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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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2)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及考虑因素;(3)折现率的确定方法;(4)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5)资产组的认定;(6)存在少数股东权益情况下的减值测试。
一、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
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资产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一)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远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二)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本准则列示的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比如,当期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报酬率上升,该上升对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采用的折现率影响不大的,可以不因上述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二、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及其应当考虑的因素(一)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通常应当根据资产未来每期最有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
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更为合理的,应当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
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根据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进行预计,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按照各种可能情况下的现金流量乘以相应的发生概率加总计算。
(二)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1.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应当在一致的基础上考虑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
如果折现率考虑了这一影响因素,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应当考虑;折现率没有考虑这一影响因素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考虑。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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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是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一项会计准则,目的是指导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如何评估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以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准确性。
准则主要规定了资产减值的概念、评估方法、计提标准等内容。
下面将从准则的背景与意义、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和实施要点等方面进行解释。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的经营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和不确定,资产减值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企业如何识别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维护财务报表的完整性与可靠性,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该准则的主要意义在于,为企业提供了规范准确的资产减值计提方法,帮助企业合理评估资产价值和风险,减少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增强资金市场的信心,促进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
二、主要内容《资产减值》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资产减值的概念:明确了什么是资产减值以及减值可能的原因,即资产未来收益可能低于其账面价值,或者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可能低于其账面价值。
2.资产减值的评估方法:准则明确了资产减值可以采用单个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评估方法包括市场价值法、成本法和现金流量法等。
3.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依据与期间:准则明确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依据,即资产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的程度,并规定了计提方法。
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或预计损失进行,需要同时考虑资产可能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量。
4.资产减值的相关披露: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的资产减值信息,包括减值计提的金额、计提的期间和计提依据等。
三、适用范围该准则适用于所有依据中国财务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
准则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方法来处理资产减值问题,减少了会计处理方式的差异性,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四、实施要点为了正确实施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1.建立适应企业特点和风险特征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减值计提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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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 净额的估计
公允价值的估计:
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有约束力) 活跃市场中资产的市场价格(买方出价) 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进行估计(如同行业类
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
处置费用的估计:
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 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二、准则不适用范围: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 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 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 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 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对于 资产减值准则中所列示的一种或者多种减值迹象反应不 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这些减值迹象的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 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如果没有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 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以将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 回金额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 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 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8号》解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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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号:QHX015997 所属课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8号》解读6.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不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A、 对B、 错正确答案:A解析: 参见PPT76页。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不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题号:QHX015989 所属课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8号》解读7. 将原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转入原母公司留存收益时,应当按购买日(或合并日)所取得的原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并且抵销原母子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
A、 对B、 错正确答案:B解析: 参见PPT33页。
将原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转入原母公司留存收益时,应当按购买日(或合并日)所取得的原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并且抵销原母子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
题号:QHX015983 所属课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8号》解读8. 在权益法下,准则要求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损益。
A、 对B、 错正确答案:B解析: 参见PPT13页。
在权益法下,准则要求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珍藏版)最新的重要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汇编
![(珍藏版)最新的重要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73aeb9f4ce2f0066f53322dd.png)
(珍藏版)最新的重要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汇编一、最新重要税收法规汇编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在内的18个税种及相关附加费、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
提醒:以下法规请点击“蓝色字体”进入具体内容。
1、征管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2、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3、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5、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6、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7、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8、资源税中国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20年9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2020年9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订)(税乎网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10、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11、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2、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13、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版)(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2019年9月1日止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4、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15、车辆购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19年7月1日止废止)16、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17、船舶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年修订)18、烟叶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19、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20、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21、教育费附加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22、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中国会计法规汇编(截止至2019年5月29日)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2.财务通则/规则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3.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1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财会[2015]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财会[2015]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的通知——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财会[2015]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的通知——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财会[2017]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的通知——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财会[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的通知——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财会[2017]19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2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8年1月21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0日起准则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自2019年6月17日起准则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会计报表[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5、其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doc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doc](https://img.taocdn.com/s3/m/f12717f6804d2b160b4ec0bc.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会〔2009〕8号发布日期:2009-6-11执行日期:2009-6-11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考虑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
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题及答案
![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8a87a5ef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90.png)
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题及答案1。
B()是指企业从政府⽆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货币性资产。
(本题1分)2.D《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经营》⾃( )起开始实施。
3。
A( )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关于资产、负债、清算净值及其相互关系的信息。
4.A收⼊准则修订过程中的前期准备阶段是( ) (本题1分)5。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本题1分)A。
企业不应当建⽴合同专⽤章保管制度6。
A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合同交易价格的⾦额.7.B国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流动资产和终⽌经营》。
(本题1分)8.D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要求⾃()起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融⼯具》。
(本题1分)9.A某市影视演员与影视企业签订演绎合同,合同⾦额为⼈民币3000万(税前),则该演员需要缴纳附加税费合计()万元. (本题1分)10.B内部控制的()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本题1分)11.D会计控制的客体是()。
(本题1分)12.D下列关于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本题1分)13.D以下哪个属于⾃然⽆形资产( )。
(本题1分)14。
A( )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本题1分)15。
C进⾏⾦融⼯具列报处理时,交易或事项涉及所得税的,应当按照()进⾏处理. (本题1分)16.D关于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本题1分)17。
C下列项⽬中,属于新版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增加的项⽬的是().(本题1分)18。
A(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式。
2016-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大修订简介
![2016-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大修订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98a8e4e6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03.png)
2016-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大修订简介继2014年发布了新增或修订的八项企业会计准则之后,财政部陆续发布了六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四项会计处理规定,及七项新增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这是自2006年2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之后,财政部第二次大规模准则修订和增补企业会计准则(2014年为第一次大规模修订和增补)。
这些新准则基本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保持了持续趋同。
一、修订或新增的七项准则与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二、修订的六项会计准则(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2017年4月6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趋同。
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做了较大改进,旨在减少金融资产分类,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强化金融工具减值会计要求。
新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三类,取消了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个原有分类。
对于混合合同,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应将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分拆。
就减值而言,不再采用“已发生损失法”,而是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法”,考虑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内的各种可获得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解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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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解析一、资产减值的概念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除了以提折旧的方式收回其成本外,还反映出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物质损耗和精神损耗,价值是否会发生减损,所以企业每年年末都要看其是否有减值迹象。
如果有减值迹象,就做减值测试。
1.资产减值的定义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这里的“资产”既包括单项资产,也包括资产组。
单项资产一般来说,人们对单项资产并不陌生,如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属于单项资产。
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也就是当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入时,这一最小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入可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如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
例如,一条生产线为企业独立地创造利益,在测试其减值与否时,需要针对这些“资产组”而不能针对其中的某些设备,因为这些设备不能单独产生现金流量。
【案例】资产组的资产减值计算甲公司下设三个分厂,拥有A、B两项专利技术。
其中,与A专利技术相关的产品生产由一分厂、二分厂负责;与B专利技术相关的产品生产由三分厂负责。
两种产品在活跃市场上销售。
由于根据两种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均有活跃市场,也就是说其可以独立地产生现金流入。
在上述案例中,A专利技术是无形资产,由于它由一、二两个分厂负责,所以A专利技术跟第一分厂、第二分厂的资产组成一个资产组;B专利技术相关的产品由三分厂负责,所以B这个专利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它跟三分厂的资产构成一个资产组。
【案例】铁路的减值计算某矿山一条铁路专运线不能单独带来现金流入。
若想判断包括铁路专运线在内的资产是否减值,就不能按照铁路专运线、房屋、机器设备和矿产资源等资产项目分别测试,而应当将包括铁路专运线在内的整个矿山作为一个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
上述案例是把这个铁路专用线放在整个矿山,把整个矿山作为一个大资产组。
2.资产减值的适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了资产减值的适用范围: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是控股的)、联营和合营企业的不控股、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房地产、生物性资产、商誉以及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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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财会字[1998]2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财会字〔1998〕2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有关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的上市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引言1.本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的目的是当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恰当地理解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定义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2)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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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2009-6-11财会[2009]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考虑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
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珍藏版)最新的重要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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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藏版)最新的重要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汇编一、最新重要税收法规汇编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在内的18个税种及相关附加费、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
提醒:以下法规请点击“蓝色字体”进入具体内容。
1、征管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2、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3、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5、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6、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7、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8、资源税中国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20年9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2020年9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订)(税乎网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10、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11、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2、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13、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版)(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2019年9月1日止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4、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15、车辆购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19年7月1日止废止)16、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17、船舶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年修订)18、烟叶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19、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20、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21、教育费附加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22、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中国会计法规汇编(截止至2019年5月29日)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2.财务通则/规则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3.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1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财会[2015]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财会[2015]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的通知——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财会[2015]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的通知——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财会[2017]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的通知——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财会[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的通知——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财会[2017]19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2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8年1月21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年6月10日起准则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自2019年6月17日起准则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会计报表[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已废除,仅供参考]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准则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5、其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七、八号政策解读》(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七、八号政策解读》(二)](https://img.taocdn.com/s3/m/96ba7f652e3f5727a5e962b0.png)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八号政策解读》讲义讲解提纲:一、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二、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第二课时三、问题三三、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应如何计算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解读子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其股利,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可累积分配的股利。
子公司发行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不可累积分配的股利。
本解释发布前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项目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对可比期间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问题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该母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读(一)原母公司(即改制后为总公司)应当对原子公司(即改制后为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原母公司自购买日所取得的该原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原子公司则为合并日账面价值)持续计算至改为分公司当年年初止的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抵销原母公司与原子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后,转入原母公司的账内。
此外,某些特殊项目按如下原则处理:1.原母公司购买原子公司时产生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留存收益;原母公司购买原子公司时产生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按照原母公司合并该原子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商誉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商誉。
2.原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并确认为权益工具形成的其他权益工具,按照原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原母公司购买的原子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按原母公司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库存股。
3.原子公司提取而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或一般风险准备,按照原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计入专项储备或一般风险准备。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https://img.taocdn.com/s3/m/ff1aea8eb9d528ea81c7795e.png)
二、 资产 减 值 的范 围
象时才进行测试 。由于商誉无法独立产生任何可辨认的收入 ,
自然不会有明显的减值迹象 。因此 , 资产减值准则 明确规定 ,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必须 每年 进行测试 。首先判断该项资产是单独产生现金流的单项 资产 , 还是不能脱离某资产组或资产组组 合而独立存在 的资产 , 确
四、 产 减 值 的测 试 资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 该净额可参考 同行业类似资产 的最近交易价格或结果进行 估计 。企业按 照上述规定仍然无
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后的净额 的,应 当
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资产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 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
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 已经低于或将低于预期 。主要
包括 三种情况 :1取得 资产所需现金流量或后续营运或维持 ()
资产的现金需求 , 明显大于原预算金额 ;2 资产所产生 的实 () 际净 现金流量或营运损益 , 明显小于原 预算金额 ;3 资产后 ()
来产生 的预算净现金流量或 预算 营运利益较原预算数明显减 少,或资产后来产生的预算 营运损失较原预算数显著增加 ;. 4 其他表明资产可能 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4e21ec43323968001c9293.png)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准则出台的背景2001年1月1日,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开始施行。
该制度要求计提八项资产减值。
这关于完善我国企业、专门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提高我国财务报表信息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
然而,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预备的计提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八项资产减值预备的计提交由企业自行决定,这就使资产减值预备的计提掺入了许多主观因素,给某些企业调剂会计数据留下空间。
2004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资产减值装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利用资产减值调剂各期利润,“一次亏足”后再大额转回。
该规定无疑佐证了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操纵盈余的现实。
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
明确了所有资产减值处理的一样适用原则,并对其具体规范的范畴作了进一步界定,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操纵和重大阻碍)以及除专门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
二、准则规范的要紧问题及实务讲解(一)准则涉及的要紧问题1.可收回金额的计量2.引入资产组进行减值处理3.已确认的资产减值缺失转回(二)实务讲解减值是资产为企业带来的以后经济利益的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
1.减值的确认资产减值的依据或判定标准是什么?有关永久性、可能性和经济性三种不同的标准。
(1)永久性标准(2)可能性标准(3)经济性标准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总体上采纳了经济性标准。
判定减值的标准被分为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刻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估量的下跌。
(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阻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差不多提高,从而阻碍企业运算资产估量以后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https://img.taocdn.com/s3/m/9f01b204f12d2af90342e60f.png)
第28卷湖北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Vol 128第3期Journa l of Hube i Nor m al University (Na t ural Science)No 13,2008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李红湘1,周汉萍2(1.湖北师范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湖北黄石 435002;2.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分行,湖北黄石 435002)摘要:在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财政部于2006年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对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相关概念、实务等问题进行剖析,以期为更好地理解、运用新准则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资产;资产组;减值测试;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2351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714(2008)0320030206 资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予确认或者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否则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无法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其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和利润虚增。
因此,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这就是本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所要规范的内容。
1 新准则的适用范围 新准则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未做特别规定的其他资产(如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商誉;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已做特别规定的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未探明储量的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资产的减值,由相应的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规范,不在本准则规范的范围内。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全文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全文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5f97e100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04e3f41.png)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全⽂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全⽂内容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 财会[2015]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财政部 2015年12⽉16⽇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商业银⾏及其⼦公司(以下统称为“商业银⾏”)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的理财产品(以下称为“理财产品”)? 答:商业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其发⾏的理财产品。
如果商业银⾏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合并范围。
商业银⾏在判断是否控制其发⾏的理财产品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本⾝直接享有以及通过所有⼦公司(包括控制的结构化主体)间接享有权利⽽拥有的权⼒、可变回报及其联系。
分析可变回报时,⾄少应当关注以下⽅⾯: 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前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费(含各种形式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还可能包括以销售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服务收费的名义收取的实质上为决策者薪酬的收费;后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直接投资收益,提供信⽤增级或⽀持等⽽获得的补偿或报酬,因提供信⽤增级或⽀持等⽽可能发⽣或承担的损失,与理财产品进⾏其他交易或者持有理财产品其他利益⽽取得的可变回报,以及销售费、托管费和其他各种名⽬的服务收费等。
其中,提供的.信⽤增级包括担保(例如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本⾦或收益、为理财产品的债务提供保证等)、信贷承诺等;提供的⽀持包括财务或其他⽀持,例如流动性⽀持、回购承诺、向理财产品提供融资、购买理财产品持有的资产、同理财产品进⾏衍⽣交易等。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35e6f4b7caaedd3382c4d333.png)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由三个层次组成: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财会[2006]3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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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发布
2016年1月4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财会【2015】23号),针对如下两个问题进行相关的解释:
1、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判断控制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依据;
2、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
财会[2015]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12月16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一、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称为“理财产品”)?
答: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
商业银行在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本身直接享有以及通过所有子公司(包括控制的结构化主体)间接享有权利而拥有的权力、可变回报及其联系。
分析可变回报时,至少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前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费(含各种形式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还可能包括以销售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服务收费的名义收取的实质上为决策者薪酬的收费;后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直接投资收益,提供信用
增级或支持等而获得的补偿或报酬,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可能发生或承担的损失,与理财产品进行其他交易或者持有理财产品其他利益而取得的可变回报,以及销售费、托管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服务收费等。
其中,提供的信用增级包括担保(例如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本金或收益、为理财产品的债务提供保证等)、信贷承诺等;提供的支持包括财务或其他支持,例如流动性支持、回购承诺、向理财产品提供融资、购买理财产品持有的资产、同理财产品进行衍生交易等。
商业银行在分析享有的可变回报时,不仅应当分析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安排的实质,还应当分析理财产品成本与收益是否清晰明确,交易定价(含收费)是否符合市场或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最终承担理财产品损失的情况等。
商业银行应当慎重考虑其是否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过去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的理财产品提供过信用增级或支持的事实或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触发事件及其原因,以及预期未来发生类似事件的可能性和频率。
2.商业银行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原因,以及做出这一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预期未来出现类似触发事件时,是否仍将提供信用增级和支持(此评估应当基于商业银行对于此类事件的应对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且应当考虑历史经验)。
3.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而从理财产品获取的对价,包括但不限于该对价是否公允,收取该对价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不确定性的程度。
4.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而面临损失的风险程度。
如果商业银行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判断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不构成控制,但在该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向该理财产品提供了合同义务以外的信用增级或支持,商业银行应当至少考虑上述各项事实和情况,重新评估是否对该理财产品形成控制。
经重新评估后认定对理财产品具有控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
同时,对于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如具有类似合同条款、基础资产构成、投资者构成、商业银行参与理财产品而享有可变回报的构成等)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也应当按照一致性原则予以重新评估。
二、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答: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会计核算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或发行的金融工具,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时,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1.分类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通常不能表明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如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如果商业银行因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原因,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则通常不能表明其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管理和评价,因而不得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理财产品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在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不得使用诸如“代理理财投资”等可能引起歧义的科目名称。
2.计量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进行计量。
其中:
(1)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通常情况下,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成本不符合后续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成本在计量日仍是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2)减值
理财产品持有的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外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评估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以及确定减值损失的金额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列报
商业银行是编报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或公开理财产品财务报表,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其报送或公开的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商业银行应当在2016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中适用本解释要求。
本解释生效前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可行的除外。