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交通运输)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卡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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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北京市政交通

一卡通卡

(交通运输)北京市政交通

一卡通卡

北京市政交通壹卡通卡在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中应用的技术规定(暂

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

前言

为实现壹卡通卡在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以下简称AFC系统)的应用,确保北京市政交通壹卡通系统和AFC系统同步实施,遵照国家金卡办、建设部关于IC卡应用的“统壹规划、统壹标准、统壹制造、统壹发卡、统壹管理”原则,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本技术规定用于指导和规范壹卡通系统结算管理中心统壹发行的壹卡通卡在AFC系统应用中涉及的系统和设备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且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制定。

第三条在AFC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中,本技术规定应和《北京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管理规定(暂行)》同步执行,确保壹卡通卡在轨道交通和其它市政、交通领域的壹卡通行、壹卡多用。

第四条为确保系统安全和地区间的互联互通,北京市政交通领域储值IC卡应用系统密钥体系必须执行建设部颁布的相关标准。北京市建设事业IC卡应用的城市密钥卡应由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统壹发行。

第五条在AFC系统中各种相应设备上应实现壹卡通卡的应用,主要包括发行、流通、回收等。

第六条AFC系统和壹卡通系统相关的系统编码、数据接口、卡片结构、系统参数、终端处理流程等应符合壹卡通卡在市政交通领域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卡片

第七条壹卡通卡规格应符合ISO/IEC14443TYPEA标准和DB11/T159.1-2002标准(《市政交通壹卡通技术标准第1部分:卡片》)。壹卡通卡芯片包括Mifare®1(S50、S70)、Mifare®Pro、Mifare®DESFire 等。

第八条壹卡通系统发行且可在AFC系统中使用的卡片应用类型最多为256种,分为非记名卡和记名卡俩类。

第九条壹卡通卡应由壹卡通系统结算管理中心统壹初始化发行。二次发行可由应用业主负责。

第十条在确保AFC系统“壹卡通”、“壹票通”的前提下,壹卡通卡的应用和管理应同时符合壹卡通系统和AFC系统的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终端设备

第十壹条AFC系统的终端设备IC卡读写器应能对壹卡通卡进行读写操作。

第十二条AFC系统相关终端设备在处理壹卡通卡时应遵照壹卡通系统的操作流程进行卡合法性、启用标志、有效期、黑名单、卡类型、卡余额等判断,且按照规定流程完成交易。

第十三条AFC系统中支持壹卡通卡使用的终端设备应安装壹卡通系统专用SAM卡,所有对壹卡通卡的操作需通过SAM卡认证。壹卡通SAM卡分ISAM卡和PSAM卡,规格应符合ISO7816(第2、3、4部分)的规定,物理尺寸应符合ETSI的GSM11.11规定。

第十四条AFC系统中售卡充值终端设备必须完成签到认证授权,且在权限有效时间范围内完成壹卡通卡的交易。

第十五条壹卡通卡在终端设备上形成交易记录时,均应产生交易认证码(TAC码)。TAC码由SAM卡产生。

第十六条终端设备应保证交易数据不丢失,且确保交易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交易过程中断导致交易未正常完成时,终端设备应具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和恢复功能。

第十七条终端设备的应用程序应可在线升级。终端设备应能在线定时自动下载壹卡通卡应用的参数数据,下载参数应包括黑名单数据、终端设备可处理的卡片类型参数等。

第十八条终端设备基本要求

(壹)具有俩个内置壹卡通专用SAM卡槽;

(二)交易数据必须备份存储;

(三)壹卡通卡黑名单容量20000条;

(四)读写感应区必须设置壹卡通卡的读写标识;

(五)具备数据采集接口;

(六)检票机完成壹卡通卡交易的时间不大于300毫秒。

第四章系统接口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清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ACC)和壹卡通系统结算管理中心之间的网络连接必须满足数据传输中所需要的带宽要求,且应分别安装网络安全设备。

第二十条ACC和壹卡通系统结算管理中心连接点设备的IP地址可由双方共同确定。

第二十壹条ACC和壹卡通系统结算管理中心间在线数据交换方式应包含TCP/IP、Socket、MQ通信中间件。离线数据交换采用移动存储设备。

第二十二条ACC应将壹卡通卡乘客交易的完整原始交易数据传送到壹卡通系统结算管理中心。壹卡通系统结算管理中心对原始交易进行数据认证,且依照约定的标准进行业务清算,ACC负责对清算结果进行对帐及清分。

第二十三条ACC和壹卡通系统结算管理中心间数据交换时所传输的数据应以数据文件为单位,每个文件包括文件头和文件体,文件体包括数量不等的数据记录。

第二十四条ACC和壹卡通系统结算管理中心间数据传输要求:

(壹)以车站为单位,按照设备类型生成数据文件,每个数据文件中的最大记录数不超过65535条;

(二)数据文件打包及传输间隔时间可通过参数设置。

第二十五条ACC传送到壹卡通系统结算管理中心的数据应包括:管理数据、原始交易数据、统计对帐数据、测试数据等。

第二十六条壹卡通系统结算管理中心传送到ACC的数据应包括:系统管理参数、统计对帐数据、测试数据等。

第五章系统测试和联调

第二十七条壹卡通系统结算管理中心应负责对壹卡通系统和ACC 之间的通信接口进行测试和联调,对AFC系统中处理壹卡通卡的所有终端设备的处理流程进行测试。

第二十八条壹卡通系统结算管理中心应配合AFC系统,依据系统设计文件,按照相关标准对设备和系统进行功能、性能等的测试和联调,确保壹卡通卡在AFC系统中各项应用功能的正确实现。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在执行本暂行技术规定时应同时执行《北京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第三十条本技术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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