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公司职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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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行为规范

一、考勤和节假日制度

2、 语言规范

3、 行走文明规范

4、 开(骑)车文明规范

5、 着装文明规范

6、 卫生文明规范

7、 观众文明规范

8、 人际交往文明规范

9、 参加会议文明规范

10、 接打电话文明规范

11、 文明上网规范

12、 保密制度(试行)

1、 考勤和节假日制度

1.考勤考勤规定

①员工考勤的起止时间为,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考勤(纸质版、电子版),每迟报一天考核综合员50元;

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台账制度,确保员工出勤及假期准确性。考勤严禁涂改、空白,一经发现将按照《榆钢公司违规违纪管理办法》考核考勤员;

③考勤表由劳资企管部盖好公章后统一发放,每月按照班组人数发放考勤表;

④考勤需在班前会之前划考,由劳资企管部每月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发现一次弄虚作假、未划考等问题考核考勤员及班组长50元;

⑤迟到、早退、脱岗1-4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对待,迟到、早退、脱岗4小时以上的,按旷工1天对待。

⑥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休假的;

(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四)因工出差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五)经查证,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请假证明获得假期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的。

⑦考勤须由员工亲自实施签到行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按时实施签到行为时,应通过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的方式签到。严禁在考勤中弄虚作假。

⑧各单位应将员工的考勤表、请销假审批单和诊断证明书等相关凭据统一上报劳资企管部。考勤资料应妥善保管五年以上。

2.请休假审批

①员工休假应当遵循先请假后休假的原则,休假后要及时销假。确因情况紧急未能及时请假的,需按审批权限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②员工请假审批权限为,一天以内的,由所在班组班组长审批;二天以上七天以内的(含七天),由分厂厂长、部门部长审批;七天以上的,由分厂厂长、部门部长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③员工请假、销假和补假时,需填写请销假审批单,按审批权限审批后,由本单位备案并将假条附在当月考勤后。

④榆钢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请销假按照《关于规范榆钢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请销假管理的通知》(酒榆钢〔2011〕103号)的规定执行。

3.休假规定

员工休假假别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慰唁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等。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①事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因私事需要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二)事假一次最多不超过20天。

(三)事假假期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②病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以请病假。

(二)病假一次请假最多不超过7天,请销假时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且要在劳资部审批备案,超过7天由分管经理审批并在劳资部备案,病假休假当天开始计算医疗期。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住院或持续治疗的,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医疗期。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具体期限如下表所示:

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

医疗期医疗期累计区间<5年3个月6个月

<10年>5年6个月12个月

>10年<5年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12个月

15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30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执行《酒钢集团公司关于员工工龄的规定》中关于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的规定。

(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本单位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五)病休假期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③探亲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亲、母亲都不居住在一起,距离单位超过300千米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探亲假。配偶与父母在同一地的,只享受一种探亲假。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享受探亲假必须提供父母和配偶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路途证明并在劳资部备案,否则不予准假和报销路费。

(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为20天/年。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探亲假期为45天。

(四)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为20天/四年,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为30天/年。离异职工参照未婚职工执行。

(五)凡实行寒暑假或季节性作业休假制度的员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六)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可分别去配偶、父母居住地探亲。

(七)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交通中断,不能

按期返回生产、工作岗位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后,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途假。

(八)探亲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如员工本人确有困难或因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分期使用的,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由员工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分期使用,但假期不能超过规定应当享受的探亲假天数,只给一次路途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九)员工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员工在培训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2、员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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