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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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国际比较及发展趋势研究
[摘要]本文对IAIS核心监管原则、欧盟偿付能力Ⅱ监管模式、美国RBC监管模式和北美动态
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等四个当前最新的保险监管模式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归纳论述,并阐述通过国际
保险监管比较研究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保险监管模式;发展趋势;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 F840. 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4-3306(2009)03-0088-07
一、保险监管模式最新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最新保险监管模式发展趋势,集中表现在IAIS核心原则、欧盟偿付能力Ⅱ监管模式、美国的
RBC模式和北美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4个典型模式中。
(一)IAIS核心原则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成立于1994年,目的是提高国际保险业监管水平和发展保险业国际监管标
准,协助各国建立高效、公平和稳定的保险市场。其成员包括来自全球100多个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IAIS
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导下文件和标准性文件。
其中,《保险监管原则》是IAIS提出的第一项重要标准。《保险监管原则》①制定了详细的国际标准参看
体系,对一般原则、许可证及其变动事项的管理、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审慎原则、资产监管标准、负债监管标
准、资本充足和偿付能力要求、派生和表外条款、分保、检查和现场检查、财务报告、信息获取、处罚、协商、同
其他监管者的合作、保密等各项监管事项都予以明确的规定。归纳分析看, IAIS制定《保险监管原则》涵盖
了市场行为监管(如许可证及其变动事项的管理、检查和现场检查、信息获取、处罚、协商等)、公司治理结构
监管(如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审慎原则等)和偿付能力监管(如资产监管标准、负债监管标准、资本充足和
偿付能力要求、派生和表外条款)在内的全部监管内容,与其随后发布的《国际保险公司、保险业集团及跨国
机构监督管理的适用原则》构成了完整的监管指导下标准体系。但此监管原则因其旨在规范全球各国的保
险监管标准,无法针对不同国家的保险市场发展程度和监管实践水平,对整个监管原则体系中各类监管模式
的权重比例和适用适度性给出指导性建议或意见,尽管如此,它给出对当今保险业发展和全球保险市场进行
监管的一般性监管原则的总体框架,各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和参考。
IAIS颁布的另一个指导性文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保险法规和监管指南》对我国保险监管也具有直接
的借鉴意义,其主要内容包括:
1.分析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保险市场的一般特点。提及“问题通常产生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松弛”。
一是由于所有制没有什么动力采取审慎行动来监管公司管理人员,所以糟糕的内控制度和道德风险通常会
带来制度的失灵。二是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在信息不充分或动力机制扭曲的情况下表现并不尽如人意。三
[作者简介]冷煜,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现供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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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过程中,如果基础工作(会计制度、金融市场和法律框架等)存在缺陷,问题就难以全面及
时地解决,反而会使问题更加恶化。四是在市场规律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的情况下,必须强化法制和监管制度
安排,以对市场规律作用进行补充和支持,这样,外部控制的全部重担都将落在保险监管人员身上,而这些监
管人员也许并不能胜任。
2.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合理保险制度安排。一是必须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包括:立法;监管机构要保
持前后一直的原则履行权利和义务,要制定全面的审慎监管原则和标准;必须建立会计原则和依靠精算师、
审计师的作用;必须建立可靠的数据库。二是设立有效保险监管机构,承担起保险市场的行业管理。三是促
进市场机制的形成。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良好的组织机构管理基础;在基本的审慎安全前体下促进竞争。
四是采取审慎监管的措施。许可证发放和公司的各项变化必须受到管理;对保险公司业务全过程进行现场
检查,做好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严格管理,确保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监管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对保
险公司产品费率进行严格管理,对保险中介加以严格监督,建立有效的强制保险制度;建立出现问题后的补
救机制,制定补救程序,做好安全性安排的设计和运用。
3.开发新兴市场经济保险市场的主要手段。《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保险法规和监管指南》指出的问题和
提出的建议,完全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符合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对我国改进和完善保险监管具
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总之,尽管IAIS的核心监管原则,不如下文提及的偿付能力Ⅱ监管模式、以风险为基础的保险监管模式
和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具体化和数量化,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定性的指导对于建立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
的监管模式具有更有价值的引发思考的意义,因此,本文将其列在了“保险监管模式最新发展趋势”这一章
节标题下。
(二)欧盟尚在研究的“偿付能力Ⅱ”(SolvencyⅡ)保险监管模式
欧盟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是“偿付能力Ⅰ”体系。目前,欧洲委员会正在与其成员国一起,研究建
立一个更基于风险的、称为“偿付能力Ⅱ”的新的偿付能力体系。现在还不能预计该指令发布的时间②。欧
盟考虑修改“偿付能力I”体系的原因是,放松管制引起了竞争的加剧,从而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风险的暴
露,“偿付能力I”规则已无法适应对保险公司监管的要求。
总体而言,尽管“偿付能力I”饱受批评,从欧洲实行该监管模式30多年的实践来看,还是积累了令人满
意的经验。但日益明显的是,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偿付能力I”规定的最低额度既不适合用作预警指标,
也无法发挥缓冲器功能。“当保险公司不适当地集中承保某些重要风险,以及不恰当地投资房地产等领域
造成准备金不足时③”,“偿付能力I”标准更显现出无能为力。尤其是对于新设立的和快速成长的保险公司
很快发生财务困难问题,以至于走向破产,“偿付能力I”根本无法加以阻止。修订“偿付能力I”,建立“偿付
能力Ⅱ”体系,已经在欧盟各成员国形成共识。
修订的目标:一是大幅度增加现有的偿付能力水平,使监管变得更严格,改变由于放松管制以来导致欧
盟各国政府监管效率的显著下降局面。二是要确保“偿付能力Ⅱ”是一个尽可能简单的、不复杂的偿付能力
规则。简而言之,“偿付能力Ⅱ”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建立一个更能与保险公司的真实风险匹配的偿付能力
制度。
具体而言,“偿付能力Ⅱ”所修订的内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未来的偿付能力制度必须要满足的质
量标准和定性原则; (2)现行保险偿付能力制度的典型特征及其比较(包括使用内部风险衡量和风险控制模
型的可能性); (3)基于RBC法的偿付能力制度; (4)欧洲偿付能力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5)适用于单个保险
①《保险监管原则》是IAIS技术委员会呈送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第一个标准,资料来源于2000年IAIS文件及材料汇
编《保险业国际监管标准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一书。
②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9月19日MARKT/2535/03号文件和2004年2月11日MARKT/2535/04号文件中,对目前的工
作状况进行了综述,并指出“很难预计偿付能力Ⅱ的工作何时能够完成”。
③《偿付能力Ⅱ———欧洲现行模式》,德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前主席慕乐涛博士, 20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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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要求; (6)对银行业监管制度(“巴塞尔Ⅱ”)的研究; (7)会计业的发展; (8)对应
考虑风险的分析; (9)寿险和非寿险技术准备金; (10)有关用以满足技术准备金的资产的可接受性的规定
(资产负债管理); (11)投资风险量化的方法; (12)在保险的相关性及考虑的事项。从中可以看出,“偿付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