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和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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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仁创律所
延长和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形
相对于标准工作时间而言,在实践中会发生工作时间长于法定工作时间和短于法定工作时间两种情形;即延长工作时间和缩短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俗称加班。

缩短工时制度,是相对于标准工时制而言,是指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员工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

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本身就包含了缩短工作时间的内涵,8小时是最高限,在8小时之内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工作,即可以自行缩短工作时间。

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以下情况采取缩短工作时间的做法:
1、特定的岗位。

从事矿山作业、井下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职工,每个工作日要少于8小时,一般实行“三工一休”制或6-7小时工作制。

2、哺乳期女工。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在工作时间内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一班中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3、怀孕女工。

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7小时。

5、夜班工作时间,实行三班制的职工夜班可以减少1小时并发给夜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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