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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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年终决算之前;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企业股份制改制前;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
2.局部清查。主要是对货币资金、存货等流动性较大的财产的清查。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参与人员少,但专业性较强。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内容:现金应每日清点一次,银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至两次,各项存货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贵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这种清查的对象不定,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定期清查一般是在年末、季末或月末结账时进行。
2.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多数情况下是局部清查,如改换财产物资保管人员进行的有关财产物资的清查、发生意外灾害等非常损失进行的损失情况的清查、有关部门进行的临时性检查等,也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而进行的资产、债权债务的清查。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