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直博物馆藏品征集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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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直博物馆藏品征集经费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加强可移动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利
用,进一步丰富和充实省直博物馆的藏品,提升文物(标本)藏品的整体水平,根据建设文化大省的需要,设立浙江省省直博物馆藏品征集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征集经费”)。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直博物馆藏品征集及征集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博物馆,是指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管理的中国丝绸博物馆、浙江
省博物馆和浙江自然博物馆。
第三条为了规范藏品征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并体现公平、公开的原则,
成立“省直博物馆藏品征集项目审定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
财政厅以及省直博物馆有关人员组成。
一、征集管理
第四条藏品征集范围包括:
(一)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
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二)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 (三)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
(四)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五)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
图书资料等; (六)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
代表性实物; (七) 具有科学价值的生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标本;
(八) 具有科学价值的珍稀动、植物标本,具有代表性的矿物标本;
(九) 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的重要见证物;
(十)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五条藏品征集,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 协商转让,是指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
式; (二) 捐赠奖励,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博物馆
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经费;
(三) 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
式; (四) 有偿调拨,是指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一定
补偿经费的方式;
(五) 商业购买,是指通过市场购买藏品的方式;
(六)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六条各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工作,应紧密结合本馆的性质和特点,围绕陈列
展览和研究等业务工作而展开。
第七条要切实保证征集藏品的质量。单件藏品征集原则上限定于珍贵文物(标本);成组或自成系统的藏品,珍贵文物(标本)也应占一定的比例;因陈列展览需要,或属藏品缺环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八条藏品征集程序:
(一) 省直博物馆可在每年9月底申报次年度上半年的征集计划,每年4月底申报当年度下半年的(二) 省文物局根据各单位申报的征集计划,委托3名(含)以上有关专家对待征集的文物(标本)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鉴定评估意见”;
(三) 省文物局根据专家鉴定评估意见,适时召开“省直博物馆藏品征集项目
审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年度征集计划和重大征集项目。同意征集的,审定申报
的预算,并正式下达征集任务,由计划编制单位实施藏品征集工作。
(四) 当申报的征集项目数量较多,其预算超过征集经费总额时,省文化厅、
省文物局可对申报的征集项目进行调整、平衡。
(五) 各博物馆应在每年年底前,对本年度的征集工作做出认真的评估和总
结,并将有关材料(含已征集藏品的清单、经费使用报告等)报省文物局备案。
二、经费管理
第九条征集经费由省财政厅在每年年初预算时安排,并告知省文化厅(省文物局)预算控制数。
第十条征集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共同实施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征集经费的使用,应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
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预算申请程序:
(一) 各博物馆将批准后的征集经费预算上报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根据核定的预算,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计划项目,由省财政厅核定并拨付。 (二) 年度终了,预算经费如有结余,其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征集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1.1. 藏品收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不知
情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2.2. 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博物馆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
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3.3. 交换补偿费,指省直博物馆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交换,
因价值不对等,给予藏品原收藏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
4.4. 保管费,指藏品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二)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1. 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2.2. 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
咨询所需的费用;
3.3. 接待费,指接待藏品捐赠者或其家属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4.4. 会议费,指对于重大捐赠项目而召开捐赠表彰会所需的费用;
5.5. 其他费用,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控制间接经费的支出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额
的5%。
三、附则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实施藏品征集工作中,应严格履行职责,坚持“少花钱,
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在征集活动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的权益。第十六条征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省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省财政厅可直接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和监督。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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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靠的唯有自己
这是发生在一个普通犹太人家庭里,父亲和儿子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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