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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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妨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力的对抗权,即不利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亦称为异议权。

抗辩权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其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力一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因此,法律上的抗辩权有永远的抗辩权(消灭)和延缓的抗辩权之分。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

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继续履行其债务。

因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应属于延缓的抗辩权,也称为一时的抗辩权。

(一)抗辩权与抗辩不同
实体法的抗辩所包括的内容是很广泛的。

在合同责任领域,广泛运用的抗辩事由可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否认合同关系的成立和效力。

如果这种抗辩成立,则另一方根本不应当承担合同上的责任第二类是有关免责的抗辩。

即当一方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时,另一方并不否认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只是以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或者不可抗力的存在作为抗辩事由。

第三类就是行使《合同法》上规定的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67、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因此,从实体角度来看,抗辩和抗辩权并不是同一概念,抗辩所包括的事由极为广泛,而抗辩权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由一方享有的对抗另一方的请求权的行使的权利。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特点
第一,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即抗辩权必须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

如《担保法》中规定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时效制度中规定的时效届满后的抗辩权,都是法律规定的由一方所享有的权和上
第二,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它的有效成立不仅可以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且也可以排除违约责任的存在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它只是给予抗辩权人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而并没有给予抗辩权人某种补救的权利,就是说,抗辩权人行使其抗辩权,只能对抗对方的请求,而不能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与抗辩权的性质是违背的。

第三,抗辩权的行使是正当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不仅不构成违约,而且抗辩一旦成立将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在《合同法》上,抗辩权的行使与违约责任的构成有着密切的联系,各种违约行为都表现为没有正当理由而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则即使从表面上看当事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实际上并不构成违约责任。

在这些正当理由中就包括抗辩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抗辩权必须要由权利人主张才能发生效力,法院不能主动援引抗辩权。

因为抗辩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是否行使抗辩权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援引抗辩权,则应当认为其已经主动抛弃了权利。

《合同法》是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规定的三种抗辩权,即同
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因此,行使这三项抗辩权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任何一方行使抗辩权都必须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提出,而不能在履行已经终止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不提出而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否则已经超过了行使这三种抗辩权的合理期限。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于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要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点及适用条件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一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和行使条件的规定。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对待履行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它是抗辩权的一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
关系。

这种牵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

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二者互为对价、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

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

这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也可以不履行一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

即如果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发生的危险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上述双务合同牵连性的反映。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以下特点: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第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

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其他两种抗辩权的重要区别。

第三,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一种拒绝权.是指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享有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

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它不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也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不仅适用于现货交易和即时结清的买卖,而且广泛适用于各类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第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也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第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首一先.须由同一个双务合同产生债务,也就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

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需双方当事人互负相互牵连的债务。

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相互储存,不是相互独立的最后,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相应性。

实际上是指双方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否具有对价性或相应性,也要考虑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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