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预案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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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预案报备
服务指南
青岛市地震局发布
2017-4-20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共同实施部门、服务类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地震应急预案报备
(二)实施机构:青岛市地震局
(三)申请主体: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地震局窗口(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
(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第九条政府预案应当由本级人
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济南、青岛等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
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
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下列单位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公路、铁路、航空、航运、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
(三)核电、矿山、大型水库、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
(四)金融、保密、档案、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特殊部位或者设施的管理单位;
(五)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承担应急宣传任务的单位;
(六)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预案的其他单位。
(六)共同实施部门:区(市)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公路、铁路、航空、航运、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及医院、学校、
大型商场等有关部门
(七)服务类型:主动服务
(八)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无
(十)咨询服务: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地震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地震局窗口(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