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汽车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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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 汽车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当法 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 权,使保险合同效力提前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单 方解除权。《保险法》第十四条强调:“除本法另 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 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1)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 汽车保险合同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就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 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汽车保险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2)汽车保险合同的 生效 一般情况下,保险 合同自投保人与保 险人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达成一致协议 时成立。
(1)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 所谓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 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 改或补充。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汽车保险合同争议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就保 险责任的归属、赔偿金数额确定等问题,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各持己见而 发生纠纷。
保险合同的争议 处理通常采用如 下四种方式:协 商、调解、仲裁、 诉讼
1.什么是汽车保险合同? 它有哪些特点?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2. 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有哪些? 3. 汽车保险合同是如何订立与生效的? 4. 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汽车保险合 同?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汽车保险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与解释说明
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设立、 变更、解除民事关系的协议。 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 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 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 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 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所以, 它既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点,同时又有自身的独 特之处。
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用来规定保险双方当 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通过保险 条款使这种权利义务具体化,包括基本条款和 附加条款(约定条款)。 基本条款中包括以下内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 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 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赔 偿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内容。
(1)投保人解除汽车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 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 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在保险实践中,如果投保人没有在投保机动 车辆损失保险的同时附加投保机动车辆失窃险, 那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失窃时投保人 就会解除保险合同。 (3)当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其他车辆严重损 伤,肇事车辆所有人根据责任以现金的方式进行 赔偿,或者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据第三者责任险 的赔偿责任以现金的方式赔偿,受损伤车辆的价 值明显减少,投保人也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保险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由保险人 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上批注,也可附 贴批单,还可以就变更问题专门签订书面协议。 根据国际惯例,手写批注的法律效力优于打字 批注;打字批注的法律效力优于加贴的附加条 款;加贴的附加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旁注附加的法律效力优于正文附加。 变更了的部分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中未变更 的部分重新组成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成为合 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
汽车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长 期保险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由于情况的 变化因而会产生变更合同的要求。 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 容: 汽车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标的的变更 (包括保险标的的用途、危险程度的变化、保 险价值明显增加或减少等情况)、 保险合同内 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 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其可分为下面几种: 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保险人承担的保 险责任即告终止。 因解除而终止 当汽车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 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的效力即行终 止。或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Biblioteka Baidu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 合同的效力也即行终止。 因义务履行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履行了 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
1) 汽车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较大。 2) 汽车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 3) 汽车保险合同适用代位原则。
一:投保单 汽车保险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或者称为“投保 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 汽车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被保险人的名称; ②投保人的名称;③保险车辆的情况;④投保的险 别;⑤保险金额;⑥保险期限等内容。 二: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出具正式保单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 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 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 任、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1) 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2) 汽车保险 合同是有偿合同(3) 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4) 汽车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5) 汽车 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6)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 务合同(7) 汽车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8) 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汽车保险合同有别于一般保险合同的特征:
(1)文义解释的原则 文义解释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 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 体内容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是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 他背景村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 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3)专业解释原则 专业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按 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 (4)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只能表示是否接 受,在法律地位上相对处于弱势,而保险人则有较 大的优势。
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当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由于保险双 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不同,在主张权利和义务 时发生分歧及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合适的 原则对合同的内容及其用词进行解释就显得尤为 重要。 一般说来,对保险合同的解释遵循文义解释、意 图解释、专业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 解释等原则。
三: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 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根据汽车投保人 申请,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上列明了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
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保险卡, 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 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 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 种凭证。
五:批单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可能发生需要部分更动的情 况,这时要求对保险单进行批改。批单的内容通常 包括批改申请人、批改的要求、批改前的内容、批 改后的内容、是否增加保险费、增加保险费的计算 方式、增加的保险费,并明确除本批改外原合同的 其他内容不变。 六:书面协议 保险人经与投保人协商同意,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 内容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下 来。同正式保单相比,书面协议的内容不事先拟定, 而是根据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来签 订。
所谓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包括汽车保险合同当事人、 关系人和中介人三方面内容。 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1)保险人 汽车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 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 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 2)投保人 汽车保险投保人是指与汽车保险人(即保险公司) 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 费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