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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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背景:
适应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主要目标的农村税费 改革,实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变革。
(二)改革内容: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 例》 1、建立以财政为主的资金渠道。供养资金在地方财政 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发挥集体保障、土 地保障的辅助作用。 2、改进服务管理措施。建立供养申请、供养形式选 择、供养服务监督以及供养协议、财产保护等一系列 制度。
二、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改进
3、建立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机 关层级提高,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提 高适时调整。 4、建立申请审批程序。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审 批,增加了信息公告、调查核实、书面答复等内容。 5、建立政府主导的投资体制,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 设。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 规划,要求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提供设备、管理资金 并配备工作人员。 6、建立监管制度。明确部门和乡镇政府职责,建立社 会公告制度,设立法律责任。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1、经费统筹层次提升。由社内农民分担转为由乡村农 村集体组织供养,从村提留或乡统筹中列支。 2、供养内容增加。包括了吃、穿、住、医、葬 (教) ,从基本生活保障上升到了“正常生活”保 障。 3、供养标准确立。“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具体标准由乡镇政府制定。 4、管理规范性提高。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及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职责、五保供养申请审批的程序,五保供 养对象的权利义务有规可循。
三、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认识
(一)“应保未保”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截至2007年2 月,全国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人数为499.3万人,仍 有78.2万人没有享受到农村五保供养。 (二)基础建设整体滞后与过度强调硬件建设问题并 存。 (三)实际供养水平低。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均低于 2005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531元的标准。 (四)供养资金不落实。地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投入不 足;现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方式不尽合理。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1960年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56年到1967年 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 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 划……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 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生 养死葬都有指靠。 1963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五保户、困难户、 供给、补助工作的通知》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确立了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总体评价: 形成了从中央到县市、乡镇,协调统一 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体系,使五保供养成为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领域制度最完善、体制最 健全的一项基础工作。(2007年3月29日民政部
最低生活保障司副司长王治坤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条例》培训班上的讲课)
二、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改进
对我国农村五保 供养制度的思考
2007年6月30日
姓名:汶哲 学号:2006220139
# #
分析框架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二、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改进 三、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认识 四、思考和建议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一)历史背景
1、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扶助残孤的优良传统 2、建国初国民经济恢为鳏寡老人享有某种 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追求相对较高的 经济目标,是一种典型的老人福利政 策。 由于实际操作中五保供养经费严重 不足,导致福利政策变形,演化为福利 加救助的政策。
四、思考和建议
(二)实践中定位不清导致的问题 1、与农村低保(特困户救助)制度出现交叉覆盖现 象。(低保为典型的社会救助政策,仅以收入高低为 确定对象的标准) 2、同等标准、一律扶助导致不公平现象。据广西区民 政厅统计,全区30%的农村五保户有劳动能力,16%左 右既丧失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能力,54%左右丧失劳 动能力但有生活能力。高端者可获得中等或中上生活 水平,中端者可维持中下等生活水平,低端者则连最 低生活都难以维持。 3、政策效率低下。将应予激励的有劳动能力的鳏寡老 人混同于必须保护的弱者与无能者。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农村灾荒救济粮 款发放使用办法》将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 幼定为一等救济户。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二)产生阶段(1956—1978)
主要特征:依托农村集体经济,强调农业合作社内部互 助,以政策性文件形式出现 五保对象:300万—400万人(民政部网站) 1956年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高级农业生产 合作社示范章程》: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 社员,给予保吃、保穿、保烧,年幼的保证受到教育 和年老的保证死后安葬。 1958年12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 干问题的决议》: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 老年人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
二、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改进
(三)已经开展的工作及初步成效
1、完成人员调查。全国符合五保条件的人口577.5万人。 2、出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 号)。 3、启动“霞光计划”。 2006年底,全国五保供养人数由2005年底的328万人增加到 484.5万人,增长48%;其中集中供养由62万人增加到104.1万 人,增长68%;全年共支出供养金41.1亿元。 分散供养标准由1332元提高到1691元,集中供养标准由1844 元提高到2229元。 2007年2月底,全国供养人数增为499.3万人,比年初又增长 15万人。 (以上数据均摘录自民政部网站)
(以上摘自2007年3月29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副司长王治坤在
四、思考和建议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定位 从保障对象看:没有收入界限;鳏寡者均有土地,有一 定生活来源;劳动能力的大小和有无难以评估。对象 标准模糊化为鳏寡老人的年龄指标,即到一定年龄视 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 从保障水平看: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 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 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0条) 从资金来源来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 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 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 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农村五保供养工 作条例》第11条)
四、思考和建议
(三)政策建议
对现有的五保户供养政策进行分解,还 社会福利政策以本来面目。
激励有能者、保护弱能者,对能力不同的受助者 区别对待。 对特困五保老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与农 村低保政策衔接);对有劳动能力的五保户,通过农 村公共设施(完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建设分散 供养集中居住点)予以援助。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三)完善阶段(1978—2006)
主要特征: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 济体制改革相适应,逐步发展规范,以行政立法形式 确立 1978年研究五保立法工作时将五保条件修改为: 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 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形成“三无人员”的完整概 念。 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 例》。 1997年3月民政部出台《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 法》。
适应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主要目标的农村税费 改革,实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变革。
(二)改革内容: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 例》 1、建立以财政为主的资金渠道。供养资金在地方财政 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发挥集体保障、土 地保障的辅助作用。 2、改进服务管理措施。建立供养申请、供养形式选 择、供养服务监督以及供养协议、财产保护等一系列 制度。
二、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改进
3、建立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机 关层级提高,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提 高适时调整。 4、建立申请审批程序。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审 批,增加了信息公告、调查核实、书面答复等内容。 5、建立政府主导的投资体制,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 设。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 规划,要求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提供设备、管理资金 并配备工作人员。 6、建立监管制度。明确部门和乡镇政府职责,建立社 会公告制度,设立法律责任。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1、经费统筹层次提升。由社内农民分担转为由乡村农 村集体组织供养,从村提留或乡统筹中列支。 2、供养内容增加。包括了吃、穿、住、医、葬 (教) ,从基本生活保障上升到了“正常生活”保 障。 3、供养标准确立。“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具体标准由乡镇政府制定。 4、管理规范性提高。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及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职责、五保供养申请审批的程序,五保供 养对象的权利义务有规可循。
三、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认识
(一)“应保未保”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截至2007年2 月,全国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人数为499.3万人,仍 有78.2万人没有享受到农村五保供养。 (二)基础建设整体滞后与过度强调硬件建设问题并 存。 (三)实际供养水平低。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均低于 2005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531元的标准。 (四)供养资金不落实。地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投入不 足;现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方式不尽合理。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1960年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56年到1967年 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 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 划……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 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生 养死葬都有指靠。 1963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五保户、困难户、 供给、补助工作的通知》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确立了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总体评价: 形成了从中央到县市、乡镇,协调统一 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体系,使五保供养成为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领域制度最完善、体制最 健全的一项基础工作。(2007年3月29日民政部
最低生活保障司副司长王治坤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条例》培训班上的讲课)
二、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改进
对我国农村五保 供养制度的思考
2007年6月30日
姓名:汶哲 学号:2006220139
# #
分析框架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二、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改进 三、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认识 四、思考和建议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一)历史背景
1、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扶助残孤的优良传统 2、建国初国民经济恢为鳏寡老人享有某种 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追求相对较高的 经济目标,是一种典型的老人福利政 策。 由于实际操作中五保供养经费严重 不足,导致福利政策变形,演化为福利 加救助的政策。
四、思考和建议
(二)实践中定位不清导致的问题 1、与农村低保(特困户救助)制度出现交叉覆盖现 象。(低保为典型的社会救助政策,仅以收入高低为 确定对象的标准) 2、同等标准、一律扶助导致不公平现象。据广西区民 政厅统计,全区30%的农村五保户有劳动能力,16%左 右既丧失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能力,54%左右丧失劳 动能力但有生活能力。高端者可获得中等或中上生活 水平,中端者可维持中下等生活水平,低端者则连最 低生活都难以维持。 3、政策效率低下。将应予激励的有劳动能力的鳏寡老 人混同于必须保护的弱者与无能者。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农村灾荒救济粮 款发放使用办法》将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 幼定为一等救济户。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二)产生阶段(1956—1978)
主要特征:依托农村集体经济,强调农业合作社内部互 助,以政策性文件形式出现 五保对象:300万—400万人(民政部网站) 1956年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高级农业生产 合作社示范章程》: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 社员,给予保吃、保穿、保烧,年幼的保证受到教育 和年老的保证死后安葬。 1958年12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 干问题的决议》: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 老年人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
二、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改进
(三)已经开展的工作及初步成效
1、完成人员调查。全国符合五保条件的人口577.5万人。 2、出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 号)。 3、启动“霞光计划”。 2006年底,全国五保供养人数由2005年底的328万人增加到 484.5万人,增长48%;其中集中供养由62万人增加到104.1万 人,增长68%;全年共支出供养金41.1亿元。 分散供养标准由1332元提高到1691元,集中供养标准由1844 元提高到2229元。 2007年2月底,全国供养人数增为499.3万人,比年初又增长 15万人。 (以上数据均摘录自民政部网站)
(以上摘自2007年3月29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副司长王治坤在
四、思考和建议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定位 从保障对象看:没有收入界限;鳏寡者均有土地,有一 定生活来源;劳动能力的大小和有无难以评估。对象 标准模糊化为鳏寡老人的年龄指标,即到一定年龄视 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 从保障水平看: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 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 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0条) 从资金来源来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 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 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 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农村五保供养工 作条例》第11条)
四、思考和建议
(三)政策建议
对现有的五保户供养政策进行分解,还 社会福利政策以本来面目。
激励有能者、保护弱能者,对能力不同的受助者 区别对待。 对特困五保老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与农 村低保政策衔接);对有劳动能力的五保户,通过农 村公共设施(完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建设分散 供养集中居住点)予以援助。
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三)完善阶段(1978—2006)
主要特征: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 济体制改革相适应,逐步发展规范,以行政立法形式 确立 1978年研究五保立法工作时将五保条件修改为: 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 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形成“三无人员”的完整概 念。 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 例》。 1997年3月民政部出台《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