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石油反垄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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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案例分析

尽管反托拉斯的基本法律很明确,但要在具体的市场结构和执行方式上加以应用却非易事。实际的法律是在经济理论和实际案例的相互作用中发展的。表2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实施的主要案例。

美国第一个反垄断案件是于1911年判决的美国烟草公司和美孚石油公司案件。这两个公司被判违背了谢尔曼法,并被命令交出它们所控制的大量其它公司的股份。美孚石油公司的瓦解导致现在由家族控制的各石油公司的建立,比如埃克森公司。在证明美国烟草公司与美孚石油公司违背了谢尔曼法时,法院宣布了理性规则。理性规则(rule of reason)认为,由合并与企业间协议形成的垄断并不一定是非法的。只有存在不合理的对贸易限制时,该协议才违背了谢尔曼法的规定。理性规则被广泛作为一种抵消谢尔曼法的力量。1920年,尽管美国钢铁公司拥有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超过50%),但仍被认为没有违背谢尔曼法。根据理性规则,法院宣布"仅仅规模大并不是违法"(C.E.Hall and R.E.Hall.2000)。

直至1940年之前,情况仍然与1920年一样。但1940年索卡尼-旺科姆石油公司的案件第一次打破了理性规则的保护。注院发现该公司违法,因为形成联合的目的是固定价格,判定合理性的考虑不适合于这个案件。如果协议的目的是固定价格,那么,自然而然的解释就是这种协议不合理。

在1945年宣判的美国铝公司案件中,理性规则受到了最致命的打击。该公司由于过大而被判违法。当时,该公司占有铝市场的巨大份额。这种对法律较为严格的解释一直持续到60年代后期。1961年,通用电气、西屋和其他电子制造商由于固定价格的勾结而被判有罪。这是第一起被判行政罚款并监禁的案例。

对1962年布朗鞋业公司和1965年沃斯连锁店的案件都采取了严格反对合并的做法。在前一个案件中,要求布朗鞋业公司放弃对肯尼鞋业连锁店的所有权。法院认为这个案子是垂直合并的企业会限制竞争的例子。垂直合并(vertical integration)是从事一种产品或劳务生产过程不同阶段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例如,生产原料的企业,把这些原料加工成制成品的企业和销售这种制成品的企业合并就是垂直合并。尽管布朗公司仅供给肯尼鞋店8%的产品,肯尼鞋店的销售量仅占全国鞋业到2%,但法院仍命令布朗公司与肯尼连锁店分离。

沃斯连锁店是水平合并的例子。水平合并(horizontal integration)是提供基本相同物品与劳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就沃斯连锁店的案子而言,法院判定,尽管洛杉矶的这两家超级市场只占当地总销售的7.5%,但这种合并仍然限制了竞争。

近年来,最重要的反托拉斯的案例涉及两大产业即电信业和计算机业的三个巨头。分析这三个案例可以揭示当今反托拉斯政策的某些准则和特点。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案件。在1983年之前,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实际上垄断了电信市场。它掌握了95%以上的各类长途电话业务,提供85%的地方电话线路,并销售全国大部分电话设备。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所拥有的各公司联合体(通常称为贝尔系统)包括贝尔电话实验室、西方电器公司和23家贝尔营业公司。

开始的官司涉及一种装在电话上帮助排除杂音的助讲器(Hush-A-Phone)。AT&T当时规定用户不得安装任何非该公司生产的设备,因此通知装有助讲器的用户和分销商,安装和使用非AT&T产品违反了AT&T的规定。生产助讲器的小公司于是上告AT&T并获胜诉,法院判决:电话公司无权干涉用户使用电话的方式,只要该方式不影响其它用户的使用。在英美法系中,法院的这一判决在以后的类似案件的审理中常被援引。

1974年,司法部控告美国电话电报公司:(1)阻止其它长途电话公司与地方交换台进行沟通;(2)妨碍其它电讯设备制造商向电话用户或贝尔营业公司出售电讯设备。政府主要的法律和经济理由是,贝尔系统利用它在地方电话市场上形成的自然垄断,来创造其在长途电话和电器设备市场上的垄断权。

最终,贝尔的管理层与政府达成了谅解,贝尔系统基本上在每一个问题上都接受了政府提出的意见。贝尔系统的各地方电话营业公司被分离(或从法律上说分立)出去,并于1984年重组为7个大型的地区性电话公司。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保留了它的长途电话业务、贝尔电话实验室(研究机构)和西方电器公司(设备制造商)。其净效果是将贝尔系统的规模和销售额缩小了80%,世界最大的私人公司解体了。

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案件。政府在1969年提出诉讼,控告IBM"企图垄断,并且已经垄断了……用于一般目的的数字计算机"。政府控诉IBM在1967年控制了市场的76%。此外,政府还声称,IBM运用了许多办法来阻止其它公司的竞争:所列举的限制竞争的手段

包括价格限制,即用降低价格来阻止竞争者进入该产业,以及引进新产品、减少其它公司产品的吸引力等(F.M.Fisher,2000)。

IBM以顽强而有力的方式对政府的诉讼进行了抗争、IBM主要的辩解是,政府是在惩罚成功者,而不是在惩罚反竞争行为。这种案件的基本难点已经在美国铝公司的案件中清楚地陈述出来:"曾经被动员起来进行竞争的成功的竞争者,不应该在它获得成功时被当作法律制裁的对象。"IBM宣称,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对预见到计算机革命的巨大潜力、并通过自己"高超的技术、远见、和产业"来统治该产业的企业进行惩罚。

这一案件长期悬而未决,直到里根当局反托拉斯事务主管人威廉·巴克斯特(William Baxter)仔细复查了该案后,才于1982年决定以"没有必要"为由,撤消了这一诉讼。政府的理由是,与电信业不同,计算机行业是无管制的,承受着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巴克斯特认为,这一产业本质是竞争的,政府重组计算机市场的企图,可能不是促进而是损害经济的效率。

微软案件。在过去十多年中,普遍应用于个人电脑上的视窗操作系统为微软公司确立了在IT界的霸主地位,微软也因此成为目前世界上市值最高的公司。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公司的反垄断案调查和指控也已经历时十年。早在19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对微软公司是否把MS-DOS与应用软件捆绑在一起销售展开调查,后来,由司法部接手继续调查。在这一时期,世界上80%的电脑都在运行微软的操作系统。到1995年,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成一项协议,这一轮调查才告终结。根据这项协议,微软公司在向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WINDOWS95"使用许可证时不能附加其它条件,但此协议并没有阻止微软开发集成产品。就在微软接受司法部的调查之际,全球因特网服务领域崛起了一批优秀企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美国的网景公司和太阳微系统公司。它们的发展极为迅速,并一度将微软远远地甩在后面。一向对这一领域不甚重视的比尔·盖茨很快就意识到自己的失误,立即全力补救,不仅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微软的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NTERENT EXPLORER(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还个人投资参与了"空中因特网计划",拟将288颗低轨卫星送上天,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通讯网。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从最高80%降到1998年的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现在已远远的超过了这个数字),从而招致网景等公司的极大不满,于是,各路电脑公司所在的20个州的政府联合起来,共同起草了反对微软的反竞争行径的上诉报告,并递交到了法院。

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宣布事实认定,认为微软公司有垄断行为,这只是微软反垄断案中的一个步骤,之后法院将按一定的程序得出法律结论并作出裁决。2000年6月7日,杰克逊对微软作出判决,下令将微软分解为两个公司。微软公司则提出上诉。杰克逊法官20日将微软公司垄断案的上诉官司直接送交美国最高法院审理,认为由最高法院审理此案符合美国公众的利益。与此同时,杰克逊出人意料地宣布同意缓期执行他作出的对微软的处罚判决。

微软反垄断案已进行到关键时刻。随着法庭上反反复复、新证据的发现以及电脑工业的向前发展,大多数反垄断专家和经济学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形势最后会变得对微软有利。但微软反垄断案是否能取得IBM那样的结果,仍在争论之中。是否能达到美国政府预期的最终结果,还需要时间来检验,尽管杰克逊法官的判决不是最终判决,但这一裁决对美国高科技产业来说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它将使微软面临强有力的挑战,并可能酝酿出重塑美国高科技格局的法律条例。美国政府必然会在处理高新技术案件上积累更多的经验,为将来更好地推动和调控高新技术行业和新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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