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底部剪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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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底部剪力法
C.0.1 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高层建筑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时,各楼层在计算方向可仅考虑一个自由度(图C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C 底部剪力法计算示意
1,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q Ek G F 1α= (C.0.1-1) E eq G G 85.0= (C.0.1-2)
式中:F Ek ——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 1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程第4.3.8
条确定;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 1可按本附录C.0.2条近似计算,并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影响予以折减;
G eq ——计算地震作用时,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G E ——计算地震作用时,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各质点重力荷载代表值
之和。
2,质点主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1(1
n Ek n
j j
j
i
i i F H
G H G F δ-=
∑= (i=1,2,…,n) (C.0.1-3)
式中:F i ——质点i 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 i 、G j ——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 、j 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规程第 4.3.6
条的规定确定;
H i 、H j ——分别为质点i 、j 的计算高度;
δn ——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可按表C.0.1采用。
表C.0.1 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δn
g 2,T 1为结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本附录第C.0.2条计算,也可采用根据实测数据并考虑地震作用影响的其他方法计算。
3,主体结构顶层附加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Ek n n F F δ=∆ (C.0.1-4)
式中:ΔF n ——主体结构顶层附加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C.0.2 对于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剪力墙结构,其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T T u T ψ=7.11 (C.0.2)
式中:T 1——结构基本自振周期(s);
u T ——假想的结构顶点水平位移(m),即假想把集中在各楼层处的重力荷载代
表值G i 作为该楼层水平荷载,并按本规程第5.1节的有关规定计算的结构顶点弹性水平位移;
ΨT ——考虑非承重墙刚度对结构自振周期影响的折减系数,可按本规程第
4.3.17条确定。
C.0.3 高层建筑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突出屋面房屋(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宜作为一个质点参加计算,计算求得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增大,增大系数βn 可按表C.0.3采用。增大后的地震作用仅用于突出屋面房屋自身以及与其直接连接的主体结构构件的设计。
表C.0.3 突出屋面房屋地震作用增大系数βn
注:1,K n、G n分别为突出屋面房屋的侧向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K、G分别为主体结构层侧向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可取各层的平均值;
2,楼层侧向刚度可由楼层剪力除以楼层层间位移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