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债法】民二侵权部分的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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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侵权行为人不需要相对行为能力)
第二,对责任主体的过失要求不同。
(违约是推定过失,侵权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导致责任出现的义务性质不同。
(侵权违反法定义务,违约违反意定义务)
第四,引发责任产生的受损权益性质不同。
(违约:性对权;侵权:绝对权)
第五,责任承担的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以约定为限)
第六,规范适用的范围不同。
(侵权适用所有法律规定,违约适用合同法及约定)
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在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
二、过错责任的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就是依法律规定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律准则。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就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该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采纳过错推定原则,无疑使受害人处于更加有利的诉讼地位。
三、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1、幼儿园、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第40条)
2、特定情形下医疗过错的认定(《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高度危险物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第76条)
4、动物园的管理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
5、物件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8条、第90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加害行为人无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准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二、特点:
(1)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致人损害的,即使没有过错、法律也没有推定其有过错,但是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就应当
承担责任。
(2)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不问过错责任之所以也叫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就是因为行为人在致人损害时尽到其应有的注意义务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相对于过错责任来说,属于加重责任。
加重责任是对被侵权人的利益倾斜,对侵权人而言则属于严格,因此不能任意适用这种归责原则。
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3)无须被侵权人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但是,行为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得减轻其责任。
例如,本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4)仅适用于特殊侵权。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雇佣关系中对于用人单位的无过错归责
2、产品质量责任
3、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责任
4、环境污染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
6、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共同侵权的责任(书571)
共同危险侵权
(一)意义:共同危险的侵权,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危险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构成要件
1.须有损害事实。
2.须有数人实施的违法且每个行为都足可致人损害的危险行为。
3.须无法确定数行为人中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
如果能够确定的,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而是造成损害的人的侵权行为。
4.须数人的危险行为在整体上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实质是推定因果关系。
即虽然不能确定具体侵害行为但是因数人的危险行为均可造成损害后果,且损害行为确实存在于数人的共同危险行为中,为救济受害人,推定全部危险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构成一个整体,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5.须危险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被侵权人客观上就无法证明危险行为的数人中何人有过错,为保护被侵权人,免除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推定危险行为人共同有过错。
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责任形式
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确实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但其行为具有侵权责任法上的是正当性、合法性,或者虽然已经构成侵权责任,但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情形。
主要有:依法执行公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自甘冒险与受害人同意。
对于上述情形哪些可以作为被指控者据以提出抗辩的正当理由,以下逐一分析。
一、依法执行公务
依法执行公务行为致人损害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在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执行法律授权可以实施的公务行为而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防止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三、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两种合法利益无法同时得以保全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的利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构成:1.紧急避险必须是在有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的现实紧急危险情形下进行
2.紧急避险人实在不得已的情形下采取避险措施
3.紧急避险人通过实施避险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保全较重的利益
四、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情形紧迫而不能取得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所采取的施加扣押、拘束或其它相应的必要措施。
从法律性质上看,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类似,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
构成1.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自助行为必须于情势紧急而无法求助公权救济时才能进行
3.自助行为必须是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不得对他人(如债务人的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实施自助行为。
4.自助行为以足以保护合法权益为限
五、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也称“受害人允诺”或“受害人承诺”。
依同意的时间顺序,可以将受害人同意可分为受害之前的同意(即预先的同意)、侵害进行中的同意和受害后的同意。
法律特征:1.受害人同意须预先作出
2.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且真实、自愿
3.受害人同意须针对他人特定的行为或某种特定的后果而作出
由于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的后果,故行为人可在受害人同样范围内以此作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事由进行抗辩。
下列情形下加害人原则上不得以受害人同意作为抗辩事由:
1.加害人对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2.同意对人身权的侵害
3.受害人的同意违反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并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由行为人行为之外的独立原因造成,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
一、不可抗力
构成不可抗力应同时符合具有客观性、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四个要件
类型1.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
2.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
3.司法或者依法行政原因的不可抗力
我国《海商法》第51条所列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效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偶然突发事件。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都具有不可预见性,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
二者的区别可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意外事件主要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主观上不可预见,但当事人只要给予充分的注意和谨慎,是可以避免其发生。
从客观上看,意外事件可与个体的行为有关,也可以由其他偶然原因造成,通常是一种与加害人的业务范围具有特殊内在联系的情况。
三、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即受害人违反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应当能够预见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却因疏忽大意等原因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或者可以获得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将自己置于危险状态,以致发生损害。
构成1.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2.受害人的行为
3.受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
四、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是指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被指控者可以据此主张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
将第三人过错作为一种抗辩事由,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害并非是侵权行为人的原因,而是基于第三人的原因,所以被指控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就不存在成立侵权责任的问题,所以第三人过错多作为抗辩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殊侵权领域,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指控者才能以“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
监护人责任
构成要件: 1、有被监护人的违法的损害行为
2、有致人损害的事实
3、行为的违法与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有监护关系的存在
1、被监护人的侵权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在承担责任时,如果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从他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不足部分,监护人负补充责任,单位除外。
2、父母离婚后,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负责。
3、监护人如果把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除了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监护人仍须承担责任。
被委托人确有过失的,负连带责任。
4、如果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是教唆人教唆的,由教唆人承担责任,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生产者)、销售者等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点1、无过失责任。
2、责任人范围法定。
3、惩罚性赔偿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体: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
构成:1、有环境污染行为;2、有污染损害事实;3、有因果关系
责任1. 无过错责任2.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高度危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高度危险分为“民用核设施致损”、“民用航空器致损”、“高度危险品致损”、“高度危险作业致损”四大类。
典型的高度危险,主要包括高度危险品与高度危险作业两大类。
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免责事由:1、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结果
2、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高度危险作业人的责任
3、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