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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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区红色资源利用与保护情况研究

南京地区红色资源利用与保护情况研究

B RAND一、引言古城南京有着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和革命斗争史迹,仅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就有281处,其中国家级9处,省级 77处,这是南京相较国内大多数城市在爱国主义教育资源方面的一大优势。

目前,南京地区有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约40处,已经基本形成了园馆齐全、内容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网络,每年接待观众数合计超过20万人次,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团队走访南京地区主要红色景点,通过参观访谈、实地调研、志愿服务、共建基地等形式,了解该地区红色资源使用现状、利用率、知晓度、宣传力度、赓续情况等,进一步宣传红色资源的教育意义和作用。

二、调研目的与调研方法红色资源是伟大民族精神和文明特征的重要源泉;是全面正确地认识党的历史,坚定党的领导信念的重要基石;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传承的历史支点,不竭的精神源泉;是我们党带领人民创造历史过程中留给世人的精神财富;更是我们党带领人民继往开来,实现更大辉煌的强大动力和历史使命。

在不断增加全民科学文化知识储备的过程中,红色教育更不应该被忽视或弱化,应提升到同等重要位置,让广大青少年“知红色、懂红色、敬红色、宣红色、保红色”。

因此,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爱国情感,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要求科学高效地开发红色文化资源,切实开掘好红色资源这个宝库至关重要。

本研究设计的调研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1.调研地红色资源利用现状,研究如何提升革命历史题材的系列化和展现形式的多样化,进而提高红色资源的宣传效果与社会效益;2.锻炼青年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将社会实践作为青年党团员、青年志愿者提升个人素质的阵地,践行“第二课堂”坚持以长才干,作贡献为原则;3.在活动中了解社会,认知社会,传播爱国主义精神,推进广大青年学生开阔视野,增长社会阅历的进程,履行奉献青春,奉献智慧的时代诺言。

三、调研对象与调研方式本次调研以走访调查形式为主,调研对象为纪念馆负责人、工作人员、志愿者及参观者;走访地点按调研程度分为三类:1.主要走访: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雨花台烈士陵园、渡江胜利纪念馆、新四军驻高淳办事处旧址、新四军一支队司令部旧址;2.次要走访:南京利济巷慰安所旧址、南京梅园新村纪念馆、南京总统府、八路军驻南京办事处旧址、恽代英烈士殉难处、中国共产党江苏历史展;3.一般走访:抗日英雄壮士纪念碑、廖仲恺何香凝墓、抗日航空烈士公墓、南京前驻外使节九烈士墓。

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

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

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南京是中国革命的重要城市之一,在中国革命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经过多年的努力,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已经成功开发并得以发布。

本文旨在介绍该名录的相关信息。

第一步,建立名录建立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是为了保护南京市珍贵的红色文化遗产,加强红色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该名录主要包括红色历史遗址、革命文物、革命纪念地和红色文化传承基地等内容。

通过建立名录,并通过媒体和其他渠道进行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自觉和保护意识,让南京市的红色文化不断传承和发展。

第二步,完善名录在建立名录的基础上,南京市还进行了完善,不断更新。

根据南京市的实际情况,每年都会对名录进行更新和一些红色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的调研和研究。

这可以让名录更加完整、准确,更好地反映南京市的红色文化遗产。

第三步,保护红色文化遗产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的建立和完善为南京市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同时,南京市还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保护红色文化遗产,如设立专门机构、制定相关法规等,从多个方面提高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保障南京市红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四步,推动文化旅游发展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的建立和保护,对南京市的文化旅游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南京市有很多的红色文化遗产,如中山陵、总统府、夫子庙等,通过对这些遗产进行保护和宣传,可以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参观,推动南京市的文化旅游事业发展。

总之,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的建立和完善,是南京市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重要举措,促进了南京市红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也为文化旅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南京市的红色文化遗产将会更加繁荣发展,为中华民族的文化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南京红色文化资源的挖掘和利用

南京红色文化资源的挖掘和利用

南京红色文化资源的挖掘和利用作者:童本勤吴伟来源:《唯实》2019年第07期南京的红色文化资源丰富而独特,集中反映了从五四运动在南京创立“南京学生联合会”“少年中国学会南京分会”到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覆灭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史,在全国红色文化遗产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历史地位和重要的文化价值。

南京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天翻地覆”胜利的标志地。

南京是国民政府首都,也是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政治中心。

1949年4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渡过长江解放南京,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为之不懈奋斗的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事业取得了决定性胜利。

南京与上海一大会址和嘉兴南湖红船党的“开天辟地”出征地一起,共同见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完整历史。

南京是“雨花精神”“梅园精神”的形成地。

“雨花精神”主要形成于敌人的监狱中和刑场上,反映了共产党人坚定的理想信念;“梅园精神”展现了特定历史条件下老一輩革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自由独立的大无畏奉献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宝贵的精神财富。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江苏时高度评价“雨花英烈精神”:“他们的事迹展示了共产党人的崇高理想信念、高尚道德情操、为民牺牲的大无畏精神。

”南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隐蔽战线斗争的主阵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隐蔽战线斗争(或称地下斗争),与革命根据地的公开武装斗争是相互配合的两条战线。

南京地区的中共地下党组织在国民党统治的核心城市开展学运、工运、兵运,争取民主党派、民主人士,扩大党的统一战线,配合人民解放军渡江战役,对革命的胜利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数量多,物质和精神资源丰富。

目前经南京市党史部门认定的市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点约有165处。

相对于重庆市的141处、厦门市的97处,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数量较多。

同时在南京孕育形成的“雨花英烈精神”“渡江精神”“梅园精神”和“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等一脉相承,是中国共产党人宝贵的精神财富。

类型全,时间跨度完整。

南京地区红色文化遗产调查保护与传承新探

南京地区红色文化遗产调查保护与传承新探

南京地区红色文化遗产调查保护与传承新探作者:田萌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2022年第21期摘要:文章阐述了南京地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利用的基本现状、主要原则、现有措施以及突出问题,对南京地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利用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探究其质效提升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红色资源;博物馆;保护;传承;质效提升DOI:10.20005/ki.issn.1674-8697.2022.21.0411 南京地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利用原则、措施与突出问题1.1 南京地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利用的基本现状按照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与中共南京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的公开数据来看,南京地区目前摸底调查出的1921—1949年间的红色文化遗产资源点共计165处,在这些红色文化遗产资源点中,国家级爱国主义基地2处(雨花台烈士陵园和梅园新村纪念馆),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处,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1处,南京党史教育基地20处。

归政府主管的红色文化遗产资源点为53处,归企事业单位主管的为26处,归私企或私人主管的为11处,其他情况的为75处(绝大多数为已损毁资源点)。

业已损毁的资源点65处,保存保护状态一般的资源点22处,保存保护完好无损的资源点78处。

上述官方统计的南京地区红色文化遗产资源点数据中,并未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列入统计范围,笔者认为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作为中国首批国家一级博物馆、首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首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也是国际公认的二战期间三大惨案纪念馆之一,它是全民族灾难的实证性、遗址型专史纪念馆,应当列入红色文化遗产资源点目录①。

1.2 南京地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利用的主要原则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南京地区在推进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利用过程中也有其自身的相关原则。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文化局,南京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宁文字[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宁文字[2006]89号)机关各处室: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关行政决策行为,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减少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市委《贯彻〈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前条所指本机关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送审稿);(二)编制全市文化(文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文化(文物)宏观调控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文化(文物)财政预算、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五)全市文化(文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和艺术生产、文化活动重点项目;(六)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实施方案;(七)指导全市文化(文物)系统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八)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九)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实施性规定;(十)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宁政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全面发挥文物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南京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推动文物工作在促进南京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品质、增强文化软实力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主要目标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到2020年,形成文物保护制度全面完善,考古工作机制科学规范,博物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明显增强,具有南京特色的文物保护工作体系。

完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30处以上,力争文物保护单位完好率达到100%,确保世界文化遗产预备项目遗产点完好率100%;增强考古队伍力量,推进考古改革,基本形成集调查发掘、实验分析、整理修复、学术研究、信息集成为一体的考古工作体系;建成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力争在全市建有100家各级各类博物馆,每年举办200场主题展览,吸引3000万人次到馆参观;推进博物馆文创试点,开发具有南京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1000种以上;在做好国家文物局不可移动文物遥感执法监测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完善文物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网络监控全覆盖。

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

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

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4.15•【字号】•【施行日期】1989.04.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1989年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89年4月1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京市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经鉴定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集中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区域以及古城郭、古街巷、古建筑、古河道、古桥涵等;(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陵墓以及重要文献资料等;(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园林、古树名木、石窟、寺庙、教堂、古塔、壁画、石刻及其附属物;(四)各历史时代、各民族遗留下来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品、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等代表性实物,以及手稿、古旧图书资料。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视同文物。

第四条地下和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和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和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纪念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会)是市人民政府文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文管会为该县、区人民政府文物工作的主管部门。

凡涉及文物工作的政府部门,都有责任按法律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并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

南京红色文化实施方案

南京红色文化实施方案

南京红色文化实施方案南京作为中国革命的重要城市,承载着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

为了更好地传承和弘扬南京的红色文化,制定南京红色文化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南京红色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将加强对南京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南京拥有众多红色文化遗址,如中山陵、总统府、雨花台等,这些遗址承载着革命历史的光荣和悲壮,是红色文化的重要象征。

我们将加大对这些遗址的保护力度,同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红色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保存,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和感受南京的红色文化。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红色文化教育的推广。

红色文化是革命历史的生动教材,对于培育和传承革命精神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将加强对学校、社区和机关单位的红色文化教育,组织红色文化主题的讲座、展览和体验活动,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南京的红色文化,增强爱国主义情感和革命精神。

同时,我们将加大对红色文化产业的扶持和引导。

南京的红色文化产业包括红色旅游、红色文化创意产品等,这些产业既可以传播红色文化,又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我们将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红色文化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红色文化创意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打造一批具有南京特色的红色文化产品,提升南京红色文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红色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推广。

通过举办红色文化节、红色文化艺术表演、红色文化主题展览等活动,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红色文化的传承和弘扬中来,让红色文化成为南京市民生活的一部分,激发人们对红色文化的热爱和向往。

总之,南京红色文化实施方案的制定将有助于推动南京红色文化事业的发展,让红色文化成为南京的一张名片,吸引更多的人来了解和关注南京的革命历史和红色文化,为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化国际化都市做出贡献。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南京市第一第二批和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南京市第一第二批和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南京市第一第二批和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2.24
•【字号】宁政办发〔2018〕94号
•【施行日期】2018.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南京市第一第二批和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经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南京市第一、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
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附件:1.南京市第一、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范围列表;
2.南京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范围列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4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宁政办发〔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0日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面临形势第二章发展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四节指标体系第三章规划引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第一节加强都市圈国土空间规划协同第二节构建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第三节强化近期战略空间引领第四章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治理体系第一节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体系第二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机制第三节探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第五章加强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修复第一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第二节构建国土空间保护修复新格局第三节推进矿产资源保护治理第六章全面提升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第一节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第二节优化土地资源供给管理第三节完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机制第四节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转型第七章加快推进高品质宜居城市建设第一节强化基础设施规划资源保障第二节优化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第三节塑造城市特色景观风貌第四节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第五节探索推进城市有机更新第六节提升城市本质安全水平第八章大力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第一节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制度第二节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第三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第九章夯实规划资源治理基础支撑体系第一节构建新型基础测绘体系第二节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系第三节构建科技信息支撑体系第四节构建法治和标准化体系第五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第六节加强规划资源执法监督第十章推进实施规划资源领域重大工程第一节实施保护与修复类重大工程第二节实施自然资源高效利用类重大工程第三节实施基础支撑类重大工程第四节实施规划管理类重大工程第五节实施综合管理类重大工程第十一章加强规划实施保障第一节强化组织领导第二节完善实施机制第三节加强人才保障第四节开展评估监督第五节推动广泛参与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南京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首个五年,是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的关键时期。

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发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红色文化遗址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的各种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

主要包括:(一)重要机构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各类纪念馆、展览馆、基地等
纪念设施。

第四条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维护红色文化遗址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最大限度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全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类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指导、协调全市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文化遗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林业绿化、环保、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城乡规划、旅游、民宗、城管、。

南京红色文化教育实施方案

南京红色文化教育实施方案

南京红色文化教育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南京作为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的重要城市,承载着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

红色文化是中国革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在革命斗争中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对于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加强红色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南京红色文化教育,深入挖掘红色文化资源,加强红色教育,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和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南京市红色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实施方案1. 整合资源,建设红色文化教育基地利用南京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建设红色文化教育基地,包括红色革命纪念馆、革命遗址、革命历史街区等,为学生提供实地教学和红色文化体验的机会。

2. 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红色教育周”、“红色文化节”等主题教育活动,通过举办红色文化讲座、红色文化展览、红色文化创作比赛等形式,引导学生深入了解红色文化,增强对红色教育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3. 强化课程教育将红色文化教育融入学校课程教学中,编写红色文化教育教材,开设红色文化专题课程,引导学生通过课堂学习,了解红色历史,感悟红色精神,培养红色情怀。

4. 加强师资培训组织教师参加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提升教师红色文化教育意识和专业水平,引导教师将红色文化教育融入日常教学和教育管理中。

5. 引入新媒体手段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新媒体手段,开发红色文化教育资源,推出红色文化教育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学生提供便捷的红色文化学习途径。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红色文化教育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2. 加大资金投入,增加红色文化教育经费,保障红色文化教育基地的建设和运营,为红色文化教育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3.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宣传、社会宣传等方式,营造良好的红色文化教育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红色文化教育工作。

五、预期效果通过南京红色文化教育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实现以下预期效果:1. 学生红色文化知识水平显著提高,红色文化教育成效明显;2. 学生红色情怀和爱国主义精神得到有效培养,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和国家观;3. 红色文化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红色文化教育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南京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可行性

南京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可行性

南京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可行性作者:姜欣泽喻芳齐郭新雨周杰韩沛希来源:《管理学家》2020年第05期[摘要] 受历史因素影响,南京地区范围内的红色文化遗迹数量大,并且具有极大的可研究性、保护价值与教育意义。

如今,采取何种方法才能尽可能高效率地保护与开发这些红色文化遗产,升华其内在精神价值,这是在新时期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经济实力与文化实力加速增强进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文章通分析了南京红色文化遗产特点,结合保护性开发已存在的基础,通过保护性开发技术解决保护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南京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可行性。

[关键词] 南京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可行性中图分类号: D642 文献标志码:A一、研究背景(一)红色文化遗产现状岌岌可危近几十年,中国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作为江苏省省会城市的南京更是发展迅猛。

也正因如此,对文化遗址的保护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被不知情的民众拆除、涂画,又加之大多数的遗迹暴露在田野山间,成年累月的风吹雨打使得许多红色文化遗产原貌受到或多或少的破坏。

散落于荒郊野岭的红色文化遗产得不到有效的管理保护,政府管理保护修缮权责划分不明确,随着时间流逝,许多熟识红色文化遗产历史的老人也已不在,许多红色文化遗产因此无处可寻。

而这些红色文化遗产是南京近代抗战历史的重要见证,其地位可见一斑。

南京红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本就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现在遗迹的状况也亟须有关部门去实施有效的保护开发举措。

(二)社会对红色文化日益重视红色文化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经历了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摸爬滚打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及迅猛发展的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时期,智慧性地创造总结出来的优秀的先进的文化。

中央会议明确指出,处于新时代的中国,红色革命文化必须得到大力传承与弘扬,只有如此,中国的“两个一百年计划”奋斗目标才能得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能拥有足够强大的精神动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在201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文物的保护力度,使得文物遗址的保护由抢救性保护逐步转变为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举。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9.14
•【字号】宁政发〔2023〕98号
•【施行日期】2023.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的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69处),现予公布。

各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

附件:第五批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附件
第五批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69处,其中,扩展项目8处、名称调整3处)
一、古遗址(共计3处)
二、古墓葬(共计6处)
三、古建筑(共计5处)
四、石窟寺及石刻(共计2处)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共计42处)
六、扩展项目(共8处)
七、名称调整(共3处)。

《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的读后感

《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的读后感

《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的读后感After reading the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Red Resources in Jiangsu Province," I gained a deep appreciation for the efforts made to safeguard and utilize the valuabl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legacies of the region. The regulation not only emphasizes the preservation of red resources but also highlights their importance as educational tools, fostering patriotism and promoting social progress.阅读完《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后,我对该条例中为保护和利用该地区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所做出的努力有深刻的认识。

该条例不仅强调了红色资源的保护,还突出了其作为教育工具的重要性,培养爱国主义精神,促进社会进步。

The regulation comprehensively addresses various aspects related to red resources, such as protection, identification, utilization, and management. It outlines a systematic approach that involves multiple stakeholders, including government agencies, relevant institutions, andindividuals. What impressed me most was the emphasis on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in safeguarding red resources. The regulation encourages active involvement from localresidents to protect historical sites and artifacts, which not only serves as a way to preserve tangible heritage but also strengthens the bond between people and their history.该条例全面涵盖了与红色资源相关的各个方面,包括保护、认定、利用和管理。

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10日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2021年4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传承和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发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和认定、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伟大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先进文化资源。

第四条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坚持全面保护、重点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坚持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突出社会效益,强化教育功能,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现红色文化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认定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传承利用第五章保障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及其保障监督,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中涉及的英雄烈士、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功能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具体包括:(一)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包括重要历史事件、战役战斗、会议、机构等有关的旧址、遗址和纪念地、纪念设施,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和纪念地、纪念设施,烈士的殉难处、陵园、骨灰堂、墓葬、英名墙和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广场等纪念地、纪念设施,反映奋斗历程、发展成就、伟大精神的代表性建筑物、纪念物或者场所等,以及其他重要的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

(二)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包括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具有历史原真性的重要档案、文献、志鉴、手稿、书信、报刊、图书、音像资料、数据载体,以及其他代表性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

发挥立法引领作用 传承保护红色文化

发挥立法引领作用 传承保护红色文化

龙翔时代法治红色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源泉,也是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动力。

通过地方立法对红色文化实行保护,既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又是弘扬革命传统、传承革命精神、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路径。

南京拥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

运用法治方式对南京红色文化保护工作加以规范,是在新时代全面系统保护南京红色文化、充分有效利用红色资源、积极传承红色传统的必然要求。

为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修改《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列为2021年度立法项目。

通过地方立法引领红色文化保护,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科学立法,树立精品意识,走出一条富有南京特色、有效管用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立法之路。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红色文化的时代价值红色是最具视觉冲击力的色彩,具有强烈的感染力、表现力和文化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

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中所积淀的传统美德,诸如“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精忠报国”的爱国情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意识,“舍生取义”的牺牲精神,“扶危济困”的公德意识,“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的价值理念等等,一直都是中华儿女奋发进取的精神动力,是红色文化得以诞生和发展壮大的根与魂,也是我们红色文化的重要思想来源。

红色文化来源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的升华;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进程,又为红色文化的深化与发展奠定了更加厚重的根基,输入了更加丰富的营养。

红色文化既是宝贵的文化资源,又是共产党人保持政治定力、迎接各种挑战、克服各种困难、跨越各种陷阱、防范各种风险的锐利思想武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全面开启,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建设既迎来机遇,也面临挑战,红色文化将日益彰显其培固民族精神之根、熔铸理想信念之魂、涵养核心价值之源的极其宝贵而又无可替代的时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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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南京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充分发挥以雨花英烈精神为代表的南京红色文化在传承红色基因、发扬革命传统方面的教育引领作用,凝聚起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与认定、保护与管理、传承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资源中涉及的文物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所创造的先进文化资源,包括物质实体和精神思想两个层面。

物质实体层面是指我党在进行伟大实践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遗址等,以及后来修建的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堂、博物馆、烈士陵园等;精神思想层面包括党的理论、文献和文艺作品、人物事迹及革命精神和光荣传统与作风等。

第四条【工作原则】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全民共享的原则,坚持依法保护与合理保护、全面保护与整体保护、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环境保护相结合,强化教育功能,突出社会效益,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现红色文化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应当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规划统筹、协调指导、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系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服务和专业指导。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环保、档案、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地方志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党史、文物、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八条【公益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技术服务、认护认养和义务宣讲等公益活动方式,参与南京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南京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责任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红色文化资源物质实体或者歪曲、贬损红色文化资源精神思想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控告。

第十条【考核评价】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加强宣传】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南京红色文化的内涵解读、宣传普及、教育传承、传播交流,发挥红色文化固本培元、资政育人、凝聚力量、推动发展的功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南京红色文化保护利用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第十二条【制定标准】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制定全市红色文化资源认定标准,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名录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资源实施名录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红色文化资源认定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工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技术方式对相关资源进行记录和描述,建立起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资源信息数据基础档案。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建议名录,经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论证后,提出全市红色文化资源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列入红色文化资源名录保护的资源建议,应当提供相关依据。

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红色文化资源,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认定或者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

第十四条【名录规范】红色文化资源名录应当载明红色文化资源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文化内涵、历史价值、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物质实体应当附上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十五条【资源保护】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红色文化资源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对已公布的红色文化资源物质实体保护标志的设置和精神思想内容产权保护的申报工作。

保护标志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和制作,内容应包含资源名称、级别、史实特色、设置机关、设置日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六条【标识指引】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红色文化资源目录,建立全市统一的红色文化资源指引标识系统,协调和指导民政、交通、住建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制作辖区地图、命名道路、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时包含红色文化资源指引标识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动态管理】红色文化资源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因不可抗力导致红色文化资源灭失、损毁,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对红色文化资源名录进行调整的,由市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提出调整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规划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保护、退役军人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与史志研究机构共同编制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分级分类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革命历史价值与党性教育意义,综合考虑保护与保存状况、对外开放及展示价值等因素,对红色文化资源进行分级、分类,制定相应的分级、分类保护措施。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应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偿或政策倾斜,支持和鼓励各区、镇街加大红色文化保护力度。

红色文化资源产权归属于个人所有的,政府根据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需要,可以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或者置换等方式依法收归国有。

第二十条【保护责任人】红色文化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资源的产权归属确定:(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四)权属不明确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确定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保护职责】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约定保护内容、保护措施、违约责任等,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相关规划中涉及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二)负责红色文化资源的日常保养、维护;(三)保持红色文化资源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五)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侵权行为,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或维权措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职责。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物质实体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对红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迁移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物质实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原址保护,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由负责迁移、拆除的单位或个人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迁移、拆除过程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在原址设立必要的说明标志。

第二十四条【特殊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物质实体已经完全损毁、灭失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擅自在原址上重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纪念标志,并运用互联网、数字化手段建立红色文化资源电子数据资料档案供外部查询。

因特殊情况需要原址重建的,由建设单位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抢救保护】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因年久失修濒临毁坏的或者存在重大隐患的红色文化遗址(旧址)、纪念建筑和烈士建筑等,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

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工作,应当遵循不改变资源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毁损、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口述整理】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应当及时搜集、整理本行政区域内革命前辈、模范人物、烈士遗属、历史事件亲历者、专家学者等人士的实物史料和口述资料,核实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提炼出相关历史故事、革命事迹和崇高精神,申报认定为红色文化资源予以保护,有条件应争取列入非遗名录。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红色文化资源物质实体管理区域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环境整洁,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涂污、侵占、破坏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二)取土、采石、开矿、采伐、排污;(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资源标识;(四)开设娱乐场所,组织广场舞、交谊舞等娱乐活动;(五)设置与红色文化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志标识、广告等;(六)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等;(七)其他有损红色文化资源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红色文化资源精神思想内容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其所承载的精神价值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

第二十九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毁红色文化资源物质实体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资源精神思想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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