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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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集团中高层管理者的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支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高层管理者为集团公司具有中层及以上管理权限的管理人员,分为下列五个级别:

(一)集团公司董事长;

(二)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

(三)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四)各板块总经理、副总经理;

(五)集团公司总监、副总监;

(六)各板块总监、副总监;

(七)集团公司主任、经理

其中,(一)、(二)为高级管理者;其余所列岗位为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中高层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中高层管理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担任中高层管理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可文化、思想统一,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市场竞争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四)诚信守法,廉洁从业,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七)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者选拔层管理者选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公司工作满2年以上,岗位业绩突出;

2、具有很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团队协作意识、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

3、具有较强的管理才能、较好的培养潜质和较高的员工认同度;

4、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者、获得市、区级荣誉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公司的人才储备库。

第七条高层管理者选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层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且岗位业绩突出;

2、思维敏锐,具有较强的管理运营能力、分析决策能力及较高的领导力和凝聚力;

3、在公司部门中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有很强的责任心、进取心和事业心。

第八条中高层管理者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副职的中高层管理者,一般应在下一层次正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

第九条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新提拔领导人员原则上应经培训后方能上岗,确实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十条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对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选拔使用。

第十一条中高层管理者由企业内部选聘时,一般应从领导后备人员中选聘。

第三章组织选聘

第十二条组织选拔程序包括: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征求意见、研究确定,任职。

第十三条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一)推荐包括个人自荐和民主推荐。

个人自荐。由申请人根据选拨条件提出自荐申请书,明确自荐拟储备岗位,并附个人学历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件。

民主推荐。各部门根据选拨条件对本部门自荐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二)高层管理者由集团公司提名,副职由正职提名,中层管理者由分管高层管理提名,上述人员也可采取民主推荐,由集团公司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考察。

(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制订考察方案,适当发布考察预告,向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征求意见,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二)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全体或部分工作人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等。

(三)考察结束应形成局面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特长,主要缺点、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拟任职务的建议。考察报告及时存入个人档案中。

第十五条征求意见、研究确定:

(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征求意见。

(二)集团公司研究确定选聘人选。

(三)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若意见分歧较大,可暂不作表决。

第四章任职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中高层领导职务的,下发任职通知前,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除董事长以外的中高层管理者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内各项福利待遇由企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试用期满后,经责任考核,为称职以上档次的,正式任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由选拔单位按试任前岗位、职级(包括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试任人员)安排工作,或安排相应的工作。

第十八条中高层管理者实行交流制度,有下列情况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因重点培养需要的;按照规定需要实行任职回避的;在同一领导岗位上连续任职五年以上的;因工作等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主要是集团内部岗位交流,集团与分子公司之间的交流、分子公司之间的交流。中高层管理者应服从组织调动决定,对拒不服从的,视情节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五章竞争上岗、公开招聘

第十九条积极探索通过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逐步使竞争上岗成为选拔经营管理者的重要方式,对内部人员无法满足需要的岗位采取社会招聘方式。

第二十条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招聘职位、报考人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等内容。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其中,在公开招聘中,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招聘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

(四)统一考试。公开招聘考试和竞争上岗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竞聘演讲)。按照笔试考试成绩的高低,参加面试的人数与招聘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

(五)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讨论决定聘任。根据对考察对象的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决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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