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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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0•【字号】闽政[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调整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三旧”改造的重要意义(一)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落实先行先试,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跨越发展的具体体现。

落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实施“三旧”改造,有利于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地价杠杆的调控作用,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保障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围绕加快转变,科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

我省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大力推进“三旧”改造,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有利于土地利用方式从外延式增量扩张向内涵式存量挖潜转变,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坚持民生优先,加快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省城镇化进程全面加快,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推动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改善城乡面貌和人居环境,提升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水平和质量,构建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的生活生产空间。

二、“三旧”改造基本原则“三旧”改造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力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大对低效用地的科学改造和深度开发,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重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功能,不断完善城乡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废止《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2011年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废止《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2011年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废止《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2011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20.05.20
•【字号】岚综管综〔2020〕35号
•【施行日期】2020.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法制工作
正文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废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2011年
版)的通知
岚综管综〔2020〕35号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公司:
为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经研究,决定废止《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2011年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再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2011年版),实验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同步执行《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0年5月20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岚综管综〔2019〕193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岚综管综〔2019〕193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2019年3月13日区管委会印发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岚综管综〔2019〕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今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经相关部门认真对照梳理,对《管理办法》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现经区领导同意,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请按照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决定对《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按区重点项目条件筛选当年计划实施的项目,应征求有关分管区领导意见后,上报区党工委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四、此外,根据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对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涉及的机构名称进行相应调整。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1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12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12号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为了贯彻落实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的要求,对我区关于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规范性文件共19份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1〕52号)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2〕128号)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台湾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58号)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繁荣的若干意见》(闽岚综实管综〔2014〕105号)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172号)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支持两岸青年入驻台湾创业园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岚综管综〔2015〕146号)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旧城区房地产项目绿地率不足处理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41号)8.《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188号)9.《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贯彻落实省府办82号明电的六条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215号)10.《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岚综管综〔2016〕45号)1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2016年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81号)1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标实施细则(试行)》(岚综管综〔2016〕82号)1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工业类项目的通告》(岚综管办〔2016〕120号)1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131号)1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通知》(岚综管办〔2016〕214号)1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修改〈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通告〉的通告》(岚综管综〔2016〕242号)1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107号)18.《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暂缓执行〈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146号)19.《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管办〔2017〕196号)二、适时修改规范性文件共10份1.《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岚综实管综〔2010〕1号)责任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2.《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0〕6号)责任单位: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岚综管综〔2015〕46号)责任单位: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优化项目招投标工作六项措施〉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161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5.《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台湾创业园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60号)责任单位:区两岸发展公司6.《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61号)责任单位:区两岸发展公司7.《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83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8.《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84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9.《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86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10.《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7)7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对于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片区管理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财金局、区农业农村局:为做好2020年平潭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提高住户调查数据质量,现将《2020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2020年8月11日2020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2020年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9〕155号)和《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关于做好2020年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闽调字〔2020〕22号)要求,切实做好住户调查第2轮样本轮换工作,确保源头数据质量,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轮换对象轮换对象为全区15个调查小区内的样本户,即第1轮转组样本户退出调查,第2轮转组样本户进入调查。

二、工作内容本次样本轮换工作内容包括四部分。

(一)样本核实。

组织开展调查小区和大样本基本情况核实,了解第2轮转组样本存续情况。

(二)样本落实。

对于第2轮转组流失样本进行替换,替换后样本整体情况较好的,直接落实第2轮转组样本。

(三)大样本补充。

对于第2轮转组样本流失严重,且大样本不能满足替换需要的调查小区补充大样本后进行样本替换,对于存在客观调查困难的调查小区按抽样实施细则进行小区替换并最终确定住户样本。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5•【字号】闽政〔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加大我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群众的住房条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展棚户区改造范围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能力和改造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拓展棚户区改造范围,完善和明确棚户区界定标准。

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以下类别一并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一)城市危房改造、城中村改造;(二)城市规划区内的石结构房屋改造;(三)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中的居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等。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二、抓紧编制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一)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

各地要在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完善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并将计划落实到具体年度、具体项目,实施台账式管理,动态跟踪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

要加大2016年棚改计划安排,确保在今年12月底前,将2016年棚改项目全部准备就绪,并提前启动项目拆迁和审批等工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分类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分类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分类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岚综管办〔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分类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岚综管办〔2020〕69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分类处置工作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4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2020年7月30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分类处置工作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政绩观,以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精神,提升思想站位,严守安全底线,层层压实责任,着力防患化解危及人身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努力创造良好安全环境,为深化“八大工程”、推动“一岛两窗三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规范危房处置,遵循“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分级处置、确保安全”原则,坚持“零容忍”态度,排除实验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杜绝房屋结构安全恶性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房屋所有人作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维修治理。

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属地片区管理局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所发生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经排查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或房屋鉴定为D级的房屋,除特殊区域或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房屋外,原则上可按“原址、原面积、原风貌”翻建,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具体要求详见处置具体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改进和提高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核心,解决好“人进城、建好城、管好城”等问题,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奠定坚实基础。

(二)遵循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三)依法制定城市规划。

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切实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

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开发强度合理、城乡一体发展三个关键,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到城市规划全过程,科学谋划区域空间总体布局,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加强空间开发管制,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岚综管综〔2018〕124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修订版)》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124号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修订版)》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修订内容说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8年9月10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充意见(修订版)为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研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部分地类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通知》(岚综管综〔2018〕55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征地地类和面积的确定。

征地项目地类面积按全国最近一次的土地调查数据上报审批农用地转用,征地补偿根据勘测定界图结合实际情况按确认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征地的地类、面积,由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居)委会签订征地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

三、关于竹屿口垦区内海滩地权属性质。

1962年4月4日平潭县人民委员会《关于竹屿口内海滩地所有权等问题的通知》([62]县办地字第091号):“海滩地从1966年起,根据国家需要随时由国家无代价收回,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拒交还国家和附加任何条件进行讨价还价”。

考虑到90年代农业部门以县政府的名义将垦区内的大部分耕地,以集体土地发包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进行耕种至今的实际,竹屿口垦区内海滩地仍为国有土地性质,但拨用国有土地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闽政办[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8日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2013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保障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力争在3~5年时间内,在全省建成分布合理、适度超前、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网络。

二、合理确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一)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省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建设长效常态创建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建设长效常态创建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建设长效常态创建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岚综委〔2018〕84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建设长效常态创建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岚综委〔2018〕84号各片区党工委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面巩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建设成果,加快建设文明平潭、美丽平潭,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设“一岛两窗三区”,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丰润道德滋养、良好文化条件。

现就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建设长效常态创建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领导责任机制建立各级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

区党政一把手每年开展专题部署、调研督查、情况点评不少于两次,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区直单位主要领导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乡镇主要领导每月实地督查不少于一次。

组织部门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绩作为考核、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干部使用和奖惩的基本依据之一。

牵头单位: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二、建立健全目标责任细化机制制定《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操作手册任务分解表》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操作手册任务分解表》,将创城责任细化到具体单位、具体乡镇。

各单位、乡镇要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实行“分片包干分段负责”制度,把责任细化分解到岗到人。

牵头单位:区创城办责任单位:区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三、建立健全常态测评机制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测评内容和标准制定测评方案,每年至少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开展一次测评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测评),测评结果在全区或在区属新闻媒体进行通报,存在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乡镇限期整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闽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闽政〔201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等7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等7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三、《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等16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按程序公布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12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64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附件1。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平潭综合实验区第二批历史建筑的通知-岚综管综〔2020〕7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平潭综合实验区第二批历史建筑的通知-岚综管综〔2020〕7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平潭综合实验区第二批历史建筑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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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公布平潭综合实验区第二批历史建筑的通知
岚综管综〔2020〕7号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历史建筑认定公布工作的通知》(闽建风貌函〔2019〕11号),加强实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通过全面普查、广泛征求意见及专家评审等环节,确定东美85-1号陈氏祖厅等44处建筑(含南北街31处)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第二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各司其职,积极研究并采取保护利用措施,加强管理和宣传,共同做好实验区历史建筑保护有关工作。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单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0年2月3日
——结束——。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危险房屋
【发文字号】闽教直[2015]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8.14
【实施日期】2015.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闽教直〔2015〕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省属学校: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5〕56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排查整治工作要做到全覆盖。

各市、县(区)和省属学校应在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15〕18号)及《关于做好省属学校2015-2017年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通报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基础上,结合“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辖区老楼危楼安全情况迅速全面开展一次大
排查大整治,特别要将1990年之前(含1990年)建成、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且未改造的危险校舍,近年受强降雨灾害侵袭地区的校舍、临河临江、高边坡及易发生地质灾害区域的校舍及石结构校舍列入重点排查整治范围。

同时,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已房改的教工住宅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相关数据直接上报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汇总上报,确保排查工作实现全覆盖。

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规划(2019-2030)共10页

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规划(2019-2030)共10页

一、规划范围原平潭县15个乡镇(潭城、苏澳、澳前、屿头、大练、白青、平原、芦洋、中楼、流水、东庠、岚城、北厝、敖东、南海等)所辖行政区域,规划陆域面积392.92平方公里,其中主岛面积324.13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2019—2030年。

三、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平潭依托海峡西岸经济区和近台区位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为人先,实施特殊灵活的对台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两岸同胞“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合作新模式,拓展两岸交流合作新领域,逐步把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成为两岸人民合作建设、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共同家园。

四、发展定位——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示范区;——海峡西岸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先行区;——海峡西岸生态宜居的新兴海岛城市。

五、主要任务——构建两岸区域合作前沿平台。

围绕“五个共同”,积极开展两岸区域合作综合实验,推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先行实施两岸经济合作协议早收条款,推动两岸投资自由贸易化,推进两岸多种形式的民间交流合作。

——构建两岸直接往来新的便捷通道。

积极推进开辟平潭至台北、台中等地两岸海上快捷客货滚装航线,加快建设平潭至福州的海峡第二通道,建成高效便捷的立体综合交通体系。

——构建具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支撑体系。

积极承接台湾产业转移,发展节地、节能、节水、低排、高附加值产业,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海洋产业、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

——构建两岸合作的低碳科技示范区。

以低碳科技创新为核心,重视低碳技术研发,推广绿色低碳节能节水技术,发展绿色低碳建筑,努力建设依托台湾、面向大陆的两岸合作低碳经济示范区。

——构建国际旅游度假休闲胜地。

尽快完善岛上市政基础设施及度假酒店、旅游购物等配套设施建设,努力将平潭打造成具有特色及竞争力的国际旅游休闲目的地。

六、人口与用地规模规划到2030年人口总量规模控制在100万人以内,主岛发展总用地128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6平方公里(其中含旅游建设用地13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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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4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 7月30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暂行规定
为改善老城区城市建设面貌,解决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实施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加强维护、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分批分期开展实验区老城区危房改造工作。

二、适用对象及范围
适用对象:经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或C级的危房。

适用范围:老城区东至环岛东路,南至金井湾大道—万景路,西至翠园南路—金井湾大道—潭城南路—红湖西路—金峰路—竹屿湖中路—和平大道,北至莲花北路,总面积约12.2平方公里(详见附件2蓝线范围)。

其他区域的危房改造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危紧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185号)执行。

三、禁止改建区
(一)文物保护单位划定的保护范围;
(二)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或拆迁公告)的用地范围或近期(两年内)拟征收的用地范围;
(三)城市道路及两侧防护绿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四、整体拆除重建
在可改建区内,经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并符合拆除重建要求的,可申请整体拆除重建。

(一)拆除重建要求
1.南北街历史文化街区的重大危房,可结合南北街改造项目,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南北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改造。

2.原房屋前间距大于等于6米,按原位置拆除重建。

原房屋前间距小于6米,原则上退线改建后房屋首层前墙面与其正对面房屋后墙面的间距不得少于6米,退线区域作为公共用地,不得围挡、占用。

二层以上允许房前悬挑不超过1.5米。

3.在退线后的原土地权属范围内,按原产权建筑面积进行改建,层高参照危紧房改造的层高标准,屋面鼓励采用坡屋顶。

若该危房为申请人同一户的家庭成员在平潭区域内唯一居所的紧房户,可以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三层进行改建。

人口数按申请人家庭成员同一危房户籍地址上人数(户口迁入截止时间计至2019年12月24日,婚嫁迁入和出生申报除外)计。

4.原房屋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有共墙的,应当提交相邻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并经所在地村(居)委会见证或依法公证。

5.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人(或直系亲属)应一致。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该房屋处于抵押或查封状态,或其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

6.贫困人口人均建筑面积少于25平方米申请改建的贫困户,除享受原有文件规定的补助外,区财政再给予每户3万元的危房拆除重建补助(适用于全区贫困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不享受各级政府危房改造补助。

(二)拆除重建审批流程
1.申请及村(居)审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村(居)委会呈报片区危改办审核后,在村(居)委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中签署意见,上报海坛片区管理局研究。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②土地及房屋权证(附该权证区行政服务中心查询情况);③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坐标面积测绘报告(含周边房屋建设位置、改建位置建设红线图);④以紧房户为由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之日前不超过15天之内的同一危房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查询报告。

2.片区审核:海坛片区管理局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家庭人口、其他住房情况、拟改建面积等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区资源生态局。

3.规划、用地审核:区资源生态局对房屋土地性质、改建位置建设红线范围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改建位置建设红线图”
进行审核。

4.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区交建局签署审核意见。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区交建局同意改建的,申请人持审核材料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区资源生态局根据“老城区危房改建审批表”“改建位置建设红线图”以及设计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申请人原房产信息抄告区行政服务中心,明确拟拆除重建房屋的权属人、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等内容。

对于拟拆除重建的房屋申请转移、抵押登记的,区行政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6.建设: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海坛片区管理局申请定点放样,海坛片区管理局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定点放样。

申请人还应出具建设承诺书,承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按图施工。

放样后,由区清违办向申请人发放“建设监督公示牌”,允许开工建设,建设期不超过半年。

海坛片区管理局及执法大队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

7.验收:竣工后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进行房屋竣工测量,测量后持竣工测量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区资源生态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区资源生态局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8.权属登记: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区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体图纸、原土地房屋证书、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等材料办理产权登记。

宗地面积以审批的“退线剩余土地面积”为准,建筑面积以规划核实的建筑面积为准。

五、局部拆除改造
在可改建区内,经有资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危房的,可进行危房局部拆除改造。

局部拆除改造的审批流程参照“整体拆除重建”,可结合实际酌情简化,由海坛片区管理局审批,报区清违办备案。

(一)局部拆除改造内容
1.更换木板或石条楼面:可拆除二层墙体,将一层木板或石条楼面更换成混凝土楼面,二层墙体按原有风貌施工。

旧房若需增加单层层高的,可参照危紧房改造的层高标准,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

2.更换石条屋面或瓦房:可将石条屋面或瓦屋面改换成混凝土屋面或瓦屋面,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

局部拆除改造应保持房屋原有主体结构、建筑风貌、建筑面积不变。

若申请人将房屋整体拆除重建的,则应当按照“整体拆除重建”办理审批手续,否则由执法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二)局部拆除改造审批
经海坛片区排查,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的,申请人持房屋安全鉴定机出具的C级危房
鉴定书(鉴定书应体现需对哪些部位或项目进行拆除更换)、测绘报告(含原房屋相片)、土地房屋权证,申请报告(含局部拆除更换项目、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改造方案以及施工时间等)等,向海坛片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海坛片区管理局审核、审批。

六、危房提前收储
老城区内近期(两年内)建设项目规划区及城市规划道路的禁止改建区D级危房,可申请提前收储。

经实验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研究批准后,由海坛片区管理局与用户签订征迁协议,组织腾空、拆除、安置。

实验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提前收储的土地进行管理。

征迁补偿办法参照老城区征迁安置办法执行。

七、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由区资源生态局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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