慢来,聊得轻松点。

工龄这个事儿,跟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关系到以后的一些福利待遇,像什么退休金、职务晋升、甚至是某些企业的奖赏,所以,一点也不能马虎。

可这工龄,究竟怎么算呢?今天就给大家捋一捋。

首先呢,合同制职工的工龄认定,跟我们平时理解的工龄有点差别。

大家是不是会觉得,自己只要在单位干了那么几年,就该算作工龄?但是,光是干了几年还不够。

你得看,合同制职工和正式员工的身份不太一样。

按照规定,合同制职工的工龄一般是从实际签订合同并且开始工作那一刻算起,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双方在其他具体方面有明确的协议。

你说这咋看起来有点复杂,是不是?但其实呢,这种安排也挺合理的,毕竟你工作得越久,积累的经验、对公司的贡献也就越大,理应获得相应的认可。

话说回来,很多人对这个工龄认定感到困惑,也不是没有道理。

特别是有些合同制职工,刚开始时可能并不在乎工龄的事。

你看,刚签了合同的时候,年轻气盛,想着自己能在公司里闯出一番天地,工龄什么的,谁还管呢?可当岁月如梭,转眼间你已经不再是那个刚入职的小青年了,突然才意识到,哎呀,工龄怎么才算的啊?自己是不是该早些弄清楚这事儿,免得到时候吃亏呢?那这里要说一说,合同制职工的工龄,有时候不是连续的,也就是说,合同期内如果出现过中断,比如休过长时间的病假、自己主动辞职等等,工龄可能会有断档。

你说,真是让人有点抓狂,明明自己还在单位付出,怎么工龄就断了呢?不过,别灰心,某些情况下,如果你能证明自己有特殊的工作贡献,单位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认定的,毕竟工作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嘛。

你别看合同制职工的身份有些“特殊”,但有些单位还是挺讲究的,明确规定了工龄的认定方式,甚至包括了之前在其他单位的工作经历。

如果你是转岗过来的,或者从外部引进来的,单位会视你的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调整工龄的认定,这样就避免了大家在工龄问题上的“误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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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5f
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44号文被废止是因为已经不适合新的用工关系。

在《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工”的提法本身就不合法。

但旧问题仍应按旧法解决。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 [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
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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