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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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
约》
联合国条约法会议于1969年在维也纳举行,通过了一项决议,题为“关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条的决议”,作为《最后文件》的附件。

该决议建议大会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问题交给委员会研究。

根据上述建议,大会1969年11月12日第2501(XXIV)号决议建议国际法委员会与主要国际组织共同协商研究这个问题。

在1970年第二十二届会议上,该委员会将这个问题列入其工作方案,并设立了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审议关于该专题研究的初步问题。

委员会通过的该小组委员会的报告(A/CN.4/L.155)要求秘书处做某些筹备工作,特别是在联合国惯例方面,并请小组委员会主席向小组委员会成员提交一份关于这个专题的处理方法和范围的调查问卷。

1971年,在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A/CN.4/250),其中概述了小组委员会成员对小组委员会主席拟定的调查问卷的看法,并向委员会提出了若干建议,特别是建议任命一名关于这个专题的特别报告员,确认了向秘书长提出的关于做某些筹备工作的请求。

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该报告,未作改动。

在该届会议上,委员会任命保尔·路透为该专题的特别报告员。

委员会在1973年至1975年的第二十五届至第二十七届会议以及1977 年至 1982年的第二十九届至第三十四届会议上审议了这个专题。

关于这个专题的审议,委员会面前有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文件号见“文件”一节),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提供的信息(A/CN.4/339和Add.1-8;A/CN.4/350和Add.1-6,Add.6/Corr.1和Add.7-11)以及联合国秘书处编写的文件(A/CN.4/L.161和Add.1和2;A/CN.4/277和A/CN.4/281)。

1973年,在其第二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请特别报告员在其前两份报告和该届会议期间提出的评论的基础上开始拟定一套条款草案。

委员会在1974年第二十六届会议上开始条款草案一读,在1980年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完成一读。

根据委员会1978年第三十届会议的决定,在一读通过草案全文之前,委员会随时将临时通过的一些条款草案送交各国政府和主要国际组织征求意见和看法。

人们认为,这种程序使委员会能够及时进行二读。

1980年12月15日大会第35/163号决议请委员会开始条款草案二读。

根据1981年12月10日大会第36/114号决议,委员会在其1981年和1982年的第三十三届会议和第三十四届会议上进行了条款草案二读。

在第三十四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条款草案的附加评注的最后文本,并将最后文本提交给大会,同时建议大会根据委员会《章程》第23条第1(d)款召集一次会议,以缔结一项关于这个专题的公约。

大会在其1982年12月16日第 37/112号决议中决定以委员会通过的条款草案为基础缔结一项国际公约。

另外,大会请各国以及主要国际组织就最后草案以及其他问题提出意见,例如国际组织如何参加该会议,如何解决国际组织与公约之间联系形式问题。

大会第三十八届会议通过了1983年12月19日第38/139号决议,其中决定,对条款草案进行最后审议的合适论坛是全权代表会议,应最早于1985年举行。

该决议还呼吁该会议的可能的与会者在大会第三十九届会议之前就条款草案及相关问题进行协商,以便顺利完成该会议的工作。

转年,大
会在其1984年12月13日第39/86号决议中决定,联合国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法会议将于1986年2月18日至3月21日在维也纳举行,并将1982年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通过的一套最后条款草案作为基本提案提交该会议审议。

该决议还呼吁与会者在会议召开以前主要就会议的安排和工作方法其中包括议事规则,并就包括最后条款和解决争端在内的主要实质问题组织协商,以便通过促成总的协议而使会议工作取得圆满成果。

分别于1985年3月18日至5月1日和7月8日至12日进行了非正式协商(A/C.6/40/10)。

大会1985年12月11日第40/76号决议认为事实证明上述非正式协商有助于为顺利举办会议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大会决定将非正式协商期间拟定的会议议事规则草案(决议附件一)转交给该会议,并建议其予以通过。

大会还决定将基本提案的条款草案清单(决议附件二)交给该会议,供其酌情予以审议并采取行动。

最后,大会将非正式协商共同主席提交的经过交换意见的最后条款草案(决议附件三)交给该会议审议。

会议于1986年2月18日至3月21日在维也纳举行。

97个国家参加了会议,纳米比亚也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参加了会议。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南非非洲人国民大会和阿扎尼亚泛非大会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包括联合国在内的19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将基本提案所载那些需要实质性审议的条款草案以及拟定《公约》序言和最后条款的任务分配给全体委员会;将基本提案所载所有其他条款草案直接交给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还负责审议全体委员会交给其的条款草案,协调和审查通过的所有案文的措辞,以及编写会议的《最后文件》。

1986年3月20日,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A/CONF.129/15)。

另外,会议还通过了作为会议最后文件(A/CONF.129/14)附件的五项决议。

1986年3月21日,该公约开放供所有国家、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的纳米比亚以及应邀参加会议的国际组织签署。

公约开放供签署的期限为,1986年12月31日前在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外交部签署,随后在联合国总部签署,直至1987年6月30日。

该公约须经各国批准并经国际组织正式确认。

公约继续开放供任何国家以及任何有能力缔结条约的国际组织加入。

该公约尚未生效:该公约将在第三十五份国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交存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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